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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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读本尹蔚民《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读本(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已于2007年4月4日经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生效施行。《处分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的重要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具有重大意义。 -
物业管理法律制度解析丁琛“物业”在我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本土概念。今天,“物业”也已经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流行词。物业与人们的生活紧密相关,关系着民生的诸多方面。物业的管理问题,也以其庞杂而细密的触角,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法律意识,特别是权利意识的觉醒,指引着人们运用法的眼光和尺度看待物业及其相关的问题。物业管理的法律意义也就随之丰富和发达起来,并逐渐成为民事法律领域非常活跃的一个新话题。从任何意义上理解,物业管理活动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问题似乎都显得的琐碎而敏感。梳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问题,与法学家常常乐道的宏图大旨相比略显微小,运用法律的视角考察物业管理活动,也未免过于冷峻和枯燥。然而,在运用理性探求感性体验的缘由与出路过程中,如果能从中体会到细致敏锐、清晰豁亮的喜悦,能抚慰疲惫而迷惑的心灵,也确实值得作为一个努力的目标。本书的作者都是多年从事法律理论和实务的专业人士。在力图运用简明流畅的语言阐释艰深晦涩问题的期望下,尝试一种通俗而不失准确的表达方式,也许会事与愿违,导致一种既不通俗而又误解丛生的背反结果。 -
法治国下的行政行为存续力赵宏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是德国现代行政法效力理论中的重要内容。它最初由学者以司法判决确定力为原型和蓝本而创设,是判决确定力在行政程序中的对应物。后经行政法学者根据行政行为特性进行阐发,成为独立于判决确定力的颇具特色的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的提出与发展深受德国法治国背景及其变迁的重要影响。它植根于法治国下法的安定性原则,同时又是法安定性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领域最重要的实现方式。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吸纳了这一理论,并具体贯彻和呈现在有关行政行为效力的诸项规范中。发展至今,行政行为存续力原理已成为德国法中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和制度实践的核心要素,对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学理和实践也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我国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虽然很大程度上源自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传统行政法理论的启迪,但由于对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现代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发展缺少了解,不可避免地呈现出相对滞后的现象。我国学者至今仍然沿用行政行为确定力的概念体系,对存续力与确定力的理论更迭、存续力本身所具有的限制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作出后随意废弃的内涵与功能缺乏根本认知。同时,由于始终坚持以公定力为核心与基础的效力观,学者对行政行为及其效力理论应有的实践法治国的功能和价值更没有深刻的挖掘。因此,以德国法为基础对存续力这一现代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分析和探讨,对于我国行政行为效力研究和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本书共分为六个部分,各部分的简要内容如下: 导论。本章主要涉及现代法治国下行政行为存续性问题的提出,以及本文选取德国法上的理论沿革和制度实践为分析基础、以法治国背景的衍变及其与行政行为存续力的互动关系为分析线索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本章简要探讨行政行为存续力对我国相关领域学术研究与制度建设的积极意义。第一章,行政行为存续力的理论源起及历史沿革。行政行为存续力在德国法中是由司法判决和学理研究所共同建构的概念体系。它由奥地利学者班纳兹克(Bematzik)最早提出。班纳兹克以司法判决具有实质确定力为由,推导出具有司法性的行政行为亦具有类似法律效力的结论。最初的行政行为确定力理论完全是判决确定力的制度模仿,但这种简单移植后来受到众多学者质疑。鉴于行政与行政行为区别于司法与司法判决的特性,行政行为确定力最终被存续力所替代。存续力理论的提出标志着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效力理论的产生。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例中的“分级存续力” 理论到存续力被普遍认可和接受,并最终贯彻落实于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中,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发展迄今已成为德国法中行政行为效力理论和制度实践的核心要素。第二章,行政行为存续力的概念界定与内涵型塑。鉴于行政行为存续力与司法判决确定力之间自始存在的密切联系,对存续力概念的界定和理解仍应以首先明确司法判决确定力的内涵、目的和功能为前提。行政行为形式存续力的内涵为行为的不可诉请撤销性,这一点与判决形式确定力完全一致。相比之下,实质存续力与判决实质确定力之间却只具有较少的一致性。实质存续力与行政行为的存续性紧密相连,而这一问题又依赖于行政机关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持续性地受其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拘束;因此,在这一思路之下,实质存续力被作为行政行为有限制的废除可能性的表达,是对行为作出机关嗣后对行政行为废除权限的限制。实质存续力的这一内涵要素与判决实质确定力的“决定性”与“拘束性”内涵已有相当距离。第三章,行政行为存续力的法治国依据、功能与界限。行政行为最初的建构与功能以及之后存续力理论的发展变迁和在制定法中的具体落实,都与德国法治国理论和实践的衍变息息相关。德国法上的行政行为以司法判决为蓝本创设,这种血缘联系也使学者从一开始就尝试将判决确定力制度引人行政程序。行政行为从最初被创设时起就具有着眼于法治国,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的目的和功能。德国法治国理论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从“自由法治国”到“社会法治国”,从“形式法治国”到“实质法治国”的重要转变,而这种转变也对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在现代法治国下,行政行为存续力植根于法的安定性要求,法的安定性是其法治国依据和价值目标。行政行为亦具有强大的实践法治国的功能,是法的安定性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领域最重要的实现方式。而对行政行为存续力界限的理解也同样可以从法治国下法的安定性原则与实质正义、依法行政、行政的灵活性等价值追求之间的内在矛盾冲突中获得。第四章,行政行为存续力在法治国中的具体呈现。作为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的拘束效力和有限制的废弃可能性的表达,行政行为存续力自始就与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紧密相连。行政行为存续力的作用范围、程度、效果等要素在法治国下也具体呈现在行政行为的撤销、废止及行政程序重新进行的规则之中。因此,在本章中笔者以德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为中心,通过对行政行为的撤销、废止及行政程序重新进行的规则的考察,尝试探索行政行为存续力在法治国中的具体呈现。在存续力理论的作用之下,德国法摒弃了传统的撤销与废止自由原则,行政机关的嗣后撤销与废止权限受到极大限制。对于授益行政行为,《联邦行政程序法》提供了不同层次的存续保护;对于负担行政行为,德国法的立场也发生了从撤销与废止义务到合义务与合目的裁量的重要转变。而行政程序的重新进行是诉讼中再审制度在行政程序中的对应,它与形式存续力相对,构成了对形式存续力的限制。第五章,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在我国行政领域的引入与建构。以德国法为基础对行政行为存续力的讨论旨在为我国相关领域的学术探讨和制度建构提供启迪。在本章中笔者在对我国学理研究和制度实践的现状进行综述与评价后,探讨存续力理论引入的具体效用。存续力理论引入与建构的直接意义在于对现有行政行为确定力理论的修正与改造。存续力系替代确定力的概念,但由于我国学者对确定力的产生及其概念的更迭缺少认知,一直沿用确定力概念至今,对其内涵的把握亦不准确,这种相对滞后的研究现状无法为立法和行政实践提供正确指导。引入和建构存续力理论的另一目标在于对我国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进行重构。长期以来,我国学者固守以公定力为核心的效力理论。但公定力因其本质为强调相对人的服从义务,且由国家权威推导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有效,因此从根本上说是一种威权国家下的效力观。即使学者尝试对它进行重构,这种努力也并不成功。在公定力之下,其他诸力的研究也呈现出概念不清、功能不明的状况。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自应退场,其在我国行政行为效力内容中的核心地位应为代表法治国下行政行为效力观的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所替代。存续力的本质在于强调行政行为对于行政机关的自我拘束力,其背后折射出的是实质法治国的理念,因此是真正符合法治国原则的效力观。存续力对于我国制度实践的影响在于对行政机关自行撤销与废止立场的根本转变。我国立法和行政实践长期奉行“撤销与废止自由原则”,行政机关的撤销与废止权限不受任何实质规制,这种现状无法实现对法的安定性利益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的有效保护自应改变。 -
2007司考法规关联记忆吴鹏一、全面且重点突出。本套书基本上涵盖了所有司考可能涉及的现行法律法规,包括最新出台的《物权法》,并将这些法律法规按照重要程度进行了不同的处理,突出了重点。二、体例科学、合理。为便于查阅和研习,本套书按照司考大纲分为《宪法·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经济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民法》、《商事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八分册,每分册基本上由两部分构成。以《刑法》为例,第一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法条为主,在其间关联了各种相关的法条,形成了一个个“法条群”,并辅以“特别提示”栏目,对重点法条进行了画龙点睛的讲解,让考生足以应对与该考点相关的试题;第二部分是“和刑法相关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对各种与刑法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刑法的章节结构进行了归类,使您对哪些司法解释与刑法的哪些章节相关一目了然,也不用再为众多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无法与司考大纲对号入座的问题而苦恼。三、“法条群”与“特别提示”的有机组合。本套书的最大特点在于以部门法为基础,将每一册基本法条所涉及的关联法条都加工整理并集中展示。“关联法条”如何定义?即对基本法条起补充、修正作用的司法解释,以及可以通过对比而强化记忆的其他法条。比如《民通意见》中一些关于知识产权的生效规定与其后颁布的特别法存有冲突,就将其删去不再引用,避免混淆;再如《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行为的无效与可撤销、可变更的界定和《合同法》存在差异,就将其放置一处,以利对比记忆,建立一个个有针对性、能够真正解决问题的“法条群”。为解决往年版本有“关联”、无“讲解”,应试性不够的问题,从2006版开始,我们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了“特别提示”栏目,对“法条群”所涉及的考点进行了更透彻的讲解,使得再看重点法条类书籍已略显多余。 -
化解医疗纠纷的最佳途经周东海,袁申元 主编本书作者从不同学科的角度,将其有限的经验,及许多曾经在各处发生过的血的教训,展示给医学同道及广大群众,旨在阐明医学的复杂性、医疗的高风险性和防范医疗纠纷的可能性。医师是在“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情况下,治病救人的。医师和患者都希望医疗实践尽可能完美。这需要医务人员加强人文精神的学习,提高自身“情系患者”的素质,不断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发挥医疗团队集体的作用,对患者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患方的知情权。患者及家属也应理解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只有医患双方共同承担难以避免的风险,共同创造条件,才能使医疗取得成功,使患者获得最大的益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法制出版社《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制定、施行,标志着我国对广大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了专门的法律规定。国家对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历来十分重视,并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为了帮助读者全面了解、掌握和应用这些法律法规,本书选择其中涉及公务员处分的比较重要和常用的规定汇编成册。同时,考虑到具备党员身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受到党纪处分,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还要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本书对行政机关公务员有关“党纪处分”和“刑事处罚”方面的规定也一并予以收录。 -
行政解释论张弘、张刚《行政解释论:作为行政法之适用方法意义探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部分基础理论篇,从作为行政解释前提的法律解释和行政开始,展开对解释和行政的法律意义追问,主要内容是:法律为什么需要解释、谁有权解释法律、行政是什么、行政为什么重要。第二部分现实剖析篇,对作为行政法渊源的行政解释即现实中的有权解释——立法性的行政解释进行分析,指出缺点,提出批评,发出建议。主要内容是:我国现行行政解释的法律依据、我国现行行政解释体制的特点、我国现行行政解释体制的弊端、我国现行行政解释体制的改善、我国现行行政解释评析。第三部分理论创新篇,是《行政解释论:作为行政法之适用方法意义探究》的重点,首次提出并全面论述作为行政法的适用方法的行政解释,从行政过程性、行政过程意思表示的确立、公务员成为行政主体之必要性人手,对行政解释进行重新解读与定位。主要内容是:行政解释主体的定位:行政机关与公务员,行政解释回归解释的本源:公务员,行政解释的性质:执法性和司法性,行政解释的正当性分析,行政解释的规制,行政解释与司法审查,行政解释的原则。第四部分实践方法篇,对作为适用方法的行政解释之方法进行研究,并对行政解释做实证分析。主要内容是:行政解释的方法、行政解释判例研究、依法行政新解。基础理论篇作为行政解释前提的法律解释和行政。 -
新编公务员常用法律简释中国法制出版社本书是“新编常用法律简释”之一的“新编公务员常用法律简释”专册。本书是在法规汇编的基础上,选取了使用频率最高、解决纠纷最直接的法条,对其进行注释加工,用最简洁实用的语言将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应用范围、应用方式一一阐述清楚,充分发挥了法规汇编和法律释义的长处,避免了二者的短处。 -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编写组 编《处方管理办法/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包括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的通知、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用问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用问答》编写组 编重点提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的主要制度有哪几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哪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包括哪些?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哪些方式公开?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如何作出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救济?精心设置实用问答融合相关具体规定覆盖条例全部内容(附相关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