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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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疑难问题研究林亚刚主编贪污贿赂犯罪一种侵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的犯罪,一直是我国法律打击的重点。贪污贿赂罪的犯罪构成为:(1)贪污贿赂罪的客体为国家廉政建设制度。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是以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吏治清明、反对腐败为主要内容的。反腐倡廉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贪污贿赂不仅破坏了党群关系,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还妨碍了我国廉政建设制度,影响了我国政治改革以及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别是阻碍了实现我国依法治国宏伟方略的进程。(2)贪污贿赂罪的客观方法表现为侵害国家廉政建设制度,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主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贪污、爱贿、挪用行为;也有与其特定身份具有密切关系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行为;“情节严重”包括数额较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3)贪污贿赂罪的主体比较复杂,就自然人而言,大多数犯罪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有些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就单位犯罪而言,有些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如单位行贿罪、单位受贿罪;有些犯罪既可以由单位构成,也可以由自然人构成,如对单位行贿罪。(4)贪污贿赂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
刑事诉讼法王敏远主编对一本刑事诉讼法学的教材来说,在学习者完全踏入刑事诉讼法学的门槛之前,如果提供一篇导言性的文字,以引导其概括地了解将要学习的理论之内容及其所体现的理念,是有积极意义的。一方面,概括地了解将要学习的内容,可以从整体上对刑事诉讼法学有所把握,从而对刑事诉讼法学各个部分的知识得到一种系统性认识,这将有助于避免在学习相关具体内容时会因沉迷于其中之一,而忽略各个方面知识之间的有机联系;另一方面,由于对刑事诉讼法学整体性知识的把握,需要相应的串联线索,而在此说明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学内容的分类及相关理念,就是很好的串联线索。因此,引导学习者概括地了解将要学习的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之分类及相关理念,将有助于系统地学习、研究刑事诉讼法学。基于如上所述之理由,我们在这里以“绪言”之名行“导言”之实,概括说明刑事诉讼法学知识的分类及相关理念问题。 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不仅内容众多,而且涉及范围相当广泛。欲全面深入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知识,就需要基于对其内容的分类及其意义的认识。因为,一般来说,分门别类是深入学习的基础。因此,在系统学习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之前,我们确实需要对这些知识的分类问题有所认识,并揭示分类的意义。根据不同的标准和目的,可以对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作不同的分类。以下所作的这些分类,主要是基于刑事诉讼法学有关知识的特点,目的则是为了便于同学们在学习这本教材时对各类知识的系统把握。一 刑事诉讼的实践、法律和理论首先,我们可以根据实践、法律、理沦这三个不同层次,将有关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区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有关刑事诉讼实践的知识、有关刑事诉讼法律的知识以及有关刑事诉讼理论的知识。对刑事诉讼法学知识所进行的这种分类,其目的不仅在于了解刑事诉讼法学各部分知识的特点、价值及其相互之间的有机联系,而且有助于认识到不同的学习方法对于我们学习刑事诉讼法学具有不同的意义。(一)有关刑事诉讼实践的知识所谓有关刑事诉讼实践的知识,是指关于刑事诉讼实践活动方面的知识。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刑事诉讼有关主体的活动如何进行、怎样展开等知识。刑事诉讼作为一种由各相关主体旨在解决刑事责任问题而按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其在现实中究竟是如何展开的,是刑事诉讼法学作为实践性极强的部门法学所必须关注的问题。如果缺乏这方面的知识,那么,我们关于刑事诉讼法律的知识以及刑事诉讼理论的知识,就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刑事诉讼法学也将失去其作为实践性极强的部门法学的特点。然而,有关刑事诉讼实践的知识虽然如此重要,但这部分知识却并非我们在课堂教学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内容。其原因在于:刑事诉讼法学中实践性的、丰富且极具流变性的生动知识,不可能在僵化的教科书中得到充分体现,也难以通过课堂教学的形式得到。正因为如此,我们应当认识到课堂教学的局限性:任何通过课堂教学得到的刑事诉讼法学的有关知识,都不能替代刑事诉讼实践的、经验性的知识,后者只能通过真正参与刑事诉讼实践才能得到。明确指出关于刑事诉讼实践方面的知识并非刑事诉讼法学的课堂教学的主要内容,当然不是为了使我们有理由对此忽视,而是为了说明这是一种特殊的知识,难以通过课堂教学得到。同时,应当认识到,如果缺乏这种知识,我们在课堂教学得到的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不仅是有限的,而且将是有缺陷的。由此来看,关于刑事诉讼法学这门课程的学习方法,我们也可以得到更进一步的认识,即在课堂教学中,刑事诉讼法学的教师应当更多地注重案例教学方法;而在课堂教学之外,可能的话,学习刑事诉讼法学的学生则应当通过诸如法律诊所教育等多种多样的途径参与刑事诉讼实践。这是对课堂教学注重书面的法律和抽象的理论而可能产生的缺陷多少可以有所弥补的有效方法。当然,我们也不应迷信刑事诉讼实践方面的知识,这毕竟只是知识的一部分,而且,虽然是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却也是有片面性的一部分。由于实践总是特定主体的活动,因而其经验和知识均会与其特定的目的支配下的行动及其关注点相关,因此,不可避免地会有其片面性。例如,公安司法机关在决定采取羁押措施的时候,总是基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这个目的,难以出于“保障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的考虑。因此,其在这方面的经验主要限于如何“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的范围。实践方面的知识有片面性,这往往也是正常的。然而,规范其行为的刑事诉讼法及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却不同,在考虑“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这个目的的同时,还必须考虑“保障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这个目的。否则,不仅将在认识论的层面上犯错误,而且会在价值观的领域出现偏差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我们还需要学习有关刑事诉讼法律的知识以及有关刑事诉讼理论的知识。(二)有关刑事诉讼法律的知识有关刑事诉讼法律的知识,是指关于刑事诉讼主体及其活动所需依据的法律方面的知识。这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刑事诉讼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具有规范作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活动作为一种应当依法进行的活动,其所要依据的法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其中,刑法是实体法,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角度而言,刑事诉讼活动应当是依照法定程序而进行的活动,所注重的是程序法律规范的问题,即刑事诉讼法是如何在程序方面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问题。这方面的知识是我们在课堂教学中的主要内容。刑事诉讼法典虽然是刑事诉讼法律的主体部分,因而是学习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内容之一,但由于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因此,对刑事诉讼法律知识的学习,绝不能仅限于刑事诉讼法典方面的内容,而应当扩展到对刑事诉讼活动具有程序规制意义的所有法律规范,尤其是有关部门对刑事诉讼所制作的具有法律规范意义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有关部门对刑事诉讼所制作的具有法律规范意义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不仅内容庞杂,而且数量繁多。就其内容来说,包括各有关部门制作的司法解释等有关法律文件。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就其数量而言,不仅法律文件的数量多(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中央各有关部委颁布的法律文件,迄今已有30多个),而且,有的文件中包含的条文甚至于较刑事诉讼法的条文数量还多(《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有367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则有468条)。当然,在此说明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性法律文件及其条文数量众多,并不是为了使学习者产生畏难情绪,而只是为了使其学习不局限于刑事诉讼法典。范围的扩大虽使我们面对的法律条文数量大增,然而,学习的难度却并不会同步增长。因为,学习刑事诉讼法律的知识毕竟不是背诵法条,而是对其含义的认识和理解。就此而言,不是背诵法条数量的多少,而是我们对规范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的含义的认识和理解程度,才能成为评估本门课程学习者水平如何的根据。当然,认识和理解相关法律的含义,必需借助于有关刑事诉讼理论的知识。(三)有关刑事诉讼理论的知识所谓刑事诉讼理论的知识,是指有关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原理及由其构成的理论体系方面的知识。人们对刑事诉讼实践和刑事诉讼法律的正确认识和理解,需要以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为指引。由于刑事诉讼法学作为一种体系性的学问,主要是由具有该学科特点的诸多概念及相关基本原理所构成,因此,学习刑事诉讼法学的主要任务是认识和掌握有关刑事诉讼的概念、原理及其理论体系方面的知识。刑事诉讼理论方面的知识,是我们这门课程进行课堂教学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法学理论是以具有该学科特点的诸多概念为基础构成的,这与法学的其他学科均有其特殊的概念为基础而构成是相同的。刑事诉讼法学中的概念之特殊性,既在于其独特的文字表现形式,如犯罪嫌疑人、逮捕、辩护、最后陈述等等,这些概念是刑事诉讼法学所特有的;但更主要的是在于其概念具有独特的涵义,适用于特定的对象、范围。因此,刑事诉讼法学中的许多基本概念,即使其文字表现形式并不具有独特性,或者说,其他学科与其共用相同的文字表现形式,例如被告、拘留、立案、起诉、审判、公正等等,但这些名词作为刑事诉讼法学所特有的概念,却有其独特的涵义和适用范围。正是这种独特的涵义和适用范围,才使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具有其特殊性。我们在学习刑事诉讼法学的概念时,对此应有充分认识。刑事诉讼法学相对于其他法学的学科而具有独特的学科地位,不仅在于其概念具有其特殊性,而且在于其诸多理念和原理所具有的特殊性。例如无罪推定、有利被告、程序公正的理念以及保障权利与打击犯罪的关系(原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原理)等等。刑事诉讼理论、刑事诉讼法律正是以这些基本理念和原理为核心而建构的,刑事诉讼实践也需要以此为根据而展开。因此,认识并深刻领会刑事诉讼的诸多理念和原理,是学好刑事诉讼法学的关键之一。然而,刑事诉讼的理念和原理虽然很重要,但对其的领会和掌握相对而言有难度。一方面,这是由于刑事诉讼的理念和原理不仅抽象程度较高,而且也多有不确定性的内容,不如法律条文那样往往含义确切;另一方面,这是由于人们对刑事诉讼的理念和原理的认识存在诸多分歧。面对这类分歧,别说是未入门或入门不久的学习者,即使是刑事诉讼法学的专家,也多有无所适从或者盲从的现象。由于这方面知识的学习存在着较其他内容而言更多的困难,我们对其的学习就需要因此而格外费心。当然,只是多费心力而不注重方法,功效将有限且可疑。关于这方面的知识积累和更新,学术界曾经付出巨大的努力,但如今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具有“通说”性质的知识,仍然存在一些似是而非的错讹之论,在我看来,其主要原因是有关研究方法的问题未予妥善解决。例如,在研究这个问题时本应注重认识论方法和价值论方法的区别,同时,又须把握认识论方法和价值论方法的综合运用,但学术界在这方面的研究工作中对此方法及特点却缺乏正确认识。我们的研究生在学习过程应当避免重蹈覆辙。二 刑事诉讼法的规范、制度和原则我们还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不同层次,将有关刑事诉讼法的知识划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有关刑事诉讼原则、刑事诉讼制度和刑事诉讼具体法律规范等方面的知识。如果将刑事诉讼法喻为一座大厦,那么,刑事诉讼具体法律规范相当于其中的建筑材料,刑事诉讼制度则相当于联结其各个部分的结构,而刑事诉讼原则就是大厦的设计理念或图纸。当然,一般说来,比喻既不能完整无缺地表达,也难以准确无误地表达,因此,不可当真。虽说如此,这个比喻仍然可以为我们形象地刻画出刑事诉讼法学这三个方面内容的不同意义,以有助于说明学习这些知识时应注意的问题。(一)具体规范刑事诉讼法律规范是指规定刑事诉讼行为、职权、权利、义务的具体规范。刑事诉讼具体法律规范表现于刑事诉讼法律的条文之中,当然,刑事诉讼原则和制度一般也需要通过刑事诉讼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才能得到反映。因此,学习刑事诉讼法律条文对我们掌握刑事诉讼具体法律规范方面的知识、对于掌握刑事诉讼原则和制度来说,具有基础性的意义。然而,在学习这方面知识的过程中应当认识到,刑事诉讼法律条文和具体法律规范之间往往并不具有对等的关系。由于完整的法律规范不仅应当具有规范行为、职权、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具体内容,而且应当包括适用规范的条件和违反规范的后果等方面的内容,而一个法律规范的这些内容被规定在同一条文的情况,在刑事实体法中虽说是常见现象,但在刑事诉讼法中却并非普遍存在。因此,对刑事诉讼某种具体法律规范的学习和认识,往往需要超出刑事诉讼法律的某个条文的范围。例如,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辩护人等有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权利,但该条既未规定当事人、辩护人等行使这项权利的诸种详细条件,更未规定该权利遭受侵犯的任何法律后果。因此,我们对此内容的学习就需要超越该条文的范围。关于行使这项权利的前提条件,我们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6条中得到相关的信息;至于该权利遭受侵犯的法律后果问题,由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未予规定,目前,我们尚只能在理论研究的层面对此进行探讨。由此可见,刑事诉讼具体法律规范方面的知识,并不仅限于刑事诉讼法律条文的内容。我们对刑事诉讼法的某个具体法律规范的掌握,不仅需要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系统了解,而且需要运用理论研究的成果,而不能仅限于某个法律条文的范围。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条文内容的那些知识,因为具有较高的确定性,往往会成为司法考试的主要内容。我们在学习这方面的知识时对此应予以高度关注,力求准确理解、完整掌握。(二)制度刑事诉讼制度是将具有相关性的刑事诉讼具体法律规范予以协调安排的一种形式。刑事诉讼制度主要包括管辖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证据制度、侦查制度、起诉制度、审判制度等等。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内容大都可以由这些制度所涵盖。我们系统学习和掌握了刑事诉讼制度,也就从整体上基本掌握了刑事诉讼具体法律规范。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在某种意义上是两个可以互换使用的词,因为其基本含义都是“刑事诉讼中应当遵守的程序规则”。但刑事诉讼制度还有另一层含义,即作为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一种体系,刑事诉讼制度是将具有相关性的刑事诉讼具体法律规范予以协调安排的一种形式。某些具有相关性的刑事诉讼具体法律规范被统一视为某种刑事诉讼制度,其原因既在于刑事诉讼法律规定之布局,例如,刑事诉讼法第三章将有关“回避”的规定统一安排在此,我们可以因此将这些规定统称之为“回避制度”;但更主要的原因则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将具有相关性的具体法律规范予以协调安排,便于实现刑事诉讼中特定的目标,便于针对刑事诉讼中特定主体设定统一而协调的权利、义务。正是因为这后一个原因,我们往往能够并需要将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各章中的具有一定相关性的规范,统一在某个制度的名下。例如,辩护制度作为规定辩护权利及其保障的体系性规范,其内容并不仅限于刑事诉讼法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的范围,在学习、研究辩护制度时,我们应当将该法的其他各章与辩护相关的各种法律规范都纳入视野,而不能仅限于某刑事诉讼法第四章。刑事诉讼制度是相关具体法律规范的统一、协调安排的形式,因此,刑事诉讼法律某个具体规范的缺失或者规定不够完善,往往能在刑事诉讼制度的层面上得到显示。例如,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如果其适用范围仅限于某一部分非法证据,那么,在证据制度的层面上,就将清晰地呈现出不能排除其他非法证据所引发的各类问题。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刑事诉讼制度是评价刑事诉讼法律具体规范是否存在问题的重要依据。既然刑事诉讼制度是将具有相关性的刑事诉讼具体法律规范予以协调安排的一种形式,是评价刑事诉讼法律具体规范是否存在问题的重要依据,我们对刑事诉讼具体法律规范的学习、理解,就必须将其置于刑事诉讼制度的背景之中,否则,我们将难以认识到相关法律规范之间的有机联系。循着这个思路,我们应当进一步将学习的关注点投向刑事诉讼的原则,以进一步全面、正确、深刻地认识刑事诉讼具体法律规范及刑事诉讼制度的含义及意义,以及刑事诉讼具体法律规范和制度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三)原则刑事诉讼原则作为刑事诉讼中更具抽象意义的规范,是设定具体法律规范和刑事诉讼制度的依据,是理解和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基础,是指导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准则。对现代刑事诉讼法来说,具有典型而基础意义的刑事诉讼原则包括:无罪推定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有利被告原则、(刑事诉讼中)职权机关关系原则、避免双重危险原则等等。刑事诉讼原则不仅可以法律规范的形态表现,同时,还可以理论概括的形态存在。而这两者的意义是不同的,我们在学习和研究刑事诉讼原则时,对此不可不察。刑事诉讼原则作为法律规范的形态存在时,由于其所具有的高度抽象、概括的特点,我们在学习时往往需要超越法律对刑事诉讼原则的字面表述,因为原则的字面涵义至多只是对其实质内容的高度概括,而不可能是其涵义的准确、全面的揭示。刑事诉讼原则的全部涵义及其意义,必须通过相应的制度、具体的法律规范和相应的理念,才能得到充分的说明。因此,对刑事诉讼原则的学习,必需超越法律对原则的字面表述,而应结合相关的制度和法律规范及相应的理念。例如,在学习无罪推定原则时,需要结合强制措施制度、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及相关法律规范和相应的理念。当然,学习并理解刑事诉讼原则,相对于理解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和具体规范和相应的理念来说,同样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例如,我们只有学习并理解无罪推定原则,才能真正认识控制和减少刑事羁押的意义、强化辩护权及其保障的价值、举证责任在控方和疑罪从无等法律规范设计之原由。刑事诉讼原则作为理论概括的形态存在时,准确、完整地认识和理解刑事诉讼原则,不仅需要结合相关的制度和法律规范,而且,由于原则系特定的刑事诉讼理念的表现形式,因此,更应根据一定的理念将其全部展开后予以分析。由于一些刑事诉讼原则并非以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形态存在,因此,我们需要从理论上对其进行相应的探讨。例如,并不存在“有罪推定原则”这样的刑事诉讼法律规范,“有罪推定原则”只是人们对历史上曾经存在的一些刑事诉讼法律的内容、特点所作的理论概括;又如,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迄今尚无避免双重危险原则的规定。但刑事诉讼原则未以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形态存在,并不影响我们对其的探讨和认识,这正是刑事诉讼原则作为理论概括的形态存在时的价值和特点。关注作为理论概括的形态存在的原则,意义不限于此。由于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刑事诉讼法在规定原则时因为所凭借的理念不同而有差异,例如,刑事诉讼中职权机关的关系原则因为理念的不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显得极具特色,因此,研究作为理论概括形态存在的刑事诉讼原则,还有更进一步的意义。一方面,这可以使我们超越现有法律规定的界限,便于在历史的纵向坐标和国际的横向坐标中认识、理解刑事诉讼的有关原则;另一方面,这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刑事诉讼的理论、立法、实践所存在的差异。我们可以据此认识到,刑事诉讼的理念及体现理念的原则存在差异是个现实,这种差异既存在于不同国家和其不同时期的刑事诉讼法之中,而且表现在同一国家的刑事诉讼理论、立法、实践的区别之中。我们只有直面这种差异并揭示其缘由,才能真正摆脱理论和实践脱节的困境,既避免现在学习理论时脱离实际,导致沉湎于抽象的理念之中而难以自拔,或仅限于掌握纸面上的法律而不知运用,使自己只是成为纸上谈兵的行家;又防止将来从事实践时丢弃应有的理念,将自己混同于那些并无刑事诉讼理论学习经历者,并满足于成为实践中的胸无理想、行同机械的刑事诉讼“专家”。我希望以上篇幅不长的具有“导言”性质的文字,能够有助于同学们学习刑事诉讼法学,并祝愿同学们结束刑事诉讼法学这门课程的学习之后大有收获;或者,即使在研究性质的学习方面所得有限,对所学知识的运用及相关能力尚有待磨炼,但通过学习至少应当在刑事诉讼法学的知识方面少留缺憾,在刑事诉讼理念的价值层次上多有提高。当然,刑事诉讼法学知识的丰富与刑事诉讼观念的先进是两回事。就后者而言,应肯定多元价值观的存在及其意义。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等价值冲突和选择的领域,在刑事诉讼价值观多元的问题上,我们更应赞赏歌德在“忠于守旧而又乐于迎新”的诗句中所体现的理念。毕竟,价值观方面的绝对化在现代社会往往难以得到普遍的认同,即使这是在一种“先进”的价值观名下的绝对化。但在刑事诉讼法学的确定性知识方面,我们应当力求避免成为保罗·索尔所嘲讽的那种人。他的一个在大学的人文科学的同事对他说:“我想,你会以为我是保守派,但我认为细菌对于疾病没有任何关系。”他回答:“不,我不认为你是保守派,我认为你是愚昧无知。”在目前的刑事诉讼法学知识体系中,确实存在着将知识问题和价值问题混淆甚至于(像此例中的人文科学家那样)倒错,以至于将本应确定的知识导向非确定化,这种情况我们应当绝对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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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重点疑点难点问题判解研究孟庆华暂缺简介... -
刑法修正案与立法解释杨新京著内容介绍:本书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八部单行刑事法律、七项立法解释,对所修正的刑法分则中的三十多个罪名,以及对所解释的刑法的相关条文,进行了全面的论述。 -
刑事诉讼判例研究杨建广本书不是一本简单的案例分析汇编,而是以具有某方面刑事程序意义的真实案件为研究对象的学术专著。本书采用了“背景材料一判例内容一案件争议焦点及其相关依据法理分析”的模式,对一些热点案件和典型判例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视角做了详细分析。值得强调的是,在每章的判例内容部分,均全文转引了真实案件的裁判文书,且特意地没有作任何缩减、删改。这一方面是出于研究的需要,因为裁判文书是判例研究的基础;另一方面,也是想借此为鲜有机会阅读到典型判例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的法学研究者、法学院学生和普通社会读者提供一个平台,使他们能够全面地、真实地了解中国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基本思路,了解刑事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轨迹,并向意图对某些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与裁判结果进行评价的人们提供一些相对准确的依据。本书进一步将作者一贯主张的系统方法融入到刑事判例研究之中,以期在法治系统的大框架下,构筑一个以刑事案件事实为中心,以刑事法律概念、刑事法律规则和刑事法律原则为支柱的刑事判例系统。这个动态的刑事法律系统的良好运作,无疑会使静态的刑事法律条文和抽象的刑事诉讼理论变得生动而具体,也更加切合司法实际,并得以有力地指导和规范刑事诉讼全过程。本书可以作为《刑事诉讼法》(龙宗智、杨建广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的配套教材使用,辅助原教材实现“促进现行法律、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三者在教与学的过程中有机结合”的目标。同时,书末所附的“关键词索引”强化了本书的专业辞书功能。因此本书既是一本难得的刑事法律研究方面的专业资料,同时也是一本颇具指导司法实践价值的办案手册。 -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犯罪研究康树华主编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先进科学技术的引进和对外交往的频繁,我国的犯罪也是花样翻新。在我国一度绝迹的犯罪,诸如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吸毒,贩毒等死灰复燃,且来势迅猛。新型犯罪,诸如环境污染、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等也是层出不穷,恶性增长,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为什么经济发展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综合国力提高了,而犯罪却增长了呢?难道西方发达国家那种“经济发展,治安混乱,犯罪猖獗”的社会现象,在我国也要重新上演吗?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我国犯罪现象的严重化?这些问题,已成为当今许多人时常思考的问题。为了回答这些问题,北京市委副书记强卫同志于2002年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犯罪研究》课题,北京市委政法委委托北京市法学会进行这一科研项目。北京市法学会请我主持该项目。在市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和市法学会会长汪统同志的策划、指导下,北京市法学会以我的名义向中国法学会申请立项,获得了批准。回顾两年前,我们面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犯罪研究》这一课题时,感想颇多。其中主要有四:一是觉得这一课题新颖,富有时代性和开拓性;二是通过多年来犯罪学的教学和科研,我深感,在和平环境下建设小康社会,虽然会遭遇许多问题和挫折,但是其中破坏性最大的莫过于犯罪;三是深感小康社会的幸福生活来之不易,我们应该万众一心,齐心合力,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中华民族从古至今梦寐以求的伟大事业顺利发展;四是通过这一课题研究,如果能找出犯罪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在治理犯罪过程中,起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作用,使得来之不易的胜利果实免遭或者不被犯罪者侵犯,等于我们也置身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之中。正是受这些思想支配,我们深感这一课题研究之光荣和意义的重大。犯罪的增长是当今的全球性问题,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征途中的我国,也受到犯罪严重化的困扰。发展需要稳定,需要遏制犯罪的恶性增长,需要犯罪学理论研究工作者和在政法实际部门工作的同志携起手来共同合作,深入调查研究,对于犯罪增长的状况、原因、规律,以及有效的治理对策等,作出科学的回答。正是基于这样的社会责任,北京市领导将其作为调研课题,北京市法学会将其申报为重点科研项目,历经两年的资料搜集,多次召开会议讨论和课题组不辍笔耕,反复修改,终于以本论著的形式,作为课题成果与广大读者见面了。这部论著在体例上分为5篇,计19章。第一篇为基础概念论,分为3章。主要论述何谓小康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提出及其基本内涵,以及小康社会与现代化的横向比较。第二篇为国外犯罪论,分为3章。一是以美国、德国、韩国为例,介绍了经济发展、犯罪增加的情况;二是以日本、瑞士为例,介绍了经济增长、犯罪平稳的情况;三是从中总结了西方发达国家现代化进程中的犯罪规律。第三篇为国内犯罪论,分为5章。总结了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犯罪状况、特点与对策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犯罪状况、特点与对策,以及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犯罪规律。第四篇为犯罪比较论,分为3章。首先是犯罪主体的演变与国外比较;其次是犯罪类型的演变比较;最后为犯罪原因的演变比较。第五篇为犯罪防治论,分为5章。首先,介绍了我国治理犯罪对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理论与实践;其次,论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犯罪预防战略;再次,论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犯罪预防与治理方略;第四,开展社区矫正,提高矫正质量;第五,借鉴、汲取国外现代化进程中防治犯罪的经验与教训。全书体例设计追求的是:脉络的清晰与体例的严整。全书内容追求的是:全面系统,重点突出,资料翔实,富有创新精神。具体地说,本书的特点如下:一是创新精神。学术的生命在于创新,学术创新之处,正是学术精华之所在。综观全书,是整合犯罪学研究的论著。也就是说,本书虽然比较全面系统地论述了犯罪学所要研究的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等问题,但却不是停留在以往犯罪学的框架之内,更不是一般地论述犯罪概念、类型、历史、现状,以及原因、特点与治理的对策等,而是密切结合实际,找出犯罪规律性,特别是根据实际情况,大胆创新,提出一些新的问题。比如,过大量典型案例研究,得出结论,“我国的有组织犯罪是伴随着1983、1996、2001年三次严打斗争酝酿、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我们应该从中汲取以往的经验、教训,坚决避免因认识上的误区而带来的‘严打’实践的负效应。应该在坚持‘严打’方针的同时,坚持‘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斗争策略,真正做到严打、严管、严治、严防’,综合治理,综合防范。……”在论证“我国有组织犯罪的最新动态”时,明确提出我国已存在黑社会。根据2000年岁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破获出来的案件看,当前我国有组织犯罪的最新动态,有的有组织犯罪的行为,已经完全符合黑社会组织的基本特征。将这类犯罪还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已经不符合当前的实际。与此同时,通过分析大量案例,着重指出:“我国典型的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已经出现,并向严重化和更高组织化发展,其装备更趋于现代化,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手段更加狡猾,经济领域将面临有组织犯罪的渗透,并将成为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活动领域。……”二是资料翔实。纵观全书,既占有大量已有的资料,又搜集了许多新的资料。一部著作,如果不占有大量资料,就等于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本书论证的问题,都不是空泛的道理,一般都有具体事例或资料作为佐证。例如国外犯罪论,我们是在占有有关国家大量资料的基础之上,才划分为两类的。比如美、德、韩属于经济发展、犯罪增长的国家,而日本、瑞士属于经济增长、犯罪平稳的国家,这些都不是空洞的论述,而是通过占有大量犯罪统计资料得出的结论。再如两种经济体制下中国犯罪状况、特点与规律,以及流动人口犯罪剧增、职务犯罪日益突出、青少年犯罪居高波动、女性犯罪比例增加、财产犯罪取代暴力犯罪等结论性的标题,都是在占有大量资料基础之上得出的结论。三是理论深度。学术研究有其继承性,没有继承就谈不上发展。但是,继承并不等于简单的重复。因此,在写作本书时,我们要求:要尽可能将别人的有关成果搜集齐全,在认真阅读的基础上,归纳总结,根据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提出自己的体会与观点,使本书具有自己的特点,并且要求,本书在学术上一定要有理论深度。所谓在学术上一定要有理论深度,“深度”就在于要求本书决不能是已有犯罪学的翻版,而应在形式与内容上均有创新与突破;在资料方面,既有过去的资料,又要有现实的最新论据,以便纵横交错,进行比较研究。然而,比较研究并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目的是通过比较研究,发现我国在犯罪状况方面的发展变化、犯罪主体方面的演变、犯罪类型方面演变,以及我们在犯罪治理方面的缺陷与不足,并加以改进和创新,这才是我们的目的。四是全面系统,突出重点。本书既较为全面地介绍了小康社会的概念及其由来,也介绍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提出及其基本内涵,更对小康社会与现代化进行了横向比较,然而这并不是本书的重点,本书的重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的犯罪问题研究。因此,本书设有国外犯罪论、国内犯罪论、犯罪比较论,以及犯罪防治论等篇、章、节,并且紧密结合实际,突出了市场经济与犯罪的关系,重点研究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犯罪的基本特点与规律。在治理犯罪方面,突出研究了如何改善社会环境和提高人的素质问题,特别研究了如何开展社区矫正,提高矫正质量,以及借鉴国外现代化进程中防治犯罪的经验,吸取教训。通过上述本书特点的介绍,可以清楚地看到,本书既有理论性,又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本书不仅可作理论学习的教材,可供高等政法院校以及政法部门和有关单位学习犯罪学之用,而且也是指导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级领导和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在实际工作中必备的一本好书,更可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犯罪问题的读物。回顾两年来,我们为了完成这一项目,在强卫同志的指导、市委政法委的支持和市法学会的直接领导下的工作历程,虽不能说“白手起家”,但是要搜集国内外大量有关资料,并非轻而易举之事。在国外资料搜集方面,我们动用了在国外的多年好友、学生,以及赴国外访问的学者,等等。在国内资料搜集方面,在北京市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与帮助下,查阅了公安、检察、法院等有关部门的有关资料。与此同时,参加课题组的同志,更是不辞辛劳,冒当年“非典”之危险,战胜酷暑与严寒,先后到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北京大学法学院图书馆、检察官学院图书馆、北京图书馆和新华书店等处,广为阅览,搜集资料。至于参加课题组的各位学者,在著述中的甘苦,不必多言,但是他(她)们一丝不苟、刻苦钻研、反复修改、精益求精的敬业精神,是很值得大力提倡的。本课题申报、撰稿与出版过程之中,始终得到了来自各方面的热情关怀与鼎力协助。对此,我们永远心怀感激之情。特别是强卫同志与市委政法委以及有关实际部门的领导多次参加会议,听取我们的汇报,并提出指示和具体要求;市法学会会长汪统同志于百忙之中,通览调研报告和书稿,提出意见,给予我们莫大鼓舞。市法学会不仅多次召开研讨会,从提纲到写作内容进行了讨论,而且还派王秀海、赵洪颖等同志组织调研和收集资料并参与打印等具体工作,促使我们如期完成项目并得以付梓。借本书出版之际,一并向他(她)们表达最诚挚的谢意!北京大学出版社副总编辑杨立范同志为本书的编辑出版付出了大量的心血,本书在撰写过程中,参阅了犯罪学、刑法学界同仁的一些有关论著,也在此对他们致以深深的谢意!由于我们的学识有限,特别是涉及国内外有关犯罪的一系列问题,书中不妥之处难以避免,真诚地期望得到学界同仁以及读者诸君的批评指正。< -
刑事案例诉辩审评张耕总主编;杨书文册主编;王琳[等]编写《刑事案例诉辩审评:扰乱公共秩序罪》通过其特有的体例安排,即基本情况、诉辩主张、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判案理由、定案结论和法理解说六个部分的内容,完整地展示了从诉到判的全过程,从诉、辩、审、评四个角度全方位地解析了扰乱公共持秩序罪的操作实务,可供检察、司法人员在办案中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时借鉴比照,对刑法教学和科研也具有参考作用。 -
抢劫罪论沈志民抢劫罪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常见多发性犯罪,也是学界争论较多,实践中难点不少的一种犯罪。虽然近年来对些罪的研究成果比较多,但仍有想法的一些问题认识不统一。作者以此作为选题而予以系统深入研究,具有现实的理论价值和重大的实践意义。《抢劫罪论》充分吸收了国内外刑法学界相关研究成果和博士论文答辩中专家提出的合理建议,占有资料翔实。作者运用比较、语义分析等方法,从多层面对抢劫罪进行了系统考察,为抢劫罪司法、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抢劫罪论》所涉及内容,有关抢劫罪的诸方面与问题几乎无所不及。既有对中外刑法关于抢劫罪规定的历史考察,也有对中外刑法关于抢劫罪的现实规定的比较;既有关于抢劫罪的诸如概念、类型、成立条件、加重情节与非典型形态之类的本体问题的探究,也有关于抢劫罪的诸如未完成形态、共犯形态及其界限之类牵涉问题的展开。在这一意义上说,《抢劫罪论》关于抢劫罪的研究是相当全面的。《抢劫罪论》由抢劫罪概论、抢劫罪本论、抢劫罪形态论和抢劫罪界限论四篇十一章组成,文章布局合理、逻辑清晰、层次分明。《抢劫罪论》是一部全面系统研究抢劫罪的专著,对刑法理论的深化和实务问题的解决均有助益。 -
刑法学的新动向刘志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协商后,决定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组织编写《刑法学的新动向》,以年刊形式连续出版,每卷对当年所取得的刑法学研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细致的总结与整理。《刑法学的新动向》由著名刑法学家赵秉志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担任学术顾问,青年刑法学者刘志伟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担任主编。《刑法学的新动向》(首卷·2004年卷)根据2004年度发表的2300余篇刑法学论文和出版的200余部刑法学著作,对48个方面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了全面、系统、细致的总结与整理。在本书中,我们力求将每个专题在2004年度研究中的新进展概括和反映出来,同时考虑到一些研究成果虽然不具有创新性,但为了给广大刑法学研究者和学习者提供最新的研究资料,也将该类研究成果在本书中适当予以介绍。< -
刑法规范总整理刘志伟[等]编本书采用最新的编写方式,以注释的方法在保持刑法典与各相关单行刑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独立性与完整性之前提下,实现刑法典条文与各相关单行刑法、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之间的快速链接,读者可根据刑法典条文之下注释的内容快捷而集中地查找到相关单行刑法、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全面、准确地收录建国以来发布的刑法规范文件,使读者一书在手,尽览所有刑法规范;根据现行刑法曲颁行后立法机关发布的6个单行刑法,对刑法典的相关条文进行整理,实现了刑法典的与时俱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