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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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法金晓晨、谢海霞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我国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跨国经营,因此,了解和运用国际税收的法律知识和理论就显得非常必要。《高等院校经济与管理核心课经典系列教材:国际税法》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税法概述,税收管辖权,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逃税与国际避税,国际税收协定等。另外,在每章之后以选取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的方式提出思考题,使学生在学习原理的基础上进行分析,加深对国际税收法律规则的理解。本教材主要供各高等院校国际经济与国际贸易专业本、专科学生的国际税法学习选用,同时,对公司、企业从事涉外业务的人员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
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研究许立阳《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研究》第一章论述的是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的构成,指出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是由法学理论体系、法律规范体系、组织机构体系和渔业技术信息体系4个部分构成的有机整体。在理论界,国际海洋渔业法存在两个争论:第一,该法最基本的指导原则是什么;第二,该法的本位是什么。《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研究》在法学理论体系中给出了答案,即以全球共同利益为其基本指导原则,以义务为其本位。同时,理论体系作为整个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的灵魂,应当指引着该法的发展方向。法律规范体系可分为全球性规范、多边规范(亦包含综合性规范和专门性规范两种)和双边规范;而组织机构体系可分为综合性渔业组织、分区域渔业组织和专门性渔业组织三种形式。现有的渔业法规范之所以并未有效解决渔业危机,其重要原因是“可捕量分配问题”这一难题的长期存在,渔业信息技术体系的构建设想正是围绕着如何解决这一难题而提出的。由于在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中起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将其单独列出。第二章首先阐明海洋渔业资源法的基本内容,然后分阶段对其发展历程进行介绍。指出,可分为以格劳秀斯“海洋自由”理论为代表的近代海洋渔业利用阶段和以承认渔业资源的有限性为基础的现代海洋渔业资源利用阶段。其中,后者又分为萌芽期、发展期和繁荣期,标志性文件分别是1958年《公海捕鱼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繁荣期的1992年坎昆宣言(含《负责任渔业行为准则》和3个有关计划)和《执行1982年12月10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协定》。最后,依照国际海洋渔业法律体系3个发展阶段,对其中的4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公约进行考察,以明确各个时期的基本特征并分析其进步意义,同时指出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第三章指出当前海洋渔业危机,主要是因为组织机构繁杂、公约分散,争端解决机制缺乏强制性,执行力缺乏等问题的长期存在造成的,这些问题严重影响海洋渔业资源法的效力。同时,对于国家权力的不断延伸的趋势,也是《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研究》担忧的问题之一。针对上述问题,第四章提出对完善海洋渔业资源法的几点思考。指出,应将海洋渔业保护的思路重新引导到强化国际合作和落实国家责任的道路上来;确立现有诸条约的法律位阶,设立统一的国际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组织;建立渔业信息和技术体系等一系列措施。在最后一章,阐明我国海洋渔业面临的国际困境以及国际海洋渔业资源法的发展对我国海洋渔业的影响。针对国际合作问题提出采取积极措施应对渔业资源争夺引发的国际争端,以及加入WTO后我国海洋渔业的发展对策。又针对我国海洋渔业资源保护问题,提出加强国内海洋渔业法制建设以促进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
公法研究胡建淼《公法研究(第6辑)》以国内外公法学最新发展为关注点,本卷设有主题讨论、专题论文、境外法学、译文专栏、以及书评五个板块。所涉话题包含行政法的不成文法源、艺人的政府规制研究、私法化下的行政法发展、行政协助、作为宪法权利的人格权、新加坡行政法制述略等等,充分体现了当前宪法、行政法研究领域中的热点及研究高度。《公法研究(第6辑)》以每年一辑的频率编辑出版恰如其分地涵盖了公法理论与实践发展的周期,较好地将前沿问题收纳殆尽。此外,《公法研究(第6辑)》规模适中,所录用稿件一般在1至3万字之间,给予了文章作者很大的空间来深入地阐述自己的观点,保证了理论上深入探讨的可能性,加之以权威的审稿团队通过双向匿名的方式挑选、审核稿件,《公法研究(第6辑)》文章的质量确属上乘。 -
公法与私法的现代诠释王继军公法与私法关系的实质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划分公法与私法最主要的目的是,明确界定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生活领域,从而廓清公权力与私权利行使的边界。所以,处理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其实质就是要处理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构建和谐社会,而和谐社会需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公权力与公权力的关系、私权利与私权利的关系以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其中,前两种关系都好处理,分别由公法或私法对其权力(利)进行合理配置和利益衡量即可。最难处理的则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对此古今中外无非有三种模式:一是公权力极度强大、私权利极度弱小;二是私权利极度强大、公权力极度弱小;三是公权力与私权利处于平衡、和谐状态。这三种模式中,第一种是强权政治,容易导致专制主义;第二种是极度自由主义,容易导致无政府主义。无论是专制主义,也还是无政府主义,都是与和谐社会背道而驰的,因而不可取。只有第三种,是与和谐社会相吻合的,是我们需要的。但是,要想使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达到平衡与和谐的状态,不可一概而论,应当结合本国的历史传统、政治文化背景以及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予以确定。如果说社会权力的总量是有限的话,那么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就应该是一种反比例关系,要实现相互之间的和谐,就需要使政府权力与责任分配达到均衡,如果政府控制经济资源多、干预市场多而提供服务少、提供公共产品少,那么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比例就会失衡。由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缺乏私法观念和私权意识,加之目前的市场经济又是依靠国家公权力自上而下的改革建立起来的,计划经济的痕迹犹存,因而公权力仍然很强大并且无孔不入,私权利极度弱小,经常受到公权力的威胁和践踏。因此,我国当前在对待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上,应当树立私权优位主义的观念,即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以私权利为核心;在国家与社会之间,以社会为核心,唯有如此,方可到达和谐社会。 -
国际视野本土实践薛宁兰2006年12月,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在北京主办“亚洲地区性别与法律比较研讨会”。本书以该研讨会为基础,收录了参会网络成员和亚洲其他国家代表提交的论文。论文汇集了各种前沿的观点、见解和主张,主要研讨《国际人权公约》确立的性别平等标准、法律、原则及国内适用的分析与对策,在法学领域探析社会性主流化等问题,对推进我国的司法改革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 -
国际商事仲裁法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法》双语教科书系根据培养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的复合型人才的需要而编写的。本教材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紧密结合国际商事仲裁理论与实践和我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与实践,全面、深入、系统地阐述了国际商事仲裁法涉及的主要理论与实践问题,包括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和特点、临时仲裁机构与常设仲裁机构、仲裁协议、可仲裁事项、仲裁庭的管辖权限、仲裁程序、临时性保全措施的发布与实施、仲裁证据及其认定、解决争议的适用法律,特别是商人习惯法及其适用的问题,以及仲裁裁决及其承认与执行等问题。 本教材的最大特点是在编写体例上采用了中英文相结合的方式。对于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常用语、关键词语,均用英文表述,或者专门加以注解。此外,对于相关国家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国际公约和示范法中的某些规定,引用的也是英文文本。本教材的另一个特点是在编写中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具体体现为在绝大多数的章节中均附具了相关案例,对于各章节中所讨论的重点问题,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使读者加深对所阐述的仲裁理论的理解,并使其深刻地体会这些理论是如何在具体的案例中应用的。本教材的第三个特点是坚持将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实践与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实践相结合。在每一章的最后一节,都专门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立法与实践进行阐述和分析。 -
国际刑事法院诉讼详情实证研究宋健强《国际刑事法院诉讼详情实证研究》是对国际刑事法院情势与案件法庭原始文件全样本的实证考察和研究,在国内外学界当属首创,这种学术创制还不局限于国际刑法学。从知识形态角度界定,《国际刑事法院诉讼详情实证研究》属于法事实学,范式焦点是活法、行动中的法,因此与国际刑法规范学和国际刑法价值论明显不同。国际刑事法院英/法文件浩如烟海,对诉讼详情的完整纵览是《国际刑事法院诉讼详情实证研究》的特别贡献,为方便读者选择、检索和对照正式文件提供了巨大方便。判例是法治的细胞,诉讼详情是法治的筋骨,事实、规范与价值,被国际刑事诉讼学(不是国际刑事诉讼法学)一网打尽。诉讼详情纵览的同时附有要点提示,重要文件都有适当展开,经典诉讼亦有全程实录,关键句与关键词或有特别提示或有集中归结,对主要争议问题还有分题横切,对全局性重大问题更有专题整合解读。国际刑法学是真正的刑事一体化研究,知识形态的一体化与多元化也是必有题意。《国际刑事法院诉讼详情实证研究》是对国际刑法事实学范式与形态的创制与演示,学术规范严谨,有利于中国的学术进化与司法成长。“国际刑事法治”视野下的“三造诉讼”、“司法正义与政治妥协”、“表面正义”、“法律文书”、“预审机制与法系模式”、“知识形态”等论题,揭示的是国际刑事司法官们常态的实践理性样态或知识论心得,特色鲜明。《国际刑事法院诉讼详情实证研究》是刑事法、司法法、国际刑法、国际法甚至是法理学的知识新军,适用范围广泛,可作为相关学科研究人员和师生的案头参考书和工具书。 -
冲突法上的法律规避粟烟涛法律规避作为法律选择过程中的一种制度,也许并不普遍地存在;但作为法律生活中的一种现象,却是世所共有的。本书聚焦于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现象,依托法律选择的基本理论,考察两大法系国家的实践资料,从产生根源人手,首次提出法律规避只能发生在内外国法律之虚假冲突的条件下的基本命题,以此作为全书的主线,多角度论证和检验,并对既有研究成果进行分析和评论。本书认为,法律规避现象只能发生在“虚假冲突”的情况之下。它的出现不仅是行为人主观意志的结果,和各国的立法、司法实践也不无关系。在考虑相应的对策时,不应仅仅根据它的“非道义性”而简单地予以谴责或者否定,而要结合相关各国的立法政策、行为人的直接动机、规避行为对社会生活的影响状况,作出客观和准确的分析,谋求公正和有效的处理,避免简单僵硬的手法和矫枉过正的后果。 -
当代国际法论丛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编《当代国际法论丛(第7卷)》收集了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的18位老师的论文,内容涉及国际法的各个领域,从不同角度对国际法进行解读、阐释、探究、评述,这些论文对研究、从事国际法务工作的人不乏借鉴参考意义,对学习国际法的师生也有启发、指导作用。 -
国际私法金彭年 主编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民商事关系(从一个国家角度看是涉外民商事关系)为其调整对象的,然而,它首先要解决的是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产生抵触而出现的法律冲突问题。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民商事关系,简言之,这种关系是指含有跨国因素或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国际私法不仅在调整对象卜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而且在调整方法上也有独特之处。间接的调整方法是指用冲突规范或冲突法进行调整的方法,即在解决国际民商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时,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设置冲突规范来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调整该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通过冲突规范的问接调整方法,必须经过两个步骤才能确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第一步适用冲突规范,找到某个国际民商事关系应以何国法来作为准据法;第二步才是适用该准据法来确定该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万法有以下特点:第一,独特性。间接调整方法是国际私法重要的独特的调整方法……
