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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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与保守吕忠梅 主编序可持续发展自联合国大会1980年首次使用至今已有23年,《我们的共同未来》进行完整定义也已经有10余年。作为全世界认同的发展观,可持续发展不仅得到了各国政要的广泛认同,被迅速转化为国家政策与战略;而且理论界以高涨的热情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成果之多,令人目不暇接。在我十分有限的阅读范围内,浏览的有关论著也数以百计。但是,对可持续发展理论涉足越深,越是感到研究的不够。可持续发展作为挑战人类现存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革命性理论,其影响力刚刚开始产生,研究成果也远未达致指导人类变革的程度。在这个意义上,继续进行可持续发展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以往的成果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基础,从而使理论的拓展具有了理论与现实的可能性。本课题并未重复将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的已有内容简单叠加或者给原有理论戴上可持续发展的帽子的研究方法,而是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认识论与方法论,通过运用其认识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的新思维,深入分析现有环境法理论的不足与缺陷,力图创建新的环境法理论与制度。简单说来,本课题的核心就是运用可持续发展观审视环境法理论与制度,运用可持续发展观分析环境法理论与制度,运用可持续发展观创新环境法理论与制度。这既是我申报课题的初衷,也是贯穿整个研究的主线与精髓。基于这样的立意,本课题关注的是可持续发展观对于环境法理论研究的哲学意义,从可持续发展观的主客体关系重构以及“生态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取向出发,针对环境法理论研究中的合理性论证困境,为缓解“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中心主义”的紧张进行努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解吴高盛道路交通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础条件。良好的交通秩序、安全的交通环境,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1986年国务院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相继颁布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公安部、各地方也颁布了一些与之配套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机动车和交通流量大幅度增加,道路交通法规越来越不能适应新情况,道路交通安全也面临严峻形势。为了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现状,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交通行政执法行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施行。为了进一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编者约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研究室部分同志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解》。编写根据立法过程中的审议情况,力求准确阐明立法精神和原意,便于人们正确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并在实践中贯彻执行。 -
宪法论文集张友渔等著我国现行宪法自制定以来已历时20余年,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在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以及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书展现宪法制定过程中就一些重大问题展开的激烈讨论,其时正值改革开放初期,既需要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纠正相当长时期以来的失误,又需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巩固改革的成果和确定进一步改革的方向。今天再回顾这一讨论.不仅可以了解我国宪法制定的过程与背景.把握改革开放的历程,也能帮助我们理解宪法的基本内容与精神。 -
办理房屋拆迁案件法律依据中国法制出版社编为了方便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和其他公民,编者对办理某一类型的案件所涉及的各种法律文件进行整理,编辑了《办案依据丛书》。本套丛书首批计划推出办理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房屋拆迁等约50种民事、经济、行政、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该丛书在体例上,根据办理不同类型的案件的特点,或根据相关领导主干法的章节次序,对相关的、现行有效的各种法律文件进行编辑,部分书后收入了有关的法律文书格式或示范文本,以求方便、实用。本书是其中一册。 -
宪法(美)阿伦·艾德斯(Allan Ides),(美)克里斯托弗·N.梅(Christopher N.May)著本丛书是美国哈佛、耶鲁等享誉世界的大学法学院广受欢迎的学习用书,是学习英美法律知识和提高职业技能的极好范本。本丛书的主要特点包括:由著名的、富有经验的教授提供行之有效的学习方法;简明生动的语言阐述美国基本法律制度,是读者准确快捷了解美国法律精髓的有效途径;精心设计的案例使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锻炼法律思维;透彻的讲解评析有助于加深理解,提高多角度分析问题的能力;图表、图例直观易懂,浓缩出法律知识的简洁逻辑结构。本书深入剖析了宪法的基本原理,全面论述了《美国宪法》、《权利法案》及其他修正案中关于人的基本权利的法律规定和宪法原则应用于不同背景下产生的争议,引用大量案例论证了美国人权发展进程,记述了美国人权发展现状;重点分析了平等保护、实体性正当程序、程序性正当程序、公评赔偿、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宗教自由等美国宪法的基本问题。 -
宪法的精神北京大学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编;邓海平[等]译听说,有位律师用一句话来总结自己在大学里所受的法学教育:“我学的那点东西早已经还给老师了。”无论我们如何理解这句话的含义,我想从事法律教育的人可能都会有点儿坐不住的感觉,这倒不是说法律教师已经形成了一个具有强烈职业荣誉感的共同体,而是说恐怕每个教师都会害怕自己的学生某一天对自己说出这样的话来。时代在变化,知识也在更新,法律在修改,可我们传授给学生的是什么呢?我们传授什么样的东西,才不至于让学生在多年之后有“全都还给老师了”的感觉呢?看来,在给学生讲授那些可变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文的同时,我们还必须传授给学生一些不易改变的法理。当然,我们这里所说的“法理”绝不是我们在法理学教科书里学的那些东西,而是渗透于法律、支撑法律的“道理”。这样的法理往往不是在“法理学”课堂上学到的,而是在部门法的课堂上学到的。在民法传统的法律教学中,对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的分析和注释一直是探索法理的重要方法。这样的“法理”往往是由立法者抽象出来的普遍之理。当法律运用到具体案件中的时候,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案情、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等都有很大的不同,书本上的普遍法理往往不能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对于法律职业者而言,真正的法理不是抽象的道理,而是针对具体案件的道理——毕竟,从事法律职业的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们每天面对的都是具体的案件。如此,这些年来法律教育中一直在呼吁引进美国的“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然而可惜的是,我们对“案例教学法”的理解却一直处于某种误区之中,以为“案例教学法”是在讲授法条的时候增加一些具体的案例,由此增加对法条的形象化和具体化理解。这倒颇有些像现在媒体中流行的“以案说法”。真正的“案例教学法”建立在判例法的基础上。“案例教学法”是从具体案例的法律推理过程中,找出法官所发现或者公布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正是在这些案例中,我们发现:可能法律规定没有变,案件针对的具体问题也没有变,然而也许是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甚至是法官个人的价值观发生了变化,这些变化会导致法律推理的变化,最终决定了法律判决的变化。因此,从判例法中,我们找到的不是普遍的抽象的法理。“此一时也,彼一时也”,在具体的案件中体现的从来都是辩证的法理。这种辩证的法理所坚持的不是形式正义,而往往是实质正义。在“判例教学法”中,重要的不是所谓的正确的答案,它关心的不是最后判决的胜负,而是法律推理过程。由此,我们才能理解普通法法理学中诸如“技艺理性”、“实践理性”这样的核心概念,才能理解波斯纳的实用主义法理学:在仔细阅读美国宪法判决之后,怎么还能相信法律具有科学客观性这样的说法呢。因此,“判例教学法”真正教给学生的不仅是具体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这种法律推理的技艺;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学说不过是为法律推理准备的工具箱而已。当然,法律推理技术也可以说是一种知识,但那是一种“know-how”的知识,而不是“know-what”的知识:你脑子里记住了一百种法律解释的方法可能都不会进行最简单的法律解释。这种“know-how”的知识必须亲身演练,就像理科生不断地做练习题才能使得定理公式烂熟于心一样,法律推理技术也只有考反复研习不同的经典判决才能心领神会。 -
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高其才著作为中华法系重要的组成部分,少数民族习惯法是中国习惯法体系中内容最丰富、影响最大的一种习惯法,它对当今的少数民族地区仍有重大影响。本书秉承法律多元主义的理念,在分析了习惯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概念的基础上,探讨了少数民族习惯濡在中华法系中的重要地位,分析了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意义;对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产生发展脉络、主要内容、特征、功能、现实表现等总是作较为全面的探讨,讨论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本书适用于法律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师生,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法律、法学和少数民族文化有兴趣的其他读者。 -
比较宪法学韩大元主编;王广辉[等]撰稿“比较宪法学”是现代宪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以比较方法分析不同国家宪法现象的独立的学科。在价值与事实、规范与现实、国际化与民族化的冲突与融合中人类将更加珍惜通过长期的宪政实践所积累的经验。本书由我国研究外国宪法、比较宪法的专家学者编写,以现代宪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与宪政实践为基础,较系统地分析了比较宪法学的基本范畴,揭示在不同文化背景下宪法制度发展与演变的规律,对诸家学说进行认真评析,提供学科发展的最新信息。本书分导论、四编20章。导论着重论述比较宪法学的性质、功能、历史发展、研究对象与方法等基本范畴。各编根据宪法文化与宪政实践的特点,分别对宪法基本原理、宪法基本权利、宪法基本制度与宪法运行过程等进行了系统的介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本社 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 -
走向宪政的立法李林著西南政法大学建校至今已历50寒暑,中间虽遭遇“文革”之乱,停办近10年,但仍有10万之众的莘莘学子前后就学于此,歌乐山魂培育浩然正气,嘉陵江水滋养人文精神。10万毕业生活跃于神州大地,为国家法治大厦之建设添砖加瓦,贡献才智,已形成法律界广受关注的西南法律人群体,造就了西南法律教育与这里的毕业生独特的品格与精神。在校庆50周年到来之际,西南政法大学北京校友联谊会与法律出版社联合推出“西南政法大学学子学术文库”,这是对我们的母校50华诞的献礼,是对这所中国法律教育与学术研究重镇所取得成就的一次检阅,同时,我们也希望这50部著作能够成为后来者在法学研究和法律教育的道路上继续跋涉的阶梯,此外,还希望通过这些著作,能够向读者昭示西南政法大学的传统与精神。体现在西南教育过程中以及学子著述里和行为上的品格与精神首先是强烈的忧患意识。忧患意识是中国知识分子的一种生生不息的传统。“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仁以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后已,不亦远乎?”曾参的话最能够表现中国知识人的那种强烈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感。不过,近代以降,由于引进了西方的学术与教育制度,知识人有了不同的专业,因此在忧国济世与专业追求之间会有某种紧张关系。但是,对于一种在这个国家的历史上未曾存在过的新专业人士的法律人,他们与其他领域的人相比,在当今的中国注定要遭遇更多的坎坷。在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法律教育很快就处在受抑制的状态。实际上,20世纪50年代前期如西南政法学院等政法学院的成立与其说是对法律教育发展的起点,不如说是限制法律教育的举措。因为每一所政法学院都是在合并若干所综合性大学法律系的基础上而建立的;政法学院的出现其实大大缩小了中国法律教育的整体规模。比规模更重要的变化是,“政法”这样的概念所预示的法律教育内容与目标与既有传统的断裂。因此,在政法学院里的人,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一开始就处在一种压抑的心态之中。我们看当时涉及法律教育的主流话语,完全是排斥法治的。到了20世纪60年代,这种排斥愈演愈烈,终于导致法律教育的完全停滞。教师下放劳动,学校纷纷解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律界知识分子的忧患真正是刻骨铭心,难以排解。文革浩劫之后,法律教育虽然恢复,法治建设也逐渐提上日程,但是书本上法律理论与社会中的实际状况之间的巨大反差仍然是法律人经常面临着的巨大痛苦。尽管位居西南,多少有些“处江湖之远”,但是这种由于专业的特殊性而加剧了的忧患意识却没有须臾少缓,甚至正因为与政治中心距离的遥远而更有所强化。在法律教育以及法学研究方面,这种忧患意识与理性和开放的精神相结合,形成了西南法律人好学深思、平等讨论的尚智风气和不盲从、不迷信的学术品格。尤其是复办后的一段时间,校园里面百家争鸣,学术墙报放言无忌,新论叠出,一些观点或论证,今天读来,或不免稚嫩,但是,在当时的舆论环境下,却颇有石破天惊之感。正是这样的校园风气,培育了西南法律人那可贵的怀疑和批判精神。怀疑和批判不是一种情绪化的表达,而是建立在广阔而深邃的知识积累基础上的理性论证。最初,设置单科型政法学院的目标正是为了培养偏于技术化或工匠型的法科人员;不在一个综合性大学里,学生以及教师的知识视野就必然受到限制,批判精神便无从发育。然而,西南法律人的独特之处在于,他们意识到了这种教育体制的局限性,并且付出极大的努力,力求突破这样的局限性。图书馆里的手不释卷,山荫道上的玄思妙想,宿舍卧谈中的唇枪舌剑,无不显示出这所专业略嫌单一的大学中的师生们不拘泥于法学一科、寻求超越的努力。这样的追求在我们的毕业生身上已经有多样化的体现:除了那些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人们经常在作品中显示出他们多学科的知识修养之外,不少校友进入政坛,或从事着法律之外的业务而且胜任愉快,一些人甚至成为戏剧作家、旅行(作)家、诗人、哲学家。相信随着母校向综合性大学的不断迈进,我们的毕业生在这个特色方面将更加令人瞻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