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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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权利的法律保障研究郭春镇 ,张薇薇 著本书为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院资助项目“美国宪法未列举权利发达史研究”最终及后续成果本书为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比较法视野中的中国宪法未列举权利研究”最终成果项目编号:CLSD0921) -
刑法分论白晓东 编《澳门高等教育立法系列教材:刑法分论》以内地刑法分则体系为编排主线,对内地刑法分则、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的所有罪名和构成要件都进行了深入介绍和评析,同时。考虑到澳门读者的需要,在相关章节、罪名条目下,对比介绍了澳门刑法中相关的罪名和刑罚的规定,以便读者能够通过内地法律与澳门法律的比较,熟练掌握两地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掌握案件分析方法和法律思维。 -
刑事法律援助的中国实践与国际视野顾永忠 编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确定的一项保障人权、确保公正审判的重要制度。世界上一些主要国家,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起步较早,制度比较成熟,经验也比较丰富。然而,即使是发达国家,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也面临不少问题与挑战。 -
财产罪中的占有研究张红昌 著《武汉大学刑法博士文丛(32):财产罪中的占有研究》共分五章,内容包括:财产罪中占有的理论解读;财产罪中占有的构造;财产罪中占有的认定;财产罪中占有的解释功能。 -
管理监督过失研究曹菲 著《管理监督过失研究:多角度的审视与重构》通过对大量日文、德文文献的梳理和归纳,清晰地描绘了管理监督过失的发展脉络和理论全貌。并立足于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作为研究的出发点,《管理监督过失研究:多角度的审视与重构》首先对新旧过失对立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对标志着当代意义上管理监督过失理论形成的替本四大火灾事故判例展开了系统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管理监督过失的核心特征是他人行为介入的崭新命题,将管理监督过失作为过失犯论、不作为犯论、因果关系论、正犯与共犯论的交集问题,从不作为的管理监督过失的作为义务来源、过失不作为竞合时假定的因果关系判断、信赖原则的预见可能性限定机能、过失竞合中正犯性的成立根据四个角度“合围”,以期实现处罚范围的合理限定。《管理监督过失研究:多角度的审视与重构》还介绍了日本、德国在管理监督过失方面的大量最新判例,对于刑法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
操纵证券市场罪研究余磊 著操纵市场诈骗罪侵害三重客体,即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证券市场的秩序、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实践中,应重点监控拥有资源优势的主体的市场操 纵行为。本罪由故意构成,但并非目的犯,我国可借鉴美国法中的以客观要素推定主观要件的判断方法以 及欧盟法所采用的“莫尔海伦规则”确定主观要素中的动机、认识、意志、目的等要素的内容及举证方法 。本罪的有效规制,关键在于建立完善的事前预防机制、健全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体系、较为严格的行政 处罚措施以及具有明确量刑标准的法定刑。 -
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践性展开李勇 著《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践性展开》以结果无价值论为视角,对刑法学总论和分论的诸多疑难问题进行深刻阐述,是国内首部由基层司法实践者以结果无价值论为研究对象的刑法学专著;也是首部立足司法实践结合案例,横贯刑法总论与分论系统研究结果无价值论的刑法学专著。刑法学研究兼具理论品质和实践品格。《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践性展开》以一名司法实践者的亲身办案经历,以司法实践为视角,全面系统审视结果无价值论、行为无价值论这一重大刑法理论问题,立足于司法实践而主张结果无价值论,体现了理论品质和实践品格相结合的特质。实践性是《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践性展开》的最大特色。五十余个真实案例贯彻始终,几乎所有的问题都以案例为切入点展开。将艰深晦涩的刑法学理论、复杂疑难案件的解决路径,以案例的形式呈现给读者,近距离地展示了学派之争对司法实践的意义。这种“接地气”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意义与实践参考价值。 -
刑法罪名与定罪量刑标准精解刘莹 著《刑法罪名与定罪量刑标准精解(最新修订版)》从正确适用法律的角度,重点讲述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 是每一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二 是论述每一种犯罪的此罪与彼罪的区别。三 是梳理总结每一种犯罪的量刑标准。四 是列出每一种犯罪的有关法律规定。 -
中国古代盗罪研究孙向阳 著《中国古代盗罪研究》总体上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为系统了解盗罪发展演变和阅读理解古代盗罪立法所必需的总结说明;二是为全面掌握古代包括“准盗论”、“以盗论”和“同强盗法”等在内的广义盗罪之分析阐释;三是作为《中国古代盗罪研究》核心的为深化研究古代狭义盗罪即“强盗”和“窃盗”以及具有交叉转化关系的“共盗”制度等犯罪构成的法理论证。《中国古代盗罪研究》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
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基本问题研究王骏 著《浙江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后期资助课题成果文库: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基本问题研究》以法益衡量为主线,对刑法中正当化事由的范畴、根基、根据、定位、认定等基本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提出:“社会整体法益未受损害”是不同部门法中正当化事由的共通本质,“符合罪状中的不法”是刑法中正当化事由与其他部门法中正当化事由的区分本质;法秩序的统一性与利益冲突是正当化事由的两大根基;法益衡量是立法上利益衡量的司法延续,其标准明晰、具有普适性,应作为正当化事由的理论根据,构建阶层体系是正当化事由定位的必由之路,违法有责类型的四阶层体系是正当化事由定位的依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