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评论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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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研究王金根商业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功能不同,但本质上并无分别,都是遵循独立性原则与严格相符原则,两者实际运作过程也相同。 本文就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的研究,既包括商业信用证下的不当拒付损害赔偿,也包括备用信用证下不当拒付的损害赔偿。 担保基础合同履行的独立担保工具,除了备用信用证外,还有独立保函。据学者研究,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本质上只是名称差异,而实质并无不同。 本文研究范围上也包括独立保函下的不当拒付损害赔偿。但鉴于独立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实际运作上仍有很大差异,在备用信用证中存在的被指定人、保兑人、转开证人等等角色,在独立保函中都不存在。从行文便捷角度出发,除在必要范围内,本文行文措辞上以信用证为主。 然而,基于语言能力限制,本文不会涉及大陆法系国家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问题。而且本文也并未探讨英联邦国家有关问题。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材料与精力限制;另一方面,基于笔者初步研究,美国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演变史更为曲折,对我们深入理解信用证以及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更为有价值。另外,一旦开证人不当拒付,不仅受益人得追究开证人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申请人也可追究开证人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然申请人追究开证人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责任的基础并非信用证,而是其与开证人之间的申请协议。 基于独立性原则,信用证显然独立于申请协议。 因此,本文所研究的,自然也就仅限于信用证下的不当拒付损害赔偿,而不涉及申请协议下的不当拒付损害赔偿问题。总而言之,本文基于中美比较的视角,重点研究商业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不当拒付损害赔偿问题,兼及独立保函不当拒付损害赔偿。 -
中山大学法学院坪石办学论集陈军韶关学院政法学院在学校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积极开展华南教育史研究活动。研学团队多次赴乐昌坪石武阳司村参观了中山大学法学院旧址、法学院经济系主任王亚南住所旧址,观瞻了历史建筑、旧址踪迹和旧址中展出的部分史料,追忆了华南教育的摇篮与圣地。在艰苦动荡的抗战岁月里,讲台上、陋室中、油灯下,王亚南、李达、梅龚彬等前辈大师们仍笔耕不辍,诲人不倦,让粤北山村的中山大学法学院成为马克思主义研究与传播的阵地。要着力打造抗日战争时期华南教育历史研究平台,传承好、弘扬好“坪石先师”们的民族精神、家国情怀和学术成就。本书就是对“坪石先师”的思想和精神研究的成果汇编。 -
区域立法发展的江苏样本夏锦文《区域立法发展的江苏样本》一书对江苏区域的地方立法进行了全方位的描述。其系统介绍江苏地方立法的历史演变过程,既涉及清末和民国时期江苏地方立法,也对新中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江苏地方立法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在此基础_上,分门别类开展研究。一方面,按照地方经济立法、地方民主政治立法、地方社会立法、地方文化立法和地方环境立法展开专题研究,反映了江苏各领域的地方立法情况。另一方面,按照地域对南京、苏州、无锡、徐州、常州、镇江、扬州、南通、泰州、盐城、连云港、淮安、宿迁等江苏十三个地级市立法情况进行了介绍。其有助于了解江苏地方立法的成就和经验,进一步推动江苏地方立法迈上新台阶。 -
轻罪刑事政策研究凌萍萍对轻罪概念的确定需要对其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可操作性进行论证。轻罪所需要体现的并不是简单的罪量的标准,而是需要从犯罪规制目标、犯罪处罚原则、犯罪处罚模式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考量。轻罪的确立标志着刑事犯罪分层的实现,也标志着刑事政策领域内分类化实现的可能性。只有确立完整的轻罪范畴,才能将轻罪刑事政策的导向性功能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刑事处遇等方面加以贯彻,最终实现轻罪体系的独立性、科学性与合理性。 -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研究刘科本书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后系统研究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学术专著。不追求面面俱到,而是聚焦于理论和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对刑法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危害行为、定罪量刑情节(尤其是“情节严重”的体系地位与认定方法)进行了深入分析。本书在写作体例和学术观点等方面进行了重要创新,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出罪的一般理论、基本类型和理论基础等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 -
财产上人格利益的私法保护研究庞琳本书从现代社会人的主体性需求和价值回归出发,对财产上的人格利益之保护进行系统研究,在民法的主体制度、财产制度、契约法与侵权法之间形成了有机联系,对传统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实现人的整体保护方面的功能缺陷进行批判,并探寻完善的路径。此外,对相关的司法裁判案例进行了全面的搜集与类型化研究。基于此提出了以“情感”为基础的类型化研究,从而跳出已有的以“财产”本身作为客体的划分模式。具体分析了特定意义的财产通过“主体客体化”与“客体主体化”这一过程,实现人格利益与财产本身的融合,指出财产上的人格利益核心保护的是情感,并以此创设了三个重要类型。 -
农业领域刑事责任制度问题研究刘科本书是系统研究农业领域刑事责任问题的学术专著,以该问题为主的研究成果曾获农业部软科学优秀研究成果三等奖。本书在内容上不追求面面俱到,而是聚焦于农业领域刑事责任追究中的争议问题,对基因犯罪、土地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等犯罪中疑难问题的理解、适用与完善,对《种子法》等行政法律与刑法中相关犯罪的协调,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等相关犯罪行为的增设或修改等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本书不仅有助于深化农业领域刑事责任追究的理论基础,对于处理相关犯罪中争议问题的司法实践也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
中国财政支持农业投入法律监管研究胡伟中国财政支持农业投入法律监管具有坚实的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和财政法学基础,为国家财政支持农业投入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但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建设小康社会的背景下,中国财政支持农业投入法律监管仍存在着诸多缺陷,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一是拓补国家财政支持农业投入事前监管法律机制。主要强化对国家财政支持农业投入资金的分配决策、预算、程序的监管,重点对国家财政支持农业投入资金拨付前审查。二是补强国家财政支持农业投入事中监管法律机制。主要增强对国家财政支持农业投入预算的执行、资金的拨付、使用的日常监管,重点对国家财政支持农业投入资金的拨付、使用后的检查。三是补正国家财政支持农业投入事后监管法律机制。主要强化对国家财政支持农业投入资金的决算、资金使用绩效的监管,重点对违法使用国家财政支持农业投入资金的行为的责任追究等。 -
互联网平台治理研究周辉,张心宇在信息化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平台依靠其在技术、信息、组织形式等方面的优势,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显,成为现代社会中的新型权力主体,打破了传统的“公权力—私权利”的二元架构,奠定了“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的三元乃至多元新架构。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国家治理中的关键节点。为了实现对互联网平台有效监管,需要发挥互联网平台所具有的积极效应,引导平台有序发展的平衡。目前针对互联网平台义务与责任已有相应的法律制度设计以及适用实践,形成了管理型、协助型、合作型等平台治理类型。未来需要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平台治理体系,在保证社会底线安全和规范秩序的基础上,实现权利保障的**化,实现平台善治,促**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助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增强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在世界范围内积极倡导平台治理的中国方案。 -
中美刑法罪行法定原则比较研究车剑锋本书认为,以罪刑法定工具理性为基础,为了回应我国法治实践对罪刑法定主义的现实需求,可以将罪刑法定原则划分为“**限度的罪刑法定”与“**限度的罪刑法定”。**限度与**限度罪刑法定的分层,是在积极与消极罪刑法定、绝对与相对罪刑法定、形式与实质罪刑法定之后,全新的罪刑法定分层策略。提出这样的分层策略主要基于以下三点考虑:第一,现实中存在结合我国现阶段本土法治资源实际对罪刑法定主义进行理论创新的必要。与时俱进是学术理论生命力的重要来源,罪刑法定立法化20年来,我国法治社会快速发展,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顺利展开,过去的罪刑法定理论已经难以跟上实践需求变化的步伐。这种需求表现在司法实践对罪刑法定主义作为正当性来源的需要和对罪刑法定主义灵活性的需要两个方面。因此,理论创新势在必行。第二,以我国刑事法治所处的启蒙与反思并存的特殊阶段为背景,对罪刑法定主义的理论创新,必须不能以贬损罪刑法定基本原理的方式存在。法治作为国家的治理模式还在逐渐为我国所接受的过程中,罪刑法定是刑事法治的基本原理,要使法治深入人心,就必须让社会大众接受罪刑法定的理念。以此为背景,罪刑法定基本原理的地位,无论怎样强调都不过分,否则罪刑法定尚未涨潮,就开始退却,可能会影响到刑事法治,甚至法治在社会公众心中的公信力与正当性。第三,罪刑法定派生原则是罪刑法定理论创新的关键问题。由于罪刑法定派生原则一直被当作知识,从而必须维持现在的样子,其逐渐成为罪刑法定理论的“黑洞”,学界投入大量的学术成本却没有产出什么有较高实际价值的成果,要对罪刑法定进行理论创新,如何转变研究派生原则的视角,打破“理论黑洞”,开辟连接罪刑法定理论与实践的“虫洞”是必须考虑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