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评论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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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文学《浮生六记》译介研究梁林歆 著本书运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深入考察中国文化“走出去”背景下的译者模式,重点描述与分析古典文学《浮生六记》三个英译本的翻译与接受情况,通过创建和应用《浮生六记》汉英平行语料库,以文化负载词和汉语典型句式为检索项,在译文中进行检索统计,以概观独译与合译的翻译策略差异与海外接受情况,反思其对当下中国文学海外传播与接受的启示,探索文学作品英译的理想内在译文质量和外在出版传播机制,确立中国文学作品外译中的译者模式,为推动中国文化外译提供借鉴。 -
武汉历史文化概览杨相卫这本由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编纂的《武汉历史文化概览》,在武汉迈向国家中心城市的新征程中,“以古人之规矩,开自己之生面”,深入发掘武汉历史文化内涵,用历史之光观照未来,以文化涵养城市精神,提升文化自信,增强发展动力,讲好新时代武汉故事,彰显城市独特魅力,让城市留下记忆,让人们记住乡愁。 -
跨文化交际教程郭继荣,龙湛本书首先关注跨文化交际研究涉及的基础概念与命题、基本方法,在前六章详细介绍和阐释处理文化冲突、文化认同、文化适应、共文化、人类文化通性与差异性文化等具有普遍性和整体性意义的根本问题的相关理论,力图构建一种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理解跨文化交际实践的知识框架与系统。因为理论的发展需要不断地调整观察过去的视角,以拓宽领域和加深认识。在此基础上,本书在后四章特别强调跨文化研究如何 传统研究的局限而获得 广阔的视角,探索跨文化交际研究新的视阈融合之可能性,即在中国文化走出去、 “ ”倡议等背景下,探讨跨文化交际与舆情、跨文化交际与翻译、跨文化交际与情报等领域如何结合、有何作为的问题。这些论说力求对现有的研究进行吸收、融合,内容看似抽象,其实处处踏在跨文化交流之中,显露着现实的针对性。本书的主编、编者及责任编辑在多次探讨中共同勾画了一个较高层次的跨文化研究的愿景:透过对跨文化理论之“道”的阐释和“跨”学科之“术”的实践,使读者依据思想之差异和文化之距离成全 有启发意义的视角、激发独特的思考,以道御术,为推进跨文化交际与传播研究的纵深发展添砖加瓦。(br)本书既可作为跨文化交际、传播等相关领域硕、博士教学的基本教材,也可作为有一定基础的文化研究爱好者的读物。 -
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疑难法律问题精解盈科律师事务所本书从商标法及竞争法的疑难纠纷出发,结合作者自身承办案件经验、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并生效的典型案例,论述了商标在注册、无效、撤销及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疑难法律问题以及商标侵权相关法律实务,分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交叉领域的诉讼法律实务。 \n在选取案例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本书从案例当中提取核心的法律问题,以问答方式尽量满足读者在司法实务中对类似案件研究与适用的需求。 \n -
电子商务平台的刑事责任研究陈奕屹,皮勇本书以对电子商务平台的犯罪学分析为基础,参考、借鉴域外经验,分别从电子商务平台的社会地位与法律地位、作为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路径、不作为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路径以及帮助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路径四方面入手,对电子商务平台参与的犯罪进行深入分析,结合其显著的特征,尝试疏通平台归罪路径中的阻滞。 -
法学教育研究2022 第三十七卷范九利法学教育可以说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性事业,本书作为探讨法学教育的一个高水平学术平台,恪守科学性、实践性、创新性、开放性原则,集中出版法学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探索法学教育教学规律,促进法学家教育事业的发展。本书为第三十七卷。 -
德国公司法案例研习(德)托比亚斯·莱特尔本书按照案件事实、解题结构、示意图、解答等体例,从学理上、实践上对德国公司法及公司法案例进行研究和解说,是德国公司法案例研究方面的经典著作。本书的案例内容主要以摘要的形式呈现,力求为读者提供简明扼要的解题思路。书中涵盖了德国公司法上的主要问题,可为读者了解德国公司法及相关*新的立法情况、司法判例和学说提供参考。 -
中国现代文学三十年胡璟,周诗婕,叶淋,胡平暂缺简介... -
建安风骨夏煜“三曹”与“建安七子”的作品存世不多,但多数是开后世先河的扛鼎之作,且比起后世以绮丽相竞的作品,有着返璞归真的美感。为了让读者 好地欣赏建安风骨的魅力,本书精选了他们的代表作品,予以注释和赏析,希望带给读者独特的艺术享受。 -
正犯实质化研究罗世龙正犯实质化是指,从存在论角度看,行为人没有亲自实行刑法分则规定某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但是经过实质化、规范化的评价后,可以视为行为人亲自实行了刑法分则规定某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正犯实质化的出现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切正犯实质化的做法都是合理的。正犯实质化的标准与限度尤为重要。正犯实质化应遵循合法性原则、等价性原则和类型化原则,尤其要坚持等价性原则,将其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既不能回到形式化的限制正犯概念,也不能走向极端的单一正犯概念,而应坚持实质化的限制正犯概念,即只有行为人在规范论意义上支配了不法构成要件的实现才能认定为正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是正犯实质化的两种基本类型。“间接”“共同”只是从存在论角度描述了实现犯罪的不同形式,在规范论意义上它们具有相同的本质,即均为符合基本构成要件的正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