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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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俞飞 主编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调整发展,个人财富日益增多,社会利益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每个阶层、每一个群体,乃至于每一个人,都在为权利而斗争。在人们交往和合作的过程中,侵权和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知识产权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一个“新生事物”;相比较其他法律部门而言,知识产权法也存在诸多特殊的地方。要具备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的一定素养,必须从与它们相关的基本概念入手,了解相关的基础知识,进而分别对各种主要的知识产权种类作专门学习。《知识产权保护》正是沿着这样一种路径,力图使读者能够在较短的时问内摆脱知识产权“门外汉”的身份,初步了解知识产权法的主要内容。 -
民事法律关联集成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在浩如烟海的法条中如何能够最快最准最全地寻找到您想要的法律依据?这是法律专业人士和普通大众共同关注和追寻的问题。我国各类效力层级的法律文件之多、法律修改更新之快,更增加了解决这个问题的难度。中国法制出版社以法规编纂为己任,在成功推出过数十套法规汇编类图书后,集专业和经验于一身,与时俱进,重磅推出本套“法律关联集成”书系,以期通过我们的努力帮您轻松解决这个难题。本书“民事”主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个重要的法律文件。以每个法律文件为线索,每个主法条下链接出相关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效力等级层次分明。每个效力级别下的法规再根据所涉内容分别归纳出中心问题,并在目录里有详细体现,方便迅速查阅。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往往在一个简单抽象的法律条文之外,还有很多相关的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这些是对法律条文涵义和适用中碰到的问题的具体规定,是解决实务问题的重要依据。但这些重要依据却纷繁复杂、散见在诸多各类效力级别的文件里。鉴于读者的现实需要,编者对这些重要依据进行了搜集与整理、归纳与总结,用“法条注释法条”,内容权威、准确、有效,为您学习法条、理解法条、应用法条提供最强大的工具! -
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相当于台湾繁体版2006/04第五版)是台湾知名民法学者、台大法学院教授黄茂荣先生的最新修订本,该书改写增订自原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之《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相当于台湾繁体版1993/07第三版)。作者根据近些年的思考,对以前版本的文字及思路都重新调整,并增加许多内容。本书可以说是黄茂荣教授在内地最为广泛流传的一本论述法学方法论与民法发展的著作,同时也是国内目前为止在此领域最高水品的华文著作。本书的写作主要在说明法学方法对现代民法的影响,并从其中认识法学方法,以及训练运用法学方法进行说理的能力。 -
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古津贤 主编《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作者2006年度申报的天津市“十一五”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该书以法学理论及法律法规为依托,在对中医药基础理论与应用、中医药专利权著作权、立法保护等现状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策和产业对策,并结合我国现实存在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侵权事实,明确阐明了侵权者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进一步探讨了在中医药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应对的策略。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
激励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研究袁晓东 著法律制度不仅提供技术创新所需要的稳定秩序,而且还可以创立一种激励机制。本书以敏锐的视角,将激励技术创新的主要法律制度确定为知识产权和资金供给,运用经济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系统论述了法律对技术创新的作用、知识产权交易制度、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我国技术创新补贴的影响,以及风险投资制度框架的建立。本书不仅视角独特、方法新颖,而且对许多新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
论不动产登记于海涌本书对该课题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对传统的物权变动模式评析的基础上,提出应以绝对物权行为理论构建物权变动的理论基础。通过对三种典型的物权变动模式逐一进行分析,笔者指出其理论上的不足和制度设计中的缺陷。笔者从物权和债权的差异人手,着重分析引起物权和债权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因素,笔者认为“绝对法律行为”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应当成为物权变动的理论基础。目前法学界承认绝对权,也承认绝对法律关系,但几乎无人论及特定人和不特定人之间的绝对法律行为。目前学术界将法律行为划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这无法合理解释引起绝对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的性质问题。绝对法律行为的概念将使法律行为理论更加完善。绝对法律行为引起绝对法律关系,从而导致绝对权的变动,相对法律行为引起相对法律关系,从而导致相对权的变动,即绝对法律行为一绝对法律关系一绝对权,相对法律行为一相对法律关系一相对权。不承认绝对法律行为的存在,就无法解释绝对权变动的原因,也无法解释引起绝对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的性质。绝对法律行为可以使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分在逻辑上得到彻底的贯彻。(2)以绝对物权行为理论为依据,重新解释并系统设计了不动产登记制度。在不动产登记中,尤其应当建立物权变动公告制度,保证登记权利正确性推定的可靠性。登记之前以物权变动公告制度保护真正权利人,登记之后以登记的公信力保护善意第三人,从而使对真正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达到平衡。不动产物权一经登记公示,即产生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这也正是登记公信效力的体现。但登记的正确推定效力无疑是以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换取交易秩序的效率与安全,因此应当建立物权变动公告制度,在确定登记之前给予利害关系人进行意思表示的空间,允许其提出异议,这不仅符合绝对法律行为理论,而且在实践中的确可以减少发生登记错误的几率,保证登记的正确性,避免使真正的权利人遭受公信力的损害。(3)以绝对物权行为理论为基础,以公示公信制度为原则,以恶意抗辩制度为补充,构建我国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机制。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已成为保护市场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主流观点。事实上,尽管善意取得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符合人们的法律情感,但由于善意的主观标准难以确定,其保护买受人的法律功能难以充分发挥,而公示公信制度则可以将物权变动过程外化为一定物态形式为公众所知,并为第三人提供了善意的客观标准,在保护第三人方面,公示公信制度较善意取得制度为优,应根据绝对物权行为理论,以登记公示公信和恶意抗辩来构建保护第三人的立法体制。(4)本书探讨了不动产登记的一般规则,主要对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对象、登记类型、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以及不动产登记的效力进行了研究。(5)本书还探讨了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形态,主要包括不动产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信托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涂销登记等各种具体的登记形式。 -
契约附随义务研究侯国跃 著本书稿的主要内容。本书以“契约附随义务研究”为主题,本体部分共九章,第一章为“导论”,第二章至第八章为“本论”,第九章为“结论”。作者在第一章指出,因为本书是以义务为对象所展开的研究,从表面上看似与民法之权利法属性格格不入,故而在导论中首先以说明的方式指出:在以权利为本位的民法中,债法部分却“多从债务的方面设其规定”,可以说,义务乃债法的主线,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乃债法的核心问题;契约义务的构造,则为现代债法之重要课题。第二章,概念论:契约附随义务的理论界定。作者主要集中在探讨附随义务与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保护义务、给付义务等的区别问题。第三章,历史论:契约附随义务理论的形成和发展。附随义务理论是德国学者在探讨契约给付义务及其履行时首先提出、并以缔约上过失、积极侵害债权为中心,逐步建立起来的。第四章,基础论:契约附随义务的正当性解释。作者认为,诚信原则,乃契约附随义务的真正法理基础。即便是在附随义务呈现成文化趋势的情况下,诚信原则之基础地位亦未被动摇。第五章,功能论:契约附随义务的价值与功能。作者把附随义务之功能概括为:指导当事人正确履行契约;周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交易安全,稳固债权人所取得之给付利益;整合交易道德;衡平和调节利益,实现实质公正。第六章,形态论:契约附随义务的类型。附随义务主要有保护、通知、保密、竞业禁止等形态,而保护义务则为附随义务之基础类型。第七章,后果论:违反契约附随义务之效果分析。违反附随义务之法律责任,在性质上仍为违约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第八章,适用论:附随义务的认定。认定当事人是否负有附随义务,应遵循“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优先的原则”、“以诚信原则为基准的原则”、“顾及交易习惯的原则”、“适当限制的原则”;在个案中,确定契约附随义务的具体方法有检索契约和法条、参阅先例、斟酌法理、揣摩交易习惯等;认定契约当事人之附随义务所应考量的因素包括契约目的、利益衡平、具体情事等。第九章,结论。作者从契约法现代化的要求和我国原有法律的不足等方面,说明我国立法规定附随义务之必要性。重点则在于从立法体例、义务形态、归责原则、法律后果、适用范围等方面对我国相关规定进行检讨。 -
物权法王全弟 主编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将物权定义为: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具体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物权为直接接配物的权利。所谓一直接,是指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无需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即可实现.,所谓一支配~,指依权利人的意思,对标的物加以管领处分。这一点与债权不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为财产上的给付,才能实现其利益。第二,物权为支配蓥物的权利。首先,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其权利客体即物权的标的物必须为一物一,这里的一物一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其次,物权的标的必须是特定物,即具体指定之物。若仅以种类和数量约定的物,虽可成为债权的标的,但不能成为物权的标的。第三。物权为享受的塑盆的权利。物权是权利的一种,而权利由法律上之力与合法利益两个要素构成,图而其权利人当然可以享受标的物的利益。物的利益可分为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其中所有权为对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加以利用.,用益物权则是对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的权利,即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担保物权则以物的交换价值作为支配对象,通过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控制来确保债权的实现。第四,物权是排除他人干涉的绝对性的权利。物权作为一种物的归属的权利,具有绝对性,对任何人均有其效力。任何人未经允许侵害他人物权,物权人得行使物权请求权或主张追及效力,以使物权回复其应有的圆满状态。 -
侵权法三人谈杨立新、等 著本书由三位侵权法资深教授针对侵权立法、理论、司法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对话,录音整理成书。内容涉及侵权法的九大课题,包括立法模式及规范竞合问题、调整对象、归责原则体系、责任构成要件、共同侵权共同危险行为、文学作品侵权和新闻侵权、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机动车肇事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以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同时书后附对话背景综述以及侵权法专家建议稿各版本。 -
物权法原论李国际 著本书是作者个人研究成果,结合最新颁布的物权法,对物权法的理论进行详尽介绍,本书共分五编,物权法总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书后附有《物权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