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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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新论高富平,黄武双著高富平,1963年5月出生于山西省闻喜县,1983年考入中国政法大学,1987年获法学学士学位后回山西从事教学工作并在山西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1995年再次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攻读民商法专业博士学位,1998年获法学博士学位后,到华东政法学院从事民商法教学和研究工作至今。在就读博士期间,被选派赴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法学研究院访学一年。现担任华东政法学院电子商务法研究所所长。出版著作:《合伙企业法原理与实务》、《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房地产法新论》、《物权法原论》、《土地使用权和用益物权》、《电子商务法教程》等著作;发表《民法法典化的历史回顾》等论文五十余篇。黄武双,江西省上饶县人,法学硕士,兼职律师,1998年7月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并留校任教,从事民商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现担任华东政法学院房地产法研究所副所稀薄,致力于物权法及房地产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已发表“物业管理自治机构的完善”等二十余篇论文,出版《房地产法新论》、《商法概论》等著作。《房地产法新论》试图以民法物权的思路整合房地产法,建立房地产法新体系。本书出版后的两年多时间内,重印了两次,销售量达万册。从某种程度上讲,我们的思路得到了读者的认可。然而,在这两年多的时间内,又出台了不少新的法规、规章,有些原有法规和规章已被修订,而且房地产法的理论和实务观点也有一些新变化,为了给广大读者一个及时的信息反馈,我们对该书予以修订出版。这也兑现了作者在首版时对读者承诺。本修订在力求保持第一版的框架和风格基础上,对本书的结构和内容作了一定调整。新增较多之处有:出租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修改和增补挂牌出让方式;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收购;建设项目预审;保修期责任的明确;房地产交易费和权属登记费;房屋拆迁安置;预告登记制度;认购书;商品房保险;物业管理等。其中,房地产交易和物业管理两部分在结构和内容的安排上均作了较大幅度的变动。此外,此次修改还对第一版的错漏作了校正,并删除了一些过时内容。本次修改所依据的法规颁布日期截止到2002年7月31日为止,我们力求通过不断修订,以反映法律的最新变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李忠信,周晓红主编为了加强道路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交通故事,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规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使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于2004年5月1日施行。为配合该法实施,2004年5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也颁布了最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法律培训指定用书)》内容全面、系统、实用,既可作为法律培训教材,又可作为法律工作者、交通民警和公民学习、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重要参考用书。 -
欧洲为何需要一部宪法曹卫东编四位欧洲著名的政治领袖,五位中外权威学者,共同讨论《欧洲宪法条约草案》存在理由,探寻欧洲一体化的途径与前景。本书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欧洲宪法条约草案》的中文译本,另一部分则是中外学者就欧洲制宪或《欧洲宪法条约草案》所作的各种不同的论述。曹卫东,1968年5月生于江苏阜宁,博士,现为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院长助理、文艺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复旦大学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香港《社会理论学报》编委、德国普莱斯纳学会会员。有《交往理性与诗学话语》、《中国文学在德国》、《权力的他者》、《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等多部译著。本书是一部研究讨论欧洲宪法的政治和法律思想的论文集,关注的重点是欧洲宪法内容及其法理依据、现实意义。第一部分是中外学者欧洲中外学者就制宪或《欧洲宪法条约草案》所作的各种不同的论述,有从法学的角度,有从文化理论角度,也有从现实政治的角度,见仁见智,第二部分是《欧洲宪法条约草案》的中文译本,这是汉语世界最早的关于《欧洲宪法条约草案》的完整译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安部编暂缺简介... -
权利冲突论朱兴文著本书共分二十章,每一章都有一个独立的主题,章与章之间若即若离,由此更能透视权利的广泛性和权利冲突的普遍性。此外还有附录两篇,一篇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反思,表现出本人对这种文化背景下的“权利观”心存疑虑,从中国的传统文化跨人法制现代化必然会经历种种磨难和考验;另一篇是对“良法与民主”逻辑关系的一种关照,弄清了二者的逻辑关系,人们才会拥有真正的权利,人们也才会知道该怎么去实现权利。目录序第一章生命的张力第二章论权利第三章权利冲突——法律的起缘第四章权利的主体系统第五章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二重属性第六章权利与人权第七章权利与权力第八章特权第九章权利与程序第十章权利及相关因素第十一章革命与改革第十二章善与恶的消长第十三章全球一体化的权利图景第十四章多民族“混居”自治区域的权利的样态第十五章自杀性暴力与权利维护第十六章性别冲突第十七章诉权的德性第十八章权利冲突的消解第十九章社会转型中的法律创新第二十章为权利而辩护附一儒文化逻辑结构批判附二良法与民主后记 -
选举监督论王金根提出人大代表选举监督研究是具有一定的社会背景性的。它应景于本文导论中首先提出的三个方面:(1)现实需要,即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需要;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克服人大代表选举监督中所存在问题的需要。这些“需要”虽有主观特征,但不能视为之主观的东西,它是科学研究人大代表选举监督的先决条件和根本动力。(2)现实基础,即人大代表选举监督活动开展的实践基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选举监督理论的思想基础;现代西方选举监督发展的启示与借鉴。本文认为,科学研究的应然性(需要),要变为实然性,客观上是必须具备一定基础和条件的。人大代表选举监督研究同样具备了这些基础和条件。它既有活生生的实践活动,又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还有西方国家相关实践的参考。(3)理论意义,即有篮球增强人大代表选举监督的自觉性;有利于正确处理选举监督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保障良好的监督效益;有利于掌握人大代表选举监督的规律,建立健全人大代表选举监督制度。 -
中医药条例及其配套规定本社编暂缺简介... -
外国宪法胡建淼主编;丁炜炜[等]撰稿宪法诉讼在世界上已源远流长。早在1803年的马柏里诉麦迪逊案中,美国就正式确立了宪法诉讼制度,以此来捍卫人民的最高意志和原始权利。英国则秉承资产阶级革命的传统,议会一直在行使宪法诉讼的审判权。法国和德国虽然正式确立宪法诉讼制度的时间相对较晚,却也早在19世纪中后期就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到了20世纪初,这种尝试和探索则变得更加明确,而当法国和德国正处地探索的征途中时,奥地利却出人意料地走在了他们的前面。1920年,奥地利利率先在欧洲大陆建立了宪法法院,从而开创了“凯尔森”模式的宪法诉讼制度。本书收集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奥地利、荷兰、比利时、爱尔兰、西班牙和瑞士等20个国家或国际组织的402个宪法诉讼的案例,并逐个评析。 -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配套规定本社编暂缺简介... -
外国宪法胡建淼主编;丁炜炜[等]撰稿宪法诉讼在世界上已源远流长。早在1803年的马柏里诉麦迪逊案中,美国就正式确立了宪法诉讼制度,以此来捍卫人民的最高意志和原始权利。英国则秉承资产阶级革命的传统,议会一直在行使宪法诉讼的审判权。法国和德国虽然正式确立宪法诉讼制度的时间相对较晚,却也早在19世纪中后期就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到了20世纪初,这种尝试和探索则变得更加明确。而当法国和德国正处在探索的征途中时,奥地利却出人意料地走在了他们的前面。1920年,奥地利率先在欧洲大陆建立了宪法法院,从而开创了“凯尔森”模式的宪法诉讼制度。二战结束后,欧洲更是掀起了一股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高潮:1946年。法国建立了宪法委员会;1947年,意大利建立了宪法法院,瑞士也在同年建立了由联邦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宪法诉讼制度;1949年,德国和匈牙利建立了宪法法院。在欧美国家的影响下,亚洲很多国家也迎头赶上:1946年和1947年,日本和印度分别规定最高法院行使宪法诉讼的审判权;韩国则在1982年设立了宪法委员会,1988年改为宪法法院;泰国则在1991年设立了宪法仲裁委员会。发展到现在,法治各国基本上都建立了宪法诉讼制度,这已成为他们的常规性制度安排。毕竟,宪法也是“法”,如不能诉讼,则怎么能成其为“法”呢?中国迄今虽无宪法诉讼,但我们已向这一制度靠近。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党的十六大则提出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并把政治文明同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结合在一起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到了2002年1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并实施二十周年的讲话上,进一步指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首先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一项根本任务”,并进而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健全宪法保障制度,确保宪法的实施。”“要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使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芗笆钡玫骄勒!彼姓庑┒急砻魇迪窒芊ǖ闹辽系匚唬忧亢屯晟葡芊喽交埔咽俏颐羌榷ǖ姆⒄鼓勘辍?与中央高层的政治决心相适应,我国的法制实践对宪法诉讼也不再漠然无视。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首次确立了“公权力行为”的可诉性;十多年的行政诉讼实践,不仅培养了公民的权利意识,而且也为宪法诉讼进行了铺垫。199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对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附带提起审查,这就预示了立法违宪审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200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则规定了法与法之间冲突的解决程序,这其实已直接涉及到了立法违宪审查的程序条款。而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释第25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则极大地提高了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在上层努力并渐进地涉及宪法诉讼的同时,中国基层民众的宪法诉讼意识也在觉醒。2002年,发生了全国首例以宪法条款(即宪法第33条的平等条款)为依据的,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案。2003年,则又发生了震惊全国的孙志刚案,并由此引发了俞江、滕彪和许志永三公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的建议。这两个案件及其所引起的强烈社会反响,表明宪法诉讼已不再是上层的单方努力,它更是中国普通民众的强烈呼声和紧迫需求。这种时代背景下,学者也肩负重任,他们始终超前宣扬并积极推动。自上世纪90年代起,有关宪法诉讼的论文层出不穷,有关宪法诉讼的专著也不断涌现,我们的理论承担了输送理性之光和缜密论证的先导责任。同样,出于对宪法诉讼的浓厚兴趣,同时也是对中国宪法诉讼制度的殷切期盼,我们也想在此时奉献我们的学术力量与研究成果:我们所推出的《外国宪法:案例及评述》和《外国宪法:法规及评述》两书,就是想通过对世界各国,尤其是法治发达国家所发生的经典的宪法诉讼案例及所颁布的宪法诉讼性法律的介绍和评述,来比较全面地认识和把握国外宪法诉讼的制度与理念,并为我们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提供路径和工具。同时这也是我们从问题出发,用实证的方法,向大家展示国外“活的宪法”的生动图景的一种努力——通过曲折多变的案情、法官的精湛判词及后人的深刻反思,我们力求在“感性”和“理性”高度统一的基础上揭示和把握宪法诉讼的本质和精神。我们在《外国宪法:案例及评述》一书中,收集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奥地利、荷兰、比利时、爱尔兰、西班牙和瑞士等20个国家或国际组织的402个宪法诉讼的案例,并逐个评析。在《外国宪法:法规及评述》一书中,介绍了美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韩国、奥地利等15个国家或国际组织宪法诉讼性法规的主要内容,并逐个进行评述;同时,又对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日本、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瑞士和韩国等91个国家的宪法条文中规定宪法诉讼的条款进行了分解。当然我们的努力,未必能达到我们的目的。由于时间的仓促及收集资料的客观条件所限,本书收集的案例和法规还不够完整,某些评述也未必切中要害。对此。我们一方面希望各位读者能宽容以待,并多多指点;另一方面,我们将以此为起点,继续这方面的研究,争取在不断的积累中,为大家奉献更完美的研究成果。最后还要说明的是,本课题由主编胡建淼教授策划和构思,两位副主编金承东和蒋南成协助执行。蒋南成负责案例和法规的收集及“世界宪法有关宪法诉讼的条款”的分解工作,金承东负责组织写作和协调工作。所有稿件在金承东和蒋南成分工审理的基础上,最后由主编胡建淼教授进行最终的审理和统稿。另外,本课题主要由浙江大学法学院承担,同时其他兄弟单位也给予了大力的协助。两书的作者都是浙江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的硕士生与博士生;他们毕业后继续从事着本专业的教学科研或实务工作,出于对宪法诉讼的浓厚兴趣和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他们毅然不顾工作的繁忙,参加了本课题的研究,并圆满完成了各自的任务。对此,我们深怀敬意,并深表感谢。另外,在读研究生赵松平、丁炜炜、张宝羊、张艺耀、胡建锋及杭州市环保局法制处的武光华也协助主编和副主编做了大量的资料和稿件收集及初审等方面的工作,福州大学法学院的华燕负责了本课题的一些翻译工作,在此我们也一并对他们深表感谢。编者2004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