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
国际私法韩德培 编作为我国目前内容最丰富、体例最新颖的国际私法教材,《国际私法(第3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力求准确地阐述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从而为公平合理地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纠纷、保护中外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制度运作的基本方法。《国际私法(第3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共分五编:“总论”、“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商事仲裁法”。总论部分介绍国际私法的概念、渊源、历史和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冲突法”编除了包含传统的民事冲突法的内容,还增加了海事、票据、破产等商事冲突法的内容,知识产权的冲突法以及区际冲突法。“统一实体法”编将有关国际民商事关系的一些国际统一实体法集中加以论述,并且将“统一实体法”和“冲突法”平行并列,具有一定的开拓性和创造性。“国际民事诉讼法”编重点论述了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域外送达和取证、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国际司法协助等问题。“国际商事仲裁法”编系统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性质、类别,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以及仲裁裁决的撤销、承认和执行等问题。《国际私法(第3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适合于高校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的需要。
-
国际法苑耕耘录刘楠来 著《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专题文集:国际法苑耕耘录》介绍了国际法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法编;人权法编;海洋法编;国际法的历史、基础理论和基本原则;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内容;中国与国际法;中国国际公法学三十年;关于重申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建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应纳人中国的法律体系;国际条约的适用与我国法制的完善等。
-
WTO框架下中国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政策与法律问题研究刘勇 著本书从阐明自然资源的基本理论入手,澄清自然资源的概念、特征,揭示各国对自然资源实施政府管制的经济学与法学上的理论依据。其次在此基础上;本书对世界范围内各国采取的自然资源出口管制措施进行比较系统的流理和总结并阐明Wm对该措施的基本立场和相关的多边贸易谈判情况:再次,本书重点对“中国原材料案”中的三个关键的法律问题即出口税出口配额以及其他出口限制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在总结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法律解释、推理方法以及裁决结果的基础上,对这个核心法律争议问题进行了思考和评析。又次,本书提出了优化中国自然资源管理体制的基本设想。最后,本书还对对WTO框架下自然资源法律规制的模式提出了改革建议。
-
国际法上自卫权实施机制余民才 著《国际法上自卫权实施机制》由前沿、五章和结论组成。第一章介绍自卫权的概念与特征、性质及其渊源,自卫权的历史演进与法律意义。第二章是自卫权行使的实体规范,包括武力攻击、自卫的必要性和比例性、安理会的作用、集体自卫权以及国家责任。第三章讨论的是自卫权行使的程序规范,如自卫行动的对象、地点、方式及其合法性评价。第四章探讨了自卫权在几个现实新问题中的适用性,这些问题是:预先性自卫,先发制人,武力反恐,计算机网络攻击,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暗杀或定点清除,保护海外国民,防止环境退化,以及第51条的修改。第五章分析了我国自卫权的确立及其内容、有效自卫及其行使、我国和平发展中自卫权行使与该战略的关系、我国行使自卫权的实践以及现行适用自卫权的问题与完善建议。最后结论特别强调我国应该重塑自卫安全观,在坚持后发制人的同时,树立积极、有效自卫观念。
-
国际非政府组织国际法规制研究刘海江 著,刘海江 编本书在阐述非政府组织发展进程的基础上,聚焦非政府组织之国际法规制,以现状、障碍、必要性、可行性、改进路径为关键点来展开,由现实至未来,由实然至应然,结构完整,条理清晰,逻辑严谨。
-
国际经济秩序是如何形成的沈伟 编对国际秩序和国际法体系的考察、研究和探求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早期的国际秩序依赖武力和战争,崇尚实力和强权。在这种秩序框架里,国际经济秩序明显依附于国际政治秩序和国际军事秩序。20世纪下半叶以来,国际秩序的主题转向了发展与和平,国际经济秩序具有了相对独立性,与此呼应的是规则和程序,利益交融和势力平衡成为国际秩序,特别是国际经济秩序的主轴和核心。全球经济秩序仍处于变化、形成和重构过程之中。始于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极大地改变了全球经济秩序,特别是全球金融秩序的面貌。法律、秩序和全球化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继续变化和演进,这个过程不会停歇。全球经济秩序正在朝非传统领域扩展,比如国际环境秩序、国际能源秩序、国际海洋秩序,等等。非但如此,当前正在进行的泛太平洋合作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协定(Transatlantic Trade and Investment Pact)以及欧盟同印度和日本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极有可能彻底改变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游戏规则。
-
国际仲裁体制的若干问题及完善池漫郊 著现代国际仲裁是一种设计精密而复杂的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常用于解决国际商事争端。当事人试图通过仲裁顺利解决争端必须至少满足三个条件:第一,鉴于仲裁管辖权在根本上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须存在一份有效仲裁协议。第二,仲裁庭须按照准据法及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来操作仲裁程序,直至作出仲裁裁决。即便仲裁规则赋予仲裁庭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但仲裁庭一般仍有义务保证整个仲裁程序的合法性。第三,仲裁裁决作出后,除非“败诉”的当事人主动执行,否则“胜诉”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据相关国际条约及法院地国的法律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一般而言,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得到满足,争端才可通过仲裁解决。然而在现实中,在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都可能出现超出当事人乃至仲裁庭预见的“意外情形”,典型情形如仲裁的一方当事人为主权国家、仲裁庭因故突然缺员、第三人在仲裁程序进行之中要求加入仲裁等。这些情形既可能导致仲裁的参与者的多元化,也可能导致仲裁程序的复杂化,并给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带来难以预见的风险。本文选择当前国际仲裁体制中悬而未决的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展示当前国际、国内仲裁立法、仲裁规则、仲裁实践乃至仲裁理论对于这些问题的态度,并分析其异同之处、总结其发展趋势。本文认为,随着国际商事交易的复杂化,现有中国仲裁体制对于仲裁中的各种意外情形尚未做好充分准备,有必要借鉴国际实践加以完善。
-
国际私法屈广清 著《国际私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后的立法完善(增订版)》分四编,主要内容包括国:国际私法基本问题的补充与完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修改与建议、涉外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建议、涉外民商事程序的立法与建议等。关于冲突规范问题;法律选择的基本方法;外国法的适用和排除;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知识产权、合同法;国际经贸合同关系的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有为际商事仲裁等。
-
国际环境法视野下的北极环境法律遵守研究陈奕彤 著冷战以后,国际法学者从“国家为什么遵守国际法”这一问题出发,对国家遵守国际法的动机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确定了条约是国际法的首要法律渊源;认为战后国际组织的影响虽日渐增长,但国际社会仍然是“以国家为中心”的。埃瑞克·波斯纳以理性选择和博弈论作为分析工具,构建了国家遵守国际法的理论模型,并指出国家行为在本质上受到追求国家利益的动机影响。国家对国际法的(不)遵守是国家理性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表现。国家遵守或不遵守国际法不是出于“维持声誉”、“有约必守的信念”、“道德上的正确和合理”等缘由,而是出于对国家利益的追求。波斯纳写实地批判了既往许多理想主义国际法学家所构建的国际法遵守理论,其有关国际法遵守的研究颇具理论价值。但波斯纳的理论仍然建立在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所确立的主权国家享有绝对独立的、不受干涉的权力的理论背景之下。然而,国家交往和国际合作的日益密切,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权力和职能的不断扩大,以及国际法的法律渊源的变化,都动摇了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所建立的国际法固有秩序。这种动摇就显著地体现在国际环境法领域,有关国际环境的保护是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没有解决的国家之上的公共议题。国际环境法在四十几年来蓬勃发展,已经表现出了许多不同于国际法的特质。在国际环境法的视阈下,国家在遵守法律的动机、所遵守的法律渊源、遵守过程的参与主体等方面产生的变化,进一步揭示了国际环境法不同于传统国际法的独特禀赋,更指明了国际环境法给国际法所带来的变革的维度。国际环境法的遵守与国际法的遵守既存在着联系和相似性,又有自身独特的表现形式和理论支撑。北极环境治理问题是国际环境法研究中的一个代表性范本。北极环境问题以气候变化为中心,在一个半封闭的区域,涉及了全球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锐减等国际环境法中的大部分规制对象,是国际环境问题的突出表现区域,并且其脆弱的生态环境又导致了环境问题的集聚和放大。《国际环境法视野下的北极环境法律遵守研究》在国际环境法视野下,研究了北极环境法律的遵守情况,发现在国家遵守法律的动机方面,各国依然根据国家利益行事,但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此时的国家利益已经和区域利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相互融合和渗透因而密不可分。传统国际法理论中的纯粹国家利益在国际环境法中已经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多元利益层次的融合。在法律渊源方面,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一系列环境条约等传统国际法渊源仍得到北极国家的遵守,但并没有被视为国际法正式法律渊源的“软法”却填补了规制漏洞并协调了法律的碎片化,得到了国家的广泛认可和实际遵守,其实际效力并不逊于条约。北极理事会等非国家行为体作为造法者、监督者、协调者,深刻影响了国家对国际环境法的遵守行为。
-
国际公法(日)岩井尊闻(口述)著 熊元翰、熊元襄 编(日)岩井尊闻 述《国际公法》由国际主体、国际机关和国际行为三编组成。国际主体主要论述国际能力及其条件,国家的人格、从国际法角度观察国家主权、领土等。国际机关主要论述国法上的国际机关、国际法上的国际机关、国际机关的设施等。国际行为论述国际间的单独行为与双方行为,报复、封港、干涉、战争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