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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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处罚法百问由力、张莉《治安管理处罚法百问》以关注民生、服务大众、贴近生活、权威规范为宗旨。其特点为坚持高水准与全面性、通俗性与实用性的合理结合,以现行单行法律为分册,对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精要解析,准确反映立法意图,不侧重理论阐述。丛书选择公民最为关心和经常遇到的问题,依据最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作出直接、准确的解答,问题实际且广泛,解答注明法律依据且突出重点,全部问题以问答方式呈现,针对性强,便于查找。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解读曹康泰 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解读》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同志主编,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郜风涛同志,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吴知论同志任副主编,李建,王明珠,王龙江,郭建平同志任编委,李辉凤,梁远,张威,王琪参加撰写,王龙江,李辉凤同志对全书进行了最后的统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一些同志建议应当按照其它的立法的惯例,在条例颁布的同时出一个读本,对条文进行必要的解释,帮助大家加深理解,以便在实践中更好的贯彻和执行。在本条例实施一周年之际,我们编写了这本解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法律出版社 编本书分两部分,包括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百零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郑尚元、李海明、扈春海本系列教材的出版,凝结了众多知名法学家多年来的理论研究成果,全面而系统地反映了现今法学教学研究的最高水准。它以法学“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为主要内容,既注重本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和发展动态,又注重理论实际以满足读者对象的多层次需要;既追求教材的理论浓度与学术价值,又追求教材在体系、风格、逻辑上的一致性;它以灵活多样的体例形式阐释教材内容,既推动了法学教材的多样化发展,又加强了教材对读者学习方法兴趣的正确引导。它的出版也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多年来对法学教材深入研究与探索的职业体现。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长期以来始终以法学教材的品质建设为首任,我们坚信“十一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的出版,定能以其独具特色的高文化含量与创新意识成为集权威性和品牌价值于一身的优秀法学教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注解与配套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突发事件应对法同时也是一部应急管理的“龙头”法。当代突发化共事件会引起一系列社会问题,需要及时动员各类行政应急资源。为了正确运用应急权力,法律必须规定应急管理的一般原则程序,各种应急措施也应当有一些共同性原则。这些都是突发事件应对法要规定的事项。总之,突发事件应对不可能究尽所有应急法律问题,但是它应当规定基本的应急管理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突发事件就对法共70条,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务、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法律责任、附则。 -
行政裁量治理研究周佑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司法部等部级以上科研项目5项,承担其他项目10余项。曾获教育部“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九届高校青年教师奖、首届“钱端升法学成果奖”等,并入选教育部首批“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江苏省“3337,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二层次人才。很大程度讲,现代公共行政的生命在于裁量,无裁量即无行政。然而,在现代法治社会,任何裁量都应当受制于法律的治理,行政法的核心就在于通过法治实现对行政裁量问题的有效治理。《行政裁量治理研究》从分析行政裁量与法冶的关系人手,以一种功能主义的立场,围绕行政裁量的治理模式选择,以及作为行政裁量法治化治理模式的四个环节即“作为规则之治的裁量基准”、“实体上的利益衡量”、“过程中的利益沟通”、“对裁量的司法制衡”等问题展开研究,旨在通过科学创建行政裁量的法治化治理框架及其运行规则体系,勉力构建系统而成熟的行政裁量理论体系,探求切合中国特色的行政裁量治理方案。很大程度讲,现代公共行政的生命在于裁量,无裁量即无行政。然而,在现代法治社会,任何裁量都应当受制于法律的治理,行政法的核心就在于通过法治实现对行政裁量问题的有效治理。 本书从分析行政裁量与法治的关系入手,以一种功能主义的立场,围绕行政裁量的治理模式选择,以及作为行政裁量法治化治理模式的四个环节即“作为规则之治的裁量基准”、“实体上的利益衡量”、“过程中的利益沟通”、“对裁量的司法制衡”等问题展开研究,旨在通过科学创建行政裁量的法治化治理框架及其运行规则体系,勉力构建系统而成熟的行政裁量理论体系,探求切合中国特色的行政裁量治理方案。 -
社会法学汤黎虹 编社会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在19世纪以后为缓解日益激烈的社会矛盾而不断进行社会立法的背景下,西方某些国家(诸如德国、日本等国)的一些法学学者从20世纪初开始综合研究社会法;30年代中国大陆一些法学学者也积极参与讨论,后来中国台湾法学学者也多有论述。其主要观点有:社会法乃公私法之外第三法域;社会法是维护生存权的法;社会法是保护弱者的法;社会法是法制转型后的社会公益之法。本世纪以来,我国社会法学研究也由于社会法地位的凸显而日益活跃起来,特别是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社会法治建设的战略后,社会法学术研究越加向更广阔领域和深层次拓展,第九届和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社会法列为我国七大法律部门之一,也促进了社会法学科的深入研究。一批有价值的社会法学术论著问世。《社会法学》在上述背景下和学科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从2006年到2008年,经过参编人员四次集中开会专题讨论,形成了较新的学科理论框架,展现了较新的理论视野。 -
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范履冰本研究主要是为了解决受教育权法律救济这一教育法上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法之所存,人性本张。”受教育权法律救济是教育领域人权和法治的体现,是教育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权,要保障和实现受教育权,最关键的是建立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制度。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理论与制度同传统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法律救济理论与制度之间存在着特殊性,这是《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研究的假设前提,也是研究的主要内容,更是研究的独特价值所在。这种特殊性主要基于兼具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受教育权的特殊性质,以及受教育权法律关系特别是学校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社会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质。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理论与制度的建构需要在现有文献基础上作更系统和深入的理论探讨,在大量的纷繁复杂的案例中梳理归纳出规律性,还需要通过开展多视角的中外比较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分析论证既体现教育法治化又符合教育活动规律的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原理,最后探讨建构和完善我国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的对策和设想。本研究以受教育权及其可诉性为逻辑起点。因为,某项权利的可诉性决定了该项权利获得法律救济的可能性。通过对受教育权概念及其特点的分析,受教育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个多重复杂的权利集合。因此,不能笼统地说受教育权是否具有可诉性。《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从三个层面分析论证了受教育权的可诉性:一是受教育权作为自然人应当享有的普遍人权,人的可教育性决定了受教育权是任何人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受教育权作为国际法上普遍和基本的人权,通过非歧视性原则的扩展适用等方式,已经在国际和区域层面得到国际人权法越来越充分的保护和救济。二是作为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不论是自由权性质的受教育权还是社会权性质的受教育权,其可诉性都得到了理论上的阐释和司法实践特别是违宪审查机制的证实。受教育权作为宪法基本权利对第三人效力更是将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效力扩展到了除国家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三是像劳动权等新型社会权利一样,将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受教育权转化为教育法上受教育者的具体权利,既是国家立法机关的义务,也是解决受教育权可诉性的策略,比如我国《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在学校教育过程中享有的具体权利无疑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
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陈泉生《科学发展观与法律发展: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是一部论述21世纪环境时代法学方法论在对付日益猖獗生态危机方面的理论发展的新近成果。其重点研究了该领域的最新发展和前沿理论问题,以及为适应21世纪环境时代要求所进行的制度上的设计和创新。其以法学方法论生态化所涉及的各个问题作为探讨的对象,依次对科学发展观与法律的生态化、科学发展观与法学方法论的创新、法学方法论生态化之界定、后现代主义对法学方法论生态化之影响、法学方法论生态化对传统法学方法论的突破、法学方法论生态化的法哲学视野、法学方法论生态化与“生态人”模式、法学方法论生态化与法的价值、法学方法论生态化与法律主体的扩张、法学方法论生态化对法律制度的影响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地探究和论述。同时还对野生动物准人格制度的创设、政府环保责任的拓展、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并进行详尽地论证。 -
行政立法成本分析与实证研究王学辉、邓华平本论题萌芽于作者对技术经济学和西方新公共管理理论的长久关注。 尽管完整的符号体系意味着一个学科的成熟,然而构造严密的逻辑体系在真实世界往往不堪一击,学科发展的动力在于研究方法的更新。法学也是如此,近、现代以来西方法学流派的荣辱兴衰反复向我们说明了这一点一一理论工具的魅力在于它解释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行政立法成本分析融合了法经济学、技术经济学、立法学、新公共管理和行政法学的精髓,能客观、全面、直观地综合评价制度成本与制度的匹配性,因此,与别人不同的是,本书最终没有得出任何结论,而是试图将效率、系统、寿命周期成本、价值、量化等观念灌输到行政立法中去,并对各地烟花爆竹“禁放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进行实证分析。这种努力对于严密的实证分析而言,可能是浅薄的,但对于行政法学,或许是一缕清风一一法律分析复归到“是什么”、“干什么”、“成本多少”、“值不值得”、“有无替代方案”等基本问题,或许可以让我们在法治追求的道路上看得更清、击得更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