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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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评注法律出版社 著*黄金撰创作团队: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ji智囊团)+国内民法学界中坚力量 本书由全程参与民法总则立法工作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孙宪忠担当学术顾问,由本次民法总则立法重要参与部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携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吉林大学、浙江大学、苏州大学等国内民法中坚学者,按照当今主流法律评注体系,注重历史脉络、学理与实践的多重结合,深度解读《民法总则》。 *全新评注方式 吸纳世界法律评注体系优点 全新的解读方式 历史+规范+举证责任,按照历史由来、规范目的与含义、举证责任分配及其他问题的结构体例,对法律条文进行深入、系统的阐释。总结吸收了世界上重要国家法律与国际性法律的评注模式,融学术性与实践性于一体,显著有别于我国以前的法律释义书写作样式。本书的出版标志着中国法律评注的一次全新的发展,一次质的飞跃。为我国的法律评注提供了典型范本。 *精彩内容概要 本书以《民法总则》条文阐释评注的方式,对《民法总则》的二百零六个条文进行逐一解读。其体例与内容包括:第yi,历史由来。将《民法总则》与旧法间的承继与修订关系,以及《民法总则》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修改情况进行梳理,为读者厘清每个条文的发展沿革、修订或增减的内在理由,以更准确地把握现行法的规范含义及现实依据。第二,规范目的。对特定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场景进行辨析,对其所欲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厘清,以期为读者阐明该条文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意义与作用,便于法律实务中精准检索并有效适用。第三,规范含义。对特定条文的规范内容进行系统阐释,包括对相关法律概念的解读、构成要件的分析、法律效果的明确等,以期为读者展现该条文zui为全面具体的准确含义及适用规则。第四,举证责任分配。对法律条文在法律适用上所涉及的证明负担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合理安排,进行详细阐释,以增强《民法总则》的适用性。第五,其他问题。对特定条文在理解和适用上可能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减少及消弭争议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或建议。同时运用体系化思维方式,分析如何协调适用《民法总则》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以期为读者提供更多的法律判断思考路径与法律冲突解决方案。 -
民法规范适用新编李永军 著本书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领导小组成员李永军教授担纲主编,以我国目前正在编撰的民法典体系为参照,精编了民法规范的核心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包括民法总则类、物权法类、合同法类、侵权法类、婚姻法类、继承法类;其体例编排科学新颖,具有较强的参考适用价值。本书立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体系的构建,旨在以民法总则为“公因式”,为我国公民的权益维护构筑日趋完善的民事法律保障体系,是一部广大读者朋友便捷适用民法规范的必备参考用书。 -
民法规则总梳理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著民法总则第46条脚注提示示例:《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对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要不要有顺序上的限制,,历来存在争议。反对意见认为,法律不应当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因为如果顺序在先的当事人不申请,则失踪人长期不能被宣告死亡,使得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长期不能稳定,例如继承不能发生、遗产不能分割等,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害很大,与法律规定宣告死亡制度的初衷相悖。民法总则立法过程中,这种意见较为普遍,因此,最终没有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我们认为没有规定,是对顺序上限制的否定。 -
默示意思表示新论黄佳黄佳*的这本《默示意思表示新论:概念反思与 理论重构》以对默示意思表示本质特征的反思为切入 点,对默示意思表示的本体论、解释论和立**进行 研究。在本体论中,提出默示意思表示的本质特征为 其“表意间接性”的观点,突破了传统理论中“表示 方式间接性”的认识局限,重构了以“表意间接性” 的本质特征的默示意思表示的基本理论。在解释论中 ,论证并重构了以合理信赖为推定基础,以合理信赖 之保护为解释标准,以信赖原则为解释原则,以合理 信赖的客观化为解释规则的默示意思表示解释体系。在立**中,对其与传统民法理论的衔接及立法设计 等问题进行了相关探讨。 -
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曹士兵 著资本的运行与担保的运用一直具有共生性,两者的发展也是同步的,对于金融行业来说,一部好的担保法能够大力促进金融的繁荣,是为不辩之理。随着经济交往的日益发达,担保已经从单纯的债权保障工具,演变为兼有债权保障功能和金融产品特性的混合工具,与金融创新密不可分,许多新型金融产品即以创新担保方式为核心,担保越发显示出独特的价值。本书结合生动案例剖析解决担保实践难题,全面详解中国担保制度与法律规则,深入探讨运用担保方法助力资本创新。第四版结合《民法总则》等zui新公布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回应了新规范、新形势的相应要求。 -
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法律规制研究刘云升,刘忠平 著本书赞同采取较为温和且折中的立法模式,解决非遗在产业化利用中的公私法综合保护问题。通过修改和完善现行《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将非遗确定为私法保护的客体;通过制定非遗传承人确认和管理制度,明确非遗权利主体制度;通过非遗开发利用专门立法,确定非遗利用中的管理制度。如此,通过公法和私法并进的方式,解决非遗保护和利用上的立法问题还是可取的。另外,非遗的产业化还离不开政府对文化市场的有效管理,尤其是文化产业开发活动中政府机关的监管和服务职能的发挥。 -
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制度变迁暂缺作者暂缺简介... -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奥] 海尔姆特·库齐奥[Helmut,Koziol] 著;朱岩 译《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第一卷):德语国家的视角》以“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为研究对象,重点分析了欧洲大陆国家,尤其是德语国家(奥地利、德国、瑞士)的侵权责任法以及一些新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依此论证了侵权责任法在整个法律救济体系中的定位,探讨了“保险替代侵权”模式带来的各种争议问题,进而深入研究了侵权责任法的各种功能。在上述原则性思考的基础上,本书讨论了各种具有争议和新出现的问题,比如侵权与违约的关系、损害赔偿的基本前提等。书中,作者重点分析了各种归责要件、归责限制、损害赔偿以及时效等问题。本书对于我国学者全面了解欧洲大陆侵权责任法,尤其是奥地利、德国与瑞士侵权责任法的基础理论、学说争议以及前沿思想具有重要的意义。 -
中国债权众筹监管制度法律构建蒙瑞华 著因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金融创新正以不曾有的速度、深度与广度挑战着各国既有金融监管体系,相对具有良好“监管覆盖”能力的监管体制而言,尚处于较为初级阶段的金融市场以及尚未真正开始“现代化”的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的考验更甚,我国以“P2P借贷”为名的债权众筹自“野蛮生长”至“风寒水冷”正是这种“紧张状态”的充分体现。以债权众筹为主要形式的金融众筹作为一种极具复合性的金融创新,其融投资者主体、融投资形式、融投资对价及众筹平台业务模式都具有迥异于传统融投资方式与金融服务的特征。如此,P2P借贷以“突然”的姿态摆在我国较为静态的、稳定的,以及封闭的分业监管模式面前,由此产生是否允许其存在、要否对其监管、由谁监管以及怎样监管的问题,具体的挑战则包括其与既有融资制度如何分工、是否涉及系统风险、大众散户投资者如何保护、如何对其类型化以及类型化之间的监管分工问题,以及如何看待众筹平台的准入、义务体系及兼营等等。这既关系到P2P借贷行业的生存、资本市场的多元化与资金渠道的安全畅通,也基本由点及面的“触动”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全身,行业的发展甚至可能因其迅猛与紧迫成为“触发”金融监管改革必须尽早清晰浮出水面的导火索,除非:对行业进行实质取缔。 本书尝试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希望对金融众筹的研究者、从业人员以及监管层有些许意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纂对照表与条文释义王竹基于《民法通则》将与《民法总则》并行实施到2020年这一法律背景,本书针对不同读者群做了不同的侧重设计。**部分:《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法规体系对照表。设置了“《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章节设置对比表”和“《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法规条文对照表”两个表格。后者涉及《民法通则》等27部法律规范性文件。第二部分:《民法总则》条文释义、关联条文和对应案由。按照《民法总则》的条文顺序,将每个条文所直接对应的编纂对象法规精确到条、款、项以表格形式列出,并根据立法本旨简洁明了地撰写“条文释义”,再列出每个条文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关联条文”(涵盖163部法律规范性文件)。部分《民法总则》条文有《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对应案由的,也一并列出并配上“法合案由码”,供读者了解法合实验室对该案由在司法实务中法律适用情况的大数据分析成果。第三部分:《民法通则》等编纂对象反查《民法总则》条文对照表。为方便熟悉《民法通则》等(涵盖27部法律规范性文件)现行法律体系的读者更快地查找现行法相关条文所对应的《民法总则》具体条文而设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