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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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难性损害补偿制度研究周学峰 著本文拟研究的主要问题是应如何对灾难性损害进行补偿,进而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在本文看来,对灾难性损害进行补偿,不同于一般的民法上的损害赔偿。对于普通的民事损害赔偿,可以通过侵权法或合同法进行救济,对此有着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但是,该制度设计是以行为人和受害人的人数都比较少为假设前提的,其表现为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加害行为与受损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清晰,损害赔偿的金额比较确定,而灾难性损害的特点却与普通民事损害具有明显的不同,其受害人数众多,有可能成千上万,并且,损害的金额亦难以确定,对损害赔偿的分配也异常复杂,更为棘手的是,在自然灾难性事件中,并不存在加害人,而在人为灾难性事件中,虽然存在加害人,但是,加害人往往无力赔偿规模如此巨大的损害,并且,有时候,受害人所受损害与加害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并不明确,因而,受害人很难通过侵权诉讼获得足够的救济。灾难性损害补偿,虽可以采用保险的机制,但是,其异于普通的财产保险。因为,在保险学上,对于损失风险的可保性一直有着严格的要求,其通常要求具有大量的同质的相互独立的损失风险存在,只有这样,保险人才可运用大数法规则准确地计算出损失发生的概率,进而确定保险费率,并能够有效率地实现风险的转移与分散,否则,保险机制就容易在运行中出现偏差。而灾难性事件的发生次数非常少,一旦发生,则容易在很大的区域内造成大规模的损害,因此,无论是对于损害的发生概率,还是对损害数额的估计,保险人都有可能缺乏足够的数据,在这种条件下,保险公司无法采用常规的精算方式来对巨灾风险进行评估,因此,对于灾难性损害承保,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循巨灾保险而非普通保险的规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偿付能力不受灾害的危及,才能保障保险机制的持续运行,也才能保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灾难发生后真正地得到赔付。正是由于对灾难性损害补偿无法沿用常规的侵权损害赔偿或保险赔付的规则,因而,其具有独特的研究价值。本文写作的一个主要目的在于,为构建中国的灾难性损害补偿制度提供研究基础和针对性建议。 -
跨文化婚姻问题研究刘兰福本书共分4个大部分,分别介绍国内国外跨文化婚姻的相关情况,跨国婚姻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不同国家的家庭法律法规及5个跨文化结合的实际案例。 -
专利法研究2014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著《专利法研究2014》共分五个专题,即专利权的实施与保护、专利申请与审查、职务发明制度研究、专利与标准以及国际动态等方面的内容。与授权条件以及专利的运用与保护等。共收集二十余篇文章,其中既包括对专利实践热点问题的研究也包括专利基本制度的研究。 -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法规制度汇编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 编为便于读者检索和使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法律法规制度汇编》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类型和属性分为八章,分别为“海关法及相关制度”“行政处罚法及相关制度”“商标法及相关制度”“专利法及相关制度”“著作权法及相关制度”“特殊标志权相关制度”“知识产权犯罪相关制度”“其他制度”,涉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有一百余件,时间截止至2016年12月。 -
夫妻财产关系法研究张华贵 著本书的主要内容分为八章,第一章为夫妻财产关系法的法理基础研究,第二章为夫妻财产关系法的基本原则研究,第三章至第七章分别对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债务制度、夫妻扶养制度、夫妻继承权等夫妻财产关系的具体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梳理介绍,第八章为夫妻财产纠纷的解决机制研究。 -
民法总则评注法律出版社 著*黄金撰创作团队: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家ji智囊团)+国内民法学界中坚力量 本书由全程参与民法总则立法工作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孙宪忠担当学术顾问,由本次民法总则立法重要参与部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携手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南京大学、吉林大学、浙江大学、苏州大学等国内民法中坚学者,按照当今主流法律评注体系,注重历史脉络、学理与实践的多重结合,深度解读《民法总则》。 *全新评注方式 吸纳世界法律评注体系优点 全新的解读方式 历史+规范+举证责任,按照历史由来、规范目的与含义、举证责任分配及其他问题的结构体例,对法律条文进行深入、系统的阐释。总结吸收了世界上重要国家法律与国际性法律的评注模式,融学术性与实践性于一体,显著有别于我国以前的法律释义书写作样式。本书的出版标志着中国法律评注的一次全新的发展,一次质的飞跃。为我国的法律评注提供了典型范本。 *精彩内容概要 本书以《民法总则》条文阐释评注的方式,对《民法总则》的二百零六个条文进行逐一解读。其体例与内容包括:第yi,历史由来。将《民法总则》与旧法间的承继与修订关系,以及《民法总则》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修改情况进行梳理,为读者厘清每个条文的发展沿革、修订或增减的内在理由,以更准确地把握现行法的规范含义及现实依据。第二,规范目的。对特定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场景进行辨析,对其所欲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厘清,以期为读者阐明该条文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的意义与作用,便于法律实务中精准检索并有效适用。第三,规范含义。对特定条文的规范内容进行系统阐释,包括对相关法律概念的解读、构成要件的分析、法律效果的明确等,以期为读者展现该条文zui为全面具体的准确含义及适用规则。第四,举证责任分配。对法律条文在法律适用上所涉及的证明负担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合理安排,进行详细阐释,以增强《民法总则》的适用性。第五,其他问题。对特定条文在理解和适用上可能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减少及消弭争议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或建议。同时运用体系化思维方式,分析如何协调适用《民法总则》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以期为读者提供更多的法律判断思考路径与法律冲突解决方案。 -
民法规范适用新编李永军 著本书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典起草领导小组成员李永军教授担纲主编,以我国目前正在编撰的民法典体系为参照,精编了民法规范的核心法律及司法解释,主要包括民法总则类、物权法类、合同法类、侵权法类、婚姻法类、继承法类;其体例编排科学新颖,具有较强的参考适用价值。本书立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体系的构建,旨在以民法总则为“公因式”,为我国公民的权益维护构筑日趋完善的民事法律保障体系,是一部广大读者朋友便捷适用民法规范的必备参考用书。 -
民法规则总梳理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著民法总则第46条脚注提示示例:《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对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要不要有顺序上的限制,,历来存在争议。反对意见认为,法律不应当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因为如果顺序在先的当事人不申请,则失踪人长期不能被宣告死亡,使得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长期不能稳定,例如继承不能发生、遗产不能分割等,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害很大,与法律规定宣告死亡制度的初衷相悖。民法总则立法过程中,这种意见较为普遍,因此,最终没有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我们认为没有规定,是对顺序上限制的否定。 -
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曹士兵 著资本的运行与担保的运用一直具有共生性,两者的发展也是同步的,对于金融行业来说,一部好的担保法能够大力促进金融的繁荣,是为不辩之理。随着经济交往的日益发达,担保已经从单纯的债权保障工具,演变为兼有债权保障功能和金融产品特性的混合工具,与金融创新密不可分,许多新型金融产品即以创新担保方式为核心,担保越发显示出独特的价值。本书结合生动案例剖析解决担保实践难题,全面详解中国担保制度与法律规则,深入探讨运用担保方法助力资本创新。第四版结合《民法总则》等zui新公布的法律、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回应了新规范、新形势的相应要求。 -
中国债权众筹监管制度法律构建蒙瑞华 著因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金融创新正以不曾有的速度、深度与广度挑战着各国既有金融监管体系,相对具有良好“监管覆盖”能力的监管体制而言,尚处于较为初级阶段的金融市场以及尚未真正开始“现代化”的金融监管体系面临的考验更甚,我国以“P2P借贷”为名的债权众筹自“野蛮生长”至“风寒水冷”正是这种“紧张状态”的充分体现。以债权众筹为主要形式的金融众筹作为一种极具复合性的金融创新,其融投资者主体、融投资形式、融投资对价及众筹平台业务模式都具有迥异于传统融投资方式与金融服务的特征。如此,P2P借贷以“突然”的姿态摆在我国较为静态的、稳定的,以及封闭的分业监管模式面前,由此产生是否允许其存在、要否对其监管、由谁监管以及怎样监管的问题,具体的挑战则包括其与既有融资制度如何分工、是否涉及系统风险、大众散户投资者如何保护、如何对其类型化以及类型化之间的监管分工问题,以及如何看待众筹平台的准入、义务体系及兼营等等。这既关系到P2P借贷行业的生存、资本市场的多元化与资金渠道的安全畅通,也基本由点及面的“触动”着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全身,行业的发展甚至可能因其迅猛与紧迫成为“触发”金融监管改革必须尽早清晰浮出水面的导火索,除非:对行业进行实质取缔。 本书尝试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希望对金融众筹的研究者、从业人员以及监管层有些许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