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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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标准研究李清宇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应当构建“无效性”、“合法性”及“利益衡量”三位一体的体系化审查标准。以“无效性审查”为基础,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中增加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避免对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不分情形的一概予以强制执行,还需进行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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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法总论郑宗楷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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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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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孙笑侠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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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行政许可评估及其法律问题研究田瑶,杨天波暂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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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新财产问题研究刘东霞现代政府出于民生保障和提高公共资源利用效率而供给的福利与权利构成了个人新的财产,它改变了公民与政府之间对立的关系,公民需要并期待政府供给的新财产。但新财产的供给客观上为政府创造出新的尚未被立法机关有效规制的权力领域:谁有资格享有福利或权利,享有多久、何时撤销等事项都由行政机关来决定。这些与 “标准”和“资质”紧密联系的事实认定与规则内的裁量问题,不属于目前立法所框定的司法审查范围,不能通过传统的“传送带”模式传递到法院以审查政府的裁量是否合法适当。在政府大量创造财富的时代,如何保证“新财产”的分配是公正的,或者说如何限制政府在分配供给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应该成为现代社会行政法治的重要内容。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