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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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公民赵世功等编近年来,对公民社会的研究已成为一种时尚。无论知名学者还是刚刚进校的研究生,都试图从公民社会的视角或者以公民社会理论所特有的逻辑、思维方式为工具进行某种“学术”演绎,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在法学领域,一些学者对公民社会及其与国家的关系进行了极有价值的探讨。如美国学者阿兰·S·罗森鲍姆认为,“西方民主社会的近代宪政主义通常都包含一种关于市民社会的思想”。我国学者也认为,以公民社会为基础形成的多元文化环境是宪政实现的一般条件之一,“公民社会的建设乃是宪政建设的基础”。就总体而言,公民社会的理论还不为我们所熟悉,以此为工具对宪政进行的研究才刚刚起步。本书尝试探讨公民社会对宪政的意义。 -
我们仍在路上刘亚伟1987年我国开始试行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至今,经历了10多年的风风雨雨,过程迂回曲折,成就举世公认,前景一片光明。为纪念该法1998年正式颁布实施5周年,民政部协调国内几大网站联合举办了《村级直选与村民自治》有奖征文活动。2003年11月,美国前总统卡特亲临北京,为获奖论文作者颁奖。本书即是这次征文活动获奖论文的结集,共收入论文29篇。 入选论文内容涉及村民自治的各个领域,诸如村民委员会选举、村民自治制度创新、村民自治的法制建设等学界和实际部门广泛关注的问题,反映了不同地域在同一研究领域中出现的不同现象。同时,注重理论研究与对策研究的完美结合,在理论研究上,提出了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思路;在对策研究上,总结了近年来村民自治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四个民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法律法规问题等,据此提出了在21世纪初期不断推进中国乡村社会民主化进程的对策建议。 -
我们人民(美)布鲁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著;孙力,张朝霞译在本书中,著名学者阿克曼教授对美国的宪法历史进行了全面透彻的分析。他指出了改革和加强美国传统民主中独具特色的“二元主义”特征的关键根源。作者用简洁明了的文字,阐述了民众运动对宪法变革的重大影响,揭示了宪政运动中的这些实践与竞选执政者的通常措施有何不同。本书的写作时间长达10年,作为三卷本的第一卷,本书引人瞩目。它将里根革命置于宪法的视野中进行考察,重新阐释了普通公民对未来的责任。如何发现人民的意图,是从宪法缔造者的原始意图中去寻找吗?本书抛开了这种荒唐无用的作法。它确认了民众采取行动所需要的不同寻常的时机不仅仅局限于18世纪的某一时刻。它弱化了政治家的雄心抱负所能产生的影响,而强调了在宪政运动需要民众支持时政台领导的重要性。它对政府的概念作了一个客观公正的界定。政府是属于人民的,是由人民组成的,也是为了这看不见、摸不着但至高无上的人民。本书全面介绍了美国不代宪政思潮,分析了过去和现任法官及法律理论家的局限性。全书文字简洁畅通,可读性强。 -
选举监督论王金根提出人大代表选举监督研究是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性的。它应景于本文导论中首先提出的三个方面:(1)现实需要,即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需要;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克服人大代表选举监督中所存在问题的需要。这些“需要”虽有主观特征,但不能视为之主观的东西,它是科学研究人大代表选举监督的先决条件和根本动力。(2)现实基础,即人大代表选举监督活动开展的实践基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选举监督理论的思想基础;现代西方选举监督发展的启示与借鉴。本文认为,科学研究的应然性(需要),要变为实然性,客观上是必须具备一定基础和条件的。人大代表选举监督研究同样具备了这些基础和条件。它既有活生生的实践活动,又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还有西方国家相关实践的参考。(3)理论意义,即有篮球增强人大代表选举监督的自觉性;有利于正确处理选举监督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保障良好的监督效益;有利于掌握人大代表选举监督的规律,建立健全人大代表选举监督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李忠信,周晓红主编为了加强道路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交通故事,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使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于2004年5月1日施行。为配合该法实施,2004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也颁布了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法律培训指定用书)》内容全面、系统、实用,既可作为法律培训教材,又可作为法律工作者、交通民警和公民学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要参考用书。 -
外国宪法胡建淼主编;丁炜炜[等]撰稿宪法诉讼在世界上已源远流长。早在1803年的马柏里诉麦迪逊案中,美国就正式确立了宪法诉讼制度,以此来捍卫人民的最高意志和原始权利。英国则秉承资产阶级革命的传统,议会一直在行使宪法诉讼的审判权。法国和德国虽然正式确立宪法诉讼制度的时间相对较晚,却也早在19世纪中后期就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到了20世纪初,这种尝试和探索则变得更加明确。而当法国和德国正处在探索的征途中时,奥地利却出人意料地走在了他们的前面。1920年,奥地利率先在欧洲大陆建立了宪法法院,从而开创了“凯尔森”模式的宪法诉讼制度。二战结束后,欧洲更是掀起了一股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高潮:1946年。法国建立了宪法委员会;1947年,意大利建立了宪法法院,瑞士也在同年建立了由联邦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宪法诉讼制度;1949年,德国和匈牙利建立了宪法法院。在欧美国家的影响下,亚洲很多国家也迎头赶上:1946年和1947年,日本和印度分别规定最高法院行使宪法诉讼的审判权;韩国则在1982年设立了宪法委员会,1988年改为宪法法院;泰国则在1991年设立了宪法仲裁委员会。发展到现在,法治各国基本上都建立了宪法诉讼制度,这已成为他们的常规性制度安排。毕竟,宪法也是“法”,如不能诉讼,则怎么能成其为“法”呢?中国迄今虽无宪法诉讼,但我们已向这一制度靠近。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党的十六大则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并把政治文明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结合在一起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到了2002年1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并实施二十周年的讲话上,进一步指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并进而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芗笆钡玫骄勒!彼姓庑┒急砻魇迪窒芊ǖ闹辽系匚唬忧亢屯晟葡芊喽交埔咽俏颐羌榷ǖ姆⒄鼓勘辍?与中央高层的政治决心相适应,我国的法制实践对宪法诉讼也不再漠然无视。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首次确立了“公权力行为”的可诉性;十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不仅培养了公民的权利意识,而且也为宪法诉讼进行了铺垫。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对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附带提起审查,这就预示了立法违宪审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200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则规定了法与法之间冲突的解决程序,这其实已直接涉及到了立法违宪审查的程序条款。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释第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则极大地提高了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在上层努力并渐进地涉及宪法诉讼的同时,中国基层民众的宪法诉讼意识也在觉醒。2002年,发生了全国首例以宪法条款(即宪法第33条的平等条款)为依据的,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案。2003年,则又发生了震惊全国的孙志刚案,并由此引发了俞江、滕彪和许志永三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这两个案件及其所引起的强烈社会反响,表明宪法诉讼已不再是上层的单方努力,它更是中国普通民众的强烈呼声和紧迫需求。这种时代背景下,学者也肩负重任,他们始终超前宣扬并积极推动。自上世纪90年代起,有关宪法诉讼的论文层出不穷,有关宪法诉讼的专著也不断涌现,我们的理论承担了输送理性之光和缜密论证的先导责任。同样,出于对宪法诉讼的浓厚兴趣,同时也是对中国宪法诉讼制度的殷切期盼,我们也想在此时奉献我们的学术力量与研究成果:我们所推出的《外国宪法:案例及评述》和《外国宪法:法规及评述》两书,就是想通过对世界各国,尤其是法治发达国家所发生的经典的宪法诉讼案例及所颁布的宪法诉讼性法律的介绍和评述,来比较全面地认识和把握国外宪法诉讼的制度与理念,并为我们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提供路径和工具。同时这也是我们从问题出发,用实证的方法,向大家展示国外“活的宪法”的生动图景的一种努力——通过曲折多变的案情、法官的精湛判词及后人的深刻反思,我们力求在“感性”和“理性”高度统一的基础上揭示和把握宪法诉讼的本质和精神。我们在《外国宪法:案例及评述》一书中,收集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奥地利、荷兰、比利时、爱尔兰、西班牙和瑞士等20个国家或国际组织的402个宪法诉讼的案例,并逐个评析。在《外国宪法:法规及评述》一书中,介绍了美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韩国、奥地利等15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宪法诉讼性法规的主要内容,并逐个进行评述;同时,又对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瑞士和韩国等91个国家的宪法条文中规定宪法诉讼的条款进行了分解。当然我们的努力,未必能达到我们的目的。由于时间的仓促及收集资料的客观条件所限,本书收集的案例和法规还不够完整,某些评述也未必切中要害。对此。我们一方面希望各位读者能宽容以待,并多多指点;另一方面,我们将以此为起点,继续这方面的研究,争取在不断的积累中,为大家奉献更完美的研究成果。最后还要说明的是,本课题由主编胡建淼教授策划和构思,两位副主编金承东和蒋南成协助执行。蒋南成负责案例和法规的收集及“世界宪法有关宪法诉讼的条款”的分解工作,金承东负责组织写作和协调工作。所有稿件在金承东和蒋南成分工审理的基础上,最后由主编胡建淼教授进行最终的审理和统稿。另外,本课题主要由浙江大学法学院承担,同时其他兄弟单位也给予了大力的协助。两书的作者都是浙江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的硕士生与博士生;他们毕业后继续从事着本专业的教学科研或实务工作,出于对宪法诉讼的浓厚兴趣和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他们毅然不顾工作的繁忙,参加了本课题的研究,并圆满完成了各自的任务。对此,我们深怀敬意,并深表感谢。另外,在读研究生赵松平、丁炜炜、张宝羊、张艺耀、胡建锋及杭州市环保局法制处的武光华也协助主编和副主编做了大量的资料和稿件收集及初审等方面的工作,福州大学法学院的华燕负责了本课题的一些翻译工作,在此我们也一并对他们深表感谢。编者2004年6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编暂缺简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本社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本书内容包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等。 -
西方宪法思想史李龙主编本书是“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作者在多年学术研究的基础上,对于西方宪法思想发展史按照古代、近代、现代的历史分期,以“制衡论、民主论、人权论、宪政论”四大宪法思想的主题为线索,从古希腊、罗马、中世纪、启蒙运动讲起,一直到现代宪法思想的转型、新自然法学派、新自由主义、经济分析法学派和新宪政主义的代表性人物的宪法思想。宪法以及宪法思想在我国是舶来品,西方国家的宪法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本书文笔生动、资料翔实,是很好的“西方宪法学”的教科书。 -
宪法学札记唐忠民著一提起宪法,我们的脑海中就会立即浮现一个关于宪法的基本定义: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就会想起毛泽东主席一段人们耳熟能详的话:"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正是从这个理念出发,我们曾经将国家发展农业的基本方针定义为农业"八字宪法",将鞍山钢铁公司的管理规章定义为"鞍钢宪法"。如同我国宪法尝非土生土长的产物一样:现行宪法是以1954宪法为基础修订的,1954年宪法是以前苏联1936年宪法为蓝本制订的。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这一基本理念,溯本追踪,也是从前苏联而来。斯大林说:"宪法并不是法律汇编。宪法是根本法,而且仅仅是根本法。宪法并不排除将来立法机关的日常立法工作,而要求有这种工作。"这段话从表面上看,是批评那种把宪法视为百科全书般的法律大全的观点,但也明白隐含着宪法是指导普通法律制订的国家总章程的思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