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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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周洪钧主编本书为《中医最新治疗经验荟萃丛书》之七。全书重点收集近十多年来,国内公开发表的医药卫生学术刊物上有关肿瘤病中医治疗的报道,进行加工整理,取其精华,分门别类,按病进行综述。每个病着重从辨证论治、一方为主随症加减、固定方治疗、外用药物治疗、内外并治、中西医结合、针灸疗法、其他疗法等8个方面进行系统论述(有的病则根据其报道资料的多少,适当增减或合并内容),其内容博而不繁,详而有要,达到了全、新、精、准的要求,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本书比临床报道精练,比综述详尽,是近十多年来肿瘤病中医治疗新进展之缩影,便于广大临床工作者,特别是工作在基层的医务人员更新知识,交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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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法肖凤城著一般来说,中国艺术固然不同于西方那种细致模拟有限现实场景、故事的“再现”性的古典作品,也同样少有西方近代那种以强烈个性情感抒发为特征的“表现”性的作品。相对来说,中国作品中个性情感一般很不突出,大都是所谓“发乎情,止乎礼义”,它的情感表现中有比较具体和具象的自然的社会的再现内容,而它的这种再现具体现实又不离开情感的表达,这两者经常混同交融,合为一体。所以,华夏文艺及美学既不是“再现”,也不是“表现”,而是“陶冶性情”,即塑造情感,其根源则仍在这以“乐从和”为准则的远古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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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学案例梁淑英主编为了提高国际法的教学质量,使学生更好地学习、理解和掌握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我们编写了《国际法教学案例》一书。本书选编了近百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包括常设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仲裁院和其他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裁判的案件,以及各国国内法庭裁决的案件。这些案例选自国内外权威的文件和案例著述。作者为案例悉心地加注了重要提示并提出问题,对一些有关领土和海洋划界的案例还标示了附图。全书体例依各案所涉及的主要国际法问题划分为十三个部分,与一般国际法教科书体例编排基本一致,便于学生查找和参考。相信本书的出版会给读者带来益处。但由于我们的资料和水平之局限,本书难免存在不足,望读者谅解并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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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概要(美)理查德·L.多恩伯格(Richard L.Doernberg)著;马康明,李金早等译美国新闻署协助提供中文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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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商法吴日焕译片断:行交易时,若该交易属于为自己作出的交易时,业主可以将其视为是为业主进行的交易;若该交易属于为第三人进行的交易时,业主可以请求使用人返还其利益。3.前款之规定不影响业主对使用人的解约或者损害赔偿的请求。4.第2款规定的权利,自业主知道有其交易之日起经两周,或者自进行其交易之日起经1年,则即行消灭。第四章商号第18条(商号选定的自由)商人可以以其姓名或者其他名称决定其商号。第19条(公司商号)按照公司的类型,在公司的商号中必须附加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第20条(禁止不当使用公司商号)非公司不得在其商号中使用表示公司的字样。受让公司营业时,亦同。第21条(商号的单一性)1.在同一营业上必须使用单一商号。2.分公司的商号中必须标明与总公司的从属关系。第22条(商号登记的效力)在同一特别市、广域市、市、郡内,其他人不得在同种营业中登记他人已登记的商号。第22条之2(商号的预先登记)1.欲设立股份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可以在管辖总公司所在地的登记所申请商号的预先登记。2.公司欲变更其商号或者/及目的,可以向管辖总公司所在地的登记所申请商号的预先登记。3.公司欲迁移总公司时,可以向拟迁至的地点的管辖登记所申请商号的预先登记。4.适用第22条时,将商号的预先登记视为商号的登记。5.关于商号的预先登记,从预先登记时至正式登记的期间,提存金的提存及回收、预先登记的注销及其他必要的程序,适用大法院规则。第23条(禁止使用足以使他人误认主体的商号)1.任何人不得以不正当的目的,使用足以使他人误认为是他人营业的商号。2.有违反前款之规定使用商号者时,足以使自己受害之虞者或者商号登记者,可以请求废止其使用。3.第2款之规定,不影响损害赔偿之请求。4.在同一特别市、广域市、市、郡内,在同种营业上使用他人已登记的商号者,可以被推定为是以不正当的目的而使用者。第24条(借出名义者的责任)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或者商号进行营业的人,对足以误认自己为业主而进行交易的第三者,应与该他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25条(商号的转让)1.商号,只有在废止营业时,或者和营业一并进行时,方可转让。2.商号的转让,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本书前言译者序韩国是中国的近邻,自本世纪60年代开始致力于经济开发,经济迅速发展起来,70年代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80年代跨人新型工业国家行列,90年代成为0ECD成员国。尽管1997年年底陷入金融危机,接受IMF救济金融,但经举国上下团结一心,共同努力,现韩国经济明显复苏,今年经济增长率有望达到7%。韩国经济的成长被世人誉为“汉江的奇迹”,它得益于各种因素,其中,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之商法无疑是为韩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方面的保障。韩国商法制定于1962年1月20日。在此之前的1912~1945年,由于处于日本殖民统治时代,直接依用日本商法典,韩国学者称其为“依用商法”。1945年以后,作为正式立法之前的过渡,在不与韩国宪法(1947年7月17日公布)相抵触的情形下,继承适用“依用商法”,直到1962年商法正式制定并公布。由于历史上长期受日本商法的适用,韩国商法受日本商法影响很深,商法典的整体框架基本上与日本商法典保持一致,但并没有完全照搬,根据韩国的实际和编入美国影响圈的现实,进行了很大的调整。例如,在总则及商行为编,调整了各章的位置,扩大了商业使用人的竞业禁止义务的适用范围,增加了营业性(基本)商行为的种类,引进了公众接客业的概念;在公司编中,将有限公司制度引入商法典中,废止了股份两合公司制度及股份公司的特别清算制度,引进了授权资本制,缩小股东大会权限的同时,扩大了董事会权限;在保险编中,将体系改编为通则、损害保险、人保险的顺序,具体内容上新设了责任保险制度;在海商编中,在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上抛弃了委付主义;等等。韩国商法制定后,与日本商法一样,显示出了其稳定性,但根据韩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了几次大的修改,分别是1984年、1991年、1994年、1995年和1998年。修改内容以公司法为主,也包括总则、商行为和保险、海商的内容。通过修改,韩国商法不断地适应韩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并逐渐脱离日本商法的影响,更多地吸收美国法上的制度(尤其是公司法),演变为具有韩国特色的商法制度。中国自1992年8月与韩国建交以来,中韩两国的经贸关系发展迅速,韩国成为中国的第四大贸易伙伴,中国成为韩国的第三大贸易伙伴。比起经贸方面的交流,法制方面的交流显得非常滞后,韩国的法律很少介绍到中国来,即使介绍,也没有反映最新立法动态。鉴于这种现状,本人翻译了最近修改过的韩国商法典,并作为补充将“商法施行法”和票据法、支票法也一并翻译过来,期望韩国的立法经验,尤其是移植外国法过程中的重要的经验,为中国现行的商事立法提供一些可借鉴的东西,并为中韩两国的法制交流做出贡献。本书的出版,承蒙得到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赵相林教授的鼓励和推荐,并得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李传敢社长的支持,在此向两位表示衷心的感谢。由于本书的翻译是在繁忙的学习、工作之余完成的,加之译者水平有限,译文中难免出现不妥甚至错误之处,还望广大读者批评指正。注:此书根据韩国玄岩社1999年版“小法典”译出。译者199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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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研究蔡镇顺等著随着改革开放范围不断扩大,我国经济正在迅速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这是不争的事实。过去、现在的大量实践表明,在国际商事领域中,依照法律、依照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办事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因此,我们应当深入地研究国际商事领域的法律及规则,以使自己的行为符合国际商事领域的法律及规则的要求,促进我国对外商事交往的蓬勃发展,同时,提高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然而,既要促进国际商事交往的发展又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非一道容易解答的命题。本书内容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货物运输法、海上保险法、信用证法律制度、美国反倾销法与国际反倾销法、银行监督国际法制、公司重整授权制度等等,这些都是国际商法领域中值得研究的问题。本书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国际商法中的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是有非常积极的意义的。本书作者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国际商法研究添砖加瓦,对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鉴于国际商法迄今为止未有明确的范围,本书仅限于探讨国际商法若干方面的问题,并非对国际商法的系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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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法律发达史何勤华等著序早在前年,何勤华教授就对我说,目前中国尚没有一部关于日本法律文的著作,研究生(还有本科生)学习很不方便,所以,他正在主编一部《日本法律发达史》,以填补这一空白。前几个月,何教授将编好的书稿交给我,请我审阅。我看了这部40万字的书稿,十分钦佩,也十分感动。因为该书写得很好,很有特色。首先,该书的内容比较新。它除了对一些传统的法律领域作出论述之外,还对日本近代法律家的活动、近代日本法文化的特点、日本经贸立国的法律经验,以及日本的银行法、信托法、保险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等国内尚没有开展研究的领域作了详细的介绍和评述,读来感到耳目一新。其次,本书的介绍和评述比较正确、比较客观。与我国国内其他论述日本法律的著作相比,本书非常注重运用日本语的原版资料,来说明日本法律发展的过程和分析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日本法学界所采取的立法对策。本书后面所附的参考书目中,90%以上是日本语文献。这样,就使本书的质量比其他同类书要高出一个层次。这一特点的形成,主要是与编者的履历相关。本书主编何勤华教授曾两次赴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学习,在石井紫郎教授的指导下从事日本法制史的研究。本书的其他三位编者李秀清、方乐华、管建强,也分卅在日本神奈川大学、亚细亚大学等法学就留学,所以他们对日本语非常精通,对日本的法律也很了解。再次,本书简明扼要,语言也很流畅,加上书末附有“日本法律史年表”,因此,既可以作为一本研究生、本科生的参考书,也能当作一本关于日本法制史的入门书。鉴于本书的以上特点,我郑重将《日本法律发达史》一书推荐给法律专业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及广大对外国法律感兴趣的读者。是为序。199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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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饶戈平主编;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组编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在国际关系和国际事务中具有重要作用。《国际法》是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必修课之一,被国家教育部列为法学教学和核心课程。本书作为“教育部全国成人高等教育规划教材”之一,编写时严格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努力做到内容科学、准确,理论联系实际,体系合理清晰、重点突出,语言文字流畅,并尽量合乎成人教育的要求和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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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Friedrich Karl von Savigny)著;李双元[等]译本书为《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的中译本,转译自英文版。该书分两章,第一章为“法律规则支配法律关系的地域范围”,即法律的地域冲突问题。该书的第二章为“法律规则支配法律关系的时间范围”,即新法的溯及力问题。本书并非只是对颇为引人注意和刺激的司法理论形式和发展的观察,它更多的是对法律信念与法律生活共同体的透视,找到一种普遍一致的实践。该书的分论部分可视作总论部分的延续,但也可独立成书,其中债法高居首位。因此,这些独立的著作将采取单行本的形式,但它们不具有单行本专著的性质;而且它们将以完全相同的方式排版,就像上面提到的对原计划的修改从未发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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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学张仲伯主编;赵相林[等]撰本书分五编:第一编是“国际私法基本理论”;第二编是“国际私法主体”;第三编是“物权、知识产权与债权”;第四编是“婚姻家庭与继承”;第五编是“国际民事诉讼与商事仲裁”,共二十三章。全书采用了国际上比较普遍认可的国际私法学体系。在我国法学界一直存在大、小国际私法学术观点之争,提供选用的就有大、小两种不同体系的教材版本。本书属于小国际私法理论体系,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接受的理论体系。本书根据我国的涉外民商事立法,特别是这些法律、法规中的冲突规则、外国人民事地位规则和涉外民事程序规则,并且充分注意各国法律和公约有关国际私法的有效规定进行撰写的。运用比较分析和联系实际的方法,基本做到了概念明确,论据充分,以案说法、重点突出,语句通俗,旨在能够为涉外工作单位或司法实际部门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提供参考,为法学本科生在学术上继续深造,拓宽国际私法知识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