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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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犯及其相关问题研究赵辉目前,我国学者对组织犯的理论研究比较少。组织犯及其相关问题的探讨需要进一步的展开,对组织犯的认识也需要进一步的深化。组织犯的规定见于俄罗斯等国家的刑事立法,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组织犯这一概念则并不存在,但其立法和司法上对组织犯的情形分别采用了不同的处理原则。德国学者超越“主观主义共犯论”和“客观主义共犯论 ”的争论,提出了行为支配理论,从而将共同犯罪中的组织犯情形纳入正犯之中予以打击;而在日本,刑法理论上经过长期争论,“客观主义共犯论” 中的“实质客观说”已居于通说地位,其理论界及司法界绕过刑法第60条对共同正犯的规定,通过判例创造出“共谋共同正犯”的概念,从而得以运用较重的刑罚对组织犯加以严惩。我国1997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组织犯的概念,而是将其作为主犯的一种予以处罚。我国刑法理论一般所讨论的组织犯,是针对任意共同犯罪而言,由总则规定的作为共犯类型的组织犯。组织犯作为共犯类型之一,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组织、策划、领导、指挥犯罪活动的人;而作为共犯参与形态,其指的是在共同犯罪中,以组织、领导、策划、指挥等行为加功于犯罪实施的犯罪参与形态。组织犯的成立不以正犯的成立为必要,其处罚也独立于正犯,但是,组织犯所成立的具体犯罪由实行犯实施的实行行为所决定,即罪名以及停止形态从属于正犯。组织犯的成立也要求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统一。组织犯的组织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犯罪活动的行为。组织犯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种双重认识,组织犯不仅必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必须能够认识到实行犯等人的行为必然或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组织犯故意的意志因素也是一种双重意志,组织犯对于自己的行为所能导致的危害结果是持希望态度而积极追求的;对于实行行为人等其他共犯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则既可能是希望,也可能是放任。我国现行的刑法规定以及刑法理论框架,是否认片面共犯的成立的,因此,所谓“片面的组织犯”当然也是无法成立的。以我国刑法理论对共同犯罪形式的认识为基础,组织犯不仅仅存在于犯罪集团中。实施行为的性质,是确立组织犯的根本标准,至于共同犯罪是否以有组织的形式实施,则不是确认组织犯是否存在的依据。因此,我国的组织犯在一般的共同犯罪(包括狭义的团伙犯罪)、集团犯罪中都应当有存在的空间。组织犯与正犯之间具有较强的控制和支配关系。组织犯的组织、领导、策划、指挥行为是使他人去从事具体的犯罪意图,他人参与者对该共同体的性质都是有所认识的,这是组织犯与其他共犯、间接正犯的主要区别。组织犯也存在预备、未遂、中止、既遂等停止形态,组织犯以实行犯的着手为其着手。对于实施了诚挚的努力阻止犯罪继续进行或结果发生,但不符合中止犯的有效条件的,应当承认组织犯从共犯关系中的脱离。若组织犯实施了组织行为,又实施有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中的一种或几种行为的,应当依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一律认定为组织犯。组织犯也存在一罪数罪的问题,其也有连续犯、牵连犯,但是过失形态下的结果加重犯的组织犯是不能成立的。组织犯的错误包括了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而事实错误又可以分为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与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组织犯与实行过限的问题,因为与组织犯的错误存在密切联系,所以也纳入其中进行讨论。否定过失情况下结果加重犯的组织犯的成立,并不意味着承认组织犯一定对加重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该组织犯对加重结果发生存在过失,也应当就加重结果承担责任。另外,组织犯与身份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即无身份的人组织有身份的人实施真正身份犯以及有身份的人组织无身份的人实施真正身份犯。组织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具有操纵性之行为支配地位,对于是否从事犯罪与如何进行犯罪以及对于犯罪之结果与目的,均具有决定性之角色或地位。正是这一点决定了组织犯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从而为其承担刑事责任奠定了事实基础。在我国刑法理论以及实践中,一般将组织犯作为主犯进行处罚,并且要求其对所组织、领导、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应当在立法上坚持分工分类法与作用分类法两种标准,对共犯人的种类分别予以明确规定,从而为共犯人的定罪与量刑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组织犯而言,刑法应当采取明确的总则化规定。 -
刑法罪名适用指南熊选国、任卫华本丛书是中国第一部刑事办案大型实务工具书。收录了:①刑法专家的权威释义;②刑法罪名认定及处罚实务问题,疑难问题解释;③刑法修正案,人大决定,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④最高人民法院审定的典型疑难判例;⑤最高人民法院审核的标准裁判文书;⑥办理刑事案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⑦附录本书是公,检,法,司,律师刑事办案必备工具书,同时也是公安政法院校必备刑事法律重要教学参考书。本丛书以其权威性,针对性,全面性和实用性在国内刑事法律图书出版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重大的指导意义。 -
签注视野下的大清刑律草案研究高汉成清末十年修律,首当其冲的就是刑事法律的改革。1907年10月修订法律馆上奏大清刑律草案后,从1908年到1910年,中央各部院堂官、地方各省督抚、将军都统陆续上奏对大清刑律草案的意见,这些意见被称为“签注”。大清刑律草案签注是在晚清法律近代化的背景下,作为制定《大清刑律》必经的立法程序之一而出现的,同时构成清末礼法之争的一部分。签注既是在大清刑律草案——修正刑律草案——《钦定大清刑律》流变中的主要推动力量,同时又是考察、研究清末礼法之争的重要视角和切入点。本文在解读签注内容和意见的基础上,就大清刑律草案在立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理论、立法语言与技术等三个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历史缺憾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希望能以一种较为实证的方式达到对晚清刑事法律改革以及发生其中的礼法之争进行再认识的目的。 -
宽严相济陈剑虹 主编本书为江苏省法学会法学研究重点课题。由苏州大学已建法学院承担基础理论研究工作,苏州市检察机关承担检察实务研究工作,既有理论高度的深入思考,又有实践的整体回应,尤其强调课题研究的使用价值,注重突出成果转化。本书对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能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
刑法总论冯军、肖中华 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刑法总论》是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组织编写的刑法总论教科书,其内容包括“重要参考文献”、“正文”、“司考真题”(“司法考试真题”的简称)和“模拟试题”。编写《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刑法总论》的目的,主要是使大专院校的刑法课程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紧密结合,训练学生应对国家司法考试的能力。但是,由于《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刑法总论》的撰写人大多是著名学者,《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刑法总论》的部分内容也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
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赵秉志 主编判例的功能与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习惯法向成文法的发展过程中,判例起到了经验总结的作用;在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过程中,现实判例的出现往往是法律改革的起因和前奏。现今的我国,虽然并不实行判例制度,但典型案例的选编、发布与研究,对指导司法,乃至完善立法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刑法理论界近年来也积极开展对案例的整理和研究,至今已编撰、出版案例研究的著作数十部,对于科学理解和适用刑法、提升司法质量乃至促进立法完善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本套书中,作者力图体现如下特点:第一,案例选取真实、典型、疑难。使案例研究的成果在实践中具有可参照性;第二,案情介绍与裁判结论全面、准确,使读者能够充分地把握案件的特点和关键问题;第三,理论评析精当、深入、有针对性,实现理论研究与案例分析的妥当结合;第四,案例研究结论概括准确、简明,方便对司法实践发挥例示和借鉴作用。此外,为了方便读者了解和研究,本书还在每个问题之后设立相关链接,收录了与该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意见、参考案例。本书为第一卷。 -
经济刑法总论比较研究顾肖荣《经济刑法总论比较研究》是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刑法》重点学科的研究成果。《经济刑法总论比较研究》的题目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国内关于经济刑法的专论和著作已有很多,但大多是总论和分论一起论述的,迄今为止鲜有专谈经济刑法总论的著作,更没有一本关于经济刑法总论比较研究的专著;二是从国外特别是日本近年来出版的经济刑法专著看,却是集中谈分论或个罪类罪的,也没有专谈总论的;三是关于经济刑法总论确有许多内容值得深入研究,它不仅涉及面比较广,涉及学科比较多,而且还涉及许多非刑事法律的领域。《经济刑法总论比较研究》在内容上以刑法学为主,还涉及刑事政策学、刑事诉讼法学、国际刑法学和犯罪学,主要是从实务的角度考虑。因为经济刑法总论虽然主要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论述,但仍然要涉及犯罪控制和预防,犯罪的侦查、起诉、审判、定罪等程序问题,以及惩治经济犯罪的国际合作等问题。《经济刑法总论比较研究》将上述内容熔于一炉,作为总论问题阐述,也算是一种尝试。正因为这样,《经济刑法总论比较研究》在个别问题的阐述中可能会让人感觉有重复,比如在《经济刑法总论比较研究》第三章论述刑事政策和第六章论述刑罚制度时都会提到美国经济犯罪的刑罚制度,给人以重复的感觉。但读者阅读后会发现,其内容并不重复,其侧重点也不一样。 -
刑事犯罪以案说法沈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案说法系列丛书》是华东政法大学著名教授沈亮先生多次带领华东政法大学的学生深入中国广大的农村进行社会调查,根据中国广大农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求编写的系列丛书。《刑事犯罪以案说法》为丛书之一,关注三农问题,有针对性地以农村读者为主要对象,以生动的典型案例说明刑事犯罪中的法律问题,以通俗易懂的故事形式来增加可读性。 -
我国十大行业职务犯罪防控理论与实践于涛《我国十大行业职务犯罪防控理论与实践》200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党中央关于腐败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及时调整工作部局,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摆上检察工作的重要位置,专门成立了预防机构,积极采取各种预防措施,努力探索预防工作的方式方法,工作不断取得了新的成效。经过多年发展,截至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初步形成中国特色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党委统一领导,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社会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机制。 -
犯罪数额与情节的认定张世琦《犯罪数额与情节的认定》按照刑法条文规定罪名的顺序,对全部罪名,只要有犯罪数额与情节方面的法律规定,毫无遗漏地逐个进行归纳、整理、介绍,并标明出处及公布的时间,便于从网络上查阅。刑法规定的盗窃罪、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许多罪名,都涉及犯罪的数额与情节。也就是说,达到多少数额才构成犯罪,对不同的犯罪数额和情节怎样确定不同的刑罚,这些都是由法律规定的,而这些规定很零散,查阅十分麻烦。《犯罪数额与情节的认定》介绍的罪名,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标准罪名。这《犯罪数额与情节的认定》由于罪名全、内容新,对介绍的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又标明出处,这就确保了这《犯罪数额与情节的认定》的准确、适用。我们确信,《犯罪数额与情节的认定》会给司法人员和其他法律工作者的工作带来方便,也会对刑法学爱好者的学习给予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