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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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思维下的公司法实务研究赵万一,吴晓锋 著审判是当事人对既存的或既已发生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以后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争议事实做出的判断和处理,也是现代各国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方法。审判行为既是将死的法律进行激活的行为,也是既已制定的法律发挥其应有价值的主要方式。审判行为的做出过程既是对既发纠纷所进行的事实回复和逻辑推演过程,也是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复制过程。从理论上说,应然的审判行为除了要最大限度的符合法律条文所表现出来的含义之外,更重要的是要体现立法的宗旨和精神,实现法律的价值导引功能。在这种意义上说审判理念和审判思维就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审判质量的好坏不但影响到社会对法律的信任程度,而且也会对社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要求审判人员不但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条文的含义,更应当在科学的审判理念指导下做出符合社会要求的判决结果。 -
新公司法要论陈业宏,曹胜亮 著公司法修订和改革的意义重大,将对中国公司法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公司实务以及公司法理论产生直接而又现实的作用和影响。公司法的修订将在总结和评价公司法领域具有创新性兼具实用性成果的基础上,借鉴各国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对其中的某些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对某些法律原理做出新的阐释和说明,寻求理论学说上的突破和制度上的创新,进一步丰富、完善和发展具有时代特征、符合中国现实需要的公司法理论。 -
新保险法案例精析罗忠敏 主编《新保险法案例精析》由中国保险学会及最高人民法院兼具保险学及保险法理论功底及实务经验的专家编写。以保险实务中“常见”、“前沿”、“疑难”、“典型”、 “热点”问题为引导,以真实案例为载体,对保险法的实务和理论进行了系统梳理。《新保险法案例精析》案例的选取体现 “典型性”、“真实性”、“针对性”。案例虽发生于新保险法实施之前,但全书用新保险法的视角对案件进行了深刻解读、分析,及时告知读者新法适用于案例的法律后果。因此,《新保险法案例精析》对新保险法实施后同类案件的处理,极具参考价值。 -
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研究王洪伟 著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在股利分配中存在激烈的利益冲突,公司法对上述冲突加以平衡的产物就是公司股利分配法律制度。本书试图突破以往学者研究该制度的视角,从股利分配决定权的配置人手,以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为中心,对不同类型公司进行股利分配时的利益冲突及其平衡机制展开系统研究。 公开公司应当由董事会行使股利分配决定权,其股利分配中的利益冲突因而突出表现在董事和股东之间。这一冲突无法完全通过外部市场机制解决,因此,公司法应当着重构建董事行使股利分配决定权时的信义义务,并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前者的重点在于借鉴资本成本理论,通过对留存利润的预期投资收益率与公司资本成本的比较,审查董事制定的股利政策之适当性并完善相关救济措施;后者需要加强内部监督机构审查股利政策的相关职能,并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闭锁公司一般由股东会行使股利分配决定权,其股利分配中的利益冲突因而突出表现在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为此,公司法需要完善控制股东行使股利分配决定权时的信义义务与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前者的重点是引入合理预期标准,利用假设交易模型对控制股东制定的股利政策之适当性进行审查;后者则需要完善行使条件、行使程序和股份价值评估方法。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应当加强对股份价值评估方法与结果之合理性的审查,尤应注意市场价格的局限性和控制股东违反信义义务的行为对股份价值评估的影响。债权人与股东在股利分配中的利益冲突是两类公司面临的共同问题,对股利分配进行法定限制是公司法平衡这一冲突的核心机制。以资本维持原则为基础对股利分配进行限制存在很多问题,我国公司法所采用的公积金准则也未能逃出这一窠臼。公司法应当降低法定公积金提取比率或者将之完全取消,同时借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典》和《修正模范商事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此外,公司法还应当借鉴美国《统一欺诈性财产转让法》的原则,并健全控制股东或董事违法分配时的法律责任以及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等配套机制。 -
商事组织的法律结构李清池 著《商事组织的法律结构》与传统上基于法律特征对公司法、信托法与合伙法进行个别研究的进路有别,《商事组织的法律结构》从法经济学、比较法与历史的视角来研究商事组织的法律结构。从公司、商事信托与合伙企业的共性出发,《商事组织的法律结构》通过对不同商事组织的法律结构进行比较分析,考察法律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透彻地解释了商事组织法律形式的本质与特征。 -
中国商法的发展研究邹海林 主编《中国商法的发展研究》为“法学学科新发展丛书”中的一本。全书从商法基础理论、公司法的发展、合作企业法的发展、企业破产法的发展、证券法的发展、保险法的发展等六章对我国商法的发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 -
破产法上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杨忠孝 著《破产法上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从分析破产制度对利益平衡机制的需求出发,论证了破产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私法原则在破产法中的具体体现,阐述了利益平衡机制所包含的整体利益优先、破产利益平衡与破产治理、破产程序中的利益调整规则,进而论述了利益平衡机制在破产制度中适用的相关问题。破产制度的建立本身是对利益调整机制的变革,设计破产制度的目的即在于提供一种公平、公正的且有效率的债务整理与清偿程序。 -
中国商法评论顾功耘 主编2008年,注定是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我国一方面遭遇了雪灾、水灾和严重地震灾害的残酷打击,另一方面取得了奥运会和载人飞船宇航员出仓试验的巨大成功。我们在全面总结收获改革开放30年伟大成果的同时,经济的发展又面临着从未有过的压力与挑战。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以及金融海啸的掀起,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由紧缩转而走向宽松,以阻止经济的迅速滑坡。这一年,举国上下组织学习科学发展观,反思我国30年经济发展的模式。有识之士指出:30年的改革发展代价也是巨大的,如果不尽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种发展是不可持续的。如果国人能够在这方面形成共识,采取适当的经济调控措施,摆脱金融海啸的不良影响以及避免陷入困境是完全可能的。2008年,注定是历史的重要转折点。本书是2008年卷《中国商法评论》,书中具体收录了:《破产程序中利益平衡目标的实现与管理人制度》、《论资本市场生态化的价值取向》、《浅谈积极股东的信义义务》、《我国金融信托业务创新疑难问题初探》、《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相关法律问题》等文章。 -
企业国有资产法问题解答于吉 著国有资产是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的财产。发展壮大国有资产,是巩固发展国有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物质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从打破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先后经历了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利税分流、拨改贷、贷改投、承包租赁、授权经营等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不断探索和创新,激发了国有经济的活力。国有资产总量迅速增长,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逐步优化,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显著增强,国有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但是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方面,各级政府既行使公共管理职能,又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分散在多个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形成多头干预。有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侵害国有资产权益。国有资产出资人不到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十分突出,却很难找到和处理相关责任人。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我国国有职场监督管理的基本法,为便于读者学习了解《企业国有资产法》,本书介绍了该法的主要内容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了国外关于国有资产立法情况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知识,供读者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解读郑淑娜,何永坚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解读》对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背景和主要内容逐条作了详细解释和阐述。企业国有资产法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准确体现中央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的基础上,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紧紧围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保证国有资产安全,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为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供法律保障。企业国有资产法适用于各类企业国有资产,明确了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权利、义务和责任,确立了选择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决定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等方面的基本规范,确立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企业国有资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和研究室参加这部法律立法工作的人员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