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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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法律制度研究王健 著资产证券化是直接金融深化的产物,资产信用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础。国际上通行的推行资产证券化的模式有特殊目的公司模式和特殊目的信托模式,中国在试点阶段采用的是特殊目的信托模式。然而,在欧美和亚洲等资产证券化发达国家,特殊目的公司模式在实践中是一种更常用的模式。当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发展时,特殊目的公司模式会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各国有关特殊目的公司的立法模式有普通立法和专门立法之分,其中大陆法国家通常对特殊目的公司进行专门立法。特殊目的公司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法律实体,在很多情况下是一家“空壳公司”,股东只有一人,资本是象征性的,组织机构非常简单,很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人员。其经营业务也比较单纯,只限于证券化业务,除此之外一般不得有其他营运行为。特殊目的公司的证券化业务包括资产购买业务和资产证券发行业务。其中,资产购买业务被认定为真实销售,其对于证券化交易非常重要,近十年来,真实销售的认定呈现出法定化和形式化的趋势。至于资产证券发行业务,通过公募发行或私募发行进行,但私募发行占有更大的比重。中国要发展特殊目的公司模式推动资产证券化,就应该针对特殊目的公司的特殊性制定专门的法律,并将特殊目的公司定性为非公司法上之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吴定富 主编与原法相比,新修订的《保险法》在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保险行业基本制度、保险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进一步明确了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坚持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是这次《保险法》修订的重中之重。一是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约束保险人抗辩权。明确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设立禁止反言的规则。二是规范格式条款,保护弱势被保险人。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有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免除保险人依法承担的义务和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保险条款无效。三是明确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以利于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的实现。四是在保险标的转让时,允许受让人成为新的被保险人。坚持科学发展,完善保险经营规则。新修订的《保险法》进一步规范了保险业务规则。一是扩大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规定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二是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将原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三是完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保险公司破产的特殊事宜作了规定。四是完善对保险中介的管理。对保险中介部分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明确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相关规定。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强化保险监管。一是明确保险监管机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调查取证、查封涉案财产及其相应的延伸检查权等监管措施。二是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健全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明确保险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可以采取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高管薪酬等监管措施。三是完善公司治理监管,健全内控与合规管理制度。对保险公司主要股东、高管的资格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并规定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保险公司利益。坚持规范市场秩序,明确法律责任。一是强化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规定保险公司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13种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二是强化保险中介机构责任。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的10种违规行为明确了处罚措施。三是强化保险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责任。明确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的7种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以实施新修订的《保险法》为契机,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险业要把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保险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努力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
董事责任制度研究马太广 著《董事责任制度研究》聚焦于董事对公司的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及中国法的展开。基于董事责任制度对于现代公司治理重大意义的认识,从综合的视点出发,在制度、理念及实务方面,以董事义务和责任的构成特别是董事的责任追究为重点,探讨该制度的有机构成、责任追究的机能、责任制度的问题点及解决方法,展开中国董事责任追究的实务、司法解释和案例分析,同时参考外国法的理论和实务进行比较研究。《董事责任制度研究》提出有益的意见和建议,探索今后董事责任的应然制度,得出立足于现实的具有针对性的研究结果,从而完善防止违法、提高经营竞争力的公司法律制度。 -
破产法罗培新 主编本书依据新《破产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破产立法和学说,对破产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作了分析和探讨。 本书第一章概述破产的一些基本知识,对破产的特征、破产的作用、破产法、破产法的立法原则以及破产法的历史沿革做了一个概括性的描述。第二章主要阐述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的概念和特征。第三章主要分析破产申请与受理的内容和效力。第四章着重讨论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确定、更换及其职责。第五章着重分析破产财产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范围。第六章主要阐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概念、清偿顺序和清偿比例。第七章主要分析破产债权的概念、范围和申报程序。第八章着重讨论别除权、取回权、撤销权、抵销权。第九章着重分析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权。第十章主要阐述重整申请和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批准以及执行。第十一章主要分析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制度的完善。第十二章着重讨论破产财产的变价、清偿顺序及其分配。第十三章着重分析两者的概念、效力及适用条件。第十四章主要阐述破产过程中的民事、刑事、行政、司法四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
企业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刘云升 等编著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我国的法制建设同样取得了巨大成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全社会的共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水平不断提高,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正在得到切实尊重和全面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但是,伴随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而引发的重大利益格局调整和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化,无论是在不同法学门类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中,还是在国家宪法和各种法律的创制与实施中,依然面临着法治理念的冲突、权利配置的失衡、法律适用的困惑和法律效果的偏差等诸多问题,亟待理论上的深入研究和实践上的制度探索。为此,我们优先选取企业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金融法、民事诉讼法和损害赔偿法等与主体权益保障和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九个法律领域,就其学术研究和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作出重点整理与深入分析,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根据法理提出解决方案,以期能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民众提供一套具有较强针对性和实用性的法律丛书。作为“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中国法律适用文库之一,这套丛书呈现出以下鲜明特色:一是前沿性,即无论是丛书的整体选材,还是每册疑难问题的抓取,均须以事关广大主体的社会经济发展利益的争议焦点为基点,以免流于一般;二是时效性,即无论是法律依据的采用,还是解决方案的选定,均须以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以免不切实际;三是学理性,即无论是对于争议焦点的分析与评价,还是对于解决方案的确定与论证,均须力求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以免主观臆断。 -
2007-2008企业改革与发展财政财务法规政策选编山东省财政厅企业处 编近两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为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经济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政策。为了方便全省广大财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财务会计人员学习查阅,促进各项政策法规制度的宣传、贯彻和落实,我们将2007~2008年有关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政策制度等进行了分类整理,并编辑成册。本书共收录法规政策制度性文件219件,分上、中、下三册,包括十三部分内容:一、综合;二、工业;三、服务业;四、外经外贸;五、民营经济与中小企业;六、财政财务管理;七、安全生产;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九、资产评估;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十一、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十二、企业税收政策;十三、劳动工资与社会保障。其中,一至四部分为上册,五至十部分为中册,十一至十三部分为下册。 -
企业应对金融危机法律实务李志,章乘光 主编《企业应对金融危机法律实务》以法律的视角,以公司商务专业律师的实践为依托,以灵活的内容表现形式和通俗的语言,指引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帮助企业管理层及专业律师处理金融危机下最头瘸的五大问题:1.如何最大限度实现企业债权,以最佳方式处理债务?2.如何开拓融资渠道,为企业安然过冬储粮备薪?3.如何实现强势企业的收购兼并,进行低成本扩张?4.如何合法合理裁员减薪,断臂求生存?5.如何用足破产清算制度,东山再起或者从市场全身而退? -
企业法主体概念之选择论纲孙长坪 著在各级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有关文件中,国有企业一词的含义为什么会是多种多样的?在理论界,围绕国有企业为什么会产生那么多的分歧和争论?在实践中,国有企业为什么既存在法律适用的交叉、重复甚至冲突,又存在法律调整不到位的现象?笔者认为,这是因为国有企业概念本来就是随着我国企业制度发展而发生的企业概念演变在特定历史阶段的结果。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概念不能概括和反映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不适合作为这类企业的企业法主体概念。企业法主体概念从形式上说是对企业作为企业法的主体的表述;从实质上说,则应当是对企业法律形态的表述。企业法律形态是法律对现实存在的企业形态的确认。企业形态不同于企业分类,企业形态是客观的,企业分类是主观的,除了企业形态外,其他任何企业分类都不能被认定为企业法律形态。国有企业概念只是就企业经济性质的特征进行表述的一种企业分类概念,国有企业概念无法表述企业法律形态,不能作为企业法主体概念。概念是人们认识事物最基本的分析工具,是人们把握事物本质的起点。法律概念是法律思维过程中最基本的语言单位,是进行法律推理、运行法律规范、实现法律目的的必要条件。离开了准确、清晰的法律概念,法律制度的运转就变得难以预测,法律的目的也难以实现。企业法主体概念是一种法律概念,它表述着企业法主体的含义,是企业立法的关键词,对企业法的制定、实施以及研究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企业法主体概念必须是准确的、明确的,而不应是含糊不清的、自相矛盾的,否则,不仅会影响企业立法的质量,而且还将带来企业法适用上的不准确。然而,因为国有企业概念本身就不适合作为这类企业的企业法主体概念,所以,关于国有企业概念的问题,无论大家怎样讨论,都不可能解决实际问题。随着我国企业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企业实践呼唤着能与之相适应的新的企业概念的提出。为此,笔者提出,以公产企业概念取代国有企业概念作为这类企业的企业法主体概念。公产企业是指由公有资产投资者全部或部分投资形成的、含有公有产权的、具有经营性特征的各种形式的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公产企业的基本内涵就是包含有公有资产投资而形成的公有产权。公产企业的具体类型包括公共企业、公有公司、相对公有公司、公产合作社企业、公产参股公司、公产合作企业。公产企业概念从产权的角度来构造企业法主体概念,克服了国有企业概念从企业的所有权出发来构造企业法主体概念的缺陷,避免了国有企业概念带来的一系列困惑和争议。以公产企业概念取代国有企业概念能更准确表达这类企业的经济性质,能更好地反映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能更好地体现现代企业的内在规律,也能更好地与国际惯例接轨。公产企业不同于国有企业,但又与国有企业高度相关。公产企业概念是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企业的抽象、概括和扩展,是对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企业法律主体概念使用混乱进行理性思考的结果。我国现有国有企业立法不能适应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现状,我国应抓紧整合现行国有企业法律法规,构建以公产企业为企业法主体概念的公产企业与国家、社会和谐发展,以及公产企业内部和谐发展的公产企业法律体系。 -
商法学田小穹 主编《商法学》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教材,也是商法教学的最新教材,在比较研究现有商法主流教材的基础上,在坚持教材的基础教育性和规范性的前提下,《商法学》内容吸收了商法理论最新研究成果并有创新。 -
保险法王卫国 著《保险法》虽然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但是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有立法层面的,有实践操作层面的,也有人们认识层面的问题。本书针对目前保险实践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大量参考和借鉴国内外的保险法理论与案例研究成果,全面阐述了保险法的基本原理,对保险实务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出了解决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