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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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并购与经济发展宋军著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跨国并购已经代替跨国创建成为跨国公司对直接投资的主要手段。随着中加入WTO,外资并购也正成为外商投资的重要方式,外对中国经济来说既是发展的纲遇,也是巨大的挑战。《跨国并购与经济发展:WTO框架下的中国应对外贸并购的策略》采用了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将理论分析、模型构建、案例研究和对策研究有机的结合起来,从宠观和微观两方面对跨国并购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进行了全方位的立体透视。《跨国并购与经济发展:WTO框架下的中国应对外贸并购的策略》对从事跨国经营与企业并购、资本运营与产权变革等相关领域的实际工作者以及从事跨国公司与国际投资等问题研究的科研人员、高等院校经济类与工商管理专业的学生都具有重要有参考价值。 -
外贸法律实务王中,王晓菡主编《外贸法律实务》的特点是,强化外贸法律的实用性。体例上,每章分为基础篇和实务篇。基础篇力求言简意赅,化难为易,介绍基本的法律知识。实务篇在基础篇之后,具体包括基本要求、章节配套法律实务、典型判例、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名著选读、参考索引等内容。实务篇的目的在于使读者感悟法律,并提高法律运用能力。基本要求是每章学习后,您应该领会和掌握的基本能力;与章节配套的法律实务,是从律师专业角度提出的参考建议;典型判例,多是英美法的指导判例,有助于更深地理解法律的精髓;案例分析,是作者从大量案例中选出来供读者检验适用法律的判断能力的,其中的指导分析可作为实务工作的参考;模拟法庭,提供翔实的证据资料供实战演练,可以提高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名著选读,是从另外一个角度领悟章节的精华内容;参考索引,给读者提供可以参阅的书籍和主要相关网站,便于查阅详细内容和最新资料。需注意的是,《外贸法律实务》的实务篇应与基础篇配套使用。在学习基础篇章节内容的同时,可以从实务篇找到相应的内容进行实务训练。 -
-国际关系史何春超为了适应法学教育发展的需要,在有关部门和法学界的关怀和支持下,我们根据有关高等院校的推荐,约请了部分专家、学者和教师,编写了一套高等学校试用教材,供高等院校各法律专业选用或参考。这套试用教材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力求正确地阐述和介绍法学各门学科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和基本资料,注意到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和相对稳定性。《国际关系史》(下册)概述了一九四五至一九八○年间国际关系发展变化的历史。《国际关系史》(下册)由何春超任主编,张季良任副主编。撰稿者有以下七位同志:(以姓氏笔画为序)刘星汉、李石生、何春超、陈栋、张季良、胡维望、潘蓓英。< -
国际商法论卫星编《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国际商法》主要内容有:国际商法,公司与非公司商业组织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担保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制度,包括票据法、代理法、产品责任法、工业产权法以及国际商事诉讼与仲裁等。《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国际商法》可作为高职高专经贸类各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教材,也可供从事经贸类工作的人员参阅。 -
国际经济法王传丽主编国际经济法作为教育部确定的法学高等教育14门专业核心课程之一,是众多法学部门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它以国际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涵盖了国际经济关系的各个方面,例如国际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国际金融关系、国际税收关系等。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经济活动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频繁,也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相互高度依赖。日益发展的经济全球化浪潮也使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更加丰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更加统一,国际经济争议的解决机制更加有效。因此,学习和应用国际经济法在我国涉外经济交往空前发展的今天,更加具有现实意义和迫切性。 -
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意)杜里奥·帕多瓦尼(Tullio Padovani)著;陈忠林译评《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为当代意大利弄法学权威杜里奥·帕多瓦尼的代表作,是近十年来意大利再版速度最快并已成为刑法学经典的专著性教科书。1998年《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第三版译为中文后,受到国内刑法学界普遍的关注。本注评版增添了意大利刑法到目前为止的最新发展以及译者对意大利当代刑法制度的基本内容、历史、特点等背景情况的介绍。相信细细品味《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注评版)》的读者,在系统而全面地了解意大利现行刑法制度与理论之余,对意大利为什么能成为近代文明发祥地,近代法学的摇篮,现代刑法各大流派的故乡等问题也能有将近的体会。 -
澳大利亚法律发达史何勤华主编澳大利亚是一个美丽的国家,澳大利亚的法律是富有特色的法律。在宪法方面,它在吸收英美两国经验的基础上,发展起了具有自己特色的联邦体制以及被誉为“澳大利亚投票法”的选举制度;在民商法方面,它经过对英国封建土地制度的改造,确立了具有澳洲自己特色的“托伦斯土地登记体制”;在刑法方面,它不仅从原采的一个英国囚犯流放地顺利地过渡成为一个高素质人才济济的移民国家,而且还将犯罪率控制在比较低的水平;在劳工法领域,它在借鉴美国法制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创建起了一个由联邦政府充当“一个不偏不倚的权力当局”来调解劳资纠纷的仲裁制度;在消费法律领域,通过建立征收10%的商品和服务税以及豪华车税、酒平衡税等富有特色的征税体制,有力地平衡了社会;次分配中的各方利益;在环境保护领域,更是制定了众多的法律法规,创建起了一个周密完善的法律保护网络体系;在国际法方面,也发展起了高效、便捷、富有成果的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国际商务和国际金融等法律体制。但是,对于如此富有特色且有借鉴意义的澳洲法律制度,我们以前了解甚少。近几年,随着中国与澳大利亚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的展开,我们对其法律制度的介绍和研究也越来越多,推出了如许章润、徐平编《法律:理性与历史——澳大利亚的理念、制度和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以及蒋为廉著《普通法和公平法原则概要——澳大利亚著名判例选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等作品,但目前还没有出版一部比较完整的全面介绍评述澳大利亚整个法律发展进程以及制度构造的著作。本书就是为此目的而编写。本书作为上海市重点学科项目“世界各国法律发达史”系列之第三种(前两种为“意大利法律发达史”和“加拿大法律发达史”,均已完成),从立项、收集资料,到撰稿、出版,均得到了上海市重点学科项目经费的支持。在本书的编写过程中,我们还得到了澳大利亚邦德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谭震亭、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硕士研究生左冰及华东政法学院外国法制史专业博士研究生冯引如、硕士研究生顾盈颖、宪法行政法教研室杨寅博士、朱应平博士的热情帮助。法律出版社法学学术与综合出版分社蒋浩主任以及任编辑周丽君为本书的出版也花费了诸多心血? -
现代国际法学李斌编著《现代国际法学》系统论述了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内容上涵盖了教育部对法学专业课程教学基本要求的全部知识点,在此基础上,《现代国际法学》还全面论述了外交和领事豁免及国际组织的豁免以及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包括国际人道主义法、战争罪行、国际法庭和新近成立的国际刑事法院等有关内容。《现代国际法学》可作为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律硕士研究生及各类法学研究生进修班的必修课程教材,也可作为国际政治、新闻、外语等专业的选修课程教材。《现代国际法学》对于外交、外事部门的工作者和国际问题研究者也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可作为了解和掌握当代国际交往基本理论与规则的参考书。 -
中国国际私法理论与立法于飞著内容介绍:第一章中国国际私法理论与立法发展一、国际私法的产生与任何一个法律部门一样,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必须受一定社会经济条件的制约。国际私法的中心任务和主要目的是解决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发生的法律冲突问题,因而,学者们把国际私法产生的原因或条件,也称之为法律冲突产生的条件、冲突规范产生的条件等。由于国际私法的特殊性,决定了除一般法律产生的条件外,国际私法还有有别于其他法律部门产生的条件。对于这些条件,中国学者的看法略有差别。有的学者认为,法律冲突产生是因为:(1)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3)司法权的独立;(4)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以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且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有的学者认为:(1)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不同是产生法律冲突的根本原因。(2)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内、外国法律有平等被适用的机会是产生法律冲突的基本条件。(3)法律有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的双重职能是产生法律冲突的内在动因。①有的学者认为,产生法律冲突的条件归纳起来主要有:(1)在同一个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个问题的规定不同;(2)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个国家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中时,便产生不同国家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的冲突;(3)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还有学者认为法律冲突的产生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和条件:(1)各国人民往来频繁,有些法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2)各国民法相互歧异;(3)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一定范围内有适用外国法的必要和可能。多数中国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产生是以下几个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一)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确立。各国确立外国人在内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允许外国人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是国际私法产生的首要前提。如果一国不赋予外国人在内国一定的民商事法律地位,不允许外国人在内国享有民商事权利,承担民商事义务,就不会产生以外国人为民商事主体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不会产生涉及外国法适用的民商事法律冲突,自然就不会产生国际私法。(二)各国之间正常的民商事交往,使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大量出现。这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客观基础。国际私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商品交换成为社会存在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各国需要互通有无,相互间建立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一旦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成为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就需要制定法律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从而保障和稳定当事人间的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三)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因有关国家的立法不同,当一个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时,往往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而产生不同的结果,这样便提出应适用何国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问题。因而,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内在原因。(四)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任何法律都有一定的效力范围,有的法律既具有域内效力又具有域外效力。法律的域内效力指一国制定的法律在其领域内具有效力。法律的域外效力指一国法律不仅适用于本国境内的一切人,而且适用于居住在国外的本国人。任何国家在制定法律时都可以依照自己的主权确定自己的法律具有某种域外效力,但这些域外效力只是一种虚拟的或自设的域外效力,只有当别国承认这种域外效力时,这种虚拟的域外效力才能变为现实的域外效力。一般来说,各国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正是因为各国的承认,才产生了民商事法律冲突,即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本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或者本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所以,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是法律冲突产生的必备条件。也有学者对法律冲突的产生提出与上述观点根本不同的看法,指出国际私法是为防止法律冲突,而不是先有法律冲突后由国际私法来解决法律冲突。因为各国的法律只有差异,并无冲突。真正的法律冲突是指几个国家的法律效力同时出现在一个涉外民事关系中。但是国际私法所说的法律冲突只是复数国家的法律与一个法律关系相关联的一种比喻的说法而已。国际私法的作用在于解决法律的适用问题,即从与法律关系有关联的几个国家的法律当中,决定其中一个来适用于该法律关系。所以并不是事先有法律的冲突,从而依靠国际私法来解决,而是依靠国际私法来避免真正的法律冲突。国际私法规则的作用不在于解决内外国法律的冲突,而在于就内外国不同内容的民法中选择适用与本案有密切关系的那个国家的法律。一国的民事法律是否适用于涉外民事案件,即其是否能成为准据法是国际私法要解决的问题。在适用国际私法决定准据法之前并不能说该国民事法律适用于该民事法律关系,也不能说该法律具有域外效力。二、中国国际私法理论与立法的发展(一)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发展1.旧中国国际私法理论一瞥在欧洲,国际私法理论的产生早于国际私法立法。18世纪 -
WTO规则与国际经济法胡晓红主编本书共3篇14章,深入、系统地阐述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问题。全书以WTO规则为主,并结合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税收等法律制度,全面介绍了国际经济法中的各项法律制度。上篇导论,探讨了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等基本理论问题;中篇国际经济贸易法专论,介绍并分析了国际贸易法律制度、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律制度、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环境法律制度、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制度、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以及为适应入世需要,我国重新修订或颁布的相关法律规定;下篇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程序法论,研究了国际经济争端的解决方法,重点阐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以实例分析了WTODSB的作用。 本书适合于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之用,并对研究和应用WTO规则及国际经济法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