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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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专题研究赵秉志 主编关于《刑法修正案(七)》,刑法学界就其中改动较大或者完全属于新增的具体犯罪从司法适用和立法完善的角度作了一定的研究,逐步形成了较为成熟的理论认识,但在某些问题上还存在争议.当前,有必要总结刑法学界关于《刑法修正案(七)》的理论成果,深化对《刑法修正案(七)》改动较大或者新增之具体犯罪相关疑难问题的研讨。为刑事法实务界准确地适用《刑法修正案(七)以及及立法机关在未来进一步修正和完善刑法典的相关规范提供理论上的参考。 -
刑法学中的被害人研究刘军 著自古迄今,人类生活即分公域、私域两途。古典中国以皇权国家为公域,以家族社会为私域;近代西方以政治国家为公域,以市民社会为私域。公、私域之划界,造成人类行为规范——法律之分类。众所周知,公、私法之划分,源自古代罗马法学家。首倡此说之乌尔比安氏认为:公法系以保护国家公益为目的,与此相对,私法则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自此以后,尽管公、私法划界之标准多变,然公、私法之分类理论大体得以坚持并流传。特别近世以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分野日显,故公、私法划分理论在法律和法制建设中之作用亦愈重。至于我国,虽曾因意识形态影响,反对公、私法划界,但改革实践之现实,总在证明“形势比人强”,“私法”不存之牢笼亦就不攻自破。 -
死刑演变要略杨文革 著在“少杀”、“慎杀”政策的指引下,我国的死刑及死刑程序都在经历和进一步酝酿着重大而深刻的变化。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死刑二审开庭、死刑案件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构成了死刑程序的重大变化。考察死刑的演变,对于理解死刑的现状、预测死刑的未来,具有重大意义。 本书内容包括:死刑的历史轨迹;死刑的全球形势;死刑盛衰的原因;新中国死刑整策的演变;新中国死刑程序的演变;新中国死刑罪名的演变。 -
共犯过限论肖本山 著《共犯过限论》的主题思想是运用刑法理论,尤其是共同犯罪理论来解决共犯过限的认定和处罚问题。从内容上来讲,《共犯过限论》主要研究共犯过限的基本理论及其具体适用问题。首先,介绍了共犯过限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特征。其次,探讨了共犯过限的理论根据、基本类型及其处罚的根据和原则。最后,对共犯过限理论在若干罪数形态中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 -
刑法学生常用法律手册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学生常用法律手册》推出以来,得到了广大学生读者的支持与厚爱,有许多热心读者来信来电,向我们提出改进的建议。其中不少读者表达了这样的希望:分别针对法学专业教育涉及的主要部门法学,编辑一套定价低廉、便于携带的“法律手册”分册。本套丛书,即是源于读者的上述需求。丛书共分九册:《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丛书的主要特点在于:选编与各门课程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并对全部法律条文给出条文主旨;编注式的体例,将“重点法条注释”、“司考真题自测”、“关联法条”等栏目融入法律文本之中,便于读者深入学习和理解法条的含义:各分册均结合其学科特点,采取最适合该学科学习的编纂方式,针对性强;A6特殊开本,精致便携。 -
罪犯个案矫正实务于爱荣 主编个案矫正是现代监狱制度的重要组成,更是现代罪犯矫正的基本模式之一。 《罪犯个案矫正实务》立足近年个案矫正的实践,就个案矫正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探讨。主要内容包括:罪犯个案矫正概述、罪犯犯因性问题分析、个案矫正目标的设定与评价、罪犯个案矫正技术、个别化矫正方案的编制、个别化矫正方案的实施,书后附有各种测验评价表。其目的是为个案矫正实践提供一定的指导,解决个案矫正实践中的一些疑惑和推展中的一些瓶颈,进一步提高个案矫正的质量。 《罪犯个案矫正实务》主要供在职民警培训使用,也可作为司法警官院校刑罚执行专业、监所管理专业、教育矫正专业的教学用书,亦可作为在职民警工作指导用书。 -
刑事和解制度研究宋英辉 主编本书综合运用比较研究、实证研究和逻辑分析等方法,在对刑事和解的理念基础、刑事和解的价值与功能及域外相关制度进行研究的基础上,重点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进行了全方位、系统的研究,包括刑事和解的原则、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与条件、刑事和解的主体、刑事和解的客体、刑事和解的方式、刑事和解的程序与刑事和解的配套机制,并对上述每一刑事和解制度的要素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切合实际的构建与完善的建议。本书对于推动刑事和解制度立法化和完善刑事和解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能够强化刑事和解的积极效果,同时避免负面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典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典(13)(应用版)》是法律出版社应社会各界对权威法律法规汇编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需要,精心编纂的一套应用型法规工具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典(13)(应用版)》具有权威编纂,全面便捷,重在应用,动态增补的特色。 -
刑法论丛赵秉志 主编《刑法论丛》第24卷共载文23篇,秉承本论丛业已形成的固定风格,所收录的论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期我国刑法学界所取得的最新研究成果。内容涵盖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国际刑法学、犯罪学与刑事政策学等刑法学科诸多领域。《刑法修正案(八) (草案)》由于修改幅度大、修改内容重要,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是本年度刑法学研究的热点。为此,本卷特设“《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专栏”,收录了3篇相关论文,力图较为全面地反映此次刑法修改的基本内容和主要争论,以期对《刑法修正案(八) (草案)》及理论问题的深入有所裨益。此外,本卷其他栏目还收录了如下优秀成果:吴飞飞的“纯正身份犯的共同正犯论”一文在正犯与共犯区分标准的基础上,分析了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纯正身份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姜涛的“量刑比例:为司法公正保驾护航”一文从司法公正的角度分析了量刑规范化中的量刑比例问题。梁云宝的“定罪标准之比较及省思——以中西刑法文化差异为注脚”一文从中西文化差异的角度,比较了中西方的定罪标准,并提出了修正中国定罪标准的建议。于靖民的“论传统伊斯兰刑法的结构、内容、特征和影响”一文以传统伊斯兰刑法为视角,分析了其结构、内容、特征和影响。张旭、王青的“论全球化视野下的反恐进路”一文分析了全球化给反恐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并提出了国际反恐的若干进路。 -
经济刑法立法与经济犯罪处罚胡启忠 等著第一章《经济刑法立罪逻辑论》是关于第一个问题的探讨。研究认为,“立罪至后”是经典作家理论的逻辑归结,也是刑法谦抑理论的逻辑结论,还是本体论上的人性要求,因而应是经济刑法立罪的基本逻辑规则。从金融刑法修正可见,我国经济刑法修正中的立罪存在“无先而后”现象,这背离了“立罪至后”的逻辑规则。“无先而后”现象的生成具有两个相反相成的因果逻辑:一是“刑法谦抑观”未真正树立——“立罪至后”逻辑规则缺失——“无先而后”,二是“刑法万能观”潜意识存在——泛化的“刑法超前立法”误导——“无先而后”。未来经济刑法立法中“无先而后”现象的克服,有赖于观念的真正弃旧立新,但更重要的是有赖于技术的补缺除弊,即“立罪至后”逻辑规则的确立、“刑法超前立法”误区的消解和“立罪至后”逻辑规则在立法中的切实持守。第二章《经济刑法立罪根据论》是关于第二个问题的探讨。对于立法者为什么将某种行为归入刑事制裁领域的问题,通说的观是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另一方面却不断有学者质疑社会危害性存在的意义。我们以金融违法行为入罪立法为例,从犯罪本质的解读中得出经济违法行为入罪的双层依据:较低层面的依据——社会危害性的评价,较高层面的依据——应受惩罚性的评价。立罪标准是立罪依据的具体化,它应当在具备较低层面依据的基础上,从较高层面的依据去寻找。循此思路,我们在“博采众家之长”的基础上提出了金融违法行为入罪的五个标准:保护必要性、危害产生可能性、行为处罚的合理性、证明的可能性和行为的可处理性。金融违法行为人罪依据的讨论结果可以推演适用于全部经济违法行为入罪之命题。第三章《经济刑法立法技术论》是关于第三个问题的探讨。笔者认为,科学的经济刑法立法需要科学的立法技术作保障,目前我国经济刑法立法在技术上存在诸多问题。如在经济刑法的文本模型技术方面,实际的单轨制经济刑法模式日趋成型,但是这不适应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在经济刑法的条文关系技术方面,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之间的关系交错,不容易理清;在经济刑法的条文内部技术方面,罪状设置中空白罪状过多、模糊技术使用失当,刑罚设置过于宽泛(如绝对不确定的罚金刑);等等。为了克服这些问题,笔者提出了具体改进方案。如在经济刑法的文本模型技术方面,主张“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立法模式:将较为常见、相对稳定的犯罪集中规定在刑法典中,而将那些“非典型”或者变动性较大的犯罪分散规定到相关的经济及经济管理法律中去。在经济刑法的条文关系技术方面,采用引证技术、除外技术手段,增加交错条文之间的区别度。在经济刑法条文内部技术方面,罪状的客观要件设置应当尽量使用提示性规范以减少空白罪状,主观要件应使用显示度高的特定语言来显示,刑罚设置则应当采取梯度加系数的设置技术。第四章《经济犯罪刑罚适用论》是关于第四个问题的探讨。用刑之于犯罪犹如用药之于患病,与经济犯罪人都是理性经济人特点相应,对于经济犯罪的用刑也需要有理性经济人思维。因此,用经济分析方法考虑对经济犯罪的刑罚司法配置具有较大的可行性。本章以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设为前提,以“成本”、“收益”为理论工具,对于不同刑罚之于经济犯罪人的威慑效应作了分析。然后,在将经济犯罪作轻罪与重罪划分和将轻罪和重罪又作内部等级划分的基础上,提出了司法中对经济犯罪刑罚配置的最佳方案。即对轻罪应当优先适用罚金刑,而且罚金刑并不会造成对富人和穷人的不公正,反而对富人的威慑力更有效率;对于重罪则从轻到重依次是:自由刑并处财产刑——无期徒刑并处财产刑和资格刑——死刑并处财产刑和资格刑。死刑应只谨慎地适用于极少数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经济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