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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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司法化王禹编著《宪政论丛18: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共收集了我国近年来援引宪引法作出判决的案例,即所谓宪法司法化的案例共33个,并加以适当的评析。《宪政论丛18: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收集的案旨在证明我国建国以来形成的法院在裁判文书中不援引宪法的习惯做法是错误的;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是可以援引宪法的;法院援引宪法判案,“天不会塌下来”,不等于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更不违反我国已经确立的宪法体制。 -
英国宪制(英)沃尔特·白哲特(Walter Bagehot)著;(英)保罗·史密斯(Paul Smith)编;李国庆译《英国宪制》阐释了英国宪法制度的有关情况,尤其是内阁的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于一身,女王古老而尊崇的身份和象征性的统治等,体现了政治与宪法密不可分的本质,以及一定时期的宪制面貌与政党、内阁的品格有着极大的相关。《英国宪制》的学术价值体现在通过对英国宪制的白描式的叙述和连带的评论,展现了十七八世纪英国政治制度和宪法的基本面貌。沃尔特·白哲特对英国政府的基础和机制的研究开始在1865年发表时,他正接近自己事业的颠峰。他当时尚不满四十岁,但却在《经济学家》(The Economist)的编辑位置上做得有声有色;他是财政问题上公认的权威;在自由党领导层中广为人知,而且正在寻找进入议会的机会。作为《双周评论》(Fortnightly Review)的创始人之一,他很自然会用自己手中的笔来帮助这份初生的刊物。他有关英国宪制的第一篇文章就出现在1865年5月《双周评论》的创刊号上,其后又发表了8篇系列文章,结束于1867年1月。文章的题目十分具有时事性。19世纪60年代是一个进行着激烈的宪制讨论的时期。有关宪法的标准著作,比如布鲁厄姆(Brougham)、格雷和罗素的著作,都出了新版;而且还出现了新的著作,比如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的《论代议制政府》(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人们渴望展现那些使英国得以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的制度所具有的特质;人们同时也有一种担忧,即这些制度是否能够面对三个迫近的挑战:适应国内社会发展的要求;使国家可以同外国逐步上升的强权竞争并获胜;并且为其他国家提供一个可行的范本,特别是英国的殖民地。《英国宪制》的目的是阐明英国政府的运作过程,考虑使之成为可能的英国人身上具有的特质,并阐明它相对于其主要竞争者的优点,而“这个竞争者,要是不小心的话,就会在世界进步过程中超过英国”(页12),它就是美国的总统制。所有这些事项都影响着这样一个问题,即其他民族是否能够成功地学习它;而英国的主要殖民地对这个问题特别感兴趣,它们当时处于自治政府的初期阶段。(值得注意的是,1867年[即加拿大成立联邦的那一年]出现的对英国议会制度最细致的描述并不是来自白哲特,而是来自于下面两个人:加拿大立法大会(Legislative Assembly of Canada)的图书馆员阿尔法斯·托德[Alphaeus Todd],他利用了白哲特的文章;墨尔本大学的历史和政治经济学教授W·E·赫恩[Hearn]。)白哲特在政治制度进化方面遵循的思想符合这样一种民族精神:他们特别容易把当时所采取的形式上的东西理想化;而且白哲特认为人们都满足于英国的制度安排,而他也显然很满足。但是他并不认为政府机器就没有可圈可点之处了,并且,如果他的文章开始写作于表面上风平浪静的政治时期,那么这是一个考虑改进办法的好时机,就像他在1865年3月25日和10月28日的《经济学家》中暗示的那样。英国宪制并非“一个神秘的实体,而是理性的发明……它的好处仅仅在于它能达到一些好的目标”,因此英国宪制可以通过“坚持这些目标并小心朝着这些目标塑造英国宪制”而得到改良。没有什么理由认为“我们的法律、政治体和政府管理”不应当被变成“像一架科学的机器一样运作,在细节上精确,又能在总体结果上有效”。喜好运作顺畅的机体,并崇尚科学,这是白哲特的特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问答中国法制出版社内容介绍:第一章总则1.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l条的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2.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哪些行为?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3.问:治安管理处罚的原则有哪些?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学习宪法专辑周叶中 主编本书以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为指导,以我国现行宪法为核心,针对高校干部师生学习贯彻宪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对近20年以来发表在国内主要学术期刊和报纸上的有关宪法基本理论、宪法基本制度和宪法实施等方面的学术论文和观点进行梳理、摘选后,编辑而成。旨在为高校干部师生深入学习宪法、提高宪法意识、培育宪法思维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参考。< -
宪法与行政法学叶希善主编;陈国刚[等]编写本书分为三部分,内容包括:成功经验借鉴及考试技巧、专业热点聚焦、历年真题解析。 -
宪法陈亚平《全国高等农业院校“十五”教材:宪法》除了绪论,共分十二章,包括权力与人权理论、宪法基本理论、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国家性质、国家形式、政党制度、选举制度、地方自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宪法运行和违宪审查。该书既可作为普通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开设“宪法学”专业必(选)修课使用,也适用于各类成人高校学员专业学习备考,还可作为行政机关公务员学习宪法的入门书或参考书。 -
原则与妥协王希著《原则与妥协》对美国宪法在过去近四百年(从17世纪初北美殖民地的起源至20世纪末)的发展演变作了一种连贯的、有实质内容的叙述,并通过这种大跨度的历史叙述,来探讨美国宪法的重要概念和原则的起源与变化,分析美国宪法变化的动力、机制、形式和结果。作者认为,只有在我们对美国宪法的历史获得了一个比较清楚而准确的认识之后,我们才可能比较客观而有见地地评论其利弊,并最终领悟和把握其包含的(对美国人和对中国人的)历史启示。作者提出:美国宪法是美国建国初期多元利益集团谈判和妥协的结果;宪法所创立的也是一个利益谈判和妥协的政治机制;在美国两百多年的历史上,不同的利益集团(群体)因应不断变化的历史环境,利用依宪法衍生的宪政机制,就各自的利益和联邦的“公共”利益的定义和定位,相互进行一种连续不停的谈判和妥协;谈判和妥协使旧的宪法原则和实践得以修正,使新的宪法原则和实践得以产生,宪法的生命力不断得到更新,表现出一种“超稳定性”,成为一部“活着的宪法”。作者同时指出:因为“谈判”和“妥协”是美国宪政的中心内容,“谈判”为改革的力量提供了机会,但同时也为反改革势力提供了同样的机会来阻挠改革。即便是推动那些进步意义十分明显,而且对美国整体发展甚为有利的改革,也不可能做到一蹴而就,而必须经过艰苦的“谈判”才能获得成功,而所获得的成功往往与预定的目标相去甚远。 -
宪法学说(德)卡尔·施米特(Carl Schitt)著;刘锋译本书《宪法学说》中一开始就说:将“宪法”与作为一套法律规定的宪法法规(条文)混为一谈,是稀里胡涂的宪法观──必须区分宪法的“绝对意义”与“相对意义”。前者指制宪主体(君王或者人民)的一次性政治决断,决定性地创制自身的政治共同体的特定生存形式,在这一意义上,宪法的含义等于国家的实存本身及其政体形式(比如“民主共和”),一套调节生活秩序的具体法规──所谓“相对意义”的宪法,不过是由这一政治决断引出的。施米特提出绝对意义和相对意义的宪法的区分,也是想要提醒德国智识人自己心里搞清楚,民主共和究竟意味着什么:共和革命远不是仅仅为了制订一部成文宪法,它意味着一个政治统一体(民族国家)在特定政治处境中对自身的生存方式作出了新的政治决断,或者说为如何在新的政治生存处境中形成新的政治统一体重新作出了一次决断──随后的制宪(制订具体的宪法法规),不过是这个政治统一体自觉选择的政治行动。换句话说,“绝对意义”的“宪法”(具体的宪法法规)等而视之。< -
中国农村权力结构郭正林中国的村庄政治具有二元结构性质,过去是“官民共治”,现在是“党政二元”。深究起来,农业国家要从乡村社会汲取权力资源,就必然将国家权力的触角深入乡村,乡村社会也必须依仗国家权力来维持基本社会秩序。于是,村庄成了国家权力与民间权威的交汇场所,赋予了村庄治理组织的双重功能:既帮国家做事,也要维护村民共同利益。因此,执行这种治理职能的村政人物,既是国家的代理人,也要扮演村庄利益代言人的角色。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广大农村普遍推行了村委会选举,权力合法性来源渠道的变化导致农村权力结构的变革。这种变革,既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基层的发展,也是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的变迁过程。深入研究这种制度变迁,可以看到,一项制度创新是如何导致农民政治参与方式、参与程度以及政治观念改变的,又是如何导致农村社会政治关系以及治理方式变化的。为什么村民选举会产生连锁反应的效果,这就必须从权力资源、权力的合法性来源等方面加以认识。本书则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
宪法中国法制出版社内容介绍:编辑说明“教学法规便携本”系列系我社精心打造,为各法学专业教育量身定做的教学辅导参考书,针对法学专业教育涉及的主要部门分为九册:即《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各分册内容严格按照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确立的核心课程体系和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要求编定,旨在成为读者法律专业学习的好帮手。本书在体例上分为“常用法律法规”、“知识点自测”和“附录”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常用法律法规核心法律法规均附加条文主旨,便于读者深刻理解和准确记忆重点法条。重点条文附有关联法条内容,便于读者联想记忆相关法律规定。核心法律法规前提示关键知识点,帮助读者快速把握法律条文精髓。常考法条后附有考点提示和司考真题标注,突出反映司法考试等各类法学考试重点。第二部分知识点自测精选各专业司法考试、硕士考试等经典考试题,便于读者在学习之余自我检验,掌握考试“题眼”,巩固学习成果。附录收录各法学专业著名高校考研试题、知名学者简介、法律英语入门、.法律核心期刊以及常用法律网址等内容,为读者学习法律专业知识提供全面的信息和资料支持。中国法制出版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