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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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疑难案例解析黄乐平本书作者精通劳动法尤其是工伤争议案件处理实务,更兼本人有过切身经历,字里行间不仅体现出作者对工作争议案件处理实务的娴熟,还可以感受到作者关注工伤问题的满腔热情及浓浓的人文情怀。希望本书能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家属提供正确的指导,为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提供有益的参考,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同志提供崭机关报的视角…… -
治安管理处罚法实务精解刘绍武内容介绍:一部法律论著的学理深准、实务精细,取决于它的编著群体的组成。本书主编刘绍武现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主管全局法制、预审等工作。刘绍武副局长是一位极有魄力的儒将,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生,从基层派出所到市局副局长,从事公安工作长达二十余年,兼具丰富的公安执法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主编《公安法制业务研究》、《收集刑事证据实务》、《公安执法实务研究》等书,主持省部级课题数个,公开发表论文十余篇。副主编林兆波现任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公室主任。林兆波主任从警二十余年,长期从事公安法制工作,对公安执法工作有着丰富的感性认识和深刻的理性认识,对法律从基本精神到具体条文的把握精准独到。副主编刘占川现任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副主任,长期主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公安执法调研工作,具有丰富的行政执法经验,对新时期行政执法工作如何做到合法、合理、让人民满意具有深刻的见解。副主编吴小龙,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2003年进入北京市公安局法制办工作,从事公安执法调研。主要研究方向为警察法、政府管制等,在《法学》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十余万字,并有部分文章为《新华文摘》等权威刊物转载,参加过《公务员法》等重要法律的立法论证,主笔数个部级课题的研究报告。本书的具体撰写人员基本上都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具有较丰富的公安一线执法经验,或者是公安系统的各级领导,都参加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前两次的征求意见论证,这也是本书的最大特色。他们不仅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精神、立法原意有很强的把握,更重要的是从公安执法的实务出发,以执法民警的角度,围绕执法实际阐释《治安管理处罚法》。为方便执法民警学习,本书摒弃了传统“释义”的形式,书中有最基本的法学原理阐述,更以基本原理贯穿具体执法条文,并对具体执法中需要注意的疑难问题进行一一提示,是公安民警了解、掌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优秀参考书。本书涵盖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所有内容,全书五部分,每一部分所涵盖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法条都附录在后。为方便执法使用和学习,每一章增加了“重要提示”和“相关法律规定”,对该章重要内容或容易混淆出错的内容以及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提醒。第三部分(第七、八、九、十、十一章)因涉及每一项具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为便于掌握,本部分的“重要提示”和“相关法律规定”就放在每一具体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认定之后,不统一辑录;第四部分(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是具体程序介绍,因此本部分的“重要提示”和“相关法律规定”有必要时在正文中予以提示,不统一辑录在后。 -
铁路刑事疑难案例研究张双喜内容介绍:铁路运输是一个流动性强、系统化程度高、人员和物资相对集中的行业,与此相适应,铁路运输领域的犯罪也具有流动性强、侵财犯罪多,破坏性严重、时空差异大的特点。本书正是针对铁路运输领域犯罪的特点,通过对典型案件的评析,力求梳理和总结出一些规律性和特色性的东西,以资广大读者借鉴。 -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于敏为对应因机动车的使用带来的社会问题,世界各国,对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都适用修正了的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原则。即对机动车造成的损害,无须加害入主观上有过失,也不要求受害人对此举证,只要加害人不能反证自己没有过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有学者称之为无过失责任,也有学者认为这是过失推定责任。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高度增长时期,道路建设与机动车的增长比率差距过大,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数量、质量差,交通法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大众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秩序自觉性的培养还需要时间等诸多因素,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当前我国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为消灭交通灾害,我国制定并于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机动车与行人的关系上,国人表现出空前惊人的“平等”欲望。短短几个月,各路专家学者纷纷发表高见,批评该法对行人的“偏袒”和对机动车的“苛刻”损害了社会公平,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其实,这些意见不过是我国法律界长期以来对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是否应当适用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原则、对所谓无过失责任类型的侵权行为是否可以适用过失相抵的争论与疑问在社会上的反映而已。那些问题曾给实务带来不良影响,有些地方甚至制定过在某种状态下机动车撞了行人可以不负责任的地方性法规。为给实务界提供正确处理机动车损害赔偿纠纷的理论依据,达到全国上下统一认识,全民齐心协力一致行动,扭转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局面的目的,笔者不揣鄙陋,将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阐释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与过失相抵的功用,作为本研究的课题。本研究的全部内容将回答什么是法律公平的问题,这里仅做以下几点提示。第一点,侵权行为法是为公平地分担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的制度。民法设置侵权行为法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公平地分担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侵权行为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负担必须以法定义务作依据。没有法定义务就不发生法律责任。虽然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修正了的特殊侵权行为责任,但它只是在个别地方(责任成立的要件和举证责任的负担上)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处理有所不同,但不会连责任依据都变成了与法定义务无关的东西。一些人先给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加冕“人性关怀”、“以人为本”、“弱者保护”等华丽“桂冠”,然后振振有词、慷慨激昂地批判它的“有失公平”。可是,这些“媒体法学家”们缺乏最基本的法学常识,例如,一切法律责任都必须以权利义务关系为依据,没有法定义务,就不负法律责任,等等。那些桂冠和慷慨陈词以及满有自信的批判完全是杜撰者自己的自作多情和自我陶醉,根本都是些与法律责任风马牛不相及的东西。第二点,机动车驾驶人要遵守驾驶上的注意义务。道路交通是最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场所,无论是机动车,还是行人,都要同样地遵守交通秩序。这里,人的所有差别,如性别、职业、地位等都被抽象掉了,只有以何种方式参与道路交通这一点,具有意义。人的道路交通参与方式决定其参与道路交通之际所负注意义务的种类和程度,并且,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时,他所负注意义务的履行情况就成为其应负责任的认定基准。这是在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中,惟一对任何人都公平的基准。具体而言,一个人,当他步行在道路上时,他负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当他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道路上时,法律就把他作为高速交通工具操纵者对待,被要求履行机动车驾驶业务上的安全注意义务。在道路交通中,每个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角色并非固定不变,机动车驾驶入肯定也有走路的时候,步行者中也有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因此,在道路交通中,只能以交通工具决定参与者应负的注意义务。在道路交通中,机动车驾驶人不仅要遵守机动车通行规定(行驶规则),而且还要遵守驾驶规定(驾驶规则),这就是他因机动车的驾驶而要比行人所多承担的注意义务。这一义务中包含妥当处理所遇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不仅行人,机动车亦同)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情况的要求。你是一名机动车驾驶人,你就老老实实地履行你业务上的注意义务,不要为法律除了要你遵守行驶规则外,还要你遵守驾驶规则而不满。如果你认为这是对你的“苛刻”,你可以放下方向盘加入被“偏袒”者的行列。这是法律为了实现公平,惟一能够给予包括抱有不满情绪的机动车驾驶入在内的所有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答复。驾驶着机动车,又不让法律要求你履行驾驶方面的注意义务,要求法律免去你原本应负义务的一半,去和步行者讲“平等”,这公平吗?在道路交通中,禁止带有情绪者进入道路交通,是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系数的重要途径。这是交通工程学的原则之一。每一位机动车驾驶入在接受驾驶培训时都应该曾经接受过这种教育,如果没有,那就是驾校的过失,如果国家主管机关没有要求驾校进行这种教育,那就是主管机关失职,国家负有对所有机动车驾驶人员进行业务上注意义务教育的职责。第三点,公平的责任认定基准有利于交通灾害的消灭。依据道路交通参与方式决定参与者的注意义务,会使道路交通参与者时时注意自己的“角色”,按照法律对该“角色”的注意义务要求行动,而无法攀比他人,因为在注意义务的遵守上,法律对不同对象有不同要求,只有自己不断提高注意义务程度才能回避损害的发生,从而回避自己的责任负担。这样一来,提高安全注意水准就成为每一个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努力目标,就会形成全国上下自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良好局面。这就是作为特殊侵权行为的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在及时妥当地救济受害人,抑制损害发生方面的作用。 损害赔偿责任,就其基本而言,是裁判性规范。裁判性规范,只能由该领域的国家根本法,即民事基本法决定,而且,要由法官进行操作,这里边也有“高科技”,法律责任的认定是实现法律公平的过程,没有法官的创造性劳动,法律公平常常无法实现。这也是需要受过专门训练才能胜任的业务,而且,这种级别的“专业处理”事项,不能由社会舆论的好恶,部分国民的情感来决定,更不能由蹩脚的媒体法学家决定,哪怕是行政法规(例如沈阳办法)也不得违背它。这是一个法治原则,哪个领域违背了这一原则,哪个领域的社会问题法律对应就肯定要出问题。而且,损害赔偿责任原则还要考虑与国际接轨,随着我国国际交往的扩大,国民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的情况会不断增多,如果我们的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不与国际接轨,我国公民在境外遭受损害时的合法权益就不能顺利地得到保障。同时,外国公民在中国遭受意外伤害时的法律对应,也会发生问题。机动车损害赔偿是一个专业性、理论性极强的领域,但同时又是关系国民交通安全,需要全民共同解决的实践性极强的问题,因此,本研究面向全社会。为使更多人对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有比较清晰的了解,我们写了这样一个“导读”,希望它能够发挥作用。我们诚恳接受实务对本研究的检验,我们衷心欢迎各界对本研究进行严厉的批判。我们深信,这些都将促进我国机动车损害赔偿法制的建设,并提升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水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本社编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七次会议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2年4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2年1O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1992年4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释义信春鹰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以高票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综合、专门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是我国的妇女基本法,它于1992年4月经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这部法律实施十三年来,对于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实现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从制度上予以解决,由法律作出相应的回应,是此次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主要考虑。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等内容,在保障妇女的六大合法权益,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方面增加了一些更有针对性的规定,同时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了法律责任以及对妇女的救助措施,以更好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配合对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学习、宣传,我们编写了本书,参加撰稿的同志都是直接参加了本法立法工作的。本书力求准确、详尽、通俗地逐条解释本法每一条的内容,以帮助广大读者更好地学习和理解法律的规定。 -
最新餐饮业卫生规范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内容介绍:卫生部关于印发《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通知(2005年6月27日卫监督发[2005]260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要求,加强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理论与实务金永熙、杨怀文、杨秀梅暂缺简介... -
法律帮助一点通刘计划编“武器”虽好可不是人人会使啊。《法律帮助一点通:食品与食品卫生》就给您帮帮忙、支支招。能不能帮得上忙,支的招好不好使,是我们的水平问题。不管您是达官贵人,还是平头百姓,日常生活总少不了花钱,花钱买东西,花钱买服务……花了钱就是消费,所以我们又都是消费者。给我们提供消费舌勺生产商和经销商,我们和他们是谁都离不了谁,又总是互相“斗心眼儿”的一对冤家。俗话说的好:买的永远没有卖的精。我们跟他们“斗心眼儿”才是输的多赢的少,国家也看出来消费者在这儿是弱势群体了,于是就立了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个法可是个好法,是我们消费者和生产商、经销商斗争的好“武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及实用指南许安标等编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这部重要法律的通过,对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必将起到重要作用。为了配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帮助广大读者理解和掌握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基本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直接参与该法立法工作的专家撰写了该书。该书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各条进行了深入、全面地阐述,并附录了相关的立法文件和法律法规。本书内容权威、实用,是各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学校、法律工作者和广大公民必备的权威读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