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
民法总则王泽鉴著本书作者应用法学方法,针对重要的裁判,分析检讨其理由构成,并就个别具体案件发掘阐释其所蕴含的法律原则,建构其理论体系。 -
债法原理王泽鉴著本书论述了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发生、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效力、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关系、不当得利法的体系构成与请求权基础等。 -
著作权法新释与例解刘薇主编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一部部刑事法律、民商法律、经济法律、行政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先后公布,可以说,我们现在已经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亦已初步形成。这对于我国人民安居乐业、市场有序竞争、政府依法行政,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无疑将起到巨大的作用。法律规范的抽象性和法律语言的专业化,给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内容的理解造成了很多障碍,同时也给司法和执法工作者对法律的适用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加之,我国现有法律尚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如何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法律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要问题。为了使广大读者了解我国法律的具体内容和司法适用,我们约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共同撰写了这套《新世纪常用法律新编系列》,对我国常用的近50部法律依循法条的顺序,分关键词解释、理解与适用、案例与评析等三大部分对各个法条的立法原意和具体适用作了全面的说明。在关键词解释部分,对本条中的主要语汇进行定义性说明,以防杜适用中的分歧;在理解与适用部分,对本条的内容及其运用作具体阐述;在案例与评析部分,精选与本条有关的具体案件进行评点,以加深理解。本套丛书着力反映我国新近的成熟理论和司法实践。全部内容均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相关法律的修改也在文中相应部分作出明确说明。 -
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何勤华,李秀清,陈颐编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的民法典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诞生,只用了短短的4个月。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的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的编纂,也只用了4年。即使被认为多次遭受挫折、经历坎坷、耗时长久的1898年《日本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其起草、制定、公布、实施也才用了20余年时间。然而,新中国成立已有50多年,我们却至今未能制定出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是中国的立法者没有法律素养吗?是中国的立法者没有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本书所汇编的资料显示,从1955年初即新中国成立不足6年起,我国的立法工作者就已经制定出了第一批民法典草案。中国迟迟未能颁布实施民法典,中国立法工作者的智慧之花迟迟未能结成法典之果,主要原因就在于这50多年时间内新中国成长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经济和政治方面的动荡和变革。关于这::点,本书编者的相关论著已经作了详细分析,这里不再予以展开。而本书汇编的文献,则可以帮助读者进一步了解和理解这一动荡和变革的历程对中国民事立法进程的深刻影响。本书汇编的第一个民法典草案是1955年10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稿》,最后一个民法典草案是1985年7月10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讨论稿)》,全书总共汇编了民法典总则和分则草案共96个。本书的文献资料,从未公开出版过。其中,有些资料曾少量打印下发,征求各地各单位专家的意见;有些资料仅是手写稿,只有范围很小的人员接触过。因此,本书的文献极为珍贵。我们将这些文献资料公开出版,是为了满足学术研究之需要,以为促进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研究的发展和繁荣尽一点绵薄之力。至于这些文献资料的获得,主要是编者多年来四处收集的结果。在此,值本书出版之时,我们谨向为本书提供资料的朋友致以诚挚的谢意。本书中有些草案是打印稿,但编者收集到的草案原件已经过相关立法人员的传阅,而在此过程中,有些条文被涂改和删字,如本书上卷第428页第13条“租金应该用人民币计算和给付”中的“该”字已被传阅者删去。为了保持草案的原貌,编者重新恢复使用“该”字,并在页下加注:“原件此处删去‘该’字。”由于这种现象较多,故在此特别予以说明。同时,大部分草案中关于“得”、“的”、“地”、“那些”、“哪些”以及年代、标点、数字(如“廿”、“卅”等以及阿拉伯数字)等的使用并不规范,但为了保持草案的原貌,编者也未作任何改动。个别地方字迹不清,则用口或省略号表示。此外,有些草案在条文边上还有手写的旁注,我们也都已经在页注中对此作了说明。由于我们是法律史研究者,民法的学识和素养不很深厚,故本书可能存在种种缺点和不足,此点恳望民法学界的同仁原谅,并欢迎广大读者多提意见,以便在再版时可以改正。本书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出版,也得力于法律出版社的领导和各位责任编辑的支持和高效的工作。在此,也一并表示我们的谢意。何勤华于上海华东政法学院2002年8月30日 -
合同法ABC张志一合同与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息息相关,是人们接触最多,但往往却一知半解的一种法律活动。购房、乘车、求职、保险、接受服务,甚至日常购物,都构成了严格意义上的合同法律关系。帮助读者认识合同的庐山真面目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就是本书编写的初衷。本书前言特色及评论文章节选 -
人权问题的法理学研究王启富,刘金国主编序本课题是原国家教委“九五”科研规划项目,题目是“人权问题的法理学研究”。全文正文分为三部分,共17万字,分别从法理学角度出发,考察了人权问题的三个基本方面。第一部分,人权的概念和性质,由刘金国、周静同志承担;第二部分,人权的依据和基础,由曹义孙同志承担;第三部分,人权的制度化,由王启富、张莉同志承担。各部分之间,既自成体系,又相互关联,下面将就此作一简要介绍。目前人权研究,可谓卷帙浩繁、汗牛充栋,而人权本身,的确也是个跨学科题目,横跨哲学、伦理学、政治学、法学等多个领域或学科。就法学而言,人权研究也逐渐突破国际法领域而深入到了刑法、宪法与行政法等部门法研究中,但目前来看,较为系统地从法理学角度来考察人权问题的,还为数不多。我们认为,人权问题,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什么是人权,人权具有哪些基本性质?人权能够经久而不衰,且势头日炽,其得以存在与发展的依据与基础是什么,人们为什么需要人权?如果人权问题不容回避,那么法律又能为人权做些什么,人权的保障机制又是怎样的?这也正是本文三个部分各自所要解决的问题。在第一部分中,作者在回顾人权的概念史(包括制度史与思想史)的基础上,分析人权所特有的、能够使之同其它性质的权利区别开来的逻辑结构,并从中概括出了人权的四个基本性质。人权的出现,基本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事情,上可以追溯至资产阶级革命阶段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与政治宣言,下可以延伸到上个世纪后半叶以来许多重要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律,这些都是人权在制度史上的不同发展阶段。在思想史上,关于人权概念与性质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在自然法学、功利主义法学、哲理法学、实证主义法学等几大法学流派之间,这一时段法学学说史的发展,相当程度上反映出了人权概念与性质问题的发展变化。历史分析告诉我们,人权不仅是国内法问题,也是国际法问题,不仅是实在法问题,也是自然法问题,总之同法律须臾不可分离;要理清人权概念与性质问题,就必须考察能够把国内法、国际法、实在法、自然法等许多基本理论问题包容在内的法理学,对于解决这个问题,法理学可以有自己的贡献。作者选取了主体、关系、权利、渊源等四个基本问题,通过细致的逻辑分析,把人权概念初步界定为,以不限于实在法的众多渊源为其合法性依据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由弱势方指向强势方的单项度权利关系,这就是说,人权在应然意义上讲,是一种人类生活的基本条件同人本身一种归属性关系,法律或者其它渊源强制性地将一些东西(财物、机会、便利等)赋予人,在规范意义上,它是不可选择的,无论现实中实效如何,都不会影响人权法本身的效力。人权,从主体方面讲,具有非个体间性,也就是说它不可能发生在个体之间;从关系方面讲,具有有序性,也就是说,它只能是由弱势方指向强势方的;从权利方面讲,具有模态性或规范性,也就是说,尽管规范上可能只是一种强制性归属关系,但现实中形态却是丰富多样的,每一种情况,都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来解释;从渊源方面讲,具有有效性,也就是说,人权的效力来源,不限于实在法,同时还包括自然法;道德、政治、习惯等等。在第二部分中,作者从法哲学与法伦理学的角度出发,详细分析了西方学界关于人权法依据或基础问题的形形色色的观点的得失利弊,最后指出。围绕这部分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是否存在所谓人权法的依据或基础,道德正当性或道德权利能否胜任这一角色,它们背后是否也存在依据或基础问题,如果有,是什么?在作者看来,能够成为人权法的立法依据的东西,是多种多样的,有道义(义务)论的(dentological)、目的论的(teleological)、马克思主义的等。道义论,在法学上大致包括自然法(权利)学、哲理法学(Kant等)、新自,然(自由主义)法学(Rawls、Dworkin、Nozick等),目的论,在法学上大致包括功利主义法学(Bentham、Mill等)、社群主义法学(MacIntyre等)等。前者的一般特征在于,强调人权作为某种道德权利,其本身是独立自足的,而不取决于其它心理的、社会的、经济的等一些外部力量,相反,它本身倒为对这些力量尤其是国家的法律制度做出价值判断提供了标准。后者的一般特征在于,相对于道德权利,其它一些外部或内部因素反而处于优先位置,作为道德权利的人权,不仅要受到它们的制约而且要把它们作为根据与基础,人权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创制法律制度,必须考虑到这一层。这些观点,就其内涵与历史起源来说,具有局限性与狭隘性,就其先验特征与超阶级性来说,具有虚伪性与欺骗性。马克思主义法学正是在批判资产阶级法学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关于人权依据和基础的观点。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人权是一个历史概念,具有阶级内容,受制于社会文化等因素,最终还将依赖于物质生产力的极大发展。要真正实现人权,就必须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分化与两极差别,消灭国家,就必须建立公有制,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达到共同富裕。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人权观在当今也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新的挑战,如何继承和发展这一学说,仍需进一步研究。在第三部分中,作者运用法社会学的方法,积极借鉴部门法学特别是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成果,深入、具体地论述了两大人权公约所列举的权利、特殊主体的权利的制度化问题,以及制度化与人权保护体制中存在的一些理论问题,从法律实践的层面上,完整、细致地探讨了人权怎样一步步由抽象的观念落实到具体的法律制度去的,怎样一步步由抽象的法律制度转变成具体的人权保障机制的等等这样一些重大的实践问题。首先,作者讨论了制度化的一般理论问题。在作者看来,所谓人权的制度化,就是要把人权一种道德权利或理想权利转变为实有权利,这个问题非常复杂,其中包含了许多变量。二战后,各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长足的进展,但是,这一进程尚不成熟,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比如人权政治化(双重人权标准)、人权与主权的紧张关系,等等。其次,作者讨论了具体权利的制度化问题。在作者看来,联合国宪章与两个国际公约以及其它一些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如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生存权、发展权、财产权等)、特殊人群的权利(少数民族、难民、老妇幼、罪犯、战俘、残疾人等),等等,它们的制度化,必须考虑到各国特殊的国情、历史文化、社会制度、风俗习惯等多方面的制约因素与必要条件,忽略了这些只会适得其反。我国在人权保护的许多方面都有了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要加强国际合作,反对某些国家在人权问题上采取双重标准,打着人权的招牌干涉别国内政,另一方面,要加快经济发展,深化制度改革,加强制度建设,为人权的实现创造更好的条件。最后,作者讨论了人权保障机制问题。作者在文中将人权保护体制划分为全球机制(联合国体制等)与区域机制(欧洲体制、美洲体制等),详尽介绍了各类人权组织、人权机构的组织章程、议事规则与管辖权范围,以及法律文书、保护措施,相应的国家义务等,并且指出,体系虽然已经建立,但由于各主权国家之间政治斗争、人权法内部巨大的不协调性等因素,所以就范围、影响而言,还只是有限的,人权保护的前景任重道远、不容乐观。不难看出,即使在法理学上,人权也是一个相当复杂、相当棘手的问题。要把人权所有问题哪怕是一些最基本的问题全部搞清楚,都是很困难的,决不是一个课题组、一本书的事情,也不是朝夕之间一蹴而就的事情。但是经过广泛阅读、悉心思考和多次讨论,在课题组内部,毕竟还是达成了某些共识,概括起来就是:人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它具有非个体性、有序性、规范性、有效性;这种权利之所以不同于其它权利,就在于历史的发展起来的、体现阶级意志和利益并且最终决定于现实生产关系的道德正当性依据或基础;这种抽象的权利观念,要转化为法律权利,要转化为实有权利,就必须借助制度化的方式来实现,但另一方面,还必须注意到制度化中的许多变量,把它当作一个过程、把它当成一种实践,在具体的法律运作过程中来促进它更大程度上的实现。请各位专家、学者批评指正。“人权问题的法理学研究”课题组 -
侵权法阿拉斯泰尔﹒马里斯麦克米伦法学精要丛书是英国麦克米伦出版公司重点推出的一套法学教材,风格明晰简约,内容深浅适中,既适用于专业课程的初学,也有助于职业技能的改进,受到学生与教师的广泛欢迎。对我们非英语国家的学生和研究者来说,这样一套教材恰好是学习英语国家法学和提高法律英语水平的极好读物。 本书为其中的《侵权法》。针对颇受大众关注,总是作为英国“头号条新闻”出现的侵权案件,本书精阐理论,紧密结合实际,写出一本分类明晰、体系完整的教材。目录:1 IntroductionPart I THE TORT OF NEGLIGENCG2 Negligence:introduction3 The duty of care concept4 Nervous shock5 Economic loss6 Omissions7 Special duty problems: particular parties8 Breach of the duty of care 9 Causation10 Remoteness of damage11 DefencesPart II INTERFERENCE WITE PERSON AND PERSONAL PRORERTY12 Interference with the person and personal property13 Occrpiers‘liability14 Product liability15 Breach of statutory duty16 Trespass to the personPart III INTERFERENCE WITH LAND17 Interference with land: introduciton18 Private nuisance19 The rule Rylandsv . FletcherPart IV INTERFERENCE WITH REPUTATION20 DefamationPart V GENERAL PRINCIPLES OF TORTIOUS LIABILITY21 Vicarious liabillty and joint torts22 Remedies -
中国物权法总论孙宪忠著本书从我国制定物权法的实践出发,侧重于物权法的学理探讨,提出关于物权法的系统性看法,希望他既能够作为立法的参考,也能够适用于研究和教学。本书的写作,虽然以硕士研究生以上的读者为主要的对象,但是具有一般法律知识、尤其是具有相当实践经验者也不应该感到困难。本书写作时还有一个目的,就是以物权法的裁判规则体系作为探讨的重点。所谓裁判规范,即法院裁判案件时掌握并加以运用的规则体系。由于多年来物权法教学和研究过分强调物权的政治性内容,因此物权法的现有知识缺少裁判规则,较多政治说教的内容。其实,作为民法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物权法的基本规则就是裁判规则,当代物权法更是根据发达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起了发达的裁判规则制度。本书对此颇费笔墨,相信读者能够从中看出作者的用心。< -
现行民法体系及其适用研究赵可星主编[本章概论]本章共八条,主要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至七条),此外还规定了其他内容,如立法宗旨和立法根据(第一条);调整对象(第二条);适用范围(第八条)。民法的基本原则又称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适用民法制度的基本指导原则,是在民事法律制度中起指导作用的准则。规定民法基本原则的制度价值在于:第一,立法准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在制定民法时,应以基本原则为指导,贯彻落实基本原则的要求,协调不同民法制度的关系,组成统一的民事法律制度。第二,行为准则。一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仅应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应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在现行法缺乏相应的具体规定时,应按照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行事。民事行为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无效。第三,解释准则。民法基本原则是统率具体条款的总原则,各具体民法条文是对基本原则的具体化。因此,只有把握基本原则的精神实质,才能正确理解各个具体条款的含义,从而规范民事活动。对民法条文的解释不能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法院在解释法律条文时,如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则应采用其中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无论采用何种解释,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第四,法律漏洞补充准则。法院在司法活动中,遇到无具体条款可适用时,应依民法的基本原则解决有关民事纠纷。“法官造法”应是为了实现民法的基本原则,而非违反之。民法的基本原则究竟应包括哪些内容,在学术上可以进一步研究。但从立法上看,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有五个方面,分别是:平等原则;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合法民事权益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
商法与法律环境(美)罗纳德·A.安德森(Ronald A.Anderson)等著本书从商业法律和社会环境的角度出发,系统全面地阐述了美国商法。作者全方位论述了商业道德、社会力量以及法律之间的关系,研究了关于合同、对价、动产、所有权转移和损失风险、可转让票据、担保交易、破产、保险、代理、雇佣等方面的法律原则和理念。其特点是以案说法,深奥的理论阐述与典型的案例分析交替进行,有助于读者深入理解《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本书适用于经济管理学、法学等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和MBA学生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