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评论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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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研究冯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范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包括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以及检察机关、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狭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仅仅指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从现有制度规范来看,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具体规定集中在《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各地的具体实施方案中,形成了一套总分相互结合、一般与特别相互补充的规则体系。但是从内容来看,《民法典》第1234条确立了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实体法依据,但却对该制度的具体规则并未进行明确规定,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缺乏法律层面的整体设计。在具体适用中,由于政府作为兼具民事与行政主体多元角色的特殊性,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理论基础、诉讼性质、适用范围、赔偿范围、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关系等问题都存在诸多争议。对此,本文在梳理分析现行相关法律和政策,横纵向比较我国各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制度实施方案的基础上,从“中国实践”出发,以大量司法案例为样本,对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系统研究。在框架上,本书分为“理论基础—制度构建—制度嵌入”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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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的法律定位研究马良全公用企业作为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其主要职责是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水、电、气、暖、通讯、交通等公用产品,这些公用产品是全体社会成员生存和发展必备的物质条件,它直接关乎到政府是否为全体社会成员尽到了法定义务。作为整个社会系统有序运转的重要保障条件,公用企业扮演了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对于公用企业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现行法律体系从私法层面给予了相应的规制,但这种规制只是基于平等主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角度,没有真正地全面地揭示公用企业在提供公用产品过程中的特殊性。公用企业代替了政府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用产品的义务,扮演了政府的角色,行使了社会公共服务职能。随着行政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逐步把不是传统意义上行政机关却行使了社会公共行政的授权组织纳入了其视野。但是理论上的研究成果并没有在实践中有较好的运用,当公用企业因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对其行业领域行使行政法意义上的管理职能时,与消费者之间发生的争议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时,人民法院基本上是以驳回起诉的方式结案。在今天建设法治政府这样的大背景下,其核心理念在于政府必须是有限的政府、服务的政府,政府的一切行为必须于法有据,且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那么公用企业理所应当遵循这一法治理念。准确和清晰地界定公用企业的法律地位显得尤为迫切,才能保证公用企业在法治政府的轨道上正确运行。公用事业作为其中重要的拼图,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能否最终建成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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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文选 第32辑田士永本丛书是以法学教育为主题的论文集,所收论文既有从理论角度对法学教育的审视,也有从实践角度对中国法学教育的思考,如法学教育的具体课程设置问题、法院教育的国际化问题、教育文化、案例教学法,等等。同时对一些西方和中国职业伦理教育的经验和理论亦有涉猎。本丛书所收文章既有发表过的,也有没发表过的。希望以此收录、总结及展示中国学者在法学教育领域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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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100个热点问题谭芳,桂芳芳,李凝未本书将紧紧围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选取本次修法的核心重点条文以及与我们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民众最为关心的法律问题,以问题为导向,设置一百个提问、数十个案例故事,结合思维导图、协议模板等实用工具,从妇女的政治文化权益、人身人格权益、劳动社保权益、婚姻家庭权益这四个方面出发,通俗且全面地解答法律问题、普及法律知识,并最终,结合我们多年的实务经验,给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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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公法问题研究康骁,朱近期新本书是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粤港澳大湾区法律建设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确保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在法治轨道上进行,本书主要分析了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面临的公法问题,并针对这些公法问题提出应对之策,包括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治理体制的法理解析,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公法规则衔接模式的构建,以及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公法规则的优化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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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之道上官春光在纪检监察新体制下,讯问是一项至关重要且技术性极强的调查措施。一方面,讯问与谈话是突破疑难、复杂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措施,讯问效果关系到口供的质量乃至整个案件的质量;另一方面,讯问需要把法律与心理知识有机融合,遵循规律的同时又需要灵活发挥,兼具专门性和技巧性。对其系统研究对于提升办案质量和办案人员讯问技能至关重要。 本书紧扣纪检监察新体制下的规范要求,深入研究监察讯问的心理学原理,着眼于规范办案、科学讯问,从技术操作层面提出讯问的环节和任务,结合贪污、贿赂等典型案件系统研究讯问要求和技巧,既具有法律和心理学的理论分析,又有实践办案经验的总结。本书能够让读者系统了解新规则对讯问的基本要求、讯问的心理学原理和操作技巧,对培养讯问技能、提升讯问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规范办案具有直接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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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李强,安超 著社会治理是学术界重点关注和研究的中国特色社会学概念。基层社会治理是中国社会学学者参与社会治理决策的重要领域以及跨学科研究的重要基础和载体,本书就是作者对于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研究与探索。在全面梳理中国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变迁的基础上,本书总结了中国城乡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的模式,依托“新清河实验”深入探索了专家参与社区治理的社会学干预方法,认真分析了当前我国现代化发展和基层社会治理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为新时期党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创新和完善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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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多元主义阐释(美)布莱恩·Z.塔玛纳哈(Brian Tamanaha)著本书是塔玛纳哈教授有关法律多元主义以及法哲学三十余年研究的集大成之作。法律多元主义涉及多重法律形态的彼此共存。它包含国家法、国际法、跨国法、习惯法、宗教法、原住民法以及彼此不同的种族或文化社群的法律。法律多元主义是当下法律人类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后殖民法学研究、女性权利与人权、比较法、国际法、跨国法、欧盟法、法理学以及法律与发展研究的主题。尽管塔玛纳哈教授早年在此领域已经发表了一系列极富影响力的论文,但其试图在本书中从全新角度勾勒并描绘法律多元主义研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发展。本书是在如下两重学术脉络中的展开。一方面,当代法哲学研究中法律实证主义的主流地位,使得学院中关注的法律现象往往以国家法为中心,并注重概念抽象和哲学思辨;这不仅简化和扭曲了我们对法律现象的理解,也使法理学的发展陷入困境。另一方面,法律多元主义限于方法论层面的难题在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逐渐趋于式微,如何克服其理论困难,并复兴该传统中的洞见,成为当代法律多元主义研究的重要课题。本书的讨论便是对这两个方向的接续,根据法律史、比较法以及法哲学理论,通过作者提出的“惯习主义”方法,既克服了法律多元主义方法论上的困难,也批判了当代法哲学主流学说的空洞。本书旨在澄清并尝试解决围绕法律多元主义存在着的诸多混淆与理论分歧。依赖过往与当下的研究——包括有关中世纪时期、奥托曼帝国、后殖民社会、原住民族、犹太教与伊斯兰教法、西方国家法律体系、跨国法以及其他方面的研究——本书表明“国家拥有统一的法律体系并垄断法律”的主导观点,不仅在当下错漏百出、具有误导性,且一直以来都是如此。国家法律体系以不同方式呈现出内在多样性,法律的多重形态在每个社会中都彼此共存。本书阐明了法律多元主义的潜在理由与渊源,考察它的不同影响,揭示出其概念与规范意涵,有助于解决当下的相关理论争议。如塔玛纳哈先前著作所体现的特征,本书一如既往地清晰、简洁而又有力,论辩味道十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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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规范论展开蔡桂生在规范刑法学的研究活动中,刑法分论精细化属于较为薄弱的领域。作为一本研究、探索性的作品,本书试图以敲诈勒索罪为例,推进刑法分论的细化研究。敲诈勒索罪是财产犯罪中介于抢劫罪和诈骗罪之间的一种犯罪。敲诈勒索罪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理解其他近似的犯罪。20世纪中期,我国法制在参考苏联范本的基础上进行了再造,并将具有中华法系色彩的“恐吓罪”修改为“敲诈勒索罪”,不过,是否使用“敲诈”二字,不会妨碍将“揭发他人不愿被揭发的事情”的情形,也列入犯罪的处罚范围。现行刑法中,敲诈勒索罪条款的规范保护目的,在于使被害人转移财产时免受强迫。纯粹的打击不能算是符合敲诈勒索构成要件的举止。未达到压制被害人反抗程度的、针对人身的打击,只有旨在索取财物,才满足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除打击之外,胁迫手段也必须达到限制被害人转移财产的意思形成自由的强度。在行使正当财产权利的场合,只要未超出权利的覆盖范围,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告发他人犯罪的权利,不属于财产权利,以之逼取财物可以成立敲诈勒索罪。在敲诈勒索罪的成立条件中,被害人产生恐惧的心理,不属于必要的条件。但是,被害人事后可能的反应,可以借助被告人事先的了解和估计,影响到被告人手段的选择,进而为刑法所关注。同样地,也没必要将被害人的财产处分作为敲诈勒索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只需要被告人敲诈勒索行为侵犯财产的风险,体现在对方的财产损失之中即可。在所谓“小抢劫”的场合,只要造成财产损失,就应认定敲诈勒索罪既遂。敲诈勒索罪的强迫手段,可能给多种利益带来危险,但这些利益难以穷尽列举。除财产之外,这些利益可使用“意思形成自由”这一概念来统合。以抑制“意思形成自由”这一特定方式侵犯财产的,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保护“意思形成自由”免受侵犯,是敲诈勒索规范所保护的附属目的。在我国财产犯罪侵犯的对象“财物”上,已经出现了“泛化”,但这在刑事政策上并无问题,只是其文字表述不够准确,不能保证人们在学理上不作其他解释。我国也不必引入德国的针对物的犯罪和针对财产的犯罪的二分立法例。被告人认识到自己所采用的强迫手段将会造成他人财产利益受损的后果,便存在敲诈勒索的故意。故意和非法牟利的目的,皆属敲诈勒索主观方面的内容。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决定性因素在于,财物转移之时,被告人所施加的强制是否取消了或压制着被害人为保卫财物的可能反抗。“两个当场”分别是“取消了或者压制着对方反抗”和“财物转移之时”的表现形式。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之间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在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上,不应以被害人恐惧心理,而应以是采取了针对财产的强迫手段,还是欺骗手段,来作为区分两罪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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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的社会法佟丽华本书是一本在数字时代背景下系统研究社会法的专著。作者结合自己二十多年致力于我国社会法事业的发展的实践以及参与相关领域立法实践及全球对话的丰富经验,聚焦数字权力、数字时代的用户权利保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保护以及公益诉讼和公益慈善等专题,根据法理和实践重构了数字时代的社会法的内容。全书通过对比分析和研究全球平台企业的发展和美国及欧盟数字时代的相关社会法问题,全面分析了我国有效处理数字时代问题的“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从全球治理的角度阐释了大力发展数字时代的社会法对我国的特殊意义。书中所写,是数字时代增强我国参与全球治理话语权的生动体现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