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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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手册高莹 主编《社区矫正工作手册》在我国尚处于本土化的探索阶段。广大矫正工作者对此项刑罚改革新事物的理论与实践还比较陌生,他们既缺乏系统的理论学习,也缺乏相关业务与技巧的训练。鉴于此,我们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托,汇集了各试点省(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内外专家、学者关于社区矫正的相关研究成果,围绕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法治化、专业化目标,做了这样一种普及专业知识的尝试。我们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以关怀、帮助和监督为目标的专业活动;是一种有计划的介入活动,以利他主义为基本原则;也是一个契约化的管理和服务过程;社区矫正奉行生活常态性原则,工作性质具有开放性。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奉行平等原则,与社区矫正对象以相互信任为基础结成契约性合作关系;应当奉行参与、合作和个别化原则,矫正项目及工作目标,要在与矫正对象进行有效沟通后确立,强调受助者的自决和参与、自助和互助;应当奉行协商和助人原则,其工作方式的关注、介入、帮助和监督,都要以人为本,基于矫正对象回归社会的需要,既要注重个体的需要和问题的解决,也要注重环境的改变。 -
经济犯罪侦查程小白 主编《经济犯罪侦查:2007版》在分析和研究经济犯罪行为特点、发案规律与趋势的基础上,着重研究和探讨了经济犯罪侦查程序、经济犯罪侦查的取证对策、控制与查缉对策、协作对策、技术性和基础性对策。 -
强制措施制度郭华 主编本书针对刑事诉讼不同程序和问题分册编写,力求收集有关单项程序与制度的全面性规定,相对其他资料性书籍而言是最全面的,基本上将有关该单项程序与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解释、批复、解答,以及规范性文件予以全面收集,保证了资料的完整性。本书不仅收集了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而且还包括部分省、市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和国际公约的相关规定。这些相关规定虽然不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可以作为实践的参考。而国际公约可以作为制定刑事诉讼相关规定的参考以及履行国际义务的依据。本书在收集刑事诉讼法规范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针对刑事诉讼实践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疑难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给出了解决的方案,这些解答对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具有参考意义。 -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程滔 著程滔的《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首先通过对国家责任和救济理论、人权理论、主体理论、利益平衡理论等基本理论的阐述,说明刑事被害人权利的来源和正当性;其次在介绍了被害人应然和实然的权利的基础上,对被害人的主要权利进行重点论述;再次分析了恢复性司法的缘起、特征,并说明恢复性司法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关系;此外《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分别阐述了对刑事被告人的程序救济和经济救济;最后通过论述完善我国的律师诉讼代理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以期保障被害人权利得到有效地行使。 -
论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范围黄开诚 著《论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范围》力图全面、系统地研究我国刑法中犯罪未完成形态在具体罪行中的存在范围。《论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范围》共分七章,提要如下:第一章:导论。主要内容包括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范围的规定及其评析、对相关问题现有研究成果的回顾及其评价、《论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范围》研究的基本思路、方法及其意义。第二章:犯罪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重罪”之中。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与犯罪完成形态的存在不是亦步亦趋的,即并非每一种罪行都存在未完成形态。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范围,首先取决于一国立法者的价值取向(犯罪观、刑事政策等),因此,在本章里,主要探讨立法者在价值取向上应如何合理地划定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的总体范围。在借鉴当代世界其他国家(地区)刑事立法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范围的规定,并立足于我国的实际的基础上,作者认为,立法者应把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存在范围严格地限定在“重罪”之中。怎样认定轻罪和重罪?作者在剖析学术界关于区分轻罪和重罪的四种观点后指出,以一定的法定刑为标准认定罪行的轻重具有充分的依据。因为:一、法定刑是立法者对具体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进行评判考量的结果;二、以法定刑的轻重作为判断罪行轻重的标准,为世界上具有先进刑事立法技术的国家所认同;三、任何一国的刑事立法都无法完全避免“罪刑冲突”的现象,要完全做到罪刑相适应永远是人类不断追求的理想境界:四、一个特定的犯罪构成类型配置一个相应的法定刑,是我国刑法关于具体犯罪的立法模式。至于认定轻罪和重罪的法定刑的分界线,应当以有期徒刑3年为限,即凡法定最低刑为3年或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都是重罪,反之便是轻罪。在本章的最后,作者还对现行刑法轻罪和重罪界限不明的条文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调整其罪刑关系的立法建议。第三章:罪过形式和行为形式对有无未完成形态的影响。本章试图通过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方式的考察,旨在说明并非所有的重罪都存在未完成形态。就是说,有些犯罪形态虽然是重罪,但是,由于罪过形式和行为方式的影响,它们不可能存在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这些犯罪是: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纯正的不作为犯罪和聚众型犯罪。第四章: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基本构成类型。在本章里,探讨举动犯和具体危险犯两种基本构成类型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在学术界,关于举动犯是否存在未遂犯,从来就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之对立。肯定说以行为人实行着手与到结果发生之间,可能存在未遂作为其立论的依据;而否定说则以行为人一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即为完成作为其支撑的理由。作者指出,否定说关于举动犯不存在未遂犯的结论虽是正确的,但是其论证的理由则过于简单,需要进一步补充。作者认为,立法者把实施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行为“跳过”未遂犯而直接规定为既遂犯,是考虑到该种犯罪具有严重或特别严重的社会危险性,为了有力地预防和打击这种犯罪所需,这才是举动犯不存在未遂犯的根本原因。在危险犯的两种基本分类即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中,作者认为前者不存在未遂犯,后者则相反。前者不存在未遂犯的理由在于:(1)具体危险犯离实害犯更接近,因此,在刑事法律政策上,对于具体危险犯的处罚,应当比抽象危险犯的处罚为重,这种更重的处罚,就体现在,刑法将“足以使发危险的行为”直接“升格”至犯罪既遂,予以较未遂犯更为严重的处罚;(2)“足以使发生危险”的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未遂行为”,如果在这种“未遂行为”之前再设立未遂犯,在理论上则是不科学的;(3)没有“足以使发生危险”的行为由于社会危害性不大,则没有必要加以犯罪化。后者存在未遂犯的理由则在于:抽象危险是一种立法者拟制的危险,行为人虽然着手实施构成要件的行为,但是并不意味着抽象危险结果也随之发生,在未发生抽象危险结果之前存在未遂的可能。加之,引起发生抽象危险结果的危害行为具有较重的社会危害性,因而有必要加以犯罪化从而成立未遂犯。第五章:不存在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加重构成类型。主要探讨了两种加重成类型(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犯的情形。作者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结果加重犯的罪过形式有三种类型:“过失+过失”、“故意+过失”以及“故意+故意或过失”。关于前两种类型的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犯在学术界是共识。而学者对于最后一种类型的结果加重犯是否存在未遂犯,则有争议,对此有否定说和部分肯定说(即结果加重犯的未遂只存在于基于直接故意实现加重结果而着手实行了基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加重结果未出现的情况)之分。作者也持“部分肯定说”,但认为只有在基本犯罪是结果犯,并且行为人以直接故意实现加重结果的情形中,未遂犯才有成立的余地,其他情形中一概排除其存在。在情节加重犯中,由于作为“重罪”的情节加重犯是相对于该罪基本罪而言的,如果犯罪情节不是严重或者特别严重,不是恶劣或者特别恶劣,只能成立基本罪的既遂,所以刑法理论通说关于严格意义上的情节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犯的观点是正确的。作者同时指出,刑法规定的以“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来总揽“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加重构成或者特别加重构成,应当视为严格意义上的情节加重犯,同样排除其未遂犯的存在。在本章的最后,作者还简要地剖析了何谓复合加重犯,并阐述了其不存在未遂犯的理由。第六章:存在未完成形态之重罪。本章分三节分别加以叙述。在第一节中,作者认为,在通过前几章的分析和排除,理论上存在未遂犯的所有重罪(116个)均应设立未遂犯。理由有二:一、重罪的未遂行为一律处罚是当代世界其他各国(地区)刑事立法的通行做法;二、存在未遂犯的所有重罪与刑法规定的全部故意罪行的比例为15%,这一比例与世界其他各国(地区)刑法的规定相比,是比较低的,较好地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和体现了刑法的谦抑主义精神。在第二节中,作者指出,预备行为原则上不予处罚是当代世界各国的基本立场,因此,应当在这一前提下考虑在少数个罪中设立预备犯。在这个前提下,作者认为,基于三种情形下的犯罪预备行为应当加以犯罪化:其一,针对刑法保护的最重要的法益(客体)实施的犯罪预备行为;其二,对法益(客体)具有高度危险性的犯罪预备行为;其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预备行为。这样,在刑法分则各章中我们认为只有26种犯罪应当设立预备犯。在第三节中,作者基本赞成中止犯的存在范围与未遂犯存在范围一致的立法例,但同时指出,我国刑法中有9种重罪行只存在未遂犯,不存在中止犯。第七章:我国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范围的立法建议。在本章里,作者在比较中外刑法关于犯罪未完成形态存在范围立法模式优劣得失的基础上,提出了总则概括性规定和分则列举性规定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应当是我国刑法未来的立法模式。同时对我国刑法总则第22条、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提出了若干完善建议,在分则中,则明确标明何条何款何段之罪,处罚预备犯、未遂犯和中止犯。 -
量刑公正论黎其武 著《量刑公正论》从基本理论和方法两方面.充分运用量化分析、信息技术等多学科知识,探讨量刑公正的内涵和实现途径。量刑公正基本理论指量刑失衡的原因、量刑概念、量刑公正标准、罪刑关系、量刑原则、刑罚裁量类型、量刑情节体系及其适用原则等直接指导量刑活动且与刑罚具体裁量不甚密切的相关理论;量刑公正基本方法指量刑模式与量刑方法的关系、常见量刑方法、数量化量刑、电脑与量刑等用以实现刑罚具体裁量的相关理论。 -
刑事错案评析郭欣阳 著郭欣阳编著的《刑事错案评析》中汇集的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等罪名的48个错案案例,多为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发生,且经过法院一审判决有罪后该有罪判决又被推翻的刑事案件。这48个错案的案情是复杂的、情景化的,反映的致错因素也是多样的,既可能是刑事诉讼主体方面的问题,也可能是刑事诉讼制度方面的问题,甚至可能隐含着社会环境方面的问题。但无论是导致刑事错案的主体因素,还是环境因素,最终都要通过证据来影响案件的处理决定。因此,导致刑事错案的证据因素是我们关注的焦点。事实上,这48个错案案例无一不蕴涵着中国刑事证据制度亟待改革或完善的诸多问题,有的反映了侦查人员在取证环节存在的问题,有的反映了诉讼双方在举证环节存在的问题,有的反映了诉讼双方在质证环节存在的问题,有的反映了审判人员在认证环节存在的问题,还有的体现了我国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 -
刑事法官的证据调查权研究陈如超 著法官在刑事庭审中究竟应该有何作为?面对各种层出不穷的主张,关注刑事法官在庭审时的证据调查权就顺理成章。比较法显示:英美两国刑事法官(包含陪审团)并非完全消极的仲裁者;德法之邦固然坚守法官调查证据;但适度的改革亦释放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能力。1996年之后,中国刑事庭审制度仍然处于变革之中,完善法官的证据调查权举足轻重,其最终目的是在控辩审之间形成事实调查的良性互动和三方作业。 -
受刑事追诉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张品泽 著长期以来,农民占我国人口的大多数。据统计,近年来,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及其派生的“三无人员”受刑事追诉的比例一直较高。他们迫切需要法律援助。受法律援助制度、相关诉讼原则及其他因素的制约,我国受刑事追诉“农民工”很少获得有效的法律援助,显然背离了法律援助“保障穷人获取正义”的宗旨以及“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优先”的传统。在规范层面上,应当认真对待国际人权公约和文件的建议,完善诉讼原则。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受刑事追诉“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具体模式。《受刑事追诉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首先将解析影响受刑事追诉农民工法律援助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制约因素;之后再从有关法律援助的规范以及实践经验中寻求有关制度的改革方案。 -
中国刑罚改革的权力与人文基础研究李瑞生 著一个国家的刑罚改革,是时代和国情的产物,但在某种意义上是为权力和人文因素所决定的。《中国刑罚改革的权力与人文基础研究》遵循“研究问题——探讨原因——找出对策”的思路,对我国刑罚改革问题进行了权力和人文的研究。《中国刑罚改革的权力与人文基础研究》分为三个大的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刑罚改革必要性的研究,从刑罚设置结构和刑罚适用结构两个方面进行了探讨,结论是我国刑罚结构呈现畸重畸轻的特点;第二部分是对我国刑罚结构历史根源的研究,探讨了权力机制、社会惯性、意识形态等三个方面的决定性因素;第三部分研究了问题的出路,确立了我国刑罚改革问题的三个突破口——爱与宽恕、人权、和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