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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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典型案例评释崔建远 著本书选取了我国民事领域若干典型案例,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通过案例指导统一法律解释与适用,保障法律安定性价值,在任何法域都是最高法院最重要的职能之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同样寄予了这样的理想。指导性案例及案例库则是案例指导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在该制度当下所处的草创阶段,许多理论争议难以定论,指导性案例库建设既是当务之急,也是可靠的突破口。其中民事领域的指导性案例及案例库建设研究又具有特殊的重要性。这一方面体现于如下数据之中:全国法院一审民商事年受案总数长期高达六、七百万件以上,占全部一审受案总数之85%左右。另一方面,也体现于民事法律在法源论和法律方法论上的个性之中——民事司法不受“罪刑法定”原则的束缚,类比推理不受禁止,这些基础层面的个性决定了,指导性案例在民事领域前景尤其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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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法立法研究汪渊智 著本书是作者主持的2013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民法典总则中代理制度立法研究》(13BFX086)的最终成果,由于阶段性成果获山西省第十次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和中国法学会第十一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主题征文一等奖(部级奖),所以,国家社科规划办免予鉴定结项。书稿在内容上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从宏观上探讨了我国代理制度的发展路径、立法模式选择以及商事代理在我国民法典中的体例安排与制度构造,第二部分从微观上对代理权、代理行为、特殊代理以及无权代理等具体的代理制度进行了立法探讨,第三部分从立法上提出民法总则第七章“代理”的修改建议,起草了代理法草案建议稿并附立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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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杨立新 等 著1.上市时间早,民法典颁布15天左右上市,属于第一批民法典释义普法类图书。 2.作者是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也是民法典编纂领导小组重要成员及分编的牵头人,全程参与民法典编纂,具有很强的权威性。 3.内容简明清晰、通俗易懂,适合开展培训与自学。 4.从实案角度解读民法典应属于前期各出版社作品,避免了产品同质化,具有很强的市场竞争力。《民法典》的诞生,结束了我国长期没有民法典的局面,正式宣布我国进入了民法的法典化时代,意义重大。本书定位为对民法典的基础理解和实际应用,适合实务工作者、相关行业人员和研究者学习了解使用。作者在书中对《民法典》的每一个条文进行阐释,每一条的阐释分为两部分:一是对条文进行解释精释,二是选择与特定条文直接相关的案例,借案例对条文进行解读。在案例部分,由于《民法典》刚刚颁布,尚无与其条文直接对应的案例,故所选案例都是现有的案例。以原来类法典化的民法适用中的典型案例来说明现行民法典,主要目的是解读民法典条文的精神,并不影响其对条文的阐释与说明所具有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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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思维与商标权救济汪泽 著“商标权乃至知识产权是私权,是民事权利”已耳熟能详,但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的理念并未深入人心,表现之一就是过分强调知识产权的特殊性,没有适当地关注知识产权与民事权利的联系。尤其是我国学界在讨论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关系时,往往强调两者的区别,忽视两者在本质属性上的联系,其结果是排斥物权法原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适用,过分依赖于侵权法,从而引发了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应否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即发侵权”)是否已突破传统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持续性侵权行为应否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等问题的争论。我国正在制订《民法典》,如何处理知识产权法和《民法典》的关系是当前重大问题之一。 《民法思维与商标权救济》一书运用民法理论,对商标权的正当性、商标权与物权的关系、基于商标权的请求权体系进行了系统研究,对于推动知识产权法和民法的良性互动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对在《民法典》中如何设置知识产权篇亦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本书分为两大部分,前三章为商标法基础理论,从商标与符号、商标权、商标使用与符号使用等基本概念出发,阐明了商标与商标权这两个基本概念,以及与侵害商标权有关的商标使用、商标近似、商品类似等基本理论问题,论证了商标权与物权在本质属性上的共通之处,在注册原则之下承认使用取得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构建了侵害商标权的构成要件。后三章充分运用民法上的请求权理论,从商标权和物权同属绝对权、侵权行为和侵害行为等基础理论出发,构建了基于商标权的请求权体系,并以之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共同组成内部和谐的保护商标权的请求权体系,从而改变目前单纯依靠侵权法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消解知识产权领域有关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持续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等问题的争论。 在我国学术界,“但凡自称为民法学者的学者,通常以不研究知识产权为特征;而凡自称为知识产权法学者的学者,则大都不会同时认为自己是民法学者”。本书作者作为民法的学习者和知识产权实践的参与者,希望通过本书的传播引发民法学者对知识产权理论的关注和知识产权法学者对民法理论的尊重,从而实现知识产权法和民法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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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食品安全纠纷倪凌华 著本书是对食品安全领域“职业索赔”惩罚性赔偿案件深度剖析的实务图书。作者针对食品责任惩罚性赔偿案件裁判口径不一的现状,结合立法目的和各地法院审判经验提出了平衡消费者、经营者各方利益的裁判理念,以期引导消费者合理索赔,并建议出台类案审理规范,以限制过度追求高额索赔,同时提出应区别城乡惩罚性赔偿*高限额。 作者首先对该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争议术语进行了解析,之后对从立案到审理各环节的诉讼要点和实务操作进行系统阐述,最终阐释了惩罚性赔偿在食品领域的适用情形。本书既包括实定法的内容,又涵盖司法判例展现的审判思路。 本书案例真实,内容简洁明了。全书有意限缩在“食品领域”,但又“以小见大”,大部分观点亦适用于消费全领域。既可为食品经营者、商场和超市管理者合规经营与消费者依法维权之用,又可为律师代理实务参考之用,更可为学术研究、拟订法案提供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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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制度论王连合 著本书诠释了无因管理的概念及历史演变,阐释了无因管理制度的价值目标。通过揭示无因管理的性质,阐述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特别是“不违反本人意思”且管理事务利于本人应成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论述了无因管理的效力,特别是我国应构建无因管理人一定条件下享有报酬请求权制度。对我国目前理论界关于无因管理类型划分进行反思,对我国见义勇为制度建设现状进行剖析,提出立法建议。最后阐述了我国无因管理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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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海洋政策与法律制度金永明 著本书是作者主持承担的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三大系列”(改革开放40周年、建*70周年、建党100周年)中的“建*70周年”研究课题《新中国的海洋政策与法律制度:回顾与展望》(2017BHB005)成果基础上,结合作者针对海洋法的理论和海洋问题有关内容的部分成果的集成。其内容首先以现代国际海洋规则的成形为切入点,指出了狭义现代海洋法体系尤其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的基本特征、主要内容、重要原则、存在问题和发展趋势。其次,分析了新中国在海洋政策上的成就,包括在制定综合海洋政策、在制定全国性海洋开发规划、在对外宣传海洋事业方面的具体措施。同时,阐述了新中国在海洋管理机构和改革方面的成就及任务,以强化综合海洋管理,提升海洋治理能力的要义。为与上述问题相呼应,阐述了我国在推进海洋强国战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挑战。 最后,指出了中国维系和拓展海洋规则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维护海洋秩序,确保海洋安全,以及合理利用海洋的空间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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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法律出版社 著民法典总则编将“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采用“提取公因式”的方法,通过民事权利专章中列举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等民事权利,并规定“民事主体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兜底条款,从而全面系统地确认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夯实了善治之基。 民法典总则编注重保护人身权利,明文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全面列举人身权利,并置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其他权利之前,表明民法典重视对人的保护,着重保护人身权利,强调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容侵犯,恪守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 民法典总则编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凸显民法与时俱进、面向未来的立法精神:肯定胎儿享有继承与接受赠与的权利,建立健全成年监护制度,回应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要,明确网络虚拟财产与数据为民事权利的客体,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充分体现民法典的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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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法律出版社 著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规则。完善了电子合同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合同订立制度。民法典合同编还针对实践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义务不办理报批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问题,明确了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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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法律出版社 著从保障公众私生活“安宁权”,到构筑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从全面建立反性骚扰制度防线,到及时应对基因编辑等新技术对人格权的挑战,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基本的权利。民法典加强人格权立法,使其独立成编,强化对人格的全面保护,让人民生活更有尊严。 民法典人格权编强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将“生活安宁”纳入隐私范畴是对隐私的周全保护。此外,还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原则以及信息控制者的特定义务,对刑事法律难以调整的行为加以规制,为权利人提供了寻求民事救济的基础。 民法典人格权编完善了防止性骚扰有关规定,将“文字、图像”纳入性骚扰的认定范围。明确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这意味着“用人单位”的范围可以涵盖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增加了可操作性。 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一般性规定,避免科学伦理“不能承受之重”;强化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彰显了保护人格尊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人文关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明确物业要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有关机关要及时查清抛物坠物责任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针对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发展带来的侵害个人信息现象,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则,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 明确规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用法治的力量保卫绿水青山;对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作出规定,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明确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提高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成本,从社会发展焦点、热点到百姓身边难点、堵点,侵权责任编均作出回应,推动解决突出民生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