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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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夏雅丽编本书是面向21世纪普通高等教育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教材之一,主要由中西部各高校法学院(系)法学专家、教授执笔撰写,分二篇15章,系统地论述了商法学基本理论,全面阐释了商法学中商主体、商行为、商事法律责任、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商法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原则。本书内容尊从教育部对本科法学教材大纲的相关规定并注意吸收国内外商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及司法实践的新鲜经验,有助于学生掌握商法学理论并提高从事商法学理论和实务研究的能力,有助于学生参加司法考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法学理论研究与教材编写的新水平。 -
新编商法教程沈乐平编内容介绍:本书是中南地区部分高校法相关专业系列教材之一。民商法是在国外出现的历史比较悠久,在我国则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尤其是近几年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后,才逐渐由法学界所承认和使用。 -
质量监督常用法律法规手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便于广大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国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我们组织专家编辑本书。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本书根据质量监督的内容和性质,共划分为综合规定、质量监督管理、质量认定、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产品质量损害救济等五类。本书内容全面丰富、编排科学合理,是各级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及人员、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公民了解我国质量监督法律法规的权威参考书。< -
新公司法实用手册柯林芝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适应现代化大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制度,是我国企业制度改革的方向。而公司则是现代企业中最重要、最典型的组织形式。但公司自发地作用有其天然的弊端,只有按照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司法律规范设立、组织、活动的公司,才能发挥其现代企业形式在市场经济中应有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颁布于1993年。它的施行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健全,公司的行为样态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现行公司法已越来越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经过充分论证,反复审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了经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修订的公司法完善了公司设立、公司资本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充实了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健全了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增加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关联交易控制制度、对外投资和担保限制制度等等。这些内容顺应了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实践要求,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持。 -
工伤保险条例速查手册工伤保险条例速查手册编写组《法律速查手册》是一套新类型的实用法规汇编书籍,设计编排主要考虑方便读者迅速查阅常用法律的核心、重点内容,并迅速、全面了解配套相关法规。本书分为【速查表】【常用法律法规】【重点提示】三部分。第一部分速查表以表的形式突出核心法律的重点条文,以《劳动法》第十一章的重点内容劳动检查为例,表格前列出关键词:劳动检查,紧接以图表形式对该措施进行具体解释,内容如下:(略)图表突出逻辑性和重点性,读者可通过表格一目了然、轻松的掌握法律的实质内容。第二部分常用法律法规列出与主题联系紧密、重要的法律法规,其中核心法律的法条附有条旨及相关法规具体条目,便于读者查阅。第三部分重点提示以问题形式提示相关法律法规的重点内容。另外,本书还穿插相关法律图解、办事流程图和计算公式等,方便读者使用。 -
最新公司法原理精解案例与运用时建中只需将修订前后的文本稍作比较,就可以发现本次修订幅度之大,原公司法230个条文只有14个条文未被废改而得以维持。本次修订,不仅表现为新增了若干重要制度,例如,一人公司、公司人格否认、强制司法解散、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股东派生诉讼,等等;也表现为修改了许多制度,例如,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扩大了公司的担保能力和借贷能力、减少了合并、分立的限制条件,等等;还表现为废止了个别制度,例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须经行政审批的制度、法定公益金制度,等等;而且。更值得高度重视的修订则是公司法增加了许多任意性规范,突出地表现为对公司章程功能的强化。这首先体现在《公司法》修订后,公司“章程”一词由原来的55处增至82处;其次,相比修订前的公司法而言,本次修订将许多原属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事项委任公司章程规定,这些事项涉及到公司设立、资本制度、股东权的配置、公司治理等诸多-方面,可以说是全方位地赋予公司更大的自治空间,例如第13条、第28条、第43条、第72条、第76条、第82条、第84条、第105条、第106条、第118条、第120条、第142条、第167条等。同时,经过本次修订,公司法更加富有可诉性。公司法任意性规范的增加、可诉性的增强,一方面,意味着投资者可能得到更大的投资自由、公司可能取得更多的经营自治、股东和债权人可能获得更多的司法救济,但另一方面,任意性规范实质上对当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只有得到准确理解并恰当运用,公司立法的宗旨以及本次修法目标才能得以实现,公司法的法制功能才能得到发挥。为此,我们立足于公司法理和公司实践等角度,从立法目的、原理精解、典型案例、运用指南等四个方面,力求准确地解读每一条文。毫无疑问,修订后的公司法无疑给公司法学理研究提出了新课题,对于公司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如何处理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协调与冲突,如何认识股东权的司法救济与诉权的必要限制,等等。可以断言,公司法的本次修订是外国公司法学进步的结果和标志,新公司法的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公司法学的繁荣和公司司法的成熟。 -
英美担保法徐海燕英美担保法体系庞大、内容丰富,关系复杂、制度精致。本书限于篇幅和时间,主要选取了英国的按揭制度和美国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之所以选择这两部分内容,一是因为其制度设计复杂,理解难度大;二是因为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本书作者在阅读了大量英文专著和论文的基础上,经过反复推敲、认真咀嚼,最终将精选的案例汇编成书。为方便广大读者理解英国按揭制度和美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我们在每一章节之前都进行了简明扼要的介绍。希望这些案例和介绍对读者了解英美担保制度有所裨益。 -
法国不动产担保物权研究于海涌本书首次从具体制度全面展开了对法国不动产担保制度的研究,且深入系统地探讨了法国的不动提供物权形态、不动产公示制度、物权变动中的第三人保护问题以及法国物权变动的配套制度。该文填补了国内相关问题研究的空白,在法理研究和制度分析方面达到较高水平。本书以法国不动产担保物权制度为中心,重点研究了法国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具体形态,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机制以及第三人保护制度这三个范畴,最后对法国的物权变动模式进行了评述,全文分三编,共计九章。第一编着重研究了不动产优先权、抵押权、不动产质权这三种具体的不动产担保物权形态。第二编着重研究了法国的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公示制度。第三编着重研究了法国物权变动制度。 -
最新美国标准公司法沈四宝《标准商事公司法》由全美律师协会商法部的公司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和修订,是一部可供各州立法机构自由选择使用的公司法范本。1950年,公司法委员会首次公布《标准商事公司法》。之后,该委员会一直致力于对《标准商事公司法》的评论和修订工作,于1969年对《标准商事公司法》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最终于1984年完成了对《标准商事公司法》的全面修订。目前翻译的美国标准公司法则是2002年的最新修改稿。 -
担保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黄松有任何法律皆有漏洞,系今日判例学说共认之事实。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F.K.V.Savigny)指出,法律自制定公布之时起,即逐渐与时代脱节。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无论如何审慎周详,字斟句酌,也难免在文义和语境上产生疑义;无论如何总结社会矛盾的方方面面,在复杂多样的现实生活面前,也难免出现疏漏不周,挂万漏一;无论如何精雕细凿,科学圆满,也无法克服法律的稳定性和适用性的冲突倾向。可见,法律自诞生之日起,即诞生了与之形影相随的法律解释。按照我国法律解释的基本框架,可将法律解释的内容区分为“法律条文本身”和“法律具体运用”两大类,前者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称为立法解释),后者由有关司法和行政机关分工解释。显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属于后者。尽管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但由于法律过于原则和抽象以及法律漏洞的存在,不仅给法官适用法律造成了困难,而且为法官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则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规定,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而每一个法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而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更何况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释颇具中国特色,不仅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没有,即使是实行成文法的大陆法系也没有。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一般没有"司法解释"一词,“法律解释”就是“司法解释”的代名词,二者含义一样。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司法”就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司法机关就是法院,司法解释(即“法律解释”)指的就是法院或法官对法律的解释。尤其是在普通法系国家,法官制作的判例不仅可以对成文法进行解释,而且还可以创制法律规则,对于法律的解释也只有法官才有这样的权力。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曾经一度否认过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但二战后德国最高法院复审制度的确立,最终使法官的司法解释权得到了巩固。而我国建立的司法解释体制是“二元一级”的完全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解释体制,在此体制之下,司法解释被分为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前者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后者则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因此,司法解释是保障我国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成为了我国法的重要渊源,并在我国解释体制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非常重视司法解释工作,并于1997年6月专门作出了《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对司法解释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协调、备案、起草、论证、修改、通过、发布、补充、修改和废止等作了规定,并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并经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依据该规定,司法解释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就立法机关制定的某一实体法或程序法的规范内容,或者就特定的案件类型以及解决倾向性问题中的法律适用,进行具体而全面的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审判规范。它的体裁和构成与成文法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基本属于法律细则化的范畴,发挥着填补法律空白、消除内容上的暖味和抵牾、为立法机关提供经验以及规范素材等多种功能;二是"规定",即根据审判活动的实际需要确立审理案件的标准和规则。这种规定的内容往往与法院内部的业务、事务以及程序性和技术性问题有关,基本上属于审判系统本身活动的规章制度;三是"批复",为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法院、军事法院提出的法律适用中的具体问题或者请示的答复意见,有的涉及个案处理,有的涉及司法政策,有的涉及操作规则。这些司法解释特别是前两类司法解释的目的主要不是解决某一个具体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而旨在通过系统、全面地解释一类法律而为审判实践提供更多的可供适用的规则,或者完全不是针对某一法律进行解释,而是创设对某一类案件的裁判所应当适用的规则,使各级法院尽可能做到有章可循,这就是我国司法解释具有十分突出的抽象性和一般性的特点。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公布的大型司法解释,均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征求意见稿,倾听民声,广泛纳谏,确保了司法解释是保障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公正裁判、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功能。为了使司法实务界和广大读者正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践行司法公正与效率,落实司法为民,人民法院出版社策划并组织编写了《民商法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丛书》。我们在组织编写该套丛书时,遵循了下列原则:第一,内容全面。该丛书包含了民商法主要的司法解释,对司法解释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易于读者准确理解和适用。丛书以单行法的司法解释为主,分为婚姻家庭、侵权法、房地产、劳动争议、土地承包、合同法、担保法、存款合同、企业改制与破产、票据法、知识产权、技术合同等12部。第二,体例统一。每部书原则上以该书所涉及的主要司法解释为主线,根据司法解释的容量确定是否分部分撰写。每一专题均有正、副标题组成,正标题言简意赅,副标题体现了司法解释某条或单个批复的核心内容,以突出重点。在具体的每个专题中,统一分为三个部分:基本案情(根据需要案情介绍可长可短)一一裁判要旨(写明了法院判案的依据、理由、裁判结果,原则突出了个案具体司法解释的适用)。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结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审判实践中经常适用的部门规章,来阐述司法解释具体条款的理解、适用,突出了层次性、逻辑性、实用性、指导性)。第三,案例真实。该丛书的案例,原则上选用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真实性的案例,大多来自《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裁判文书》、《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法院网》等有关网站和各级法院所裁判的真实案例。第四,解读权威。该丛书的重中之重是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部分,当然,也是该丛书的“亮点”。因此,每位作者在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基础上,广泛吸收民商法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博采众长,并结合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所引用的具体案例对司法解释进行解读,以期突出权威性和指导性。特别应当提出的是,该丛书的作者大都是具有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的高学历法官和关注民商法审判实践的知名学者、律师,他们不仅具有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且在各自研究的领域有所成就,都有不少研究成果发表。因此,该套丛书既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又有较深的理论水平,既能为司法实践提供帮助,又能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重要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