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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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总论刘诚 ,刘沂江 著商法是教育部规定的高等教育法学专业核心主干课程之一,它是一个历史悠久、范围广泛、体系完整、内容丰富、综合性高、实务性强的法律学科。商法课程包括商法总论和商法分论两大部分内容,总论具有基础性作用,是分论的风向标,指引着分论的学习和研究。因此,商法总论在整个商法学科中起到了统领全局的作用,只有全面而深入地掌握总论的要义,才能够进一步开展分论的学习。商法总论主要讲授的是商法的概念、特征、历史沿革以及商主体和商行为理论,商事登记和商事代理等知识。《商法总论》以“商事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为指导思想,分析研究我国商事法的基础理论和基本问题,赋予商法总论崭新的学术内涵。对于商法总论的阐述具有创新与独到之处,是法学学生学习商法总论知识的必备工具。 -
商法王新红 编《高等学校法学精品教材系列:商法》主要内容包括商法概述;商主体;商行为;公司与公司法概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与股权;公司债与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等。 -
反垄断法视野中的中国产业政策法王斐民 著我国产业政策法成为调整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力量之后《反垄断法》日益被“空置化”的原因,在于《反垄断法》实施困难,结构调整升级(做大做强)与危机应对为目的的产业政策法导向力超级强大,以及《反垄断法》和产业政策法之间的制衡关系不清晰这三个方面。产业政策法和《反垄断法》之间制衡关系的存在方式,决定了人们对其制衡关系的认识,基于此种认识,人们设计了相应的制度,并试图使这种制度得以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运行。这种制衡关系的存在方式具有我国特有的制度性因素,基于锁定的路径,人们不得不依赖于目前已经行走其上的路段来认识制衡关系,并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实要素设定制度并驱动其与现实吻合。一切似乎都是那么必要和自然,但是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从产业政策法中受益的企业集团和政府官僚之间的共同利益导致裙带现象和权贵资本正在成为削减社会经济活力的“法器”,这可能是超出上述三个方面的更为深层次的原因。 -
南非民商法专题研究曹艳芝 著☆ 南非公民住房权制度☆ 南非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南非婚姻法律制度☆ 南非儿童权利保护制度☆ 南非企业重整制度☆ 南非海事优先权制度☆ 南非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 -
商事代理法律制度论刘文科 著在我国商法中,虽有经理的设置,但经理的地位如何?经理制度如何构建?当经理不是法人代表时,经理和法人代表(如董事长)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并未完全解决。作者在《商事法专题研究文库:商事代理法律制度论》中充分注意到了这些问题。提出民事代理制度在代理权的授予、代理权的范围、代理权的存续与表见代理等方面存在制度性的局限。认为这些局限,并不是民法的缺陷,而是民法的界限。这些调整商事活动的功能,仍然要交给商法来完成。《商事法专题研究文库:商事代理法律制度论》用“断臂的经理”形容和阐明我国商法中有关经理权的制度存在结构上的缺失,统一的经理制度的缺少也导致商法存在体系上的空白,其原因在于我国民法商法立法的体制性弊端。 -
公司重整法律评论李曙光 郑志斌 主编《公司重整法律评论(第3卷)》首先关注我国上市公司重整与清算问题。这部分包括四篇论文。中国上市公司重整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比如频繁的强裁,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等。针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已经出现相当多的论述和观点。但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解决办法显然不给力。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凯恩克劳斯项日课题组结合理论和实践的优势从上市公司重整管理人制度人手,揭示了导致我国上市公司重整中许多问题的制度性原因。本文的信息量和论证逻辑都值得读者细细品味。上市公司重整中的股东权益调整一直是司法与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期推出学者和法官从不同角度论述的两篇论文,为读者提供关于上市公司重整中股东权益问题的立体画面。金杜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学者型律师对上市公司破产清算中的特殊问题做了细致的讨论。 -
企业纠纷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曾海滨,唐青林 著本书对100个实际发生的企业诉讼案例进行分析,全部涉及具体问题的分析及解决。例如:个人对企业进行投资但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可否认定为企业股东?合伙企业中,未发放股权证的出资人可否有权主张分红?如何认定企业临时股东大会做出的罢免法定代表人决议的法律效力?企业部分出资人处分企业股份的,其余出资人可否请求确认处分行为无效?公司股东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侵犯出资人权益,该协议是否有效?企业以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进行公司化改制,对所转移额债务应如何承担?企业改制中,未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原企业债务如何承担?企业通过增资扩股的形式,将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的债务应如何承担?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查阅权的范围?提起董事侵害公司纠纷的起诉主体必须具备股东资格?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是否还具有股东资格?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能否退股?企业之间进行债转股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企业分立后,原公司一部分股东要求其他股东返还公司财产的,法律是否支持?涉台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如何适用法律?挂靠经营的认定标准?挂靠经营关系中,一方未依约履行义务,另一方是否有权提出终止挂靠关系?未通过职工大会表决的集体企业兼并合同是否有效?兼并合同一方未履行变更登记义务的,企业兼并合同的效力如何?可否以联营合同被上级主管机关否定为由确认联营合同无效?可否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企业的出资?合同签订后,转让方再行将企业进行转让的,如何认定原转让合同效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现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能否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合同?请求解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否必须具有股东身份?当事人与合营企业合营一方签订合资协议,但未取得股东资格,能否要求返还投资款?合营企业解散,应先进行清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退出合营企业,变更企业性质,是否需履行审批程序?等等。 -
美国健康保险立法研究何佳馨 著在西方发达国家中,我们对欧洲和日本的医疗保险法制介绍的比较多,而对美国的健康保险制度介绍的不多,尤其是美国的政府主导作用、多元化筹资渠道、多形式的保险体制、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监管,以及追求健康保险中的互济、公平、公正、和谐等的价值,对中国都有着巨大的吸引力和借鉴价值。笔者何佳馨认为,这些就是《复旦法学博士文丛:美国健康保险立法研究》研究的历史背景与意义所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法律纠纷的解决很大程度上就是寻找法律和解释法律的过程。然而,在汗牛充栋的法律文件中,如何寻找法律、读懂法律,又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就绝不是法律的生搬硬套所能解决的。有鉴于此,为了,帮助读者不仅能找到法律,还能有效运用法律,我们编辑出版了“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系列”丛书。关于本套丛书,读者需要了解的是,与主体法相关的配套法规对于主体法的理解与适用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这是由于主体法的规定往往比较原则甚至滞后,加之修订程序比较复杂,所以立法机关往往会通过制定配套法规的形式来解决法律规定的局限与不足。由此,配套法规与主体法之间的不同规定,哪怕是细微之处的差异,都显得尤为重要。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 -
海商法贾林青 著《海商法》结合海事领域最新理论研究成果详细阐述了包括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员、海难救助等一系列海事法律制度,突出强调了海商法这一实践性极强的部门法特征。在条约、法律法规的引用上,在知识链接以及前沿资料的引介上,均务求其新,是理论联系实际教学的优秀典范。《海商法》作者贾林青长期从事该领域的教学和研究,这本教材是作者多年教学经验的结晶,全书内容简洁、体系合理,既有知识链接、案例研究还有前言引介,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好教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