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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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传播法芮必峰《当代新闻传播学》系列教程之一,主要内容包括:法的基本理论、新闻传播法概述、新闻传播法的核心问题、新闻传播与国家安全、新闻传播与社会秩序、新闻侵权、新闻事业的行政管理等。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简明读本张秀玲《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简明读本》是损害赔偿与公民权益保障丛书之一,主要介绍了道路交通事故概述,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责任承担主体,交通事故中的法律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的实现途径。只有大家了解这些知识,才可以很好的遵守交通规则,约束自己的行为,最大限度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且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责任问题有一个大致的判断。 -
体育法学概论张杨体育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在体育领域的具体实践活动,是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要搞好体育法制建设工作,必须加强体育法学的研究工作,为体育法制建设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同时也要大力宣传体育法律法规,使人们树立法制意识,严格遵守法律,尊重法律,成为一个守法公民。在体育发达国家,体育法学研究和教学开展得较早,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工作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体育法学的教学工作开始得更晚一些。到目前为止,还有不少体育院、系,因为缺少师资、教材等原因,没有开设体育法学课程。体育院、系肩负着培养体育教师和体育管理人才的重任,应当对学生加强体育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培养他们的法制意识,使之在工作中自觉地依法办事。正是出于此目的,编写了这部《体育法学概论》教材,以满足体育院、系体育法学教学的需要,同时也可以作为体育管理人员和体育从一人员学习和了解体育法学相关知识的资料。 -
医疗卫生人员法律必读卫生部卫生政策法规司全国卫生系统“五五”普法学习用书。本书对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了解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分类编辑。按工作需要分为五章:医务人员执业资格和执业行为、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医疗事故处理、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的患方权益、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是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其他卫生机构执业人员工作、学习的必备工具书。 -
依法行政知识读本罗伯钧目录 -
选择视角中的行政法张弘 著公共选择研究实际上是经济政策的决策过程,而这个过程是被传统经济学长期视为外生变量而忽略掉的。公共选择将它看成对经济活动有影响的内生变量,纳入到经济学体系中,用经济方法加以研究。作为民主过程,公共选择在决定公共产品时要经过立宪、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上,公共选择的内容体现层次上的不同。在立宪阶段,公共选择要决定公共产品的决定规则,即决定按何种原则把社会各成员的偏好加总起来以确定社会需求的公共产品量。例如是全体一致还是少数服从多数,是直接决定即全民公决还是间接决定即由议会或立法机构决定,都要在公共产品决定之前预先规定。简言之,立宪阶段的选择是制定基本法律。在立法阶段,如果是代议民主制,公共选择的主要内容是由民选议员们在议会通过立法程序,讨论表决各种议案,这些议案涉及从投票人对公共产品的偏好中确定出公共产品的社会需求量。最后通过的法案中的定量就是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量。简言之,立法阶段要在现行规则和法律范围内展开集体活动。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06年3月29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指南(糕点豆制品蜂产品果冻挂面鸡精调味料酱类分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系列邬建平本书收录了今年新实施食品市场准入的糕点、豆制品、蜂产品、果冻、挂面、鸡精调味料、酱的审查细则、实用说明及其相关标准。本教材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指导性、知识性和可操作性,是开展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培训工作的教材。也可作为相关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参考书。 -
治安管理处罚张先福,谷福生,等公安部党委决定把2006年作为全国公安机关的“基层基础工作建设年”,基层基础工作要一抓三年,要求全国公安机关要以派出所、看守所、车管所和刑警队、交警队、巡警队等基层所队为载体,坚持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战略部署。无疑,这是公安工作务实之举的重大举措。基层基础工作是整个公安工作的根基,是推动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石。近几年来特别是第20次全国公安会议后,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基层基础工作,采取了不少措施,也做出了不懈的努力。但因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基层基础工作比较簿弱的现状还未完全缓解,一些基层基础工作仍处在相对粗放的管理状态,基层所队、基层民警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执法执勤素质都有待提高。基层所队是公安机关最基本的战斗实体,窗口服务与执法工作的形象单位,是与人民群众联系最紧密的桥梁和纽带,千头万绪的公安工作,最终都要由基层单位来实现。做好基层基础工作,最根本的还要靠所队民警练就扎实的基本功。同时,必须强化管理,加强正规化建设,真正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使队伍呈现新的风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它是公民同行政机关打官司的一种方法,只是打官司的场所不在法院,而在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1)提出复议的人,必须是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当事人。(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或者超过一定期限行政机关仍不作出决定的情形,否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4)行政复议不需当事人到场,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复议决定或对原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最大的好处是不向公民收取任何费用,而且行政复议的期限较短,两个月内复议机关就必须做出答复,而行政诉讼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此外,许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法院不受理的一些行政争议,都可以在行政复议中得到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