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评论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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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研究程庆栋本书是对新时代我国法规备案审查相关问题进行专题研讨的学术著作。书中通过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地方性法规的典型案例,对备案审查的方式、程序、标准、方法、结果的类型和效力,以及审查能力等问题进行了类型化、精细化研究,以期为我国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和审查能力的提升提供理论上的支撑。本书资料丰富,内容全面,对建成中国特色的备案审查理论体系具有推进意义,对我国法规备案审查实践活动亦具有相当程度的参考价值。 -
欧盟竞争法(英)理查德·威尔士,(英)大卫·贝利《欧盟竞争法(原书第9版)》为理查德·威尔士(Richard Whish)和大卫·贝利(David Bailey)在欧盟竞争法领域的代表作,也是欧洲竞争法领域的经典著作,在欧洲乃至世界都具有广泛的影响力,被诸多竞争法学者推崇。 书中解释了竞争政策的目的,介绍了竞争法中的关键概念和术语,并对分析市场行为时出现的众多问题给出了作者的见解。本书以经济和市场为背景描述法律,特别考虑了商业现象(分销协议、知识产权许可、卡特尔、合营企业和合并等)对竞争法的影响,并吸收了诸多资源(包括判决、决定、指南和期刊文献),可作为高校师生、律师、法官、竞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学习、了解欧盟竞争法的参考工具书。 -
中国文学批评范畴十五讲汪涌豪古代文学批评范畴与古人的文学实践存在着密切而良好的互动关系,既富于原型意味,又极具牵衍能力。有鉴于古人批评的实体构成许多时候先凝聚于范畴,再绾结成命题,孳乳出理论,故对此作专门研究,足为反思和澄明古代文学批评提供有力的支撑。本书分十五个专题,既从性质上界定范畴的构成与层级,又从功能上甄别范畴的孤行与通用,再由主体论和形式论范畴的分疏,勾勒出范畴的潜体系特征。论述中尤注意体恤“道未始有封,言未始有常”的中国传统,开显其所隐蓄的社会历史文化,从而使一种“妙道无相,至理绝言”的言说境界完整清晰地呈现出来,诚为与古人“结心”之佳构。 -
法学论文写作刘继峰本书是一本关于法学论文写作技能的著作。 在内容上,主要包括论文写作的基本原理、要求、技能、规范、方法等。 本书特点之一是,几乎涵盖了论文的每一个角落,力争无遗漏; 另一个特点是注重讲理,而不仅仅告诉读者技能是什么; 第三,为了避免单纯展开的规范形式单调、僵化,文中穿插了哲学、古文、诗词等类比性的表述。 -
青苗法学论丛范世乾本书是中国政法大学培训学院进行同等学力研修班培养模式改革系列举措的重要成果之一。 本论丛配合同等学力研修班的课程设置,督促同等学力研修班学员在学习期间进行学术思考与学术写作的尝试,学院组成评审小组评选出优秀的习作汇集出版,及时反映学员们的学习成果,促进学员们进行独立思考与学术创作,建构探索性学术思维。 本论丛包括民商事法律、经济法学、刑事法学、诉讼法学、法律适用等内容,具体如:二手车经营者告知义务研究,经营者数据的商业秘密保护路径研究,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反垄断保障,我国带薪年休假问题研究,浅谈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问题与建议,代理行为与个人行为交叉时表见代理的认定,等等。 -
基本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王蕾本书从概念-价值、方法和制度模式三方面详尽论述了“基本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这一命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当我们主张基本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的时候,其中的“基本权利”和“公共利益”是何种意义上的,以及为什么应该在这种意义上来理解“基本权利”和“公共利益”。其次,如何平衡基本权利与公共利益?最后,为了把握平衡从理念到制度的转变机理,需要考察“平衡”在真实世界的法律实践中是如何展现的,总结提炼代表性的“平衡模式”,分析它们的制度文化成因,并以此为参照来探讨我国相关制度的构建方向。 -
法的本质(美)埃里克·沃格林 著本书是沃格林对法的唯一全面而又系统阐述的作品,也是他成熟时期的作品。书中指出,法不可能有脱离社会历史的历史,法表征了这一社会的秩序,其精髓或本质正是社会结构,法正是社会结构之法。 本书还收录了沃格林于1954年至1957年在路易斯安那州立大学教授法学课程的详细大纲。该大纲被分发给沃格林的学生,但没有正式出版。在这个大纲中,沃格林更关注法律秩序的标准,而不是法的本质。沃格林还为他的法学课程准备了补充说明,这些补充说明简洁地陈述了他的法律观点,编辑也将这些说明包括在本书中。 最后,这本书包含了沃格林于1941年和1942年撰写的数篇书评,内容关乎法律科学和法哲学领域的四本书。 -
排污权交易法律机制研究李威,李国敏本书是“新时代生态文明法律制度体系研究丛书”之一,是“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随着我国工业化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问题成为工业化成就的附加产物,对人们的生活和生存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本书以国际法和国别法实践研究入手,梳理了国际法对环境容量物权法律属性及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机制进程,研究了排污权交易的确权、初始分配、定价规则、交易市场和交易模式等问题,结合我国排污权交易试点情况,以期厘清法律机制上的各种缺漏,提出法治化建议。 -
中国社区矫正实证研究王燕飞暂缺简介... -
法律漏洞的确定(德)克劳斯-威廉·卡纳里斯 著法律漏洞是指实证法违反计划的不完整性,其功能为界定“法律外的法之发现”领域,从而区别于“依据法律的法之发现”(解释)和“违反法律的法之发现”(修正)。漏洞领域与法律解释的区分标准为规范之可能文义,其最外部边界取决于作为整体的法秩序。漏洞确定的标准包括实证法规定本身、实证法的评价(尤其连同平等原理)以及普遍性法原则及法价值,由此决定三种不同的法律漏洞:拒绝裁判漏洞、目的性漏洞与原则及价值漏洞。就漏洞确定与填补的关系而言,二者在拒绝裁判漏洞的情形彼此分离,在目的性漏洞的情形保持统一性,而在原则及价值漏洞的情形,漏洞确定则为填补指明大致方向,由此便能揭示“可能”“必然”和具有“具体化功能”的三种类推。漏洞填补之界限在前两种漏洞的情形分别涉及不可填补之漏洞和禁止类推的问题,第三种情形兼而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