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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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人民(美)布鲁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著;孙文恺译我们合火国人民,为了建立更完美的联邦,以树立正义,奠定国内治安,筹设公共国防,增进全民之福利,并谋今后使我国人民及后世永享自由生活之起见,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本书涉及的内容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阿克曼对美国宪法史进行了一次从1787年宪法的制定到当代的全面考察。虽说对宪法发展的某些时期还可以做更为详尽的论述,但阿克曼的工作还是从知识学的角度对宪法发展的全部历史进行了一番梳理。据我所知,没有哪部著作试图实现这一宏伟蓝图,并且把工作做得如此之好。本书的出版对于语言学领域也是一个不小的贡献。可能肯定,它将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和持久的争论。 -
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奥)汉斯·凯尔森(Hans Kelsen)著;沈宗灵译本书是纯粹法学派首创人凯尔森的代表作,现代西方法学名著之一。凯尔森(1881-1973)原籍奥地利,曾任最高宪法法院法官。1940年流亡美国,后加入美国籍。本书对法律和国家的一般理论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地阐述。全书分法律论与国家论两编和一个附录。第一编论述了法律的概念、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等有关法律的基本问题;第二编论述了国家和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附录对西方法学的两大对立学派的区别作了分析。< -
中国监狱史万安中主编中国监狱史》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的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我国监狱的产生和发展、狱政思想的形式及变化、监狱立法的基本内涵,以及各代监狱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进行了论述。《中国监狱史》稿在编写内容上强化基础知识和理论教育的前提下,吸纳了监狱研究方面的最新成果,并在体例上力求做到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的统一。除此之外,《中国监狱史》最大的特点是突出了职业教育教材的的“职业性、实践性及岗位性”的特点,适合我国接受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的人群对监狱法律史知识学习的需要。 -
宪法学肖泽晟著本书以保障公民基本人权为最高宗旨,以实际发生的案例为现实基础,创造性地分析了宪法产生与发展的历史、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内涵及其功能,阐释了制宪、修宪与宪法解释的理论,望以之指导中国的宪政制度的构建。本书从制度层面上介绍宪法确认的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力的内涵、保障及限制,并以此为出发点,探讨政府权力的归属、产生和分配,以及以政府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等问题。最后,以保障基本人权为核心的宪政精神为指针,提出完善我国政治制度的种种设想。本书作为教材参考书适用于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的本科生及硕士生,也可供法律工作者参考。 -
宪法学胡锦光、任端平 编著本教材是为网络学习者编排的,其他宪法学教材相比更侧重介绍我国的宪法制度,目的是帮助学生在学习、理解宪法基本知识时,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更好地掌握宪法这一特殊社会现象所具有的一些本质和规律,尤其是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法律特征以及法律作用,思考如何才能通过保障、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利,维护公民权利。《21世纪远程教育精品教材·法学系列:宪法学(第2版)》与其他宪法学教材相比更侧重介绍我国的宪法制度,目的是帮助学生在学习、理解宪法基本知识时,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更好地掌握宪法这一特殊社会现象所具有的一些本质和规律,尤其是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法律特征以及法律作用,思考如何才能通过保障、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利,维护公民权利。 -
宪法习题集周叶中编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考试同步训练:本书按教材的顺序编排,包括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的制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25章内容,各章包括不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和材料分析题。 -
宪法毛卉,张万洪 译该书是对西方社会宪政传统最悠久的国家:英国不成文宪法所作的总括式的研析。早在1215年,英国"议会"迫使国王签署的《大宪章》就首开限制权力与正当程序的先河,后来,尤其是“光荣革命”后颁布的一系列宪法性文件:《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等构成英国不成文宪法的基础,成为英国宪政之基石,这些宪法性法律并未被历史所淘汰,相反,它们在英国政治生活中经过历史的考验,至今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保守外壳下适应社会发展与变迁的顽强的生命力,令西方世界主要国家:美国、法国等从中汲取过甚多养料并从而健全、完善了本国宪政制度。本书对英国宪制的运行进行了深入浅出的、精确的描绘,全书分为公民与宪法、公民与立法、公民与行政、公民与权力滥用的司法控制、公民与国家五部分,涉及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运行规范及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利之间的调整,作为袖珍普及本,它以较简明的篇幅涵盖了宪法专业的全面内容,并且收录了一些最新的发展动态,并使读者在了解英国宪政的同时,可以体会到最地道的法律英语。最新不列颠法律袖珍读本(英汉对照)系列丛书之原本是英国卡文迪什出版有限公司最新推出的,我们采用英汉对照的形式出版,以利于读者研习法律及法律专业英语之用。该读本系列包括了对不列颠法律的广泛介绍,其中每一本都是研习一个专业科目的完整的袖珍指南。其精致的文本、原版的法律专业英语、规范的专业汉译以及简明的格式、友好的界面使得该读本系列成为读者研习各个学科的基本理论和最新研究成果,尤其是学习纯正的法律英语的理想帮手。 -
宪法学胡锦光,任端平编著前言在人权观念形成并为社会成员所普遍接受之后,“国家是属于组成国家的全体人民的”这一人民主权观念也随之形成。人类社会存在诸多公共事务,需要通过有效的处理,以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由此产生了社会公共权力。但是,一般的社会组织由于缺乏有效的强制力、系统的组织性、人员的高素质等原因,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和力度上存在一定的缺陷。而具有无与伦比之强制力的国家这一强大的社会组织弥补了这些缺陷。国家机关所行使的国家权力属于社会公共权力的范畴,在近现代,可以说它是国家权力的主要部分和主体部分。在人权观念和人民主权观念普遍化的前提下,国家权力存在和运行的基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和保障组成社会的全体人民的福祉。而同时,强大的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运行本身又对全体人民的福祉构成了极大的威胁。由于全体人民不可能直接去行使国家权力,只能由人民所选择的少数人去实际掌握和行使这些强大的国家权力。这样,就形成了一对矛盾:一方面,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处理离不开国家权力,另一方面,国家权力又可能异化而反过来侵犯人权。在这一矛盾面前,人类发明了化解这一矛盾的方法,即制定并施行宪法。宪法是合理配置国家权力与保障公民的权利的根本法。换言之,宪法是通过保障、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而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宪法确认了一个国家的国家权力的界限、国家权力之间的分工和其在行使这些国家权力的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配置,以及国家权力运行所要达到的目的(即保障公民权利,宪法通常确认了公民权利的目录)。因此,宪法构筑了一个国家的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界限的总的框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只能源于宪法,公民权利的最终保障也只能依赖于宪法。宪法是一国的法律体系总纲,其他普通法律都可以说是对宪法的注解和落实,宪法的完善是其他法律完善的前提条件。宪法的实施状况是反映一国法治状况的标尺。中国宪法学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学好宪法学是学习其他法律的基础。宪法与国家的政治状况紧密相关,深刻了解各国政治现实是学好宪法学的前提。各国宪法都是在特定的政治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学习宪法学需要对各国政治制度史有相当程度的理解。各国宪法都是不同政治理念的产物,学好宪法学必须对历史上各种政治学说有良好的把握。普通法律的规定是宪法的具体化,学习宪法学应当与对各种普通法律进行系统的学习紧密结合起来。当今世界是一个各民族政治文明纷呈的世界,完善宪法必须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宪法的优秀成果。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宪法学必须结合宪法文本和相关宪法性法律进行学习,其中重点法条需要重点掌握。本教材是为网络学习者编排的,学习本教材需要与配套光盘结合起来,光盘作为一种传播媒介,其特点是生动形象,易于理解。课件是本教材的凝缩与要点,对于本教材中的一些属于扩展学生知识面的问题,可以结合课件及大纲进行不同程度的学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本社编片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本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