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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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与分权(英)M.J.C.维尔(M.J.C.Vile)著;苏力译这是一部关于西方历史上宪政与分权演说发生、发展和演变的专论,一部宪政与分权学说史。作者详尽考察了至本世纪中叶时止三百年间的英、法、美三国的政治实践和围绕政制安排、权力配置进行的激烈的思想论辩。本书视野开阔、议论平实、持论公允、立意深刻,是迄今为止关于这一主题的最为系统、深入的研究,引证率很高,是政治学、宪法学方面的一本书必读书。 -
宪法的政治理论(美)肯尼思·W.汤普森(Kenneth W.Thompson)编;张志铭译编辑推荐:全书分三个部分,通过对美国宪政创建史的回顾和阐述亚里士多德、孟德斯鸠、体谟、洛克、柏克等政治哲学思想大师对美国开国元勋、制宪者麦迪逊、杰斐逊等的影响,探讨了西方宪政理论及其基本源流,同时,围绕1787费城制宪会议为何解决总统、国会、参众两院关系,所涉及立法权、行政权、财权及个人权利为何协调制衡,将法律与政治二者打通;以求通过具体的可操作制度体现已成为人类共同财富的政治哲学美好理想追求。 -
宪法学魏定仁 主编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组成部分的自学考试,其职责就是在高等教育这个水平上倡导自学、鼓励自学、帮助自学、推动自学,为每一个自学者铺就成才之路,组织编写供读者学习的教材就是履行这个职责的重要环节。毫无疑问,这种教材应当适合瞬息万变学,应当有利于学习者掌握、了解新知识、新信息有利于学习者增强创新意识、培养实践能力,形成自学能力,也有利于学习者学以致用、解决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具有如此特点的书,我们虽然沿用了“教材”这个概念,但它与那种仅供教师听、学生听、教师不讲,学生不懂,以“教”为中心的教科书相比,已经在内容安排、形式体例、行文风格等方面都大不相同了。希望读者对此有所了解,以便从一开始就树立起依靠自己学习的坚定信念,不断探索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充分利用自己有的知识基础和实际工作经验,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达到学习的目标。 -
常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常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编选组编书脊丛书题名:“掌中宝”系列丛书。 -
宪法学俞子清主编本套教材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法学专业开设专业主干调和的通知要求,由国家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的组织全国政法院校和实际部门一流的法学教授和专家合力编写而成的。初版教材在编写过程中认真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法学教材编写中的正反经验,充分吸取了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对学法教材论证的意见,立足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现状,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全新的教材体例。在内容选择上,注意啊收国内外法学教育、科研的最新成果,面向21世纪的法学教育,注重知识性、理论性、实践性的统一,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并已成为高等政法院校师生首选的主力教材,受到广大读者的欢迎和法学界、法律界的高度评价。 -
中国法制通史张晋藩总主编;张晋藩,郭成伟本卷主编《中国法制通史(套装共10卷)》主要内容:中国是世界上著名的文明古国,中国法制的历史至少是公元前21世纪的夏代揭开序幕的,而且经过四千多年没有中断的发展过程,以沿革清晰、内容丰富、影响深广、特点突出而被公认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虽然囿于专制主义的束缚,但研究法制的律学家仍代有人出。至20世纪初期,清朝政府在推行"新政"的同时,下令修订法律。当时担任修订法律大臣的沈家本,根据"参古酌今,会通中西"的方针,一方面积极引进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另一方面也注意总结中国法制的历史经验。在这以后,出现了一批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也就是在这一段时期,日本学者浅井虎夫编写了《中国法典编纂沿革史》、东川德治编写了《中国法制史研究》等著作。综观陈顾远、杨鸿烈等人撰著的中国法制史,虽然搜集了丰富的资料,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还未能科学地分析中国法制的历史现象,得出应有的规律性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创建了以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的中国法制史学,成为社会主义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等政法院校必修的一门基础课,它的任务就是揭示中国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的规律,总结历史的经验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使得初创的中国法制史学也遭受了巨大顿挫。如果说30年代汉学的中心一度在德国,那么60-70年代研究中国法制历史最活跃的并不是中国。粉碎"四人帮"之后,中国知识界迎来了学术研究的春天,法学战线也开始了新的进军。1979年9月在长春成立了中国法律史学会,我向学会提出了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专著的设想。当时深深感觉到以中国为摇篮的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却落后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外国学者热心研究中国法制史是值得欢迎的,对他们的成果应予重视。但我们自己更应感到肩上担子的份量,激起奋发图强的雄心。30年代我国爱国的历史学家为了夺回汉学中心,曾经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取得了辉煌的成就,造就了一代卓越的史学家。今天面对尖锐的挑战,如果我们只满足于前人的成果,甚至让我们的后代向外国学者学习中国法制史,岂不是一种罪过!因此,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是时代的需要,法制建设的需要,是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不仅如此,在悠久的中国法制历史中,凝聚着治国理政的丰富经验和智慧,集中体现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尽管时移势易,沧桑变换,但其中依然蕴藏着产生新智慧、创造新经验的深厚的文化底蕴。历史不容割断,也不能割断,研究历史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为现实提供借鉴。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法制史学,不仅要科学地说明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制的性质,揭示其固有的规律,而且要批判地吸取前人的经验,为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的法制服务。为了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我在会上提出了以下几点设想:首先,要解决与建立科学体系有关的一些问题。(一)严格审定研究的对象和研究的范围,改变过去存在的对象不清、内容庞杂的倾向。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决定了它不应泛论国家制度的各个方面,而应着重研究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本质、特点及其司法活动。(二)把法律的内容、法制的变迁与同一时代的经济基础、阶级结构的变化有机地揉合在一起,借以阐明其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作出符合历史真实的科学评价。(三)不仅要从典章文献入手研究法制史,而且还要从国家活动中去把握法制的本质与规律。(四)研究法制史也要见人物、见思想,这不仅有助于了解法制本身,还可以从中看到法制发展的思想动因、时代的特征和阶级的意向。其次,要以坚实的专题研究为基础。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是一项艰巨的科学研究工作,它的完成不仅会赢得国内法学界、史学界的重视,也将为世界法史学者所瞩目。因此,它应该代表我国对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水平,反映出国内外的最新的研究成果。因此,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需要在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之下,积极开展专题研究。我针对中国法制史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特点,提出研究以下十个问题:(1)中国国家和法起源的具体途径;(2)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二千多年来螺旋上升的基础、历史作用与深远影响;(3)儒家(包括宋明理学家)提倡的纲常名教对于立法与司法的影响;(4)以保障家长统治权为中心的家法、族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5)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成因与它所反映的社会关系;(6)法治、人治、礼治、德治的相互为用;(7)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地区司法管辖的深入,对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作用;(8)明清刑名书吏对诉讼的操纵;(9)西方资产阶级法制的影响及其在中国的变异;(10)社会主义法制发展的道路和特点;等等。再次,要大力发掘、整理、编纂中国法制史料,包括地下文物、社会习惯调查、历史档案、私家笔记、檄文、告示、口号、规约、教义、军律等等。在浩翰的中国法制史料中,有些需要辨伪、审定,有些需要酌加注释,因而也是一项不可等闲视之的科研工作。如果从甲骨文中有关法律问题编起,可以想见其卷肤的浩繁。因此,必须组织力量,通盘规划,分工合作,积极落实。这项工作对于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最后,建议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的规模,从中国法制起源到新中国成立止,共十卷,五百万宇。以上设想得到与会同志一致赞同,并切盼尽快落实。1980年1月,我主持召开了第一次编写会议,出席二十余人,这二十余人也就是当时从事中国法制史教学研究的全部人数,经过三天讨论,明确了编写中的许多细节问题,但同时也认识到无论人力、财力、研究的基础、资料的状况,都不具备立即开展这一浩大工程的条件,只能推迟,以侯条件成熟。1985年春召开了第二次编写会议,时隔五年,情况有了显著改善。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被列入国家七五科研规划并得到不资助,研究力量也已有了迅速地充实。在这次会上确定了总主编和各分卷主编:明确了计划要求和出版事宜。由于这是一项艰巨的科研工程,难度很大,七五规划期内未能完成,经过有关机关审定再次纳入八五规划,这期间又面临学术著作"出版难"的问题,直至1995年仅出版了两卷。现在,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共十卷,已经全部问世。其中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认识,各卷分别撰写了行政法律、民事法律、经济法律、刑事法律、诉讼法律等。同时也根据中华法系在文化上的多源头和少数民族的贡献,加强了有关的论述。十几年来有些编委已经退休,有些由于某种原因已无暇从事这项工作,有一位主编已经谢世,但是这套宏篇巨著毕竟问世了。一大批年青的研究者成长成熟了,他们成为重要的撰写力量。在这里,特别需要感谢法律出版社的领导同志,他们以极大的魄力,将这十卷书一并推向社会,这是为发展中国法制史学、弘扬传统的法律文化、繁荣社会主义的法苑,作出的巨大贡献。我谨代表全书撰稿人表示深挚的谢忱。十卷本的中国法制通史出版了,了却同志们」桩心愿,但研究工作正未有穷期,我们要在听取读者的批评建议之后,思考着如何在再版中改进提高,我们要持之以恒地为中国法制史学的兴旺发达而夙兴夜寐,极尽绵薄。 -
国防法概论许江瑞,方宁著《国防法概论》是军事科学院1995年列项科研课题。在研究中,我们力求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以我国分布的第一部国防法为研究对象,吸取和借鉴中外国防理论和法学理论的,系统地探索我国国防法所涉及的基本理论问题。 -
自由宪章(英)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F.A.Hayek)著;杨玉生[等]译<br>本书旨在“对首尾连贯的自由观点的整个哲学基础”做“全面的阐述”,并对为那些“希望理解自由思想的人提供理论指南”。全书共分三个部分,分别阐释自由的含义、自由的价值、怎样保障个人自由等。指出:“自由不仅是一种特定的价值,而且是大多数道德价值的源泉和条件,哈耶克力图“通过全面阐述自由哲学的基本原则来研究经济政策问题”。<br> -
环境法(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本书系统地论述了日本环境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的全过程。从一开始笔者就主张:1环境对策的目的不能仅仅停留在防止公害对环境的破坏上,而应该转向保全和管理有限而宝贵的资源;2这种环境对策,即使在资本主义体制之下,也不应该完全听凭市场原理的左右,而应该在有国民积极参与的前提之下,发挥行政主导的作用积极主动地加以展开。并且笔者确信,这一基本认识,即使在倡导经济自由化,放松限制的今天,其基本方向也是没有错误的。如果各位,尤其是青年学生们考虑应有的环境法及其发展时,本书能够作为素材之一。 -
联合国宪章诠释许光建主编内容提要《联合国宪章》是国际关系史上一部划时代的国际法文献,是联合国组织的基本法。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不仅是联合国的基本原则,也是指导当代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本书是我国法学界和外交界研究《联合国宪章》的一项重要成果,它的出版填补了我国在宪章解释领域的一项空白。作者结合国际社会半个世纪以来的丰富实践,对宪章做了系统的解释和评论。释文以宪章的章、条、项为序,逐条逐项展开。内容包括条文的立法背景,条文的法律含义,与宪章其他条款的关系及在实践中的应用。对一些重要条款,还有选择地介绍了一些典型案例。对一些有争议的条款,阐明了作者的理解和看法。本书兼有学术著作和工具书的功能。本书对外交工作者、涉外实务工作者、国际法和国际关系教学研究人员以及广大关心国际时事的读者,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片断:宪章的序言以简洁的文字概述了建立国际组织的历史背景、基本目的、各国在国际关系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制订宪章和成立国际组织的过程并确定了该国际组织的名称。“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序言以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语言说明了当时的历史背景。其实,建立国际组织以维持国际关系的良好秩序并不是一个新的想法,而是19世纪以来和平主义与国际主义思想发展的必然结果。18世纪后期开始的工业革命,给人类的物质文明带来了巨大的进步。人口的惊人增长,轮船、铁路、电报等科技的革命性发展,各国国内生产和国际贸易的飞速增长使国际经济、政治关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人们越来越明显地感觉到,如果每一个国家的政府仍然和过去一样只顾自己的利益而不考虑其他国家的利益,结果只会造成大家共同的损失。因此,便产生了将某些问题在国际基础上进行讨论和决定的要求,并建立了一些专门性的国际机构,赋予它们一定的权力。第一个这种类型的国际机构是1856年巴黎会议设立的多瑙河委员会。此后到一战前已设立了30多个类似的组织,比较重要的有1865年设立的国际电讯联盟、1874年设立的万国邮政联盟、1905年设立的罗马国际农业学会和1907年设立的巴黎国际卫生局。但是所有这些国际组织都是专门性的,在国际政治方面和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事项如关税、移民等问题,任何将其置于国际组织之下进行管理的想法尚被认为是行不通的,甚至是不容讨论的。而起源于1815年维也纳会议的所谓“欧洲协调”并没有任何正式的机构,其成员国不负有举行会议的义务。尽管它曾成功地制止了几次战争的爆发,但大国要求保持行动完全自由的愿望使建立一个有组织的制度的期望化为泡影。两次海牙和会建立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机构,但与会各国对于制订完备的战争法规则的兴趣超出了它们对于缩减军备和防止战争的兴趣。第一次世界大战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世界性战争,其结果使战胜者也感到进行战争的好处比起初想象得少,而代价则比预想的要大,因而试图找出某种办法来保证以后不再发生这类战争,这就是国际联盟设立的原动力和动机。但国联的创建是在一个短暂的时间内仓促完成的,必然存在许多缺陷。而其战后和平的基础是建立在战胜国对战败国的压制和剥夺之上的,在建立和平的同时又埋下了仇恨和战争的种子。因此说,第二次世界大战的起因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就已产生,是毫不过分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对于人类社会的巨大破坏和冲击是前所未有的。相比第一次世界大战,二战的范围更大,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卷入了战争;人员、物质的损失更大,英、法、德、日、意这些战前强国均遭到毁灭性的打击;战争手段更为残酷,特别是出现了原子弹这种大规模毁灭性武器。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与第一次世界大战仅仅间隔20年的时间。所有这一切都迫使人们对人类未来的命运和前途产生了深切的忧虑,要求国际社会团结起来制止世界大战再次发生的呼声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为强烈。这构成了联合国创立时特殊的历史背景。本书前言前言《联合国宪章诠释》是应山西教育出版社之约,为纪念联合国成立50周年而撰写的。1945年6月26日在旧金山签署并于同年10月24日生效的《联合国宪章》(简称宪章)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史上一部划时代的文献,是联合国组织的基本法。联合国的组织机构、职权范围和活动程序,均以宪章为依据。宪章由序言和十九章共一百一十一条条文及作为宪章一部分的《国际法院规约》构成。宪章自生效以来曾有过数次修正,其中包括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和第一百零九条,内容主要涉及安理会和经社理事会组成的扩大及其程序性规则的相应修改。宪章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及第六十一条的修正案,经联合国大会于1963年12月17日通过,1965年8月31日生效。第六十一条的第二次修正案于1971年12月20日通过,1973年9月24日生效。第一百零九条的修正案于1965年12月20日通过,1968年6月12日生效。第二十三条的修正案将安理会理事国自11国增至15国。相应地,涉及安理会投票程序的第二十七条和第一百零九条也做了修正,将安理会通过决议所需的票数从原先的7理事国增加为9理事国。第六卜一条的首次修正案将经社理事会理事国自18国增至27国,1965年8月31日生效。1973年9月24日生效的另一修正案进一步将该理事会理事国自27国增至54国。如同其他多边条约一样,宪章也有个解释问题。宪章各项条款应根据宪章的立法精神,本着有利于实现联合国宗旨的原则,善意地加以解释;宪章序言和第一条所载宗旨和原则对宪章的解释具有指导意义;作为一项辅助性手段,解释时可参考历史资料(包括起草时的背景文件和会议记录)和宪章制定以来各国的实践。上述原则亦为本编写组所遵循。宪章诠释以宪章的章、条、项为序,逐条逐项展开。需要指出的是,宪章条款的中文标号与我国的通常做法有所不同,即条下不用“款”而用“项”,请读者阅读时注意。释文一般包括条文的立法背景、条文的法律含义、与宪章相关条款的关系及在实践中的应用。对一些重要条款,还有选择地介绍了一些典型案例。为方便读者查阅,特将《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和《国际联盟盟约》收入附录。本书由许光建任主编,刘大群、薛捍勤任副主编,黄惠康任执行副主编。撰稿人分工如下:曲文胜:序言、第七章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五条、第十六章、第十七章、第十八章;薛捍勤:第一章;杨力军:第章、第六章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关键:第三章、第四章、第七章第四十八条至第四十九条;李燕端:第五章、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八条;高燕平:第六章第三十二条、第七章第五十条、第十九章;黄惠康:序言第一节、第六章序、第七章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附录;刘大群:第八章;刘振民:第九章、第十章;杨晓东: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杨杰:第七章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十四章;陈佩洁:第十五章。本书的编撰得到了外交部领导和专家的关心、支持和指导。新中国首任国际法院大法官、外交部法律顾问倪征懊先生,在百忙之中为本书作序。国内知名国际法专家(以姓氏笔画为序)马骏、上铁崖、史久镛、朱奇武、邵天任、李浩培、贺其治、倪征懊、黄嘉华、端木正应邀担任本书顾问。外交部条法司石午虹、李永胜、钱海、湛玉会等同志在文稿打印、校对等方面提供了不少帮助。山西教育出版社王佩琼、张沛泓等同志为本书的出版作出了宝贵的贡献。在本书付梓之际,谨向上述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编写组虽多方受惠,但惟作者水平所限,书中不妥或不周之处在所难免,敬请专家学者及广大读者批评指正。作者1998年8月1日于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