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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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法律实务苏小勇 编著本丛书是公司法相关实务类书籍,注重操作性和指导性,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设立、上市、并购、产权交易、清算等各项业务,从相关法律风险和防范、典型案例与评析、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文书范本四个方面进行介绍。本分册为公司清算相关法律实务与操作的全程指引。本书为“最新公司法律实务与操作指南精品丛书”的《公司清算法律实务》分册。公司清算是终结公司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行为,是依法定程序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并最终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法律制度。公司清算法律是市场经济重要的基础性法律。一个完备的市场法律体系,与市场经济运行最密切的有三方面的法律,即市场准入法律、市场交易法律和市场退出法律。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公司立法重设立和运行法,忽视公司退出的立法,有关公司清算的法律一直较弱,致使很多公司无法正常清算而退出市场。这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利益,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近年来有关部门开始逐步完善我国公司清算的法律体系。随书附赠最新公司法律法规CD-ROM光盘价值38元。 -
营业权论肖海军《营业权论》是湖南大学法学院肖海军教授在教学实践的基础上,针对统一的具有概括意义的营业权之概念和制度支撑体系尚未建立起来的问题,对营业权相关问题进行系统理论分析的教学辅助著作,作为岳麓法学文库中的一本与其他著作集结出版。《营业权论》共分九章,采用历史分析法、法律逻辑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分析方法,以原理阐释——现象分析——制度构建——基本结论这一论证逻辑递次展开,分析了营业行为的多重属性,原创性地提出了营业权概念,从理论上论证其存在的逻辑依据和历史必然性,而后分析了营业权在不同部门法的应有地位和价值意义,提出以不同效力等级和规范功能的法律来整体建构我国未来具自由、公正、开放、有序特征的营业权制度支撑体系,为建立新型的营业权实现的制度机制和自由、开放的营业准入制度提供理论框架和政策预案。因此,《营业权论》不仅有助于学生对营业权问题的完整理解,对解读国家宏观经济制度和微观民商事制度的整体构架,更是具有正本清源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
民商法学张晓远 主编《民商法学》是专为工商管理硕士(MBA)或经济类专业学生编写的教材,也可作为有关业务人员的培训教材或自学读物。全书系统阐述了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同时尽可能广泛吸收、 借鉴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法研究的最新成果。 《民商法学》的整体框架共分16章,第一章至第四章为民法的基础理论,第五章至第十五章为民商法范畴的各个主要部门法,除了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如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知识产权法之外,还增加了与个人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第十六章为民事诉讼与仲裁。 -
汽车保险与理赔操作指南杨磊 编著《汽车保险与理赔操作指南》主要是对关于汽车保险与理赔的问题进行梳理、解析并提供操作方案。《汽车保险与理赔操作指南》从普通车主的角度出发,从消费者的立场去解读汽车保险的相关知识,内容包括“如何购买汽车保险”、“如何应对交通事故”、“如何进行理赔”、“理赔案例”等内容,通过大量图表、实例描写来代替纯粹理论的阐述。《汽车保险与理赔操作指南》还包含7月1日起关于“交强险”、“车船税”以及《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新内容,内容实用、全面、新颖。 -
中国并购法报告史建三 主编2006年,中国经济保持着持续快速增长势头,国内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外资投资力度进一步加大、一些优秀本土企业走出国门,并购已成为这些国内外经济主体实现自身经济发展目标所采取的主要经济运作形式。为了推进并购活动的健康发展,减少不必要的政策和法律阻碍,引导理性投资,抑制行业垄断,限制并购这把“双刃剑”的负面效应,在2006年里,我国政府和立法部门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规范和指导并购活动的政策和法规,努力实践着将并购这一复杂的经济活动和企业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以具体的法律规范而非行政命令或个人意志来指引和约束并购活动的目标和理念。《中国并购法报告》以研究中国并购法制问题为主要内容,以推进中国并购法治进程为终极目标。回顾和盘点2006年中国并购政策制定与法制建设的每一个坚实足迹及其重要意义,当然是《中国并购法报告》的首要任务。 -
中国反倾销与外国直接投资关系研究张菀洺《中国反倾销与外国直接投资关系研究》运用数量经济学方法分析了反倾销的实质、博弈过程及对进出口国的成本效益影响;认为进口反倾销已成为世界各国限制进口的一项贸易政策工具,而绕过反倾销壁垒的国际直接投资则成为跨国公司的策略性选择;在中国对外反倾销实践中面临着反倾销与合理利用外资的矛盾与挑战。《中国反倾销与外国直接投资关系研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研究反倾销与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影响机理,运用实证手段分析两者的相互关系,探讨我国反倾销措施与外资政策的潜在冲突及解决途径,为构建中国外贸与外资协调配合的政策平台提供了理论基础。 -
商法实用教程周杰普 主编《商法实用教程》以法律关系主体民商事活动作为主线,分析与民商事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具体包括商事组织形式中的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破产,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交易行为中的合同、担保、消费者权益保护,争议解决方式中的仲裁和民事诉讼。《商法实用教程》的特色体现在:一是体例新颖。《商法实用教程》力图厘正一些教材中存在的不适合商法教学的情形,在介绍商法基本问题时适当介绍有关民法的一些基本问题,如物权、债权、合同等,经过整合就形成了五部分,即商法的一般原理、关于权利的法律规范、关于商事组织的法律规范、关于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和关于权利救济的法律规范。《商法实用教程》并不过多着墨于对法律规则细致全面的阐述,而是力争带给读者更宽的视野、更新的理念、更深的思考。二是以案说法。《商法实用教程》以案例引出法律问题,以案例帮助理解法律规则,从法理和法律规则角度分析问题。力求把商法理论与相关实践相结合,使学生能够学以致用,提高他们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内容更新。《商法实用教程》写作之际,恰逢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通过了《破产法》,修定了《合伙企业法》等,这些新近立法在以往的教材中都未得到反映,《商法实用教程》相应地在写作内容上予以更新,使得商法课程更具有前沿性。 -
现代商人法纵论于新循《现代商人法纵论:基本理论体系的探寻与构建》着眼于基础性、宏观性、整体性或者说“总论性”的写作目标,偏重于探究法理上的概念论、特征论、原则论、形态论。此外,《现代商人法纵论:基本理论体系的探寻与构建》力求精练,故特别选择了60个彼此联系且相对独立的“小”论题进行专门阐释。论题虽各自成篇,内容及表述、阐释方式亦不拘一格,但始终围绕主题,确保“形散而神不散”。 -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临考冲刺试卷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命题预测专家组 编写自1997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颁布以来,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也已成功举行了七次,已有数万人通过了考试,取得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执业资格。现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不仅是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通行证,而且是企业法律顾问岗位评聘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并且呈现日趋增多的态势,这就使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竞争越来越激烈,无形中加大了考试的难度。为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把握教材內容,了解最新考试动向,熟悉考试命题规律,从而在激烈的竞争中顺利通过考试,经济日报出版社特携手一考通在线(www.yikaotong.com)专门成立了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命题预测专家组,组织编写了这套2007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临考冲刺试卷》。本套考试用书是专家组成员在认真分析历年考试真题和考试规律的基础上,根据最新考试大纲和教材精心编写而咸。值得注意的是,本套书在编写的过程中还结合了国家新近出台的《公司法》、《物权法》、《税法》等最新法律法规,能全面反映考试的最新动态和最新命题动向。本套书的具体科目设置是按照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科目设置分类的,共分为《综合法律知识》、《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四册。本书是《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临考冲刺试卷》之《企业法律顾问实务》。本书内容是由专家组成员严格按照最新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教材的要求精心编写而成。全书共分12套冲刺试卷,每套试卷的体例、题型和分值设计都是严格按照真题试卷的形式设置的,能充分模拟真实的考试氛围和考试状态;每套试卷的题目都是专家组成员在反复论证、反复研究的基础上设置的,涵盖了本科目考试的全部考点,并对重点考核内容进行了强化设计,能真正发挥临考冲刺作用,让考生提前打好预备仗! -
可保利益效力研究杨芳可保利益在保险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涉及保险合同效力,也对保险标的、保险价值、损害之发生、复保险、超额保险及保险合同利益移转有着决定性影响。因此,被称为“保险秩序的基石”,可保利益效力体系亦即成为可保利益原则的核心。但是,对于可保利益的效力、内容一直存在不同的见解。对这一问题加强研究不仅可以推动商法的学科建设,也对整个保险法的创新与完善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可保利益效力研究》一书的特色在于,它详细分析了前人在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并对实践进行了认真的考察,确定了新的研究起点。它的理论贡献是: 第一,提出了可保利益主体的五种具体类型,即因法定义务关系而成为可保利益效力主体、因享有财产权利(如所有权)而成为可保利益效力主体、因享有事实权利(例如占有)而成为可保利益效力主体、因享有有效契约(含物权契约与债权契约)所生之利益而成为可保利益效力主体、因法律责任所生之利益而成为可保利益效力主体。 第二,明确了可保利益的主体是保险金权利人,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并且认为,可保利益不是合同的效力要件,因此并不要求投保人具有可保利益,也不要求在合同成立时具有可保利益,而仅要求损失发生时具有可保利益。 第三,设计了可保利益对保险金金额的评价效力公式,即损失补偿金额≤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可保利益价值。将该公式分解为四层递进关系,强调损失补偿金额的确定最终取决于可保利益价值而非保险价值。 第四,总结出了重复保险的三层效力,即合同效力(第一层次)、外部效力(第二层次)和内部效力(第三层次)。可保利益对保险金金额的评价效力主要体现在外部效力中,即无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求偿的顺序与求偿金额如何确定,获偿金额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可保利益的价值。 第五,将可保利益移转时间标准与物权变动及风险负担规则相衔接,确定了可保利益随风险负担变动而移转的规则。杨芳自大学本科阶段就读法学专业,以后,又先后取得民商法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有深厚的法学特别是民商法学的理论基础。同时,她又有在保险公司工作的经验。两者紧密结合,使她撰写的《可保利益效力研究》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很强的实践基础,是一部难得韵优秀著作,具有可信、可读、可用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