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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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得海商法》研究王小波 著《〈罗得海商法〉研究》即将出版,我得以先睹为快。与王小波博士的交往,始于2007年,那年的全国外国法制史学术年会在南昌召开。见面时,王小波博士向我谈起他正在从事拜占庭法律史的研究,并为之在攻克古希腊语难关,我的精神为之一振。拜占庭法律史是外国法制史领域的一块处女地,受语言与资料的限制,多年来一直无人问津。王小波博士敢于向困难发起挑战,对学术研究的执着精神令人佩服。他不仅掌握了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而且让他接触到了拜占庭学的大量原始文献,能够以此为基础展开研究,丰富和拓展外国法制史的研究领域。王小波博士为人谦和,为学勤勉,研究工作十分扎实。在那次南昌会议上,王小波博士做了有关拜占庭法律史的主题发言,引发了与会代表的热议与好评,其论文当选为该年度的优秀论文,这让我对他的研究工作更是充满了期待,期待这个年轻人在学术上能够有所作为。 -
企业用工管理法律实务操作一本通夏桂颖 编著明确细致的操作指导,即查即用的操作范本,典型真实的操作案例。夏桂颖编著的《企业用工管理法律实务操作一本通》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类图书,是专业从事相关法律业务的律师多年经验总结,讲解明确细致,结合即查即用的文书范本和真实案例,给企业用工管理以最实用的操作指导。 -
最新社会保险法律政策全书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最新社会保险法律政策全书(第3版)》选取热点法律问题,全面准确收录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中央和地方的政策性文件,并进行合理分类,是广大公众及相关实务人士查阅、解决有关法律问题不可多得的参考书。 -
商法程淑娟 主编本书是本科生商法课程适用的教材。该教材以简明易懂的语言阐释了商法各主要分支领域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知识。本书分为六编:商法概述、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和保险法。 -
商事仲裁监督与制约机制研究史飚 著《商事仲裁监督与制约机制研究》的研究特点在于用一个全新的视角,将商事仲裁置于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总体系中,通过以其成长所需的资源和制度的支撑作为基础,对商事仲裁的监督与制约机制及其内部关系进行了系统的理论分析和研究。《商事仲裁监督与制约机制研究》从商事仲裁的社会基础——市民社会及其与政治国家之间互动的关系入手,对商事仲裁的性质之间和价值之间的内在关系及其对商事仲裁监督与制约机制在制度和内容设置上的影响和要求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以多种层次的监督与制约主体共存并彼此互动为背景,以监督与制约的时间为主线,对当事人、仲裁委员会、仲裁协会以及法院对商事仲裁的监督与制约的具体制度内容、现状进行了详细的论证,并对其完善进行了理性的思考。 -
民商法论丛梁慧星 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8卷)》由梁慧星主编,宗旨是从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参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最新判例学说,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重大法律问题,为我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提升我国民商法理论水准,培养民商法理论人才。《民商法论丛(第48卷)》是论丛第48卷。 -
中国商法年刊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 编,王保树 主编本年刊的商事一般规则主要讨论了营业自由、商事登记、商事审判、商人自治、商法适用等。在公司法领域,本年刊着重讨论了公司法的不同规范、公司治理、职工董事、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设立无效、股东出资瑕疵、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法人人格适用范围的拓展等。在金融领域,本年刊讨论了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防范、电子票据的新问题、投资基金法的改革、信托法的完善、保险法的发展与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在海商法领域,本年刊涉猎了海上运输、海上赔偿和海上保险。本年刊不仅范围广泛,其研究之深度也特别引人注意。《中国商法年刊(2010)》由王保树主编,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10年度丛刊,包括以下专题内容:商法总论、商主体、金融法律问题、海商法律问题,收录了中国商法学界学者的最新研究。 -
国际商法史学瀛 等编著《国际商法(第二版)》从比较法的角度,分章节详细阐述了国际商法所涵括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介绍了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商事组织法、票据法、知识产权保护法、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等内容。《国际商法(第二版)》在注重基本知识、基础理论的同时,结合当前中国有关商事法律规则发展的具体情况,对现今国际商事活动中的法律理论与实践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分析。在注重国际商法固有体系的前?下,力求与相关专业教学的实际需要相结合,《国际商法(第二版)》除了可用于法学专业教学之外,对国际经济、国际贸易、市场营销等专业的学习也会有所裨益。 -
民商监管机制与法定公证研究杨遂全 主编建立民商事中立非政府监管机制的必要性,民商主体对民商活动具有天然的自我调节能力,只有在利益严重冲突时才需政府介入来形成理性的法律秩序。不过,无论是自我调节还是政府干预,都需要有一定的监管机制。民商事活动的监管,可分为政府监管和非政府监管。与行政登记等政府监管不同,非政府监管主要由作为“民商法人组织”的评估、评级、会计、审计、鉴定、监理、公证等具有中立性的民商机构承担。在探索我国的社会主义?场经济发展道路时,我们不能忘记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市场经济体制,国有主体和行政主体常常是同一的,国家对其他市场主体的行为管理有着直接干预的传统。因而,我国比其他私有制市场经济国家更需要建立中立的市场交易行为非政府监管机制。毫无疑问,重大民商事行为的现场中立监督和社会监管也是任何现行行政和司法体制难以胜任的。这不仅是建立政府诚信和政府间接管理经济的需求所决定的,同时也是这种监管活动本身的专业性、日常实务的复杂性和繁重性所决定的。发达国家建立中立的市场交易行为非政府监管机制的经验也充分地证明?这一点。 -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张龙 主编中国境内企业不管采取境外间接上市的方式,还是需要将已经搭建的境外间接上市的法律结构重组到国内证券市场上市,都需要了解其法律结构的运营原理和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政策。《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监管》详纽地分析了中国境内企业境外间接上市中的实务操作要点,希望能给这些“在路上”的企业提供一些可以借鉴的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