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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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国家赔偿制度比较研究吴东镐 著《中韩国家赔偿制度比较研究:从借鉴的视角》在系统阐述中韩两国国家赔偿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情况及基本内容、特征的基础上,对两国国家赔偿具体制度作了分析比较,即采取以我国的具体制度内容作为论述的主线,以韩国的相关论述的为辅线,先详细阐述我国具体制度及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考察韩国相关的理论及实践情况,最后,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出一些可借鉴的内容。《中韩国家赔偿制度比较研究》适合于从事法律行业的读者阅读。 -
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韩大元 编著《1954年宪法与中国宪政(第2版)》是一本有关1954年宪法制定过程的书。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同时也是中国人民运用制宪权自主地制定的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50年以前我们的制宪者们基于什么样的理念、思想与理论制定了宪法,宪法在当时的中国社会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1954年宪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1954年宪法与新中国宪政历史与价值联系是什么,如何评价1954年宪法的历史地位等一系列问题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重要课题。基于上述理论思考,我于1999年开始收集有关1954年宪法的资料,并对一些问题进行了专题性的研究。 -
中国宪法年刊韩大元 主编《中国宪法年刊》是我社与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长期合作的项目,由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韩大元教授担任该丛书主编。该书是当年度我国宪法学研究领域的最新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及宪法学界的重要事件的集中汇编,对于从宏观上了解我国及世界主要国家宪法学的动态,提供了一份颇具权威的文本。该书较以往不同的是新增加了两个单元。“年度外国宪法研究”单元是本年刊中新增的一个重要单元,对国内学者了解国外宪法学研究很有助益。“年度宪法学研究相关参考资料”单元比较完整地收集了2007年度宪法学主要著作、教材、学术论文以及博士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等相关信息,对宪法学研究者了解当年宪法研究的全面情况很有帮助,同时也增强了该书的实用性。 -
减轻自然灾害的法律问题研究王建平 著《减轻自然灾害的法律问题研究(修订版)》运用比较分析尤其是个案分析方法,在深入分析自然灾害的法律特性、防灾减灾法理的基础上,对防灾减灾的法律价值、国家行为意义、灾区和灾民的特征、赈灾的法律机制、灾害状态的法律对策、国家的减灾责任、灾区的减灾责任和《防震减灾法》修订等问题,进行了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分析与论证。《减轻自然灾害的法律问题研究(修订版)》的理论基础是,人在利用自然资源时,具有致灾性和减灾性,在自然灾害状态下,人员、财物和社会关系本身,都具有易损性,这种易损性是人类行为致灾性的表现。《减轻自然灾害的法律问题研究(修订版)》通过“5.12”汶川大地震危害性与破坏性具体个案的分析和研究,给予验证。《减轻自然灾害的法律问题研究(修订版)》倡导以“超越、融合、共享”的残奥会理念,促进我国地震预测预报的“土办法”与“洋办法”结合,从防灾减灾义务系统化上构建我国减灾法制。 -
行为法文稿谢邦宇 著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我们党领导中国革命在政权建设史上公开树立的一面伟大旗帜,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学说在中国的具体运用和创造性发展。过去,这个理论不仅指导了我们实现由民主革命向社会主义革命,由农村走向城市的伟大历史性转变,而且也为我国革命胜利后如何建立适合国情的革命政权,以及如何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的光辉典范。在庆祝党的诞辰70周年和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发表42周年的今天,我们怀着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热情来重温这个理论,仍然感觉到它的强大生命力所在。坚持这个光辉的理论与实际,不仅为防范国际政治风云变幻和坚持科学社会主义阵地所绝对必需,而且也是贯彻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为搞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所绝对必需的。 -
历史性突破姜彦君 等著中国土地广袤、疆域辽阔,不同区域间因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建构了不同的区域文化。区域文化如同百川归海,共同汇聚成中国文化的大传统,这种大传统如同春风化雨,渗透于各种区域文化之中。在这个过程中,区域文化如同清溪山泉潺潺不息,在中国文化的共同价值取向下,以自己的独特个性支撑着、引领着本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从区域文化人手,对一地文化的历史与现状展开全面、系统、扎实、有序的研究,一方面可以藉此梳理和弘扬当地的历史传统和文化资源,繁荣和丰富当代的先进文化建设活动,规划和指导未来的文化发展蓝图,增强文化软实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思想保证、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舆论力量;另一方面,这也是深入了解中国文化、研究中国文化、发展中国文化、创新中国文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如今,区域文化研究日益受到各地重视,成为我国文化研究走向深入的一个重要标志。 -
新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的立法见证顾昂然 著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根据我国法制建设的进展,党中央与时俱进,对法制建设和立法工作,不断提出新的任务和要求。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该书主要讲述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立法见证。作者通过自身参加我国宪法、国家机构、民事、刑事、诉讼、行政、经济等方面一些法律的起草、制定和修改,将一些重要的文稿资料进行归纳整理。书稿中有作者对有关法律草案的说明、在立法工作上的讲话或发言、重要立法中的讨论情况(有中央领导,专家学者,行政、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等同志的发言、讲话、意见)。书稿还附录部分人大委员长的重要立法讲话稿,附录我国近30年的立法活动记事表等有重要历史资料的文献。 -
一国两制宪法精神研究王禹 著本书收录作者最近几年就“一国两制”与基本法方面发表的七篇学术论文。这些论文探讨“一国两制”与港澳基本法的基本理论以及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内容涉及“一国两制”的原则及其宪法学意义,单一制理论及其分类问题,国家行为和政治问题,法院管辖权的概念及其内在限制和外在限制,以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地位,香港回归后立法制度的演变及其对行政主导的影响,澳门行政长官与行政会、行政机关的关系等。本书在原来基础上做了较大修订。有的增加了新的材料,有的校订了不严谨的观点表述,有的在文字及语法表达上作了调整。这些论文探讨“一国两制”与港澳基本法的基本理论以及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内容涉及“一国两制”的原则及其宪法学意义,单一制理论及其分类问题,国家行为和政治问题,法院管辖权的概念及其内在限制和外在限制等。本书内容丰富,论述透彻,具有很强的可读性。 -
走向法治刘恒 等著改革开放是广东的魂。广东靠改革开放起步,也靠改革开放起飞;广东靠改革开放赢得今天,也必须靠改革开放开创未来。经过30年的快速发展,广东已经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之上,改革开放面临着新机遇、新挑战和新任务。我们要继承和发扬改革开放初期敢为人先的精神和气魄,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努力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排头兵,把广东建设成为提升我国国际竞争力的主力省,探索科学发展模式的试验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先行地。 一是继续解放思想,坚定不移地走在实践科学发展的前列。解放思想永无止境。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打破阻碍科学发展的思维定势,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切实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使速度、结构、效益相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消费、投资、出口相协调,城乡、区域发展相协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不断深化改革,坚定不移地走在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体制机制的前列。以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财政和投融资改革、要素市场体系建设等为重点,统筹经济和社会事业改革,加快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机制,形成市场配置资源、企业自主发展、政府科学调控的良好格局。建立健全科学发展的综合考核体制,把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目标要求转化为可考核的客观指标。 三是继续扩大开放,坚定不移地走在提高区域国际竞争力的前列。要树立全局和世界眼光,抢抓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新机遇,加快构建粤港澳紧密合作区,加强与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与东盟等新兴经济体的合作,加快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双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不断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开放水平,增创广东国际竞争新优势。 四是着力改善民生,坚定不移地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列。要坚持民生为重,稳步实施城乡居民收入倍增计划,加快完善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网,切实解决住房、医疗、教育和食品安全等突出民生问题,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进和谐广东建设。 五是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坚定不移地走在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前列。要把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坚定理想信念为重点加强思想建设,以造就高素质党员、干部队伍为重点加强组织建设,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使党始终成为领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坚强核心。 -
规制(英)奥格斯 著,骆梅英 译从分析规制与传统公法学的联结点人手,融合了法学与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阐释了规制的两大理论根基——公共利益理论和私人利益理论,并且对社会性规制与经济性规制各自模块下不同的规制工具进行“行为形式化”的分类、整理和阐述。《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共分析了信息规制、标准、许可、经济工具、私的规制、公有制、价格控制和特许八类最为主流的规制工具,更进一步对不同的规制工具在国家干预强度谱系表上所处的位置,运用的条件,服务于何种规制目标,以及达成规制目标的能力、局限等。展开了具体的情境化的阐析。作者这一体系性的研究,自始至终服务于这样一个理念:在不同的规制目标下,政府应该如何选择最相匹配的规制工具以达成行政目的。行政法学自己提出问题并自己解决问题的时代已经走到了它的终点……这门学科的基本变量和范围已经被限定,而行政法学者所提出的问题在这些变量和框架内已经不能得到完美的回答……传统行政法学永远不能告诉我们,什么是好的政策,也不能告诉我们理想的政治图景应该是怎样的,而政府规制学的意义就在于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