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评论与研究
-
空间法学研究年刊张振军《空间法学研究年刊》由中国空间法学会主办,是反映中国空间法学界工作动态和学术研究成果的综合性文献资料汇编,是宣传外层空间法律政策、研讨国际空间法前沿问题的重要平台。本书是《空间法学研究年刊》(2014年),收录了中国空间法学会2014年度重要会务文献、联合国外空委2014年届会简况、联合国大会2014年相关决议、中国空间法学会2014年度重点论文和中国空间法学会2013-2014年度学术课题研究成果。 -
平等和不歧视张爱宁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平等和不歧视:弱势群体人权保护国际标准研究》中的弱势群体是对包括妇女、儿童、残疾人、少数者(那些在民族、种族、宗教或语言上属于少数的人)、移徙工人在内的五个群体的统称。人权,对于弱势群体而言,就是不再被歧视,就是与非弱势群体事实上的平等。然而,在一个崇尚创新、追求规模和效率的时代,人们总是更愿意把全部的智慧和精力投入到新知识、新概念和宏大的叙事上。相形之下,“弱势群体保护”“平等”“不歧视”“微观个体”等话语似乎过于常识性和微不足道。值得庆幸的是,时代在前进,我们对人的价值、人的尊严的认识也在随之变化。新的政治力量的产生、科学技术的进步、新的压迫方式的出现、经济全球化乃至逆全球化,都在悄无声息地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固有认知。常识亦应与时俱进,在时代的语境下来解读,才具有现实意义和生命力。况且,即使是非常朴素的常识,在现实中也常常难以被尽数落实,这也是事实。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既有支配人们思想的刻板观念,更有无法忽视的既得利益。而真正给社会发展设限的,不是那些我们擅长的、做得好的地方,恰恰是那些必须而又难以改进的事情。希望《平等和不歧视:弱势群体人权保护国际标准研究》能成为反思和重新出发的助力,在平等和不歧视观念已然普及的年代,通过更加现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使弱势群体有一个被公平以待的现在和可以期待的未来,以对实现那个我们孜孜以求的公平正义、多元包容、和而不同的世界有所裨益。 -
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的基本理论问题陈海嵩本书为吕忠梅教授总主编的大型丛书“绿典之路”之一种,由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倾力打造,旨在为中国环境法典编纂提供对策,为学者及立法机关等提供资料,推动中国环境法典的研究与编纂。本书紧密围绕构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的环境法理论与学术话语体系目标,为环境法典编纂提供“中国方案”、形成“中国经验”。包括绪论、基础篇、分析篇、设想篇四大部分,共分为七章,分别从中国环境法典编纂的实质理性与形式理性、目的论、模式与方案、应对制度转型、基本功能、总则、环境权等问题展开,力图较为全面的分析中国环境法典编纂中所涉及的基础理论问题。 -
鄱阳湖庐山文化研究魏立平,陈春生《鄱阳湖庐山文化研究(九江学院学报特色专栏汇编第1辑)》是《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鄱阳湖·庐山文化研究”专栏对鄱阳湖和庐山文化研究的整理汇编。本书集中展示庐山诗词研究、白鹿洞书院研究、修河文化研究三个方面的内容,本书主要收入胡迎建设、张劲松和吴国富等学者的论文,胡迎建为江西省社科研究员,江西诗词学会会长,论文研究方向是庐山诗词研究;白鹿洞书院研究主要收录的是南昌师范学院教授张劲松的论文,九江学院学报编辑部主任吴国富的论文主要是关于修河文化研究。 -
情感隐喻翻译研究吴妮,郭洁洁《情感隐喻翻译研究》从认知语言学的视角,以Lakoff的概念隐喻理论和Kvecses的情感隐喻理论为基础,从结构、方位、本体情感隐喻三种情感隐喻认知模式出发,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选取《红楼梦》及其两个英文全译本(大卫·霍克斯的译本和杨宪益、戴乃迭夫妇的译本)中的“生气”和“爱情”两种情感隐喻进行对比研究,分析两个译本中的翻译方法和翻译过程,并探讨情感隐喻视域下《红楼梦》中女性主义翻译、情感隐喻与性格塑造的关系,总结小说中情感隐喻翻译的一般规律,阐释翻译理据和制约情感隐喻翻译的一些因素。《情感隐喻翻译研究》可供高等院校及研究机构外语专业的教师、研究人员以及学生阅读参考。 -
解词说法潘波《解词说法:机关工作词义考》是一本考察机关工作中常见用语之内涵的著作。作者从事中央层面立法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十余年,在实践工作中发现了不少值得加强阐释、深化研究的问题,并以“财政供养人员”“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批示”“备案”“约谈”“责令”“取缔”“机关与机构”“审查与审核”“督察与督察”等党政机关日常工作实践和法律法规条文中的关键语词为主题,从行政法角度进行分析解读,形成三十余篇文章,并按照主题分为组织人员、法律政策、行为性质、词义辨析四个部分,内容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建设各环节。 -
《尤利西斯》中思维风格的认知翻译研究陈水生《中思维风格的认知翻译研究》以小说《尤利西斯》为个案,围绕“思维风格”这一认知文体学的核心概念,从概念隐喻、句法形式、语言象似性和叙事话语等不同层面分析了小说中不同人物和叙事者的思维风格,比较了现有两个汉语译本在思维风格翻译上的得失,并提出可能的改译思路,为文学翻译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一个新的描写框架和批评途径。《中思维风格的认知翻译研究》既可供英语专业的学生学习使用,也可供有兴趣的读者阅读。 -
牟利型毒品罪犯矫正项目中国监狱工作协会牟利型毒品罪犯在涉毒型罪犯中*大的特点就是自己不吸毒,只是利用毒品交易牟取非法利益,赚取钱财。这类罪犯一般存在法律、道德意识淡薄,拥有过度的侥幸心理及严重的好逸恶劳思想。他们对毒品交易的危害认识不足,错误认为,只要自己和自己的家人不吸毒就好,毒品的危害程度不大,等等,因此,铤而走险,以毒牟利。这类罪犯罪重刑长,入监后伴随的是数年甚至数十年的刑期,如果其没有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刑释后没有找到一份安身立命的工作,很容易重操旧业,再次犯罪,这些都给社会带来了一些不安定的因素。为解决上述涉毒罪犯的矫正问题,中国监狱特组织编写本书。 本书讲述法律的基本概述,强调禁毒立法的意义、发展、特点,引导矫正对象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同时深入分析毒品交易对个人、家庭及社会的危害,还从人性与良知的角度介绍了“五心”(恻隐之心、是非之心、辞让之心、羞恶之心、敬畏之心)。另外,通过本书的学习,有助于矫正对象破除好逸恶劳,重新树立正确劳动观;破除侥幸心理,加强约束控制,并给予其职业匹配的指导。这是一本专门针对牟利型毒品罪犯矫正的实用书籍,也希望本书能成为一把为广大监狱人民警察提供矫正思路的启迪钥匙,帮助和促进监狱人民警察更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对罪犯的矫正工作。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李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具有涉及行政部门多、专业技术性强、事实认定难、法律适用争议大等特点,有必要从中国实际出发,立足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对审判实践中的裁判规则进行梳理总结,发挥法学理论服务司法实践,服务人民法院中心工作的基本要求,解决建设工程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惑和困难。 编写团队依托大数据检索平台、辅之以各类经典案例,从检索收集到的海量类案中,研究、分析、提炼类案裁判规则20条。每条规则下均有该规则的类案检索报告,确保项下案例与规则具有高度契合性,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度。此外,每条规则下还提供了可供参考的例案、裁判规则提要及辅助信息,彰显了裁判规则的权*性、准确性和可适用性。可供参考的例案均系编写团队精心挑选,通过个案向读者展示裁判思路,裁判规则提要是类案裁判规则的核心,是对规则的法理依据、审理要点及适用情况的具体阐释,辅助信息则附注了与裁判规则相关的法律条文,方便读者查询。 -
投资者郭文英【理论探究】收录7篇文章 崔香梅、李新放的《证券群体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研究——以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和示范判决机制的联动为视角》一文认为,由于投资者保护机构资源有限,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主要用于解决个别的典型重大案件,加之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难以发挥实效,因此,绝大多数的证券群体性纠纷依旧面临司法救济匮乏的困境。鉴于示范判决机制以高效、批量解决群体性纠纷为目标导向,具有与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分工配合、并列运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应构建示范判决机制与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互为补充的证券群体性纠纷化解机制,从而兼顾司法资源有限性与投资者权益保护。 香港中文大学课题组的《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行为研究》一文认为,从权益救济行为的实现途径来看,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是投资者权益行为制度创新的有益探索。一方面,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机构投资者身份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另一方面,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据其独特的民事“私主体”的法律地位,消弭了民事诉讼制度对证券纠纷案件诉讼主体适格性的限制,降低了证券投资者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成本,有效提升了我国证券监管的整体效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课题组的《内幕交易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研究》一文认为,在构建并追究内幕交易行为主体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路径中,基于立法规制内幕交易行为的目的,应主动拟制且推定因果关系的成立,但拟制须设定条件,只有同时与内幕交易行为反向进行交易的投资者才可向内幕交易行为主体主张损害赔偿。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内幕交易行为主体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基于拟制的属性,为防止责任过大,应以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所规避的损失为基础,对赔偿金额进行一定的限制。 马雪程的《证券期货行业仲裁机制研究——以完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为视角》一文从完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角度出发,阐释了引入证券期货行业仲裁机制的重要意义,并针对各方争议比较大的可行性问题进行了论证。结论为证券期货纠纷可通过仲裁方式加以解决。之后,文章介绍了美国金融业监管局的仲裁机制实践经验。*后,文章提出进一步推动仲调对接、支持证券期货行业协会和仲裁机构深度合作开展试点工作等建议。 张诗伟的《向前一步:中国资本市场差异化表决权制度完善的若干意见》一文认为,差异化表决权架构相对于同股同权架构的传统公司,系股东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体现,也为相关市场参与者提供了同股同权架构之外的其他可能性,更增加了公司股权基本制度和资本市场的包容性。如果说相对无限责任,有限责任特权的树立是公司法历史上在承认和限制其缺陷基础上第*次伟大的妥协,那么也可以说,差异化表决权的引入是公司法发展历史上第二次伟大的妥协,当然同样也是在承认和限制的基础上。 张未的《〈证券法〉修订视野下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若干法律问题刍议——以保险条款为视角》一文认为,随着《证券法》的修订、注册制的推行以及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的持续性影响,原本小众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成为资本市场的焦点,相关保险条款的约定将直接关系能否理赔进而弥补投资者的损失以及发生保险事件时提升被保险人的抗辩能力,充分发挥其经营潜能,进而实现对公司价值提升、公司治理、投资者保护及社会责任的积极作用。 梁晨颖的《〈证券法〉第82条第4款董监高“拒绝保证声明”的法律效力——动态解释论的视角》一文认为,新《证券法》第82条第4款中董监高“拒绝保证声明”的法律效力不可一概而论,发布“拒绝保证声明”的同时,陈述理由并投票反对披露的董监高,原则上可免除责任。发布“拒绝保证声明”并弃权表决的情境则较为复杂,需进一步结合董监高职务、专业知识等因素,从而作出动态化认定。*后,对仅具有限管理权并因合理信赖直接管理人员之汇报而赞成披露的董监高,保证责任的免除不以作出“拒绝保证声明”为条件。 【市场实务】收录3篇文章 刘磊、魏亭玮的《投保机构诉讼费用交纳问题探讨》一文认为,新《证券法》增设“投资者保护”专章,赋予投保机构可依职权发起、参与四种形式的民事诉讼——支持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以建立证券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目标,应积极发挥诉讼费用的杠杆作用,对投保机构发起、参与的证券公益性质诉讼采取特别的诉讼收费制度,鼓励投保机构积极履行投资者保护职能,推动资本市场健康良性发展。 李海龙、江利杰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基于证券群体性纠纷解决的视角》一文认为,作为应对证券群体性纠纷的中国方案,“休眠”已久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证券领域得到“激活”,并实现了从“纸上法”到“现实法”的跨越。在为该制度得到运用感到欣喜的同时,也应当注意该制度尚不完善的现实情况。从实践来看,该制度目前在投资者的救济、上诉改判情形下法院的适用以及与其他纠纷化解机制之间的“有机衔接”等问题上仍存在困惑,尚需理论与实务界的深入探究,以促进制度之完善。 上海金融法院课题组的《资本市场公益诉讼制度理论与实践研究》一文认为,2020年《证券法》中新增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且以“退出制”为基础的集体诉讼制度,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证券市场探索所迈出的一大步。该文在研究美国集团诉讼、我国台湾地区证券团体诉讼及我国大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对证券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构建提出了立法建议。 【投教园地】收录3篇文章 郭文龙的《关于投教基地建设运营监管工作的思考》一文认为,近年来,证监会根据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精神,大力推动搭建证券期货投资者投教基地,相继出台系列规范性文件,持续开展投教基地的申报命名工作,旨在为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提供“全方位”“一站式”证券期货知识服务的平台。投教基地具有公益性、专业性和灵活性等特点,其在开展投资者教育宣传、推动投教纳入国民教育、普及证券期货知识以及提高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意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赵露露的《关于如何充分发挥证券期货投教基地功能作用的思考——以安徽辖区投教基地为例》一文认为,投教基地在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发挥着明显的示范带头作用,成为投教工作中坚力量,在为投资者带来较大获得感的同时,也为企业塑造了良好的社会形象。但是,较快的发展也产生了定位不够清晰、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需要在基地建设与监督管理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以充分发挥投教基地的应有功能,促进投教基地可持续发展。 刘洋的《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视角分析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一文从相关不足之处入手,分析问题成因,总结世界银行报告发布一年来我国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作出的努力和获得的成果,并探求完善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方向。 【域外视野】收录1篇文章 章鲁涛的《证券虚假陈述董事勤勉尽责抗辩的适用》一文认为,在我国实践中,董事存在几类常见的抗辩理由,但法定抗辩体系及判断标准的缺位致使抗辩制度形同虚设。在2020年《证券法》大幅增加责任强度的情况下,如何精准细致地认定责任,同时保障董事的抗辩权利,则显得尤为重要。对此,美国《1933年证券法》下确立的董事勤勉尽责抗辩体系可资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