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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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领域职务犯罪警示与预防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编本书是由上海市检察机关在查办和预防教育领域职务犯罪工作中积累的大量典型案事例和预防调查的研究分析成果。本书总结分析了发生在教育领域不同单位、不同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并通过图文并茂的方式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在警示篇中呈现,同时在预防篇中加之调研详实的预防调查报告以充分体现预防作用,*后辅之以相关法律法规希望对相关职务人员既起到警示也起到预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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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渎职犯罪的刑法控制策略暂缺作者本书围绕腐败渎职犯罪的刑法控制策略这一课题,全面分析了古今中外刑法在惩治和防范腐败渎职犯罪中的功能作用及其利弊得失,并结合法律工作者的工作实践和体会,深入探讨了我国刑法在反腐败、惩防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及其有效性和局限性,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当前和今后惩治和防范腐败渎职犯罪的刑法控制策略。总而言之,本书所提出的一些刑法控制腐败渎职问题的策略建议,对于社会各界特别是政法界更好地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着力在筑牢思想基础、强化制度建设上下功夫,坚定不移地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会起到积极的有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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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氏骗局严行方庞氏骗局是金字塔式骗局(传销)的鼻祖。*近100年来,它在全球屡禁不止,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本书系统介绍了庞氏骗局及其四大特点和三大类型,明确指出这是一种钓鱼和钓愚行为,并必然走向崩盘。本书在深刻剖析庞氏骗局沉渣泛起原因的同时,重点揭露了它在我国的罪恶现状和表现形式,对读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尤其适合身陷传销泥潭者及其亲友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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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语言学吴克利 著2008年岁末,我们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了“法律语言的发展与规范研讨会暨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语言研究会成立大会”。来自全国各地的二百多名专家学者就“法律语言之美”、“法律语言之乱”和“法律语言之治”三个议题展开了热烈而有序的研讨。与会者中既有法律语言学的专家,也有法学界的学者,还有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学者型专家。这些具有不同学养和专业经验的人在一起交流,思想的碰撞确实产生了许多精彩的“火花”,令我受益匪浅。我虽然被推选为法律语言研究会的首任会长,但其实只是法律语言研究的业余爱好者。我认为,法律语言研究特别需要专业人员和业余爱好者的结合。本书作者吴克利先生大概也属于研究法律语言的业余爱好者。他在检察机关从事反贪侦查工作的二十年中,对审讯语言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他在认真总结自己的审讯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潜心研究审讯语言的原理、规律和技巧,并且最终写成了这部《审讯语言学》,填补了我国法律语言学研究的一个空白,确实难能可贵。法律是以语言为生命的。这不仅因为语言是法律存在的形式,而且因为语言是法律精神的体现。法律的基本功能是通过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来维持社会生活的秩序性和稳定性,而这种功能只有借助语言才能实现。法律的基本精神是公平正义。虽然这种精神是不依赖于语言而存在的,但是却只能通过语言才能表现出来。实际上,正是在法律规定的字里行间,人们才可以领悟到法律的精神。一言以蔽之,没有人类的语言就没有人类社会的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讲,研究法律的人都应该研究法律语言。在法学领域中,法律语言学与证据学之间又存在着特别密切的联系。首先,语言和证据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就事物的属性而言,语言天然就是一种证据。或者说,语言是证据的自然表现形式之一。在司法证明中使用的证据一般都离不开语言。且不说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的基本内涵就是语言,即使是各种各样的物证,其证明功能的实现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语言。例如,物证提取人员的证言或笔录,物证鉴定人员的鉴定结论或意见等。其次,语言学和证据学在研究对象和目标上存在相似性。顾名思义,语言学的研究对象是语言,证据学的研究对象是证据,二者似乎并不相同。但是,这种差异具有表象的性质。如果我们深入分析,就会发现二者其实具有相似性。例如,语言学的研究对象可以概括为“七何”,即何人(什么人说的)、为何(为什么说的)、何时(在什么时间说的)、何地(在什么地点说的)、对何(对什么人说的)、如何(怎么说的)、何语(说的什么)。因此,语言学的研究目标可以概括为:何人为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如何说了何语。在证据学研究中,司法证明的对象也可以概括为“七何”,即何人、为何、何时、何地、何物、如何、何事。因此,证据学的研究目标也可以概括为:何人为何在何时何地使用何物如何干了何事。最后,法律语言学的产生也与证据学存在密切联系。所谓“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大概发端于英美法系国家,而且其最初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庭审判中面临的语言识别问题,例如,根据语言特征判断使用者的身份和分析证人证言的准确含义等。当法官在审判中面临这类难题时,语言学家就会出庭作证,提供关于语言识别和语言分析的专家证言。其实,英文中的“法律语言学”是ForensicLinguistics,直译应为“司法语言学”或“法庭语言学”,属于司法证明领域内语言识别的范畴,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口头语言或书面语言的特征对使用者进行人身同一认定。这是法律语言学和证据学之联系的历史渊源。现在,法律语言学的研究对象已经有了很大的扩展,“法律语言学”一词的含义已经不再局限于司法证明活动中的语言识别,而是发展到对法律语言的全面研究,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侦查人员在职业活动中使用的语言。对于上述人员来说,语言可以说是一种基本的职业行为技能,而这在审讯活动中表现得尤为明显。从一定意义上讲,审讯就是审讯者与被审讯者之间的语言对抗。审讯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讯人员使用语言的能力和技巧。审讯人员在审讯中可以遵循“君子动口不动手”的原则,因为他们完全有能力通过语言来完成审讯任务。而那些使用刑讯逼供的审讯人员往往也是因为自身的语言能力不强,只好借助暴力行为来获取口供。由此可见,研究审讯语言不仅可以提高审讯的效率,而且可以降低审讯人员对刑讯行为的依赖。在中国的犯罪侦查活动正在走向文明与法治的今天,审讯语言研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吴克利先生在反贪侦查工作中亲身参加过许多重大疑难案件的审讯,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审讯经验。而且他认真学习,潜心研究,笔耕不辍,在最近几年中连续写出了多部关于审讯的专著,包括《贪污、贿赂案件的审讯技巧》、《审讯心理攻略》、《审讯心理学》等。在这部《审讯语言学》中,他从审讯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系统介绍了审讯语言的运用原理、行为规律和技能技巧,既有理论价值,也有实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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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构与重构胡先锋本书从罪名解构入手,以罪名重构落脚,基于类型化观念审视刑法分则与罪名体系,从构成要件的字义、涵摄力、能指所指、语义交叉等角度重新诠释罪名关系与构成要件关系,意在建构一个上下位罪名、上下位构成要件的清晰层次。以中国刑法史成果、大陆法系基本犯罪类型、现代汉语指称范围等为基本参照,对现行刑法分则重新解读,探讨罪名类型化、构成要件类型化等重大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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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讯心理学吴克利 著《审讯心理学(第3版)》主要内容包括导论,审讯人员的心理基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犯罪嫌疑人抗审的三大心理因素,审讯的方法和技巧,“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下的侦查讯问攻略,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的六大基本规律,犯罪嫌疑人谎言抗审的把握与讯问方法的运用,沉默对抗行为的把握与讯问方法的运用,认知误区的“攻击”规律和审讯方法,心理限制的“攻击”规律和审讯方法,心理置换的“攻击”规律和审讯方法,意识经验的“攻击”规律和审讯方法,人格倾向的“攻击”规律和审讯方法,“需要”理论的“攻击”规律和审讯方法,证人的心理特征及询问方法,被害人的心理特征及询问方法,讯问活动中的语用行为特点与技巧,附:我的审讯日志,因玩忽职守导致嫌疑人坠楼死亡案件的审讯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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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马克昌 著《刑法(第4版)/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教材》体例新,内容新,资料全。它反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九次刑法修正案对相关条款的立法解释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近年来的司法解释和刑法理论上的有关争议。全书分为二十四章,第一章至第十三章为刑法总论,第十四章至第二十四章为刑法各论。书中的基本观点多采用通说,兼顾不同观点的争论。各论部分区分重点罪与非重点罪,撰写详略有别,重点分明。各章之前,均有重点提示;各章之后,均有复习思考题,且大多附有案例分析、争议问题,以便读者掌握重点,加深理解,联系实际,开阔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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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分论李晓明 著《中国刑法学分则》的编写特色与具体安排如下: 一是以打造理论兼实用教材为核心。教材的内容和案例选择一定要精当,既不可堆积也不能沉长,一定要字斟句酌、精炼有致。不仅要考虑其理论性,更要讲求其实用性,包括司法解释及其观点的介绍,也要简繁得当,不长篇累牍,以降低教材厚度,减少阅读时间,并打开教材销路。另外,编写教材要考虑其生命力,甚至追求经典和传世之效果,也为译成外文和外销创造条件。 二是以创制教材与司法考试结合为出路。考虑到各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和司法考试的微妙关系,在覆盖我国刑法典内容为基础的框架体系下,充分考虑法学专业本科教学的基本要求和司法考试的实际需求,并以两者的有机结合为编写思路,融注释刑法、理论刑法和司法考试为一体,甚至大量采用司考中的经典案例为训练内容,促使教材内容与司法考试完美接轨,不仅减少学生负担,而且有助于打开教材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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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 理论·实务·案例严励 著本书原则上是按刑法学的理论框架和现行刑法体系撰写的,内容主要涉及刑法概说、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和犯罪构成、正当行为、故意犯罪中的犯罪形态、罪数形态、刑事责任、刑罚概说、刑罚的体系、刑罚裁量、刑罚的执行制度和消灭等,详细地介绍了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在编写体例上,每一章都包括了本章概要、学习目标、理论知识、案例分析示范、学术视野、理论思考、案例分析实训等几大部分,这种体例安排可以使学生可以准确、全面地学习相关知识。本书吸收了刑法实践和目前为止新的科研成果,是一本优秀的法学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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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教义林亚刚 著本书主要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完善刑法总则部分的表述,而且,本次修订将第一版中因字数过多冗长的的部分予以删除,或者以注释或单独的问题做进一步精炼,以减少本书厚度,并将第一版中没有表述清楚的内容能够进一步阐释清楚。 本书初版于2014年6月,首印2000册,今年上半年已经全部销售完,湖北省咸宁市中院、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等院校、实务部门均批量购买本书用作办案指导和教材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