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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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本书编写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
侵权行为法杨立新任何一位教材的参编者,大概都知道这样一条基础的原则:在教材中应当尽量采用学界的通说,教授给学生最基础的知识。然而,任何一名学习法学的学生却又都知道:现今的中国法学,在诸多问题上众说纷纭,难求一致。与此同时,不论是法学专家还是法律学人,都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问题:立法之迅速更迭,法学研究之日新月异。由此而来的结果是多数教材编辑的呆板、滞后以及课堂讲授与既有教材的脱节。如果仅遵循既有的教材,更多先进的学术研究成果难以及时进入学生的视野;一些名校名师多年的课堂讲授经验难于通过一个有效的平台传播给更多有着强烈求知欲的法学学生。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丛书之推出即意在提供这样一个平台:让更多的优秀教师通过本套丛书传播自己的研究成果与教学心得;让更多的学生领略名校名师的教学风采,得名校名师之真传。名校名师法学讲义丛书汇聚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等名校之活跃于教学第一线之名师。其内容不局限于一般教材泛泛讲解,而是由浅入深,联系实际,将案例、法规融合进去,便于学习者领会。其写作既汇聚了各知名学者对学科研究之深刻理解,更凝结了他们多年讲台耕耘经验之结晶。本书不仅仅适合渴望通过考研走进名校法学院的外校学生了解备考学校的教学信息,从而掌握备考的第一手资料;更适合有志于法学研习的广大外校学生,通过书的阅读,实现与名校名师的课堂零距离交流,在此基础上扩展学习视野,从而实现自己的名校法学院聆听名师讲授之梦。 -
担保法暂缺作者内容介绍:本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节录)等。 -
民商法理论与实践龙翼飞暂缺简介... -
民商法论丛梁慧星本卷是民商法论丛第34卷。 【专题研究】选刊七篇论文。 一是高燕竹的《性骚扰的法律问题研究》。不受欢迎的性接触和性要求,称为"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见诸新闻媒体的最具轰动效应的性骚扰诉讼,是美国俄克拉何马州立大学法学教授安妮塔.希尔诉黑人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性骚扰案及阿肯色州公务员保拉.琼斯诉美国总统克林顿性骚扰案,及美国妇女凯瑟琳.科拉科斯顿诉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负责人路易斯.玛利亚戈尔马斯性骚扰案。性骚扰案件已经成为近年民事审判中的一个热点。中国的法院和法官,面对突然而至的形形色色的性骚扰案件,因为现行法上没有具体规定而难于应对。据报到,全国人大已收多项关于制定反性骚扰法的议案,起草工作已经正式启动。本文研究了性骚扰的定义、关于性骚扰的理论、国际上反性骚扰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制定反性骚扰立法的建议方案,对法官裁判性骚扰案件亦有参考价值。 本卷特设【体育法】专栏,选刊四篇文章。 一是黄世席的《奥运会特别体育仲裁制度若干问题探讨》。国际体育仲裁院设立于1984年,迄今已有二十年的历史。国际体育仲裁院从其成立后一直由国际奥委会负责,这使得体育界尤其是运动员对其独立性缺少信任。1993年瑞士最高法院的一个裁决使得国际奥委会感到有必要对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改革,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以监督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活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始设立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仲裁分院,负责处理在奥运会期间发生的争议及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对于奥运会的顺利召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后的长野冬奥会、悉尼奥运会以及盐湖城奥运会都设立了特别仲裁分院。原来一直不承认国际体育仲裁院管辖的国际田联和国际足联也相继在2001和2002年接受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条款,使得在奥林匹克范围内的所有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都接受了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管辖权。鉴于2008年奥运会举办在即,本文主要对奥运会特别体育仲裁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有利于解决北京奥运会体育仲裁之相关问题。 【立法研究】栏刊登李霞的《论成年行为能力欠缺者的监护》。成年监护制度是为保护意思能力薄弱的成年人而设。随着国际人权的发展、高龄社会的到来,为尊重人权及保护高龄者,禁治产宣告已不合时宜。监护制度从价值理念到制度架构被大幅度改革。本文建议制定中的中国民法典增设成年监护制度,贯彻尊重本人的自我决定权、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等新理念,以自由为最高价值追求,将成年人行为能力划分为"有、无"两级,取消无行为能力宣告制度;增设意定监护并在适用上优于法定监护;受监护人的主体范围包括高龄者及其他障碍者;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国际法问题】刊登两篇论文。 一是【美】荣格著《国际私法的历史演进》。作者不同意说冲突法是"历史苍白的少数领域之一"。认为冲突法的历史积累了惊人的、丰富的思想资源,它们仍然指导着今天的理论和实践。诚然,一切值得尝试的方法,贴着或同或异的标签,都在以往被尝试过了。从冲突法的历史文献,我们可以发现三种基本的法律选择方法:创制直接支配多边交易的法律规则即实体法方法;判断可能适用的法院地规则的属人和属地的效力范围即单边主义方法;在多边案件和法律体系之间安置法律选择规则即多边主义方法。三种方法自从中世纪以来就是并存的。尽管"方法的综合"并不是新现象,但在今天被赋予了新的重要意义。美国和欧洲有一种趋势,是要摆脱僵固的多边法律选择规则,复兴单边主义方法。与此同时,在跨国框架内解决多边法律问题的思想再次盛行,当前关于新的商人法的争论就表明了这一点。本文选自作者著《法律选择与多边正义》第一章,由宋晓翻译。 【域外法】栏刊登三篇文章。 一是【德】霍尔夫.施图尔纳著《经济中的基本自由》。本文作者认为,对关注德国发展的中国观察者而言, 基本自由与经济之间的关系或许会在两方面引起其特别的兴趣。一方面,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那些联邦州已经完成了经济与所有权秩序的转变,这种转变恰与当前中国的社会发展相对应,但另一方面,传统的联邦共和国的经济与社会状况仍承受着进一步消除管制的压力,该压力来自世界范围的市场开放以及欧盟市场的自由化。由王洪亮翻译。 【硕士学位论文】栏刊登【韩】全朱美的《韩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国际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利用电子商务消费。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无国界性、高科技性等特征,与传统交易相比,消费者在网上交易中面临着更多的欺诈、错误的意思表示、虚假广告、操作错误等问题。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在法律上对这些威胁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通过对韩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的分析,全面探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的问题。电子商务在中国是新兴事物,相关法律的建设尚处起步阶段。本文在分析韩国相关法律的基础上,为建设和完善中国电子商务的法规及政策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
中日民商法研究渠涛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对原发的修改幅度达三分之二以上,修法后的公司法基本制度与实践问题急需厘清,本书即以新《公司法》为依据,对其进行了全方位的研究和解读。 全书共18章,分为“公司法本论”和“公司法别论”两个部分。其中“本论”主要论述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问题,共14章;“别论”主要讨论作为公司特殊形式的上市公司、一人公司等特别问题,共4章。 本书最突出的特点在于一个“新”字,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法律依据是最新颁布的《公司法》。其二,体例创新。本书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归一体来论述的撰写体例,使全书整体结构更加完整,同时,更方便在具体问题上对两类公司进行比较。其三,内容创新。本书不仅全面论述了公司法的基本问题,还探讨了许多公司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如“瑕疵公司”能力、设立中公司、公司僵局及其救济、股份回购、独立董事、一人有限责任公 -
食品法规与管理陈志成内容介绍:学习食品法规,对有效地发展粮食经济,保证食品的安全、卫生、营养与保健,起着关键的作用。本书详细介绍了国内与食品有关的法律、法规,简单叙述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法规,书中穿插了对典型案例的解释和分析。本书可作为食品科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教学的参考用书,同时适合于从事食品研究、生产、流通、经营、管理的一线技术人员、管理者参考。 -
社会保险程雷主编平日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谁都离不开谁,双方是“一家人”,可一旦起了纠纷,就成了一对“冤家”。但是,毕竟是用人单位财大气粗,劳动者势单力薄。有的用人单位不惜违背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的利益,什么拖欠工资的、不给上“三险”的,甚至劳动者受了工伤就不闻不问的……本书为《法律帮助一点通一劳动者杈益法律保护专辑》丛书之一,是我们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好“武器”。 -
食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食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法律;第二部分为法规;第三部分为规章,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体系内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三个层次进行分类编辑,并按发布的时间顺序编排。《汇编》收集了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和文件188件,其中食品法律9件、法规7件、法规性文件6件、部门规章77件、部委规范性文件89件。本书内容全面而广泛,是为食品的立法工作者、行政和司法工作者、食品法规的研究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以及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卫生检疫人员、进出口贸易人员和质量与安全监督检验人员和其他感兴趣的读者提供的一部翔实可靠的参考工具书。[前言]前言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颁布实施了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同样,世界各国也都非常重视食品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我国在加入WTO后所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就是如何使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尽快与国际接轨,以促进我国食品生产和贸易的发展,因而知晓我国现行的食品法律法规就更加重要。为了更好地总结我国建立食品法律法规体系所取得的成绩,宣传我国的食品立法工作成就,也为了能使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体系更快融入国际大潮,我们编纂了这部《食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食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法律;第二部分为法规;第三部分为规章,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体系内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三个层次进行分类编辑,并按照发布的时间顺序编排。本《汇编》收集了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的食品法律9件、法规7件、法规性文件6件、部门规章77件、部委规范性文件89件,力求为食品的立法工作者、行政和司法工作者、食品法规的研究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以及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卫生检疫人员、进出口贸易人员和质量与安全监督检验人员和其他感兴趣的读者提供一部翔实可靠的参考工具书。《食品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由中国人民大学的李江华副教授主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参加本项工作的还有:张洪、郭林宇、李佳洁、李海峰、范蔚萱、魏丽萍、李哲敏、王贵禧、续玉红、张银茂、董淑琴等同志。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图书馆有关专家予以的指导和支持,谨致谢意;同时也感谢中国人民大学刘程教授和化学工业出版社的支持。曹建云、吕杰、边建华、陈松、宋振基、曾艳、苗青、刘铿深、张慕友、熊巍等同志参加了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在此一并表示感谢。本《汇编》编写中的不妥和疏漏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
票据法比较研究林艳琴等著一、本书所进行的比较是在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之间进行的。所涉及的票据法律主要是德国、日本、法国、中国(包括大陆、台湾、澳门、香港)、英国、美国的票据法和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支票统一法公约》。二、本书所称《美国票据法》,即指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商业票据(第三编)》。所称《德国票据法》,即指1933年的《德国票据法》;《德国支票法》,即指1933年的《德国支票法》。所称《日本票据法》,即指1934年的《日本汇票本票法》;《日本支票法》,即指1934年的《日本支票法》。所称《法国票据法》,即指规定在《法国商法典》中于1935年修订的第八编汇票和本票;《法国支票法》,即指1935年的《法国支票法》。所称《香港票据条例》,即指1935年的《香港票据条例》。所称《澳门票据法》,即指1995年颁布的《澳门商法典——债权证券(第四卷)》中的内容。所称“台湾票据法”,即指1986年修正的“台湾票据法”。所称我国《票据法》,即指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称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即指1930年6月7日订于日内瓦,1934年1月1日起生效的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所称日内瓦《支票统一法公约》,即指1931年3月19日订于日内瓦,1934年1月1日生效的日内瓦《支票统一法公约》。三、本书中引用的德、日、法、英、美票据法和日内瓦两公约若没有特别注明,基本上是参考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出版的由余振龙、姚念慈主编,上海社会科学法学研究所编译室编译的《国外票据法》。香港票据条例和澳门票据法的资料来源于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出版的、由马原主编的《票据法分解适用集成》附录部分。澳门票据法的资料还来源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的由赵秉志总编的《澳门商法典》。“台湾票据法”的资料来源于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年出版的、由刘定华主编的《票据法简论》附录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