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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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学简介与作品选读丛彬彬本书共分三大部分:诗词、散文、小说。每一部分均由精读诗文和阅读篇目组成。精读诗文后附思考题3-4题,并有赏析提示,帮助学生对课文的理解。选篇兼顾了不同作者或不同风格的诗文,又尽量避免与同类教材篇目相同。注重启发学生思维,有助于提高欣赏能力。本书遵循了:一系统性。以文学史为纲,按照诗歌、散文、小说三部分,尽量选入中国文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文学家的优秀代表作品。二是兼顾性。兼顾古今的范畴与比例,既向学生介绍丰厚的古典文学知识,又侧重于现、当代佳作,更贴近我们的经济变革与文化生活。三是难易适度。根据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特点,考虑所选篇目不宜过深、过长,既通俗易 懂而又有一定的可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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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预防与控制广东省公安厅政治部 编《毒品预防与控制》一书正是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编撰完成的。“知识就是力量”,禁毒知识不仅能够“物化”、转变为禁毒斗争的实际力量,其本身也是禁毒斗争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期待《毒品预防与控制》一书对我公安机关及其民警从事禁毒及相关工作产生重要的“知识”价值,更期待着其能够“物化”、转变为禁毒工作的实际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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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权力结构郭正林中国的村庄政治具有二元结构性质,过去是“官民共治”,现在是“党政二元”。深究起来,农业国家要从乡村社会汲取权力资源,就必然将国家权力的触角深入乡村,乡村社会也必须依仗国家权力来维持基本社会秩序。于是,村庄成了国家权力与民间权威的交汇场所,赋予了村庄治理组织的双重功能:既帮国家做事,也要维护村民共同利益。因此,执行这种治理职能的村政人物,既是国家的代理人,也要扮演村庄利益代言人的角色。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广大农村普遍推行了村委会选举,权力合法性来源渠道的变化导致农村权力结构的变革。这种变革,既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基层的发展,也是农村社会治理制度的变迁过程。深入研究这种制度变迁,可以看到,一项制度创新是如何导致农民政治参与方式、参与程度以及政治观念改变的,又是如何导致农村社会政治关系以及治理方式变化的。为什么村民选举会产生连锁反应的效果,这就必须从权力资源、权力的合法性来源等方面加以认识。本书则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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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概论黄温泉第一编宪法学导论第一章宪法学概述第一节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第二节宪法学的研究范围第三节宪法学的学科地位与体系第四节学习宪法学的意义和方法第二章宪法学发展简史第一节西方宪法学简史第二节中国宪法学简史第二编宪法原理第三章宪法基本范畴第一节宪法概念第二节宪法形式第三节宪法结构第四节宪法规范第五节宪法关系第四章宪法发展历史第一节西方近现代宪法第二节旧中国的宪法第三节新中国的宪法第四节宪法的发展趋势第五章宪法基本原则第一节宪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人民主权原则第三节人权保护原则第四节权力制衡原则第五节法治原则第六章宪法创制第一节制宪权第二节制宪机关第三节制宪程序第七章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第一节宪法观念第二节宪法文化第八章宪法价值与宪法作用第一节宪法价值第二节宪法作用第三编宪法制度第九章国家制度第一节国家性质第二节政权组织形式第三节国家结构形式第四节选举制度第十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第二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第四节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第十一章国家机构第一节国家机构概述第二节代议机关第三节国家元首第四节行政机关第五节司法机关第六节军事机关第十二章政党制度第一节政党制度概述第二节我国的政党制度第四编宪法运行第十三章宪法运行概述第一节宪法运行的概念第二节宪法运行的原则第三节宪法运行的条件第四节宪法运行的过程第五节宪法运行的保障第十四章宪法解释第一节宪法解释概述第二节宪法解释的机关第三节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第四节宪法解释的效力和作用第五节我国宪法解释的实践第十五章宪法修改第一节宪法修改概述第二节宪法修改的方式第三节宪法修改的程序第四节宪法修改的限制第五节我国的宪法修改第十六章宪法监督第一节宪法监督概述第二节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第十七章宪法政治(宪政)第一节宪法政治概述第二节中国的宪政建设附录主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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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说(德)卡尔·施米特(Carl Schitt)著;刘锋译本书《宪法学说》中一开始就说:将“宪法”与作为一套法律规定的宪法法规(条文)混为一谈,是稀里胡涂的宪法观──必须区分宪法的“绝对意义”与“相对意义”。前者指制宪主体(君王或者人民)的一次性政治决断,决定性地创制自身的政治共同体的特定生存形式,在这一意义上,宪法的含义等于国家的实存本身及其政体形式(比如“民主共和”),一套调节生活秩序的具体法规──所谓“相对意义”的宪法,不过是由这一政治决断引出的。施米特提出绝对意义和相对意义的宪法的区分,也是想要提醒德国智识人自己心里搞清楚,民主共和究竟意味着什么:共和革命远不是仅仅为了制订一部成文宪法,它意味着一个政治统一体(民族国家)在特定政治处境中对自身的生存方式作出了新的政治决断,或者说为如何在新的政治生存处境中形成新的政治统一体重新作出了一次决断──随后的制宪(制订具体的宪法法规),不过是这个政治统一体自觉选择的政治行动。换句话说,“绝对意义”的“宪法”(具体的宪法法规)等而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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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国法制出版社内容介绍:编辑说明“教学法规便携本”系列系我社精心打造,为各法学专业教育量身定做的教学辅导参考书,针对法学专业教育涉及的主要部门分为九册:即《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各分册内容严格按照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确立的核心课程体系和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要求编定,旨在成为读者法律专业学习的好帮手。本书在体例上分为“常用法律法规”、“知识点自测”和“附录”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常用法律法规核心法律法规均附加条文主旨,便于读者深刻理解和准确记忆重点法条。重点条文附有关联法条内容,便于读者联想记忆相关法律规定。核心法律法规前提示关键知识点,帮助读者快速把握法律条文精髓。常考法条后附有考点提示和司考真题标注,突出反映司法考试等各类法学考试重点。第二部分知识点自测精选各专业司法考试、硕士考试等经典考试题,便于读者在学习之余自我检验,掌握考试“题眼”,巩固学习成果。附录收录各法学专业著名高校考研试题、知名学者简介、法律英语入门、.法律核心期刊以及常用法律网址等内容,为读者学习法律专业知识提供全面的信息和资料支持。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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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西方宪政的发展及其变革何勤华主编众所周知,宪政是现代文明国家的政治基础。没有宪政或者宪政制度不完备,我们的经济生活就无法正常进行,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得不到保证,文化、思想、学术等创造性活动就不能展开,社会的民主、平等、自由也无法实现。就世界范围而言,现代宪政,无论是其思想观念,还是具体制度,都源自近代西方,尤其是以法、德两国为首的大陆法系,和以英、美两国为首的英美法系的宪政成果,如三权分立,如总统制、内阁制、联邦制、议会制、违宪审查制。而近代西方创造的上述宪政成果,在过去的一百年中,在西方各国又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宪政理念进一步普及,宪政制度进一步完善。而总结20世纪西方宪政的发展及其变革的经验,对正在建设新的宪政制度的中国而言是极为有价值的。《20世纪西方宪政的发展及其变革》虽然没有能够对西方宪政的发展和变革进行全面的反思和总结,但通过对欧洲宪政的变化、美国宪政的变革、日本及亚洲国家宪政进步,以及非洲各国宪政的演变四个角度的锲入,展开较为充分和深入的学术讨论,为中国当前宪政的发展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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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要义殷啸虎著所谓研究对象,也就是研究“什么”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学是以“宪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我们知道,一定的法律科学总是以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宪法学自然也不例外。它通过对宪法的概念、本质、原则、作用等基本理论和基本内容的分析、研究,揭示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基本特征,以及宪法自身的发展规律及其与社会发展诸要素之间的关系。对于宪法学研究对象的范围,目前宪法学界有不同的说法。我们认为,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与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密切联系的。法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调整者,统治阶级制定法的目的,是通过法来调整各方面的社会关系。而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规定人们在一定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来实现的。例如,行政法规定的是各级行政机关权力运作过程中的相互关系以及与公民之间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民法规定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财产及其有关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等。宪法同样不例外,它也是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但与其他普通法律所不同的是,宪法所调整的,是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最根本的社会关系,即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在行使权力活动过程中与公民形成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国家机关相互之间在实现国家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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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制(英)沃尔特·白哲特(Walter Bagehot)著;(英)保罗·史密斯(Paul Smith)编;李国庆译《英国宪制》阐释了英国宪法制度的有关情况,尤其是内阁的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于一身,女王古老而尊崇的身份和象征性的统治等,体现了政治与宪法密不可分的本质,以及一定时期的宪制面貌与政党、内阁的品格有着极大的相关。《英国宪制》的学术价值体现在通过对英国宪制的白描式的叙述和连带的评论,展现了十七八世纪英国政治制度和宪法的基本面貌。沃尔特·白哲特对英国政府的基础和机制的研究开始在1865年发表时,他正接近自己事业的颠峰。他当时尚不满四十岁,但却在《经济学家》(The Economist)的编辑位置上做得有声有色;他是财政问题上公认的权威;在自由党领导层中广为人知,而且正在寻找进入议会的机会。作为《双周评论》(Fortnightly Review)的创始人之一,他很自然会用自己手中的笔来帮助这份初生的刊物。他有关英国宪制的第一篇文章就出现在1865年5月《双周评论》的创刊号上,其后又发表了8篇系列文章,结束于1867年1月。文章的题目十分具有时事性。19世纪60年代是一个进行着激烈的宪制讨论的时期。有关宪法的标准著作,比如布鲁厄姆(Brougham)、格雷和罗素的著作,都出了新版;而且还出现了新的著作,比如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的《论代议制政府》(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人们渴望展现那些使英国得以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的制度所具有的特质;人们同时也有一种担忧,即这些制度是否能够面对三个迫近的挑战:适应国内社会发展的要求;使国家可以同外国逐步上升的强权竞争并获胜;并且为其他国家提供一个可行的范本,特别是英国的殖民地。《英国宪制》的目的是阐明英国政府的运作过程,考虑使之成为可能的英国人身上具有的特质,并阐明它相对于其主要竞争者的优点,而“这个竞争者,要是不小心的话,就会在世界进步过程中超过英国”(页12),它就是美国的总统制。所有这些事项都影响着这样一个问题,即其他民族是否能够成功地学习它;而英国的主要殖民地对这个问题特别感兴趣,它们当时处于自治政府的初期阶段。(值得注意的是,1867年[即加拿大成立联邦的那一年]出现的对英国议会制度最细致的描述并不是来自白哲特,而是来自于下面两个人:加拿大立法大会(Legislative Assembly of Canada)的图书馆员阿尔法斯·托德[Alphaeus Todd],他利用了白哲特的文章;墨尔本大学的历史和政治经济学教授W·E·赫恩[Hearn]。)白哲特在政治制度进化方面遵循的思想符合这样一种民族精神:他们特别容易把当时所采取的形式上的东西理想化;而且白哲特认为人们都满足于英国的制度安排,而他也显然很满足。但是他并不认为政府机器就没有可圈可点之处了,并且,如果他的文章开始写作于表面上风平浪静的政治时期,那么这是一个考虑改进办法的好时机,就像他在1865年3月25日和10月28日的《经济学家》中暗示的那样。英国宪制并非“一个神秘的实体,而是理性的发明……它的好处仅仅在于它能达到一些好的目标”,因此英国宪制可以通过“坚持这些目标并小心朝着这些目标塑造英国宪制”而得到改良。没有什么理由认为“我们的法律、政治体和政府管理”不应当被变成“像一架科学的机器一样运作,在细节上精确,又能在总体结果上有效”。喜好运作顺畅的机体,并崇尚科学,这是白哲特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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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行政法学叶希善主编;陈国刚[等]编写本书分为三部分,内容包括:成功经验借鉴及考试技巧、专业热点聚焦、历年真题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