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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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受贿罪研究谢红星 著唐代并无“受贿”一语,《唐律疏议》中也并无“受贿罪”之罪名术语,但基于现代刑法的视角,《唐律疏议》中确实存有许多在今天看来属于受贿罪的罪名,如受财枉法罪、受财不枉法罪、受所监临财物罪、坐赃罪等,这就是《唐代受贿罪研究——-基于现代刑法的视角》所论之“唐代受贿罪”。从现代刑法受贿罪的学理概念出发,《唐律疏议》规定的属于受贿罪的具体碍名计有57个,其实施主体包括官员和官员家人,其客观方面则涵括了受财、乞物、役使、借贷等数十种行为,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罪名体系,构就了一张惩治受贿罪的严密法网。从唐代律令格敕的规定来看,受贿罪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刑罚、贬官、考解、征赃、解除婚姻关系等几种。唐代律令格敕明确规定了受贿罪的刑罚,此即法定刑,包括笞、杖、徒、流、加役流、死、决杖的主刑和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的从刑,在议、请、减、赎、官当等制度的配合运用下,上述法定刑一般被替换成官当、赎铜、除免而适用,此即受贿罪的适用刑,官员或其家人受贿须真正承受的刑罚,便是此适用刑。然而在实践中,受贿官员甚至连适用刑也无须承受,而是以贬官替代之,故贬官虽不为律令所载,其实为受贿罪的又一法律责任形式,而且是与刑罚并立但不同行的责任形式。此外,官员受贿虽罪微刑轻,依律不须去官,但于当年仍必考为下下,从而解除官职,此即“考解”;嘶得贿赂如为财物,则须征赃,如为他人妻妾,则须解除婚姻关系。综观唐代关于受贿罪法律责任的规定,可知其基本方针是不一味求重,不滥施酷刑,用刑有度,处罚适中。唐代“严而不厉”受贿罪立法之形成,是基于严法惩贪与以礼责官相容的前提,也是对以往此两方面立法的损益与折中,其优崇官贵但不放纵犯罪,严法惩贪而不“折辱斯文”,可谓一时良法。但在实践中,此一良法实施得并不算好,总体而言,唐初高祖时期,立国未久,百废待兴,未能严格如法惩治受贿罪;贞观永徽年间,唐太宗、唐高宗励精图治,严格执法,一洗官场污风;高宗显庆之后,政争纷竟,深刻影响了对受贿罪的惩治,法司愈来愈不依法处理受贿案件,办案时选择性办案,用刑则违律用刑,畸轻畸重,“严而不厉”的立法,由此逐渐落空。“严而不厉”立法的逐步落空,起于统治者个人情感、私利与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利益的内在冲突,以及这种冲突下统治者运用权力对立法的破坏。“严而不厉”的受贿罪立法在唐代虽未能得到很好实施,但对现阶段我国完善相关立法仍有借鉴意义。与唐代“严而不厉”立法相较,现阶段我国受贿犯罪立法可谓“厉而不严”,此一立法之完善需要完成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的转变,也即,“严而不厉”应当是我国现行受贿犯罪立法的完善方向,要完成这一转变,现行刑法需要在受贿行为的犯罪化和受贿犯罪的轻刑化两方面做出努力。 -
血泪之鉴方福建 主编《血泪之鉴:对24起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学思考》的体例采用“案例介绍+评析与思考”模式。为了把案情说透,不遗漏每一个重要的细节,案例介绍部分也力求详细、具体。本书精选了典型意义的24起犯罪案件,案件原始资料大多来源于报纸杂志及网络媒体,为了说明相关的问题,作者按本书的要求进行了相应的改编。评析与思考部分,作者运用了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等学科的原理对案例进行解读与剖析,以期更准确地揭示犯罪的原因。 -
保守的实质刑法观与现代刑事政策立场魏东 著法治中国需要保守的刑法理性与内敛的现代刑事政策立场,因而本书欲表达的核心立场观点可以简要地概括为保守的实质刑法观与现代刑事政策立场。这也是本书取名《保守的实质刑法观与现代刑事政策立场》的缘由。 尽管本书对保守的实质刑法观之全貌尚未进行系统阐述,本书所收录的内容主要是笔者近年来在有关场合发表的学术讲座或者学术谈话的记录,经过适当加工整理而成(其中有超过一半的内容属于首次公开发表)。但是应当说,本书所有论述都是从各种不同的视角来观察、分析、阐明保守的实质刑法观的,在学术立场和理论体系上保持了一致性。 本书研讨了广义刑事政策观与现代刑事政策立场,系统阐述了现代广义刑事政策学的基础理论问题,并以此检讨了目前我国正在推行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理论上存在的误读误解,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现代刑事法治理性特别关涉的刑事和解制度、刑民交叉问题。应当说,这种广义刑事政策观相对于狭义刑事政策观而言更具有学术包容性,有助于实现现代法治刑法理性的深化研究,因而与保守的实质刑法观是协调一致的。在阐述现代刑事政策立场的内容中,本书还特别宣扬了一种反对剩余制裁的刑事辩护立场,这既是作者基于现代刑事政策立场与现代刑事法治理性而对刑事辩护理性之感悟,并力图倡导和宣扬的刑事辩护立场,也是本书的重要创新内容。反对剩余制裁的刑事辩护立场,在本质上是与现代刑事法治理性、广义刑事政策观和保守的实质刑法观完全一致并相互呼应的一种现代刑事政策立场,甚至可以说,这种立场其实也是内敛的刑法立场和保守的实质刑法观之必然结论。反对对犯罪之人给予剩余制裁的刑事辩护立场,本质上就是主张刑法矫正主义与犯罪人回归主义的刑法立场与刑事政策立场,推崇自由最大化并将自由最大化作为刑法理性的根本。应当申明,反对剩余制裁的刑事辩护立场,是一种与刑法报应主义格格不入的刑事政策立场。在这种意义上,保守的实质刑法观堪称反对剩余制裁的保守的实质刑法观。 -
刑法学讲演录刘建宏 主编《西南学术大讲堂系列:刑法学讲演录(第3卷)》我倾向于黑人在种族上受到歧视的事实还是存在的,这个歧视不一定就是法律上规定的歧视,而是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因为黑人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都比较低,他们犯罪率比较高,所以很多人在定罪的时候就比较倾向于定黑人的罪。有一个研究表明,在南部如果一个黑人杀了一个白人,他被判死罪的可能性要大四倍于甚至十倍于一个白人杀了一个黑人。这样一个制度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美国反对死刑的专家、社会活动家就认为,这样一个不公平的、充满歧视的制度不能再存在。死刑如果针对的是部分人群的话,那么这个制度就失去了其存在的理论基础,所以很多人就鼓吹与其有这样的制度还不如废除这个制度。加上我们刚才讲的死刑这个制度是结果不可挽回、不可逆转的制度,所以很多人对死刑抱怀疑和反对的态度。 -
警察刑事裁量权的规制刘晓琴,徐文星 著《中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丛书:警察刑事裁量权的规制》特点:第一,本丛书力求覆盖公安机关现有的业务工作内容,以督察、经侦、治安、边防、刑侦、出入境、消防、网安、监管、交管、法制、禁毒等警种,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等行业公安机关和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的执法工作为重点,针对不同警种的工作内容分类编写,单独成册。第二,本丛书将作为规范公安民警执法业务工作的指导性用书,以各业务部门的执法职责范围为基础,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安部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为依据,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一线民警遇到的疑难问题以及执法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结合执法办案中的典型案例,重点对执法依据、操作程序、法律文书等进行讲解。第三,本丛书由公安部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写,公安部相关业务局的领导担任编委,公安机关长期从事执法业务工作的有关同志和公安院校知名专家、教授担任作者,收入了一批具有前瞻性、实用性和建设性的优秀成果。 -
刑事司法指南彭东 主编《刑事司法指南(总第47集)》针对2011年一年中刑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各类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提供指导性意见,是对2011年刑事司法业务的总结。《刑事司法指南(总第47集)》不仅具有很高的理论价值,而且对刑事司法实务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
刑法学蔡枢衡 著《刑法学》由蔡枢衡所著,本书是一本极具学术价值并且具有深远影响的刑法学巨著,代表着民国时期刑法学研究的最高成就。本书不仅阐述了刑法学的一般原理,而且论证了刑法哲学思想;不仅分析了刑法内容和形式的发展,概括了中国刑法史的基本特征,而且建构了刑法的合理形态。本书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最新出版。 -
刑法学蔡枢衡 著《中国文库·哲学社会科学类:刑法学》是一本极具学术价值并且具有深远影响的刑法学巨著,代表着民国时期刑法学研究的最高成就。本书不仅阐述了刑法学的一般原理,而且论证了刑法哲学思想;不仅分析了刑法内容和形式的发展,概括了中国刑法史的基本特征,而且建构了刑法的合理形态。本书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最新出版。 -
刑事裁判理论与实务冯军 等著《刑事裁判理论与实务》的健全和完善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跨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观念的日益深入人心,对刑事诉讼理论与实践运行问题的研究日益呈现繁荣的景象。许多研究者本着对刑事法制建设的高度社会责任感,投身于刑事诉讼理论与实务的研究,为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持,也为司法工作者严格、准确地执行法律提供了理论指引,使公正程序为实体正义的实现提供保障。受国家出版基金资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启动了《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出版项目,将“刑事诉讼系列”作为丛书的重要组成部分。 -
刑法论丛赵秉志 主编《刑法论丛(2011年第3卷·总第27卷)》第共载文18篇,秉承本论丛业已形成的固定风格,所收录的论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期我国刑法学界所取得的最新研究成果。内容涵盖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国际刑法学、犯罪学与刑事政策等刑法学科诸多领域。本卷特设“死刑专栏”,收录了2篇相关文章。其中,姜涛的“死刑制度变革与工具本位转换”一文从工具本位和权利本位的角度对死刑制度改革问题进行了探讨。蔡武进的“宪政视域下死刑问题“不确定”之“确定”一一基于弗曼诉佐治亚州案的再反思”则以美国弗曼案为视角,分析了死刑中的不确定性和确定性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