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
-
刑法的辩护与批判欧锦雄 著《刑法的辩护与批判》笔者从事刑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已有21年,在刑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中,对许多刑法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思考。长期以来,笔者把刑法学的研究重心放在刑法的基本理论上,因此,《刑法的辩护与批判》的内容主要包括刑法基本原则、刑法解释、犯罪论、刑罚论、立法论等几方面。《刑法的辩护与批判》的旨趣在于:通过对刑法的重要基本理论问题进行辩护或批判,希望人们对这些重要的刑法基本理论问题继续予以关注,并通过争论促进刑法理论进一步发展。 -
刑讯逼供罪专题整理王君祥,周建军 著“刑法学研究总整理文库”将刑法学各个重要问题的有关内容分别编辑成册,系集专题述评、代表性论文精选、研究论著索引为一体的大型学术工具书。它既是全面展示新中国刑法学研究成果的重要窗口,也是刑法学研究者、学习者从事刑法学研究和学习的捷径,还将为刑事法实务工作者集中提供权威或有价值的指导或参考。 -
共犯论思考陈洪兵 著《共犯论思考》是一部以共犯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术专著。该书对共犯处罚根据论、共犯本质、共犯与身份、共同正犯、承继共犯、共犯脱离、不作为共犯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在分析中对日本、德国等关于共犯领域的理论研究成果及立法情况进行了全面介绍,并紧密结合我国的国情、法律的具体规定及理论通说,配以典型实例对如何解决我国的共犯论问题予以说明。 -
反贪侦查破案证据标准的把握与运用陈波 著《反贪侦查破案证据标准的把握与运用》前后四章,包括反贪侦查破案证据的获取、运用,反贪侦查破案通用证据标准和侦查阶段不同环节个性证据标准的把握与运用等内容。构架立足于反贪侦查实战,又结合刑事侦查理论及实战案例进行剖析,对当前反贪侦查破案实践活动中证据的获取、证明犯罪、案件认定等亟待解决的热点问题进行了实战性拓展和提炼,为侦查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作用。 -
法人刑事责任的初步反思张克文 著《法人刑事责任的初步反思:一个否定论的立场》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际规约等的法人刑事责任的法律现状开始入手,探讨了法人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和困境,进而提出了法人刑事责任的核心问题一一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介绍了法人本质的各种学说并对之批判继承,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探讨了法人刑事责任的法律前提,即法人犯罪的本质之后,作者重新解读了法人犯罪的性质、法人刑事责任的性质,并探讨了法人刑事责任的两个争议问题一一双罚制和国家机关作为单位(法人)犯罪主体的问题。最后,作者以盗窃罪为例,探讨了刑法拟制论在我国立法上的展开。本书理论性强,论述充分,观点新颖。在梳理前人研究的基础之上,以一种全新的视角来审视和解读现存的法人刑事责任问题,对法人犯罪法律性质和法人刑事责任进行新的解读并有强有力的理论作为支撑,是一本值得一读的佳作。 -
刑事法判解研究赵秉志 编《刑事法判解研究(2010年第4辑)(总第19辑)》包括了:名案法理研究、计算机软件侵权的定性、疑难案件探讨、盗窃空白支票并使用之行为定性、假冒他人身份伪造票据背书转让如何定性、强迫交易罪若干问题研究、防卫过度及其罪名的认定、自发性群体事件中个人刑事责任的认定、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界定等内容。 -
刑事法律文件解读张军 编为依法惩治妨害武装部队专用标志性物品管理秩序犯罪活动,维护国防利益和人民军队、军人形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7月20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本《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7辑)(总第73辑)》约请了该司法解释的起草人就其制定背景、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等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同时,本辑也收录了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戒毒条例》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以及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答记者问等,便于读者准确理解和掌握。另外,自2010年10月1日起,《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在全国范围内试行至今已近一年,实践中出现了不少疑难问题,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本辑开始专设了“量刑规范化典型案例评析”栏目,每辑将精选几个典型案例,并由主审人员进行深入评析,以飨读者。 -
唐代受贿罪研究谢红星 著唐代并无“受贿”一语,《唐律疏议》中也并无“受贿罪”之罪名术语,但基于现代刑法的视角,《唐律疏议》中确实存有许多在今天看来属于受贿罪的罪名,如受财枉法罪、受财不枉法罪、受所监临财物罪、坐赃罪等,这就是《唐代受贿罪研究——-基于现代刑法的视角》所论之“唐代受贿罪”。从现代刑法受贿罪的学理概念出发,《唐律疏议》规定的属于受贿罪的具体碍名计有57个,其实施主体包括官员和官员家人,其客观方面则涵括了受财、乞物、役使、借贷等数十种行为,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罪名体系,构就了一张惩治受贿罪的严密法网。从唐代律令格敕的规定来看,受贿罪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刑罚、贬官、考解、征赃、解除婚姻关系等几种。唐代律令格敕明确规定了受贿罪的刑罚,此即法定刑,包括笞、杖、徒、流、加役流、死、决杖的主刑和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的从刑,在议、请、减、赎、官当等制度的配合运用下,上述法定刑一般被替换成官当、赎铜、除免而适用,此即受贿罪的适用刑,官员或其家人受贿须真正承受的刑罚,便是此适用刑。然而在实践中,受贿官员甚至连适用刑也无须承受,而是以贬官替代之,故贬官虽不为律令所载,其实为受贿罪的又一法律责任形式,而且是与刑罚并立但不同行的责任形式。此外,官员受贿虽罪微刑轻,依律不须去官,但于当年仍必考为下下,从而解除官职,此即“考解”;嘶得贿赂如为财物,则须征赃,如为他人妻妾,则须解除婚姻关系。综观唐代关于受贿罪法律责任的规定,可知其基本方针是不一味求重,不滥施酷刑,用刑有度,处罚适中。唐代“严而不厉”受贿罪立法之形成,是基于严法惩贪与以礼责官相容的前提,也是对以往此两方面立法的损益与折中,其优崇官贵但不放纵犯罪,严法惩贪而不“折辱斯文”,可谓一时良法。但在实践中,此一良法实施得并不算好,总体而言,唐初高祖时期,立国未久,百废待兴,未能严格如法惩治受贿罪;贞观永徽年间,唐太宗、唐高宗励精图治,严格执法,一洗官场污风;高宗显庆之后,政争纷竟,深刻影响了对受贿罪的惩治,法司愈来愈不依法处理受贿案件,办案时选择性办案,用刑则违律用刑,畸轻畸重,“严而不厉”的立法,由此逐渐落空。“严而不厉”立法的逐步落空,起于统治者个人情感、私利与统治阶级整体意志、利益的内在冲突,以及这种冲突下统治者运用权力对立法的破坏。“严而不厉”的受贿罪立法在唐代虽未能得到很好实施,但对现阶段我国完善相关立法仍有借鉴意义。与唐代“严而不厉”立法相较,现阶段我国受贿犯罪立法可谓“厉而不严”,此一立法之完善需要完成从“厉而不严”到“严而不厉”的转变,也即,“严而不厉”应当是我国现行受贿犯罪立法的完善方向,要完成这一转变,现行刑法需要在受贿行为的犯罪化和受贿犯罪的轻刑化两方面做出努力。 -
刑事法律文件解读张军 编《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2.7)(总第85辑)》重点收录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及其解读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胡云腾主任撰写的《谈谈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三大特点》一文,相信对读者进一步了解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和特点有一定裨益。 -
刑罚适用疑难问题精解袁登明 编源于长期以来“重犯罪论、轻刑罚论”、“重定性、轻量刑”的痼疾,在刑事立法上,刑罚制度的规定仍相当粗放、原则,刑罚制度部分的立法空白不胜枚举,如几乎每一个研习刑法者都会琢磨如下问题: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等有期自由刑相互之间如何并罚?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时若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该政治权利刑期是从缓刑之日还是缓刑期满之日起算?来阅读袁登明的《刑罚适用疑难问题精解》您就会找到相应的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