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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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故事与刑事证据[荷] 弗洛里斯·贝克斯 著,杜文静,兰磊,周兀 译本书的主题以证据推理建立刑事案件中的事实。 在法律语境下,证据研究常常等同于证据法研究。 例如,规范证据类型是法律有效的或可采的证据法律规则。 然而,对证据的大部分研究中,特别是证据推理,都包括对证明过程理性的研究。 这个过程包括观察证据的推理及掌握常识性知识以帮助我们建立某些情形是否是案件,即构建案件事实。 理性证明过程以及该过程中运用的推理正是本书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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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期限制度研究于增尊 著在我国,刑事诉讼期限制度是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用数十个条文加以规范,贯穿从立案到执行的刑事诉讼全流程,是诉讼程序有序运行和被追诉人人权的重要保障机制。 本文是国内首部对本问题进行专项研究的专著, 第一章首先对刑事诉讼期限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分析,包括刑事诉讼期限的概念、设置原则、制度价值等; 第二章考察我国刑事诉讼期限制度的基本沿革,梳理挖掘古代法律文化精髓,缕清制度发展的脉络; 第三至第六章按照刑事诉讼流程,分别探讨审前程序中的诉讼期限、审判期限、羁押期限等制度的完善,以期为我国立法完善提供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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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行为的刑法规制刘建利 著《医事行为的刑法规制》聚焦于医事法领域中的重要刑法问题,主要内容来自我就职以来所刊发的系列论(译)文。首先,在第一章探讨了医事法的基本原理和尖端医疗行为的刑法挑战及应对问题。其次,在第二章以医疗行为正当化根据为主线,论述了医疗机构的法律规制、医疗事故的刑法职责、知情同意和医疗代理的刑法效力以及医务人员的守密义务等问题。再次,在第三章和第四章,重点分析器官移植、安乐死、尊严死等行为所引发出的刑事司法以及立法挑战问题。最后,在第五章探究克隆技术的应用、医疗人工智能临床应用以及医药商标的刑事保护等大数据人工智能背景下的新型医事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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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研究陈子楠 著,卞建林 编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庭前会议制度。囿于法条规定较为概括等因素,各地司法机关在具体程序操作上存在较大差异。《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研究》主要希望借助调研和试点等实证研究方法,收集和整理庭前会议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经验,着重描述庭前会议制度立法应然和司法实然之间出现的某种偏离和错位现象,探寻矛盾产生的原因,并试图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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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性侵害防范研究王进鑫 著《未成年人性侵害防范研究》是教育部“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成果。作者采用定量与定性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现状进行了全面深入考察,了解了未成年人性侵害防范知识、意识与能力的真实状况,以及遭受的性侵害行为,厘清了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性侵害防范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构建了“一核心三保障”的未成年人性侵害防范体系,并提出了防范体系四大维度的推进路径与策略,解决了以往未成年人防范措施单一、防范主体缺位、防范效果较差等问题,使防范体系更具系统性、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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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刑事法治全球考察赵赤 著本书以犯罪学的视野及思路就反腐败刑事法治进行全球考察以及中外比较分析,也即以全球视野考察研究国际社会法治反腐的发展轨迹、学术研究、公务反腐、企业反腐及企业合规、反腐战略及反腐政策、反腐法律框架及立法技术、反腐刑事法律、反腐执法、反腐经验教训等,之后结合我国反腐实践提出完善我国法治反腐的对策及路径要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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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保护机能的扩张与申纯 著本书以刑法保护机能的扩张与为主线,以问题为导向,对以下角度进行了尝试性解答:刑法保护机能的扩张是否存在;这种扩张是否具有正当性;扩张的表现形式;刑法的扩张是否应当受到;对刑法保护机能扩张的是如何实现的;如何在刑法保护机能的扩张与之间寻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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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念导读陈兴良 著《刑法理念导读》一书是较为特殊的:它不是专著,而是一部选集。这部书以刑法理念为主题,选编相关论文,形成本书的基本内容。《刑法理念导读》一书共十一章,分别为:法治国的刑法文化;刑事法治的理念建构;从政治刑法到市民刑法;刑法机能二元论;罪刑法定原则;罪刑均衡原则;从威吓到忠诚:一般预防的话语转换;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的关系;刑事政策视野中的刑法结构调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刑事法治视野中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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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手段原则规则化研究杨春然 著普通法国家通常将最后手段原则视为道德原则,德国学界却普遍认为其为宪法原则。在我国,除了罪刑法定原则外,由于以死刑和自由刑为核心的刑罚总存在着“剥夺过剩”的问题,“人权”的入宪必然会推导出刑法是最后的手段的结论。最后手段原则与比例原则有相同的诉求,即也由适当性、必要性和权衡性等三个子原则构成。然而,由于最后手段原则主要表达的是权力主体的一种自我克制义务,再加上法益的概念的模糊性和民主制度,所以,该原则虽有批评功能,但很难获得司法适用力。只有当刑法禁止与民法或者其他法律发生冲突,最后手段原则能反映被告人的权利时,才具有直接限制刑法禁止适用范围的功能。而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保持构成要件要素与正当化事由的分立,并赋予后者有否定符合刑法禁止的行为的违法性的效力,所表达的其实就是最后手段原则的外部诉求。而两阶层犯罪论体系主张符合性判断与违法性判断合并,实际上否定了最后手段原则司法适用的路径,而且,这还忽视了强调形式理性的公法与不拒绝实质判断的私法无法融合的问题,特别是,这种做法违反了宪法上的分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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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归责基础与界限何庆仁 著无论是形式上研究共同犯罪现象的传统共同犯罪理论,还是置重于法益侵害因果性的因果共犯论,都具有强烈的自然主义色彩,欠缺对规范性归责的足够关注。实际上,归责理论不仅影响单独犯罪,对共同犯罪同样具有决定性意义。在以自由而不是因果为中心的规范性归责的视野之下,共同犯罪不只是一种社会现象和因果事实,更是一种归责形态。透过规范性理解其归责基础与界限,可更新共同犯罪理论的方法论基础,并实现共同犯罪理论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