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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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约缔结论施建辉 著《行政契约缔结论》是在依法行政、服务行政和参与行政的背景下,以契约手段达成行政目的已成为我国实现行政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近些年来,我国法学界虽然在理论上认可了行政契约的存在,并开始对行政契约进行研究,实践中行政主体也大量运用契约方式解决现实问题,但学界对于行政契约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研究内容主要局限于行政契约运用于行政管理的必要性、行政契约概念及性质的界定、行政契约与私法契约的关系等方面,对行政契约缔结的研究还相当粗浅,立法上亦缺少专门的规定。行政契约的缔结是建立行政契约法律关系的首要步骤,不仅关系到契约的成立及有效,而且直接涉及行政契约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和契约目的的实现。为此,《行政契约缔结论》在考察国外行政契约理论及立法现状,并对我国行政契约实践作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侧重于行政契约缔结的理论和相关制度的构建,旨在填补我国行政契约法研究领域的空白,并对我国行政契约立法和行政管理实践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第一章是行政契约及其缔结之意义。在这一章,作者首先对行政契约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认为行政契约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与行政相对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缔结的关于设立、变更、终止行政法律关系的协议。作者还将《行政契约缔结论》所述之行政契约限定为行政契约中最典型之形态: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达成的契约c关于行政契约的范围,作者认为应当坚持行政契约只适用于公共事务领域,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不适用于平等主体交易的范围。其次,作者对行政契约的地位作了分析,认为行政契约是一种行政性和契约性、公法性和私法性兼顾的特殊契约形态,但就其根本属性而言,仍然具有公法的性质。最后,作者着重阐述了行政契约的缔结对于行政契约制度的重要意义,认为行政契约的缔结过程确保了契约合意的实现,行政契约缔结的效果决定契约的效力及责任,等等。第二章是行政契约的缔结原则。作者首先提出了对行政契约缔结原则的认识,阐述了行政契约缔结原则对私法契约缔约原则的扬弃,并将行政契约缔结原则分为共通性原则与特殊性原则。接着,《行政契约缔结论》分析了行政契约缔结原则在解释和补充成文法、解释和弥补行政契约的内容、平衡行政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指导当事人的缔约行为以及控制行政权力行使等方面的重要功能。最后,作者对适用于行政契约缔结的共通性原则与特殊性原则分别作了分析,认为共通性原则包括公开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特殊性原则包括平等原则、竞争原则、有限契约自由原则。在此,作者还特别对平等原则的适用作了重点讨论,认为虽然在行政契约关系中,行政主体居于相对主动的地位,且往往享有一定特权,但行政契约中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平等的人格主体,应当相互平等对待,在法律适用上平等。第三章是行政契约的缔结规则。作者以为,行政契约虽然与私法契约存在一定的联系,私法上关于契约行为的一般规定得准用于行政契约;但无保留地适用私法规则,势必会与政府公共政策与行政管理的需求、实现公共利益的契约目的相冲突。因此,必须对私法契约规则作若干修正,以排除不相容之内容。作者在此章详尽论述了专门应用于行政契约缔结程序的特殊规则。作者认为,公告规则是一项应用于行政契约缔结、履行、救济等全部过程的程序规则,除了行政契约缔结程序之外,还应适用于行政契约成立之后;竞争规则是竞争原则的下位概念,行政主体选择相对人的权力受到该规则的限制;回避规则要求与缔结的契约有利害关系的行政主体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缔约工作,并应当予以回避;不单方接触规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处理涉及两个以上相对人的,且具有相互排斥利益的事项时,不得在一方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接触;说明理由规则要求行政主体对其最终决定所作的依据作出解释,或者对行政特权的行使进行书面阐述;听证规则要求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关于代理规则,作者重点研究了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规则适用于行政契约的特殊要求。第四章是行政契约的形式与缔结方式。作者指出,行政契约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原则,并对书面形式作了进一步的解析,认为行政契约以书面形式虽属必要,但书面形式不应成为对于行政契约生效的过当的苛求。关于行政契约缔结的方式,作者参考法国、德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结合我国行政契约实践,提出了招标、邀请发价、竞争性谈判、拍卖和直接磋商等方式,并对各种具体方式的优劣和具体适用作了详细的探讨。第五章是行政契约的缔结程序。在该章,作者研究了行政契约缔结程序与行政契约制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价值,并对行政契约缔结程序作了界定,认为行政契约的缔结实为一种行政程序,因而该程序与私法契约相关程序存在很大的不同。其后,作者指出,行政契约的发动者一般为行政主体,且在很多情况下,行政主体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并非要约而系要约邀请,这也是行政契约进入缔结程序前的准备步骤。至于要约,则意味着行政契约缔约的启动,也是行政契约缔结的正式程序,因此其在内容上必须具体确定,符合实质要件、形式要求。《行政契约缔结论》在此还讨论了行政契约之要约的生效和失效规则。最后,作者主张,承诺是行政契约成立的决定性阶段,也应符合法定的要件和形式要求;作者还根据行政契约的特殊性,研究了行政契约的强制承诺问题,指出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对相对人应负有承诺的义务。第六章是行政契约缔结的效果:成立和生效。在这一章,作者对行政契约的成立和生效的概念作了探讨,并指出了两者的区别。关于行政契约成立的要件,作者认为应围绕着契约当事人的合意而确定;作者还根据行政契约的特点,围绕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讨论了行政契约成立要件的特殊性,指明行政主体独立且受到特别限制的意思表示,以及双方当事人基于平等地位的合意。关于行政契约生效的要件,既应当包括适用于所有行政契约的一般生效要件,即行政契约适法、当事人意思表示无瑕疵等,也包括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的一些特殊的生效要件。第七章是行政契约的权利义务设置。该章讨论了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契约中并不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作者首先从行政契约的公共目的性、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及公共行政效率等角度说明了行政契约中行政主体享有特权的必要性,论证了特权与契约自由原则和平等原则共存于一体的可能性,并提出行政主体应当享有指导权、强制执行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制裁权等特权。为平衡行政主体的特权,作者不仅认为行政主体负有依法缔结行政契约的义务、依法履行契约的义务,以及依法行使特权的义务,而且相对人还享有缔约程序参与权、要求行政主体履行契约的权利、对行政主体行使特权的抗辩权、行政主体特权行使的补偿权、不可预见的情况的补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行政契约缔结论》的第八章是行政契约的缔约过失责任。作者在此章首先结合私法契约规则以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之行政契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和实践,论证了,缔约过失责任引入行政契约的可行性,指出在行政契约缔结的一系列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遵守依法行政和诚实信用原则等法律原则的约束,否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作者进而对缔约过失责任作了分析,认为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既包括行政主体,也包括相对人。但仃政契约的缔约过失责任在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呈现出与私法缔约过失责任不同的特点。其次,作者论述了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诚实信用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讨论了行政契约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最后,作者认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应当包括间接损失,承担责任的方式既有私法契约的损害赔偿,也包括行政契约特有的强制履行和行政处罚。 -
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2011年·第1集·总第45集)》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行政审判的唯一指导性刊物,《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及时刊登行政审判的最新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司法政策及解读,具有典型和指导意义的审判案例及分析,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的调研信息及成果等内容,设有“最新司法解释”、“行政诉讼理论”、“行政审判实务”、“司法解释解读”、“疑难案例评析”、“行政审判工作经验交流”等栏目,每辑20万字左右。本书是第45集。 -
行政补偿理论与实践研究薛刚凌 主编我国正处在深刻而全面的社会转型期,转型意味着权利义务钓重新排列组合,尤其是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推进会影响人们的既得利益,因此,建立公平合理和程序正当的行政补偿制度十分迫切和必要。《行政补偿理论与实践研究》以行政补偿的理论探讨为基础,结合我国行政补偿的实践和法治要求,对行政补偿制度进行了全面研究。《行政补偿理论与实践研究》的特点是:第一,针对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碎片化的问题,对行政补偿进行了类型化研究。行政补偿的类型化是行政补偿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其不仅有利于行政补偿范围的确定,而且也是不同种类补偿规则的确立基础。第二,注重实践性。对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发展、现状进行了细致地梳理,并对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生态补偿等实践中比较重要的行政补偿领域进行了重点研究。第三,在对现行立法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行政补偿法的立法建议稿,以推动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
信访法律政策热点问答于晓君 编著什么是信访?什么是信访人?什么人可以信访?信访可以采取什么形式?为了表达意愿的游行、示威、静坐属于信访吗?公民在信访中需要了解哪些法律法规?除了信访,还可以通过哪些救济途径解决问题?信访人有哪些义务?依法信访应注意哪些问题?信访工作由谁负责?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什么?“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意味着什么?在什么情形下,应当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进行处分?……于晓君编著的《信访法律政策热点问答》一一为您解答了这些疑问。 本书对信访法律政策的概念、分类及程序都作了比较详尽的介绍。 -
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强制法规范与指引王丽英 编著《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强制法规范与指引》的出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必然结果。公安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要运用到大量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行政强制法》,规范、引导公安机关的行政强制行为,《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强制法规范与指引》专门针对公安机关如何适用《行政强制法》进行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阐释说明,重点对公安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梳理。对于每一具体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从法律依据、适用程序、适用应注意的问题以及法律文书的制作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强制法规范与指引》适合公安民警学习、宣传《行政强制法》使用,也可作为公安民警日常执法的手边书。相信《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强制法规范与指引》的使用,将促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同时大大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效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本社 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内容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行政强制法》条文释义及应用马怀德 主编《行政强制法》是我国行政法领域的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它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强制行为,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正确理解《行政强制法》的条文涵义以及立法精神,无论是对于行政执法人员或者是社会公众均十分必要。马怀德主编的《条文释义及应用》除了对《行政强制法》的条文进行逐条释义之外,还将对行政强制的基本理论,包括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关系等进行深入分析。此外,在对条文进行释义的过程中,还将穿插《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过程以及立法背景的介绍,以更好地帮助读者掌握《行政强制法》的条文涵义以及立法精神。 -
医学法学概论赵卯生,张晶 编著医学是旨在保护和加强人类健康、预防和治疗疾病的科学知识体系和实践活动,其本质是一种社会活动,它与法律必然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这种关系集中地表现为:医学的存在与发展是某些法律立法的前提和基础,而法律则为医学的存在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医学的发展为某些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基础和前提。首先,表现为医学的进展为某些立法实践提供了可能。在人们没有明了消化道传染疾病的传染途径和控制机理的时候,不可能会有《食品卫生法》这样的法律出现;缺少遗传学的成果,《婚姻法》中也不会有诸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样的条文出现。其次,医学的发展促进了司法手段的改进。医学的许多成果被用来为司法工作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如以DNA鉴定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亲缘关系,医学检验结果丰富了侦察手段,同时也被当做直接的证据来使用。再次,医学的发展也影响了立法与司法的具体方式,医学以及其他自然科学具有的专业特性,使得法律制定和执行中需要相关领域专家的协助,法律变得更加贴近实际,司法也变得更富有人情味。法律也为医学的发展提供重要的保证。国家以法律来调整医学科学领域内的社会关系,以求形成良好的社会关系,促进医学科学的进步。国家可以通过法律协调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关系,打击胁迫医务人员的犯罪行为,并最终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协调、引导医学科技活动与行为,为医学科学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
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行政审判实务研究徐晨,余翠兰 著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的行政审判从1987年开始,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在这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中,行政审判工作经过了早期的试点、行政诉讼法的正式实施和后续的不断发展,历任行政的法官积累了大量的行政审判经验以及对各种实务问题的思考。从历年行政审判文本上来看,本院行政审判案件共计1200多件,非诉申请法院执行案件共计480多件。行政庭的法官人数较少,但是要从事大量和复杂的行政审判工作,包括与立案庭的衔接、原.被告双方诉?文书和证据的审核、主动的调查取证、组织各方参与的行政协调、开庭审判、合议庭评议、参与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司法文书的撰写和送达、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以及行政审判的调研工作,等等。目前我国基层法院正面临许多行政审判实务问题,包括房屋拆迁、土地规划、房屋登记、治安处罚、工商许可与处罚,以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作为等问题。这些法律问题的背后实际上隐含着大量的难以调和的社会矛盾,给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行政审判实务研究(1987:2009)》正是基于行政审判的历史经验和教训以及当?的现实问题,主要是从历史和实证的角度来研究基层法院行政审判中的法律问题,尤其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行政案件以及行政审判中的行政协调问题等。余翠兰法官系我院行政庭庭长,长期从事行政审判的实务工作,积累了大量丰富的工作经验。徐晨法官系武汉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副教授,多年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研究。同时,自2007年以来在我院行政庭担任副庭长和兼职法官。两位法官从理论和实务的视角对基层法院行政审判进行历史和实证的研究,是行政法理论研究的一次新的突破和尝试,它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我国行政法实证研究不足的局面?对基层法院行政审判的实务研究作出了新的贡献。本书首先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治的发展,然后以武汉地区的司法史为背景,对武汉市区两级法院的行政审判试点进行综述。在20多年行政审判案件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大量而烦琐的调查和统计,对基层法院行政审判进行实证分析。同时,按照被诉率的大小,分别从公安行政、土地和房产行政、政府行政以及教育行政四个主题展开进一步的阐述。其中,包括各个行政机关的机构发展历史、法院受案的情况以及典型案例的分析。最后,将行政庭实务工作的具体程序和实例予以梳理和总结。总的来说,本书总结从1987一2009年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历史经验和教训,以历史的视角和实证的材料来分析行政审判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案件类型、审判焦点和解决方法等。这是多年来行政法理论研究和行政审判经验的结合,其有助于促进法学教育对行政审判实务的把握和了解,也会引发法学研究中对历史和实证研究方法的重视。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指导基层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进一步拓展和延伸法官的历史视野和对现实的关怀。 -
公安行政法原理与实务李庆 主编为加强政法工作和政法干部队伍建设,造就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我国决定从2008年起开展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公安行政法原理与实务》正是在此背景下进行设计编写的,一方面考虑到法学本科(特别是法学专升本)毕业生应掌握的基础法律知识和基本法律素养,另一方面为毕业生参加政法干警考试作知识储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