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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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的法律刘弓强主编本书以有助于商务人员全面系统地学习和掌握商务法律知识为基本点,通过商务活动中所普遍存在和经常发生的法律问题作为背景材进行系统的剖析。在内容上力求完整、准确地阐述商务法律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并努力使该书在具体的商务活动中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该书可以作为商务人员以及企业系统学习商务法律知识的材料和案头书,也可以作为大专院校的学生学习经济法和商务法的教材。 -
企业所有权论(美)亨利·汉斯曼著(Henry Hansmann);于静译“美国法律文库”所选书目均以能够体现美国法律教育的基本模式以及法学理论研究的最高水平为标准,计划书目约上百种,既包括经典法学教科书,也包括经典法学专著。《企业所有权论》是“美国法律文库”项目中即将出版的系列美国法律图书中的第一本。书中探讨的问题与中国的实践有着紧密的相关性。相信本书的出版不仅有助于促进中美文化交流,亦将为建立和完善中国的法治体系提供重要的理论借鉴。本书前言特色及评论文章节选第一章分析框架就语词的一般意义和本书的用法而言,企业的“所有人”是指分享以下两项名义权利(formalrights)的人:对企业的控制权和对企业利润或剩余收益(residualearnings)的索取权,(剩余收益是指企业在偿付了其他契约债务如工资、利息以及原材料价款以后剩余的净收益(netearning)——作者原注)。这个定义的一个很重要的界定是两顶权利只是“名义上的”,而“名义上的”控制并不一定是有效的控制。本书主要关注的对象是法人公司,其中包括商事公司(businesscorporations)、合作社(cooperatives)、非营利性机构(nonprofitinstitutions)以及互助企业(mutualfirms),在这些企业中,名义控制权通常只涉及选举董事和诸如公司合并、解散之类的重大决策的表决权。不仅如此,由于在大型的商事公司中拥有名义控制权的股东通常人数众多而且过于分散,使他们很难集中起来行使表决权,所以,实际上就连以上的重大决策,公司股东都很难有效地参与,因而公司的管理层也就很自然地拥有相当大的自主权。通常所说的“管理权与控制权相分离”反映的就是这种管理层大权在握的情况。尽管如此,本书还是试图探索涉及企业控制和剩余收益的名义上的法定权利和合同权利是如何配置的。在下面的章节中我们会了解到,很多时候,往往存在非常强有力的原因要求企业把名义上的控制权交给某一个特定集团的人,尽管这些人未必能够有效地行使这些权力。由于这些原因,名义上的控制权即所有权的分配实际上遵循着一个清晰而且稳定的模式。 -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论梅慎实著1.本文既有宏观的公司机关权力分配与制衡制度模式的比较研究,又有微观史实的考察以及具体规则的阐释和评析。既原原本本地论证了各种机关权力实现的具体制度规定,又揭示了公司机关权力构造的本质要求以及权力分配的民主性、效率性、机动性、法治性、公平性与正义性的要求;最后,就我国公司立法、证券立法相关问题的修正、完善提出了一些浅见。本文综合运用法解释学、比较法学、经济学、历史学以及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在探讨古典企业和法人财产权的基础上,主要构架了公司诸机关及董事、监事、经理之间权利(力)、义务、责任与利益的制衡关系;并且在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的选择取向是我国现代公司规范运作的关键点且任重道远。2.第一章作为本书一个引子,旨在显现研究公司治理结构的政策与立法背景、现实意义要求以及学术价值。简单分析了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和公司管理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以及中国证监会旨在推动公司治理工作的诸多重大规章制度和举措。3.第二章探讨古典企业(独资企业和合伙组织)的产权特征及其缺陷、古典公有制性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行政权力与经济权力的高度结合、全民所有制企业低效运转的治理结构。在各国企业形态中,古典企业的数量虽多,但其规模一直保持着较小的状况,组织上少有制度创新。本章认为,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古典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高度合一的权力结构与单一的组织制度已成为企业规模扩张和交易安全的障碍,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向现代公司扩张。当然,本章研究之旨趣并不是否定古典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存在;恰恰相反,它们的存在有其客观需要和合理性,只不过应退居现代社会的非主导企业形态地位。4.第三章是论述现代公司的兴起、产权特征、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以及“分立——制衡”型的现代公司产权关系和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确立与完善。本章认为,现代公司是社会分工的必然产物。对于这种规模巨大和分工细化的庞然大物,我们在进行权力分立与制衡、义务、责任与利益定位的制度设计时,应旨在为该分工体系中的每一个角色提供足够的刺激,以便最大限度地使每—利益关系主体释放其积极性。5.第四章论述公司的表意机关——股东大会——的权力来源、价值取向、会议体功能、实现表决权间接行使机制之一的表决权信托设计以及将其移植中国的思考、股东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关系的理顺问题。本文指出,尽管“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已形式化,但此首脑机关不可或缺,并且公司立法应不断完善股东权的实现机制,以促使消极股东转变为积极股东。6.第五章探讨公司的业务执行与代表机关——董事与董事会、经理。现代公司由于董事会、经理层权力十分强大、地位显赫,因此,我们必须重点探讨董事、经理与公司的关系(即董事、经理的法律地位)、资格要求、权力界区、任免机制、义务、责任以及现代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经理的运行机制和权力行使以及“董事会中心主义”强化趋势下股东大会对其制衡关系、董事会秘书的定位与职责、董事会与党委会的关系。本章认为,为适应现代公司经营的特点,公司立法赋予经理、董事及董事会几乎完全自主的业务执行权或代表权是正确的,但同时应从义务、责任等机制的完善方面制约其权力。7.第六章旨在探讨经营监督之专设机关——监事会一的价值功效、任免机制、人数构成、权力界区、义务与责任监控设计、与董事会的制衡关系以及对世界主流的4种现代公司经营监督模式的比较与我国的取向等问题。本章认为,在董事会、经理,层权力极大并无制衡机制之时,腐败和专横不可避免,故必须实施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强化监事会、监事及独立监事的权力,以使其可与董事会相抗衡,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制衡力量。为防止监事会与董事会共谋,我们必须明确监事的义务与责任,使监事切实“监事”。此外,本章还论及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本身地位的建设问题,以使其监事会确有能力“监其事”。 -
担保法原理与适用邬红旗编著本书重点论述了担保法的实务操作和运用,突出实用、新颖、方便等特点,每编之后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保证、抵押、质押担保等合同参考格式。 -
民商法理论研究赵中孚主编本辑收入论文“善意取得制度研究”、“多层大厦的公契问题研究——香港的实践及启示”、“乡村土地使用权论”等共九篇。 -
保险合同及文本格式杨文开编著由于我国《保险法》已对保险合同等方面的内容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因此,1999年3月15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当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没有规定保险合同的内容。该法总则部分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根据这一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即为本法分则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这一范畴。因此,保险合同应适用《保险法》的规定。故《保险合同及文本格式》一书的内容是根据这个原则来完成的。我国的保险事业,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得到了迅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对保障经济、促进改革、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书应此势而出在,在介绍保险合同法的同时,详解了保险合同及文本格式,兼具科学性、实用性和权威性。 -
民商法论丛梁慧星主编本书包括专题研究、法条释评、立法问题、法学方法论、域外法、硕士论文等七个专题,收录了有关民商法研究的文章二十篇。 -
商事代理法张艳著本书是“商法系列丛书”之一,主要针对商事代理法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全书内容全面,条理清晰,证据充分,让人们能集中了解什么是商事代理法,而且花较少的精力,获得更多的对商事代理法的了解。 -
商事法论集王保树主编;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编本书是《商事法论集》第5卷(2000年号)。本卷仍立足中国商法的发展与完善,广泛借鉴和吸收国外商法的发展经验和判例学说,追踪国外商法的发展趋势,推动商法专题研究,促进商法学的学科建设,进而为商事立法和审判实践提供理论上的服务。本卷设“公司法修改论坛”、“商法专题研究”、“外国商法”和“硕士学位论文”四个栏目。我们还收到其他方面的有真知灼见的文章,限于本论集的规模和容量,只好安排下一卷发表。“公司法修改论坛”栏目收入的是关于公司法修改的专论。《商法专题研究》收入了五篇学术论文,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司法的专题研究。另一类是投资基金法律问题的研究。《外国商法》栏目收入了由殷·瑞莫塞撰写、史晨霞翻译的《董事和高级职员的报酬:法律的作用》,其所涉及的问题是我国公司法律实务所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在如何实现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结合上,有重要的借鉴价值。一栏目还收入了刘汉富翻译的德国、瑞士的破产法,这两部法律反映了20世纪破产法的新潮流。 -
日本商法典王书江,殷建平译日本商法典是世界上内容最丰富,立法技术最先进的商法典。以商法典为中心的商法,是日本现代法律体系中与市场经济行为,市场经济主体联系最直接,最紧密的法律部门,是调整现代企业内部组织关系及外部交易关系的基本法。本书根据日本有斐阁最新版本(2000年版)的《六法全书》,译出日本最重要的商法典、商法特例法、有限公司法、票据法、支票法、破产法、和解法及公司更生法。书前附译者序,详细介绍了日本商事法立法的沿革。书后附有汉语拼音序的事项索引,便于读者检索。本书是从事对外贸易、三资企业管理、公司管理、保险、海商、金融工作特别是从事对日经贸工作人员的必备工具书,是从事民商立法与司法、经济立法与司法、民商法、经济法教学与研究的必备工具书,是学习民商法、经济法、经济管理、企业管理、对外贸等专业的重要参考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