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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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与法律冲突李金泽著本书共分四章,第一章评介跨国公司及共国内、国际法制的发展情况,并对跨国公司的结构特质和其对法律冲突的影响作一探讨。第二章在介绍几个典型国家对跨国公司行使管辖权的根据之基础上,从法哲学的视角审视了跨国公司管辖权冲突问题,还就冲突的协调作了若干思考。第三章探讨跨国公司对公司法传统制度和公司支冲突的冲击,公司法协调中存在的问题,最后为公司法冲突的冲突法协调机制的完善提出了人个的看法。第四章关于与跨国公司有关的竞争法冲突,论及竞争法冲突的必然性,跨国以司对竞争冲突的影响,以及有关跨国公司的竞争法协调等问题,在竞争法冲突的间接协调上,对现有国际私法立法中的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作了探讨。 -
商法研究徐学鹿主编本书分为:现代商法研究;商主体法专论;商行为法专论;商事权利救济专论;法官、检察官文苑;博士文库六个栏目。 -
企业所有权论(美)亨利·汉斯曼著(Henry Hansmann);于静译“美国法律文库”所选书目均以能够体现美国法律教育的基本模式以及法学理论研究的最高水平为标准,计划书目约上百种,既包括经典法学教科书,也包括经典法学专著。《企业所有权论》是“美国法律文库”项目中即将出版的系列美国法律图书中的第一本。书中探讨的问题与中国的实践有着紧密的相关性。相信本书的出版不仅有助于促进中美文化交流,亦将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的法治体系提供重要的理论借鉴。本书前言特色及评论文章节选第一章分析框架就语词的一般意义和本书的用法而言,企业的“所有人”是指分享以下两项名义权利(formalrights)的人:对企业的控制权和对企业利润或剩余收益(residualearnings)的索取权,(剩余收益是指企业在偿付了其他契约债务如工资、利息以及原材料价款以后剩余的净收益(netearning)——作者原注)。这个定义的一个很重要的界定是两顶权利只是“名义上的”,而“名义上的”控制并不一定是有效的控制。本书主要关注的对象是法人公司,其中包括商事公司(businesscorporations)、合作社(cooperatives)、非营利性机构(nonprofitinstitutions)以及互助企业(mutualfirms),在这些企业中,名义控制权通常只涉及选举董事和诸如公司合并、解散之类的重大决策的表决权。不仅如此,由于在大型的商事公司中拥有名义控制权的股东通常人数众多而且过于分散,使他们很难集中起来行使表决权,所以,实际上就连以上的重大决策,公司股东都很难有效地参与,因而公司的管理层也就很自然地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通常所说的“管理权与控制权相分离”反映的就是这种管理层大权在握的情况。尽管如此,本书还是试图探索涉及企业控制和剩余收益的名义上的法定权利和合同权利是如何配置的。在下面的章节中我们会了解到,很多时候,往往存在非常强有力的原因要求企业把名义上的控制权交给某一个特定集团的人,尽管这些人未必能够有效地行使这些权力。由于这些原因,名义上的控制权即所有权的分配实际上遵循着一个清晰而且稳定的模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本书是一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书。 -
公司法比较研究毛亚敏著本书由浙江省省级社会科学学术著作出版资金资助出版。 -
商法学赵万一主编;石慧荣[等]撰稿跨入新世纪,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国家启动了《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全面贯彻《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西部大开发的进军号角等,法学教育如何为西部大开发服务,更是我们西部的法学教育工作者不容回避的时代课题与神圣使命。教材建设是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学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决定出版一套具有西南特色,体现我校教学、科研最新成果及教材编写水平的高质量2的成人教育系列教材。分为《法理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国际私法》《知识产权法学》《公证与律师制度》《中国税法》《婚好法与继承法》共9种。本套教材的特点是注重阐释各门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吸收各门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突出成人教育特点,力求科学性、系统性和适应性。本套教材供成人高等法学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使用,也可作为司法部门岗位培训及法学专业自学者用书。 -
公司合并法律问题研究陈丽洁著本书对公司合并的重要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并做了系统和详实的阐述。包括:公司合并的性质、特征、类型、功能;公司合并中股东利益的保护等。 -
海商法研究北京大学法学院海商法研究中心主办海商法是一门实务性和技术性极强,商业实践和法律规范紧密结合的法律理论领域。全书是2001年第二辑,将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用于法学研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收集,传播实务中的信息和研究中的动态,使海商法的研究与商业现实紧密结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
公司规范运作法律研究李有星著《公司规范运作法律研究》是针对公司法旅行实践中出现的种种不规范现象以及公司法理论和立法的不足而展开研究的。由于公司法律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很多,公司规范运作所遇到的问题更广,因此,《公司规范运作法律研究》不求面面俱到,而是选择公司运作中常见的12个方面的问题僠研究的重点。这12个方面的问题是:第一是公司设立规范问题。公司设立中首先碰到的是公司名称的规范。按规定,公司法实施后,规范的公司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集团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陘公司。第二是公司股东的规范问题。第三是公司资本的规范问题。第四是公司股权的规范运作问题。第五是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规范问题。第六是公司转投资行为规范问题。第七是公司担保捐赠行为的规范运作。第八是公司关联交易支为规范运作。第九是公司利润分配的规范问题。第十是公司合并规范运作问题。第十一是公司收购的规范运作问题。第十二是公司解散与清算的规范运作问题。《公司规范运作法律研究》所重点研究的上述12个问题,虽不全面,但却是公司没有规范运作的核心或者讲是公司制度缺陷最严重的部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