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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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王新宇自清末以降的中国法律近代化,以移植法律为最大特点,外国法律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当局者救国图强的济世工具。但晚清以来的历次婚姻法草案皆偏于维护传统,对外国法舍其神而用其形,民国时期婚姻立法所表现出的“先进性”、 “折衷性”和“保守性”的复杂心态与虚与委蛇的司法实践,印证了该时期的婚姻自由、夫妻平等和一夫一妻制只能是一种表象而非实质上的演进。这种表象上的演进,又是以妇女运动作为催化剂而生成的。 [看更多] -
中日民法近代化比较研究孟祥沛所谓“民法近代化”,是指一个国家与其政治近代化和经济近代化相对应,在法制方面直接或间接地仿照欧洲19世纪编纂的民法典,在本国逐步建立与资本主义发展相适应的民事法律体系的过程。本文将《大清民律草案》和日本“旧民法”分别视为两国民法近代化开端的标志,将《中华民国民法》和日本明治民法分别视为两国民法近代化完成的标志。第一章对中日民法近代化的背景进行比较,认为两国相似之处在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与传统法制间存在的尖锐矛盾是促使中日进行法制改革的根本缘由;废除不平等条约、收回治外法权的迫切需要是推动中日法制改革的直接动因。两国的相异之处在于:中日经济发展的程度明显不同;两国统治集团法制改革的目的迥然不同;中日朝野思想意识和法律观念不尽相同;两国司法人才的培养和准备有所不同,这些差异决定了中日两国民法近代化发展进程迥然不同的轨迹和归宿。第二章对分别作为中日民法近代化开端标志的《大清民律草案》和日本“旧民法”进行比较。在立法原则上,清末法制改革既强调学习西方近代法律,又不得不维护“三纲五常”等封建传统;日本明治政府则一心一意以西方为楷模,力图建立资本主义法律体系。在立法过程上,两国政府都聘请外国法学家帮助起草法典的财产法部分,并将人身法部分的起草委任给本国学者。但实际上,外国专家对法典编纂的影响并不仅仅局限于财产法部分。法典编纂的同时,尽管两国立法机关都花费了相当的人力、物力对本国民事习惯进行调查。但是,调查的成果对法典编纂并未产生大的影响。在编制结构上,两国均采用民商分立原则分别制定民、商法典;不同的是,《大清民律草案》采用潘德克吞编制法,而日本“旧民法”则是继承罗马法编制结构。在内容和特点上,作为中日民法近代化开端的标志,《大清民律草案》和日本“旧民法”与两国以往的封建法制相比,具有鲜明的进步性;但与“自由”、“平等”、“人权”等资产阶级思想的要求相比,又具有相对的保守性和落后性。同时,两部法典大量移植西方多个国家近代民法的内容,具有明显的杂糅性;立法之时也根据本国国情创设了一些独具本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两部法典与两国民法近代化完成期的民法典相比,具有显著的启蒙性。追根溯源,日本“旧民法”的母法是法国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的母法则是日本明治民法。在影响和评价上,《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本主义近代民法典,为我国民法近代化奠定了基础;日本“旧民法”对明治民法的编纂、对当时的司法实践、对日本法学的发展都具有重要影响,是日本民法近代化的基石。第三章对中国民法近代化历史进程中承上启下的《民国民律草案》进行了较为详尽的探讨,认为与《大清民律草案》相比,它在立法时比较注重吸收和保留本国法律传统,人身法部分更多地因袭了中国封建礼教的内容,法律概念和术语的运用更加科学合理,并加强了对外国法人的管理。虽然《民国民律草案》“亲属编”和“继承编”对封建礼教内容有过多因袭,但对之不能简单地贴上“保守”、“倒退”、“反动”、“落后”的标签。为了与本国传统习俗相适应,为了保证法典的实施效果,在立法时暂时牺牲一定程度的先进性而适当保留一定的妥协性甚至是落后性,有时倒是立法者洞察时务、顺应时势的明智选择。第四章对分别作为中日民法近代化完成标志的《中华民国民法》和日本明治民法进行比较。在立法背景上,南京国民政府至少在名义上统一了全国,建立起地主、官僚、买办阶级的联合政权,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一定的发展,但中国社会的性质依然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日本明治政权则代表了大地主和大资本家两大阶级利益,随着国内资本主义的形成以及对外侵略扩张的加剧,日本逐步向帝国主义阶段转化,成为国际帝国主义奴役东方各民族的重要成员。在立法原则上,南京国民政府以“三民主义”为建国最高原则,强调社会本位主义,主张男女平等;日本明治民法则强调以“旧民法”为基础对其进行修正。在立法过程上,两部法典均由本国学者独立完成,《中华民国民法》的制定还体现了南京国民政府训政时期“以党治国”的基本方针。在编制结构上,两部法典均采用德国潘德克吞法典编制法,但是区别有三:一是名称不尽相同,《中华民国民法》的“债编”在日本明治民法中被称为“债权编”;二是顺序有所不同,《中华民国民法》是债编在前,物权编在后,日本明治民法则刚好相反;三是《中华民国民法》采民商合一原则,而日本明治民法采民商分立原则。在特点上,两部法典都比较注重吸收本国固有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习惯,兼收并蓄地引进西方先进民事制度,亲属和继承制度既极富创新又保留了相当的封建色彩。同时,《中华民国民法》以维护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为原则,对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原则进行限制,引入无过失责任原则,酌情减免义务人的责任,重视平等原则的运用等,充分体现了对社会公益的保护。第五章对中日两国民法近代化的完成期与开端期进行比较。首先,以列表方式对《中华民国民法》与《大清民律草案》逐编进行详细比较,突出二者的不同之处;其次,对明治民法和“旧民法”进行比较,认为明治民法虽以“旧民法”为基础,但对“旧民法”进行了“根本性修正”,对二者的承继关系,既不能视而不见,也不能随意夸大;最后,通过对中日两国民法近代化完成期与开端期的综合比较指出,与中日两国民法近代化开端期不同的是,《中华民国民法》和日本明治民法制定之时,政治、经济的发展为民法近代化的完成奠定了基础,法学的发展为民法近代化的完成创造了条件,广泛而深人的法律移植为民法近代化的完成开辟了道路,立法时对本国法律传统和法律习惯的正确态度为民法近代化的完成指明了方向,科学合理而又富有逻辑的法典编制结构和简明准确、通俗易懂的法典语言为民法近代化的完成在形式上提供了保证。同时,两部民法典的实施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凸显了民法近代化完成的现实意义。因此,《中华民国民法》和日本明治民法可分别视为中日两国民法近代化完成的标志。第六章对中日法制近代化进程中爆发的重大论争一一清末“礼法之争”和日本“法典论争”进行比较。通过对两大论争的原因进行分析认为,清政府推行法制改革指导思想的两重性、多种经济成分和阶级力量并存的客观性、社会变革期新旧思想的冲突性、西方法制与中国传统封建法制的矛盾性等造成清末“礼法之争”的爆发不可避免。日本“法典论争”爆发的必然性则体现在:“旧民法”制定之前曾经存在的立法原则的分歧成为“法典论争”的先兆;“旧民法”在立法本身存在的种种缺陷是导致“法典论争”爆发的直接起因;日本不同法学流派的存在为“法典论争”的爆发提供了条件;反欧化风潮的存在加速了“法典论争”的爆发;复杂的政治斗争进一步推动了“法典论争”的发展。两大论争在论争的主体、论争的焦点、论据、论争的载体、论争的实质、结局和影响等方面均有所不同。“礼法之争”从表面上看是清末统治集团内部封建士大夫之间的争议,但其实质则是资产阶级萌芽思想与传统封建思想的一次交锋。“法典论争”从表面上看是资产阶级新思想与半封建主义的旧思想的争论,但其实质则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派别之间的争论。第七章是对中日民法近代化若干问题的反思。该章首先将中日两国民法近代化的特征归纳为:收回治外法权的迫切要求是中日两国民法近代化的直接动因;政府的公权是中日两国民法近代化的基本推动力量;大量移植西方近代民法是中日两国民法近代化的根本途径;本国法学和法律人才的繁荣是中日两国民法近代化实现的重要保证;近代民法与现实的融合是中日民法近代化留给后世的长远任务。其次,对民法近代化与法律传统和民事习惯的关系进行研究,强调民事立法要重视和吸收本国的法律传统和民事习惯。再次,对民法近代化与法律移植的关系进行研究,认为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的规律之一,法律移植中既要反对故步自封、骄傲自大、唯我独尊、排斥外来文化的狭隘心理,又要反对妄自菲薄、对外来文化盲目崇拜、对西方法律不加分辨、照搬照抄的全盘西化思想。最后,对民法近代化与政治、经济、文化等诸要素的关系进行研究指出,经济发展是民法近代化的物质基础,政治改革是民法近代化的必要前提,近代思想文化观念的确立是民法近代化顺利进行的保障,能否使本国法律传统与外来法律文化协调统一是决定民法近代化成败的关键。 -
人身损害赔偿新制度新问题研究麻锦亮 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居于突出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为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类型和数量上发生了重大变化,给审判实践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有规范已不能适应当前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历时数年,在总结我国长期以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先进立法和判例学说的基础上,起草了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并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9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如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责任、雇主责任、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之间的相互关系、定期金赔偿等等,并统一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加强对人身权利的司法保护,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权利尊重和保障意识,具有重要意义;解决了长期以来审判实践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无统一规范,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及时地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问题。同时,该司法解释对侵权损害赔偿领域里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为了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起草原意,并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和实务界、理论界的有关同志,以该司法解释为主干,结合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范,撰写这套《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实务丛书》。本套丛书不仅比较准确、详实地表述了司法解释的精神,而且全面、系统地反映了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规范的内容。《人身损害赔偿新制度新问题研究》是本丛书的一种,本书从人身损害赔偿新制度新问题人手,根据近年来出台的人身损害赔偿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和立法精神,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发布以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不仅对人身损害赔偿新制度进行针对性的研究,而且对实践中所涉及的典型案例进行了类型化的分析,尤其对此类侵权损害赔偿实践中的同命不同价、学校责任、雇主责任、工伤事故、抛掷物侵权、危险责任、精神损害赔偿等热点问题的责任认定与法律适用等,均进行了独到的分析与研究,系人身损害赔偿新制度适用研究的最新之作,可资广大读者借鉴与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立法研究报告周汉华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丛书之三。现代信息社会,诸多不见面的交易的出现,诸多流通领域的信息交换等,信息化社会中个人信息的大量收集和利用已威胁到个人合法权益,所以信息保护必然成为主流趋势。从实际状况来看,很多人还并没有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以及个人信息保护里面蕴涵的巨大商机、众多法律问题。这套个人信息保护丛书分析了诸般问题,并记录了我国信息立法的进程。——编者语《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是社科院法学所“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丛书”(三卷本)项目中的第三本。2003年初,国务院信息办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个人数据保护法研究课题组承担《个人数据保护法》比较研究课题及草拟一份专家建议稿,由周汉华研究员担任课题组负责人。经过课题组成员近2年的工作,分别形成了中期与最终研究报告。这份报告也就是整个项目的精华。书稿的主要内容为19个专题报告,涉及法律名称的确立、立法模式问题、立法的意义和重要性、立法现状以及立法依据,法律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例外及其规定方式,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关系,对政府机关与其他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不同规制方式及其效果,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关系,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特定行业的适用问题,关于敏感个人信息问题,法律的执行机构,行业自律机制,信息主体权利,跨境信息交流问题,刑事责任问题。以及关于911以后国际社会个人信息保护政策的变化趋势问题等共19个专项立法报告。书稿语言精练,信息量大,论述清晰,研究问题前沿。 -
赔偿之争鲁磊、等法律出版社策划的本套法律之争丛书,定位于向普通读者介绍基本的法律常识,由专业人士结合案例,以案说法,语言通俗易懂,相信能在增长读者法律知识,解决基本的法律问题等方面起到很好的作用。 本书为丛书的一本,丛书其他书目,包括拆迁之争、婚姻之争、继承之争、医患之争、劳资之争,其实也皆涉及赔偿,因其已自成一书,故在本书中涉及这几类问题时,多作省略,以免重复。同时,本书为草节方便,大体按照常见之赔偿类型划分章节,未完全按照学理上的划分方法。大体结构是,前六章为侵权这赔偿,第七章为合同赔偿,第八章为国家之赔偿。考虑到丛书的主要受众为普通读者,本书在选题时,尽量避免在法律上尚存争议的案例。在论述上,也尽量采用通俗浅显的语言。为避免给读者产生混淆,如某论题有种观点时,昼采用司法实践比较倾向的意见,而不涉及讨论其他观点。 -
民法讲义II(日)近江幸治 著,王茵 译这本书是《民法讲义》系列中的第二卷,以大学本科生和研究生为对象,旨在传授民法学基础知识和学习方法。 日本物权法,在制度整体上参考的是德国法构筑的潘德克吞体系。但是,自民法典制定已经经过了一百多年的历史,今天的社会状况同当时相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为对应这种变化,物权法也在通过立法的修改和法解释的展开逐步发生着变化。本书如实地反映了这种状况。该书论述全面,叙述简洁,条理清晰,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书是笔者《民法讲义》系列的第二卷,而《民法讲义》系列却是从出版这本《物权本》开始的,首次出版在1990年2月。当时出版该书的宗旨是:方便初学者的学习,避免篇幅冗长的叙述而大量采用图表说明等,使初学者充分认识到必须从体系上理解民法(即把握民法的整体结构)。现在,距本书初版已经过了13年,其间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人类社会也进入了以寻求全新理念为发展目标的21世纪。 -
可持续发展与中国自然资源物权制度之变革桑东莉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随着对环境资源问题及其与物权制度安排之间互动关系认识的不断深入,如何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物权制度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重要功能,已成为我国物权立法及理论研究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书将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置于可持续发展这样一个宏大的研究视野下,以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环境保护功能为研究进路,力图站在现代价值观念的高度上,从私法与公法整合研究的角度,从制度变革的时代需求、现行制度缺失环境保护功能的症结、现代理论推动传统物权理论的变革与中国自然资源物权制度的渐进发展、变革的方向及这种变革取向的可行性问题等方面对中国自然资源制度物权进行了宏观的、整体性的制度解构。 本书可供研究环境法、经济法、循环经济法的学者及相关研究人员参阅。 -
人权理论基本问题张晓玲今天,人权已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话题。当今世界上不同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国家都接受了人权观念,承担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义务。另一方面,人权在成为超越社会制度和文化传统而受到普遍尊重的同时,也成为西方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争论和分歧的一个焦点。但是,无论如何,追求人权已经成为我们时代进步的重要标志,成为人类文明发展的一个大趋势。 -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黄松有2001年4月6日、2006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两部司法解释是规范和指导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释,内容涵盖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和程序、案件的管辖、诉讼主体、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解除的处理、劳动仲裁裁决的效力、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以及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理解、欠薪保护、工资欠条纠纷、社会保险费纠纷案件的受理、方便劳动者维权的措施、集体合同和劳动争议调解协议效力、工伤赔偿等 -
如何申请和保护专利赵晓睿人生旅途上,小到衣食住行,大到经商办企业,法律其实和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平静有序的生活背后,少不了法律的规范和救济。本书选取了一批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邀请既有法律知识,又有实际经验的法律工作者为作者,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精心编写了“法律帮帮”丛书。本丛书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作为解决问题的工具,力求全面收录相关法律依据信息;选取有时代特色、有代表性的案例供读者参考。同时,本丛书不但讲解法律实体知识,也非常重视处理问题的程序途径和方法技巧;使用流程图、公式、表格等形式方便阅读。本书为《法律帮帮丛书》的其中一册,希望“法律帮帮”能成为您解决问题、排除困难、办理事务的好帮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