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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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行政法王名杨著片断:公共行政管理和私人企业行政管理的不同,可以从三方面来考察:1.主体不同。私人企业的行政管理的主体是私法上的团体,这样的团体往往根据公司法、结社法、工会法而组织,具有私法上的法人资格。公共行政的主体原则上是国家,因为行政是国家的一种职能。由于行政的内容复杂,管理的方式多样化,除国家外,近代法律还创造其他一些公共行政的主体,都属于公法人。他们的组织和地位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不适用私法上的规定。法国法律承认三类公法人可以作为公共行政的主体,即国家、地方团体和公务法人。关于行政主体的资格,本书第二章第一节中另有说明,这里不再叙述。私人企业的行政管理和公共行政的管理,由于他们的主体不同,所以他们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不可能一样。〔1〕另一方面,公共行政和私人企业管理的主体不同,并不表示私人和私人团体不能从事公共行政活动。近代行政由于管理方式多样化,私人或私人企业往往根据公法人的委托或法律的规定,承担某些公共行政事务。但是他们所管理的公共行政属于行政主体的职务,他们自己并不因此成为公共行政主体,关于这方面的问题以后另有说明。22.目的不同。人类的活动受一定的目的支配。公共行政的目的在于满足政府所认定的公共利益,而私人企业的行政管理以追求私人利益为目的。这种利益可能是物质的,可能是精神的。在一般情况下,私人所追求的利益往往符合公共利益。这种符合并不表示私人必须追求公共利益,私人在法律所不禁止的范围内,可以从事任何事业。其次,私人所追求的利益也不因为符合公共利益,而丧失私人性质。例如一个饮食商能够满足本区居民和外地旅客生活上的需要,但饮食店的目的不是出于大公无私,毫无个人打算,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私人的利益可以受到保护。3.手段不同。公共行政由于以公共利益为宗旨,在可能使用的手段上和私人企业管理不同。私人之间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任何私人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私人企业的管理原则上只能通过合同方式。公共行政与此不同,公共利益有时和私人利益冲突,公共行政管理如果必须取得当事人的同意,必然妨碍公共利益。因此,公共行政在手段上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不问当事人是否同意,这种手段属于行政主体的特权。当然,公共行政和私人企业管理手段的不同,不表示公共行政必须采取和私人企业管理不同的手段。仅仅表示公共行政具有优越的法律地位,可以而且经常采取私人企业所没有的手段。以上几点充分说明公共行政和私人企业管理,尽管在名称和内容上有些相同,然而在性质上和法律地位上不同,是两种不同的学科,行政法和行政法学只以公共行政作为调整和研究对象。本书前言序言行政法学是一门年轻的科学,也是最富有朝气和发展前途的学科。和其他法律学科相比,行政法学大有后来居上,压倒其他法律学科的趋势。这主要由于两个原因促成:第一,行政职能扩张,行政法的作用增加;第二,人民群众对于依法行政的认识深化。行政法学的研究,随行政法的发展而发展;行政法的发展随行政职能的扩张而加速。行政职能的扩张已为当今各国的共同现象。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化的结果,行政职能处于绝对重要地位。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由于生产力发展的结果,上层建筑也相应改变,而最大的变化是国家行政职能的扩张,西方国家学者为了表示当代国家职能和自由资本主义时代不同,称当代国家为行政国家,行政职能的重要性,超过以往任何时代。行政职能扩张的结果,要求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更大的法律力量,才能成为执行职务的手段。因此,行政法的数量和重要性大为增加,成为压倒其他各部门的法律。行政职能扩张的另一结果,为加深人民对于依法行政的认识。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公民和行政活动的接触不多,国家执行司法职能已经能够维护社会秩序,依法行政在公共生活中不占重要地位。国家的行政职能扩张以后,公民从出生之日起直到死亡之日止,随时都和行政活动息息相关,依法行政成为政治生活中的迫切需要。与此同时,随着生产力的提高,民主观念越来越深化,行政活动除依法行政以外,没有其他可能。行政法一方面给予政府有效的执行手段,另一方面控制政府的行政权力。政府只能依法行政,维护公民的合法利益。从行政法学的观点来看,行政好比一部机器,这部机器需要强大的动力,才能充分发挥为人民服务的作用,但是机器必须受到有效的控制,否则机器的动力愈大,可能产生的损害也愈大。动力和控制是行政活动中的对立的统一,二者不可分离。法国的行政法学在这方面作了比较平衡的研究。本书的全部内容就是发挥这两个主题。读者把这本书和《英国行政法》[1〕对比,不难看出法国行政法学的内容比较充实和平衡。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方面,行政职能特别强大和重要,另一方面,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行政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追究。公民对于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目前我国正在加紧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为了集思广益,需要参考古今中外的行政法制度和行政法学理论。法国的行政法学在西方国家中发展最早,内容比较丰富,研究法国行政法,对我国的行政立法和执法工作,可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本书在编排次序方面,和法国的行政法学著作略有不同。法国的行政法学著作,一般按教学的体制编排,关于行政诉讼部分的位置,虽然各书不一定相同,但是一般摆在书的前面。因为行政诉讼在法国行政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行政诉讼中所确定的原则,支配全部行政活动,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的渊源,摆在书的前面适应教学需要。本书从中国学生学习外国行政法的角度着眼,书中主题的位置,按照逻辑发展次序编排。行政诉讼是行政活动的救济手段,所以放在全书后部。本书关于法国公务员制度的材料,得到巴黎第一大学副校长G·蒂姆西(Timsit)教授的帮助;关于上诉行政法院和大区行政组织的材料,得到徐鹤林同志的帮助,作者表示衷心的感谢;关于材料的整理工作,得到中国政法大学青年同志于安、柳砚涛、夏桂英、周国弘、林静、马龙、胡建森、肖凤城、吕锡伟的帮助,作者也衷心感谢。本书的出版是共同工作的结果。国内关于外国行政法的研究还在初创阶段,本书内容的错误在所难免,希望同行指正。王名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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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学导论王沪宁,竺乾威主编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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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道路交通与管线规划李志伟等编全书上篇为城镇道路交通规划,下篇为城镇工程管线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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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导论王强义著本书定名为“医事法”,自然表达了一种期望,即对法学的研究,能与医事关系相结合,而不单单局限于基础民刑法的范畴。从科学的研究角度讲,亦即希望将属于社会科学领域的法学与自然科学领域的医学,能相互渗透、相互促进,藉此深入了解科际整合的实质意义。本书的出版,填补了法学领域的部分空隙,是医师、药师及其他董事人员必读的有力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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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本社 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人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994年5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1994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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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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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罗豪才主编;马怀德[等]撰稿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满足社会需要,我们的法学教材必须与时俱进,及时反映1996年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制定和修改的重要法律,司法机关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也应该反映学术界近十年来新的学术研究成果。所以本书编写委员会对原书进行了修改。与1996年版的教材相比较,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补充、修改与完善:一、增加了一些学术观点,反映了一些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如有关征收的问题、行政命令的问题,有关行政补偿的问题等等。二、增加了《公务员法》的内容。在教材中主要反映在第二章中,三、增加了《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内容,这些主要反映在第四章中。四、增加了《行政许可法》内容,主要反映在第五章中。五、增加了《行政复议法》内容,主要反映在第十一章中。六、增加了若干新的司法解释,主要反映在第十二章中。七、反映了司法判例,提供了相关动态与信息。众所周知,我国法制建设发展很快。国务院于2004年3月专门出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最高立法机关也将制定行政强制法和制定行政程序法纳入了十届人大的五年立法规划。《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也将进行修改与完善,我们相信,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作为重要法学部门的行政法学也必将取得新的研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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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待定暂缺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