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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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工伤保险政策问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书刊发行中心组织编写该书以问答的形式,对工伤保险政策方面的165个问题进行了解答,书后附有有关政策法规。 -
保险法新论梁宇贤著序言笔者自公元1968年起,在台湾地区滥竽于大学教席,担任商法如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之课程,迄今业有三十余载。为便利学界、工商界及实务界之读者,笔者先后著有商法系列(教科书)及实例解说,以应台湾社会各界的需要。按我国台湾地区“商法”,渊自国民政府时期,参酌德、日等国的大陆法系,配合民情所制颁。随着台湾地区工商业的发达,贸易昌盛,为持续繁荣经济,经屡次的修正,兼采美国法例及国际公约,以符合现代国际社会的需要。惟近二十年来,祖国大陆采行市场经济,发展工商业,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亦先后颁布一系列的商事法规,成效显著。目前珠江与长江三角洲,及渤海湾区等沿海区域,经济繁荣,盛况空前,为各界所称道。海峡两岸同文同种,讲相同华语,法律文化渊源相同,理应加强交流,增进合作,?共创繁荣的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的社会。笔者有鉴于此,乃应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邀请,将拙著授权由其以简体字在祖国大陆出版销售。藉此加强海峡两岸法学的交流,截长补短,促进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的进步,俾增进两岸间的了解与和谐,是所至盼。惟笔者学疏识浅,失误之处,在所难免。尚祈贤达先进,不吝赐正,至感荣幸。梁宇贤序于台北大学法律学院2003年1月1日题语商事交易,首重交易之简便性、公平性、敏捷性、确实性、安全性,此为商事法之理论基础,由此决定商事法本身又具有私法兼公法性,技术性、营利性、国际性、协调性、进步性之特性。——梁宇贤 -
新编养老保险政策问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书刊发行中心组织编写劳动保障事业是一件“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大事,其内容包括工资、劳动关系、就业与培训、工龄工时、休假退休、福利待遇、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管理等。作为经济、社会“安全网”,自从它诞生之日起,就被当成经济运行的“减震器”,社会公平的“调节器”,而广受关注。劳动保障事业发展也充分证明,劳动保障无论是对经济发展,还是对政治稳定,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当前,我国刚刚步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任务非常艰巨。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对建立与之相应的劳动保障制度,提出了日益迫切的要求,劳动保障制度改革任重道远。在市场经济中,下岗、失业、转换职业都是经常发生的社会经济现象,而遭遇相关情形当事人往往会成为市场经济中的弱者,迫切需要劳动保障政策提供保护。同时,随着我国进入老龄社会,人们的养老、医疗压力越来越大,如何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也是劳动保障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劳动保障政策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无论是就业政策、还是职业培训工作,无论是工资政策、还是劳动合同管理,无论是养老保险政策、还是医疗保险经办事务,无不和广大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每一项劳动保障政策的变化都牵动着众多之心,许多劳动保障事务早已成为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社会关注,百姓关心。然而,由于劳动保障事务包罗万象,纷纭复杂,使得劳动保障政策也浩如烟海,而且还经常有一些新的政策不断出台。对此,许多人往往是雾里看花,外行人更是无所适从。为帮助广大读者熟悉、掌握最新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我们组织了一批从事劳动保障工作的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编写了这套《新编劳动保障政策问答系列丛书》,包括《新编劳动争议处理政策问答》、《新编劳动合同政策问答》、《新编医疗保险政策问答》、《新编养老保险政策问答》、《新编工伤保险政策问答》、《新编生育保险政策问答》、《新编失业保险政策问答》、《新编工资收入分配政策问答》、《新编就业与培训政策问答》、《新编工龄、休假、退休政策问答》、《新编劳动保障行政争议处理政策问答》、《新编军人社会保障政策问答》、《新编社会保险稽核政策问答》。这套系列丛书的最大特点:一是内容全面。基本涵盖了劳动保障工作各个方面现行的主要方针政策,是学习和掌握劳动保障理论和实践的系统教材。二是针对性强。每个问题的诠释都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解答了人们普遍关心的若干热点问题,具有较强的可操性。三是实用性广。作为普及性的劳动保障配套政策咨询方面的读物,适用社会各界和广大职工群众,为大家答疑解难提供了一套好教材。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本社 编(2000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88号公布根据2001年7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12号现公布《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的决定》,于2001年8月1日零时起施行 -
商法案例教程王志远著《商法案例教程》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案例教材。内容包括:公司法案例、合伙企业法案例、破产法案例、票据法案例、保险法案例、证券法案例等。 -
保险契约告知义务制度论樊启荣著告知义务制度,作为保险契约法上一个传统而又独特的固有制度,是保险业合理营运之制度基石;没有科学而又合理的告知义务制度之建构,就不可能有保险业的稳健经营与有序发展。但与此同时,它也是保险实务与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最易引起争议而又难以为人理解的规则,因而成为保险立法史上一个最具活力和最容易作为立法改革对象的精灵。因此,本文专题研究告知义务,所要回答和解决的中心议题是:它是如何形成的,其存在的合理依据是什么?它又是如何发展的,其变迁的内容与实质何在?以及在保险业业已发生深刻变化的今天,它仍有存在的正当理由吗?其规则如何建构方达其本旨?作者站在"肯定论"的立场上,运用法律解释学、法史学、法经济学以及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作了深入而系统的研究。第一章界定告知义务制度的功能及性质。保险业的特殊性――保险人依赖被保险人告知或披露的事实或信息决定是否同意承保及以何种条件承保,决定着告知义务之于保险合同法的固有性;其制度安排之目的与功能在于要求投保人为保险人在选择与评估危险时提供协力,以排除不良危险之混入、促进危险分担之公平、维持危险共同体之健全;其在制度、规范及义务等层面之性质为先契约义务、片面的强制性规定及不真正义务;并澄清了告知义务与保险契约关系上的一些争议,其基本结论是:告知义务并非保险契约之内容,而为保险契约之动机或诱因;并非保险契约之要约邀请,而为投保人单方面之声明;并非保险契约之成立要件,而为契约上权利存续之要件。第二章探讨告知义务制度之立法根据。以两大法系有关告知义务制度之学说史及其演进为中心,相继考察了射忡契约说、瑕疵担保说、最大善意说、意思合致说与危险估计说之基本观点及其立论基点,并剖析了各说之合理性或者缺陷;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主张现代告知义务制度之立法根据应立基于"善意与衡平"理念之上,其基本结论是:保险法上告知义务制度之立法根据在于以善意或诚信为出发点,凭借投保人告知义务之履行,以达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个别契约关系上之对价平衡,以及在危险团体成员间之危险分担公平。第三章追溯告知义务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演进过程。告知义务制度以"推定被保险人更了解重要事实"为前提,滥筋于海上保险时期。在自确立起至今天近300年的历程中,历经了从判例法到成文法的创制过程,发生了从客观主义到主观主义、从无F民主义到有F民主义的理念革新,从严格走向宽松的法律改革;到20世纪下半叶,国际上甚至出现了"存废之争"。历史表明:告知义务已不再是一个基于老式道德要求的宽泛的披露义务,它已经完成了从片面保护保险人到公平合理保护整体投保大众一一保险协同体之立法理念与立法技术变革,仍然应当予以保留,其未来之价值取向为鼓励保险诚实、节约交易成本、实现对价平衡、追求利益衡平。第四章论证告知义务制度在经济学意义上之合理性与正当性。告知义务制度的经济分析是告知义务制度研究方法创新的尝试。在告知义务制度价值上,公平与效益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信息不对称理论表明,因保险交易中当事人间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保险市场中的逆选择问题,是告知义务形成的基本经济根由。而根据信息一一再分配性事实理论,投保人所拥有的有关保险标的危险状况之优势信息,不可能带来财富分配的有效性,只能导致财富再分配的元效率性,因而不具备经济上的可激励性,是告知义务合理性的经济理由之一。同时,按交易费用理论,基于保险业对于危险信息及其分类所具有的高度依赖性,构建告知义务制度的目的,在于如何通过立法引导并促使投保人真实地向保险人披露信息而不是让保险人花费很大的成本去收集信息,以节约保险交易之信息成本;正是基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通常是最廉价的信息提供者"这一基本事实,是法律要求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又一正当的经济理由。第五章解构告知义务制度的基本范畴。立足于我国《保险法》有关告知义务制度的相关规定,着眼于告知义务制度之未来重构,通过考察现行规定在实务中所引发的争议及所带来的问题,就告知义务人、告知履行期、询问表制度、知悉与应当知悉规则、重要事实规则、诱因规则、告知范围限制规则等基本范畴或具体规则,分别寻求了两大法系在相关立法、学说及判例等方面的理论支撑,并在此基础上就完善我国法律规则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与理由。其基本主张是,应基于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在个别性契约关系和团体性契约关系二个层面之"双重"利益衡平及其综合考量理念,根据我国保险业之现状与未来,借鉴国外之先进经验,重构我国告知义务制度之具体规则。第六章剖析告知义务违反之法律效果及法律救济机制。通过比较两大法系有关告知义务违反之成立要件、立法原则、认定标准,追溯立法例上从无效主义到解约主义之演进趋势及价值取向,考察国外尤其是英美法上阻却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制度安排及其借鉴意义,揭示了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之缺陷及疏漏,即在投保人故意隐瞒情形之下,我国现行规定只重投保人主观之心理,而轻所隐瞒之事实是否重要及与保险事故间因果关系之有元;而在投保人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我国现行规定虽强调未如实告知事实之重要性及与保险事故间之因果关系,但因不分投保人之过失属重大过失抑或轻微过失而失之过苛。与此同时,我国现行规定对保险人解除权行使之阻却事由漏而未定,殊失公平。由此主张,应在上述"双重"利益衡平理念指导下,完善相关规定,以弥补其缺失。第七章比较与告知义务相关之范畴或制度。从目的一一-功能论出发,通过考察保险人订约时之说明义务,以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订约时之保证义务、危险增加时之通知义务、事故发生时之通知义务等规范之法理依据及本旨,比较其与告知义务之区别与联系,以期对告知义务范畴之内涵与外延作出符合法律规范之目的的解释与界定。最后,基于上述研究所得,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之见解,并草拟"修正意见",以为本文之结论。 -
社会保险费征缴专辑《金袋鼠丛书》编辑组 编暂缺简介... -
破产法法律原理与实证解析孙应征主编本书包括:破产法法律原理;疑难案件实证解析;相关法律规范、司法解释;破产案件文书样式四编。 -
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李双元,王海浪著《法学论丛国际经济法系列: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在绪论中开拓性地对法学界目前尚无定论的电子商务法基本理论问题作了重新审视,如电子商务法的定义、调整对象、法律地位以及基本原则等。为了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法学论丛国际经济法系列: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还分别对电子交易过程中所必须面对的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合同、电子支付、消费者权益保护、税收、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争端解等法律问题加以详细论述,同时指出了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中存在的不足,并对我国企业应该如何应对种种法律困难提出了建议。 -
互联网安全法马民虎编著《互联网安全法》综合运用信息安全保障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管理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互联网安全的实际情况,以预防、控制互联网安全风险为原则,以互联网安全文化观为核心,系统研究了网络空间权等互联网安全法的基本理论,全面阐述了我国互联网安全法的基本制度,如互联网隐私权、互联网安全监管、互联网安全紧急响应、互联网病毒防治、互联网用户安全保障、安全等级评价等法律制度,并且对互联网案件侦查以及违反互联网安全法律责任的特点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互联网安全法》适合于从事互联网安全监察的人民警察、国家保密人员和银行、证券、保险、电力、电信、广电、民航、海关、铁路等国家关键基础设施营运部门的信息安全人员阅读,也可以作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信息安全专业的研究生教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