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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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何志著本书具有较强的理论性。本书作者较为重视吸收中外法学界物权法研究的最新成果。物权法的主要内容在于规定所有权、定限物权及占有等的分际,而所有权的得丧变更及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如何运作,固属重要,其中,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之特性与效力,尤宜详予阐述,以期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双重功能。凡此,书中均有客观的分析。至于物权变动模式等物权法研究中的焦点、难点问题,本书亦有相当介绍。本书也有较强的实践性。作者从司法实践和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入手,引出所要研究的问题,并用物权法理论来解决问题,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上述特点使得本书在一定程序上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中。 -
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政策问答高永贤编本书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政策进行了条文缕析,全书包括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概述、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程序等方面的问题96例。 -
公务员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王萌,王晖编本书以大量公务员劳动保障权益维护领域可能遇到的案例为主线介绍案情,提供专家评析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参考。 -
合同法原理曹三明等著书摘依据《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受要约人承诺的意思表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即承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受要约人为承诺的通知,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受要约人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承诺的方式,并且要约规定此种方式构成合同的形式要件,受要约人须依照要约规定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要约中对承诺方式的规定不构成合同的形式要件,受要约人应当有权选择不劣于要约规定方式的实际效果的承诺方式。比如,要约中规定承诺须以书面作出,那么口头承诺不生效力,因为口头形式不如书面形式准确可靠;如果要约中规定承诺须以信函方式作出;受要约人若以传真方式承诺,应当认为是有效承诺,因为传真亦是书面形式,并且比信函快捷,通常不劣于信函方式所能达到的效果。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方式,受要约人可以任何适当的明示通知方式进行承诺。要约的方式本身不应具有规定承诺方式的效力,比如,要约为书面形式,但承诺仍然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不应因为承诺与要约在形式上的不一致,而否定承诺的效力。(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是受要约人同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建立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向非要约人作出的承诺,对要约人不生效力,亦不可能在受要约人与要约人之间建立预期的合同关系。承诺可以直接向要约人作出,也可以向要约人的代理人作出。如果要约人死亡但合同的履行不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即不需要要约人亲自履行时,受要约人可以向要约人的继承人作出承诺。(三)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因而承诺的内容须和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如果承诺的内容和要约的内容不一致,等于受要约人变更了要约所规定的合同的主要条件或主要条款,此种承诺应视为拒绝原要约、提出新要约。然而,对于承诺内容和要约的内容的一致,切不可作机械僵硬的理解。承诺的和要约的内容相一致,首先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意思上的一致,而不是指承诺的语言或文字表述完全一致。如果承诺的内容在意思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使在语言或文字表述上有差异,只要不影响对合意的一致理解,应当认为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承诺的内容和要约的内容相一致,是指承诺与要约在实质内容上的一致。如果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在实质上相一致,即使在其他方面变更了要约的内容,该项承诺仍为有效。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9条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非实质性的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明确规定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进行任何添加、限制或修改外,该承诺仍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内容为准。我国《合同法》把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划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法第30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并且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法第31条)。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梁书文,黄赤东主编本书以《保护法》为基础,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进行了全面的阐述,系统论述消费者的各项权益和经营者的各项义务,全面介绍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管理机构、监督程序、责任分类、争议解决等内容。 -
商法教学法规中国法制出版社编根据调查发现,广大的老师和学生在“教”和“学”的过程中,都十分重视教材和法律法规材料的结合。但普遍存在的问题是,没有一种已经成;型的资料可以方便采用。有不少老师要不断地复印有关资料,然后下发给学生,这种做法很不方便。因此,我们决定组织出版“教学法规”丛书,以满足法学院校的师生“教”和“学”中的需求。本套丛书根据我国高校法学教育所设置的主干或核心课程,分册出版20余种。每种书都紧扣教材,尽量按照教材的章节次序进行编排,收入了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教学的需要,我们还收入了一些已经废止的文件或者新旧文本对照。·为了使广大师生更有效地利用本套丛书,我们设置了“学习笔记”栏。其用途,一是注明以往司法考试(含律师资格考试)出题情况;二是供读者在学习过程中作笔记用。此外,本套丛书对各主要法律加注了条旨。在本丛书的编辑过程中,我们征求了全国部分法学院校的意见。无论是选题的创意、编排次序还是所收入的文件都得到相关学科有关老师的鼎力帮助。在此表示诚挚的谢意。 -
亲属法杨大文主编《亲属法(第4版)》为我国亲属法学知名学者杨大文教授组织编写的一部力作,畅销多年,历次修订,体现了作者精益求精的治学态度。《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亲属法(第4版)》主要阐述了亲属关系、结婚、夫妻关系、离婚、亲子、收养、监护、抚养等内容。作者在保留了《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亲属法(第4版)》前三版理论精华的基础上,根据近年来亲属法学领域的立法活动和理论研究的新进展,对原书作了比较全面的修改和补充,其中,学界对亲属法前沿问题的讨论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起草的内容在《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亲属法(第4版)》中也有精彩讨论。 -
民法学江平主编;李开国[等]撰稿主编简介 江平,1930年生,浙江宁波人。毕业于莫斯科大学法律系, 为比利时根特大学名誉法学博士。曾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七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七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秘鲁天主教大学名誉法 学教授,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仲裁员,专家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 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曾主持《信托法》、《海商法》的起草工作,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公司法》、《行政诉 讼法》、《国家赔偿法》、《证券法》等多项法律的主要起草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家起草组组长,《民法典》起草负责 人。多次到比利时根特大学、香港大学、意大利罗马第二大学、日 本青山大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哈佛大学、耶鲁大学等讲学。主 持编写的著作有:《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西方国家民商法概 要》、《罗马法基础》、《民法教程》、《公司法教程》、《法人制度论》 等。 -
物权法陈华彬著本书阐述了我国物权法的基本法理,对我国物权法的具体制度进行详细描述,以物权的基本类型为划分标准对不同物权形式进行论述。 -
知识产权制度挑战与对策吕薇[等]著《知识产权制度挑战与对策》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采取了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国内外经验相比较的研究方法。作者站在国家整体的角度,围绕创造、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各个环节,研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制度、政策体系和市场环境;从为实施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提供组织保证出发,研究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直辖市机制和预警机制;重点探讨了知识产权制度如何与国家技术发展战略结合,对如何完善我国的知识亲以制度、优化市场环境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同时,又从一些具体问题入手,研究了知识产权权属政策、行业、企业和大学的知识亲以保护与利用问题。既从理论上探讨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动作机制,又介绍和分析了大量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深入浅出地介绍了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为现实经济、技术和社会发展服务,提出了许多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不公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了有针对性的决策参考,而且便于企业和机构了解如何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有关政策,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